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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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辽环办〔2017〕3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辽环办〔2017〕3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辽环办〔2017〕3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厅领导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2月4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厅机关车辆管理和使用程序,强化车辆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厅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定义及适用范围第一条公务用车,是指定向保障党政机关公务活动配备的机动车辆。

包括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按规定配备的离退休干部服务、实物保障岗位用车。

第二章车辆使用原则第二条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保障实物车辆;机关人员在驻地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应自行选择社会化保障方式;到驻地以外地区办理公务,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厅机关公务车辆由厅办公室统一调度派遣使用。

第四条厅机关公务车辆应为厅政务、事务服务,各处(室)使用要坚持三级审批权限:1、市区内车辆派遣,由厅机关办公室车队长审批;2、省内车辆派遣,由厅机关办公室主任审批;3、跨省车辆派遣,由厅机关办公室报主管厅长审批。

第五条厅机关公务车辆可统筹使用,严禁公车私用。

第六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非执法执勤)用于搭载专业技术装备,执行特殊工作任务。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七条要按照标准配备使用公车,不准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和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第八条厅机关所有车辆要按照要求非工作时间归库,因工作和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归库时须经批准,并要确保车辆安全,避免盗损事件发生。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一步规范新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厉行勤俭节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接下来,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本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车型则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2015年1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透露,中央层面取消的3184辆公务用车已全部封存停驶,2015年春节前将正式启动第一批约300辆的拍卖,同时公布了9个车辆处置的鉴定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

2015年1月25日,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取消的106辆公务用车将举行首场不带牌照的“裸拍”,经过竞价,106辆车全部成交,拍卖金额总计660.9万元。

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调研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中国财政行政事业公用经费支出每年增加1000多亿元,2007年以来,该项经费支出已接近9000亿元,其中公务用车消费占比较高。

当前,党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总量为200多万辆,每年公务用车消费支出1500亿元~2000亿元(不包括医院、学校、国企、军队以及超编配车)。

每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增长率为20%以上。

公务用车中国现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编制管理、标准控制、按需配给、单位所有的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

尤其是近几年来,公务用车已逐渐成为官员身份和待遇的象征,成为官员的隐形福利,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超标准配车现象普遍存在,公车数量严重超标,公车私用现象泛滥,公车支出费用惊人,这不仅成为各级财政的沉重负担,成为政府管理的黑洞,更重要的危害在于由此滋生的特权意识、奢侈浪费之风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腐蚀了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74号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74号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74号市教委机关、各直属单位:根据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按照《天津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津车改〔2016〕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现予以公布。

2017年6月20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根据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津机管发〔2014〕9号)和《天津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津车改〔2016〕2号)的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全面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公务用车,是市教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所拥有的车辆。

第二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购置更新与处置第三条公务车辆新增、更新的车型、排量标准及购置费用按《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商务车、旅行车应在编制内购置国产车型。

第四条一般公务用车更新标准。

(一)现有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96个月)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5、报销要素 公务接待费报销有“四要素”,包括: 1)财务票据; 2)派出单位公函; 3)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 4)接待清单; “四要素”不齐的,不得报销。 公务接待实行一函一事、一事一结,不得“一事多结”或 “多事一结”。 外宾接待按照《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 〔2014〕4号)执行。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我县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表
早餐 (元/人) 中餐 (元/人) 晚餐 (元/人)
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就餐;无食堂的单位,会议、
4、接待纪律(禁止性规定)
1)不得无公函接待或一函多餐。
县外来客
50
90
90
2)不得超标准接待。
县内来客
40
70
70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四星级宾 馆标准间
3OO元 /人天 3OO元/ 人次
招待天数一 般不得超过 5天
含酒水饮料, 总宴请不得 超过2次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湖北省外宾接待开支标准表(二)
国家元首 副总统(理) 正副 政府首脑 正副议长 部长
交通费 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 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 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 卧) 4OO元/人次
一、“八项规定”财政财务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二)湖北省委、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也紧随出台了一系列 适用全省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主要有12项: 1、2014年1月7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鄂发〔2013〕26号);
2、2014年1月1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
支管理实施细则》(鄂工发〔2018〕6号); 财政厅单独或联合相关厅局还出台了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 商务接待、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办法。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玉政办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4日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市委各部门和市纪委、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应按规定统筹使用受委托管理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按照中央、自治区以及玉林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

第二章公务租车的范围第四条各单位一般公务出行应遵守以下要求:玉林城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

到玉林城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通达的市县,原则上乘坐高铁(动车)前往。

第五条各单位在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况,且按市直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本单位受委托管理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一)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市级及以上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

广东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一、目标要求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全面开展我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确保2017年4月30日前对车改取消车辆全部实行封存停驶,2017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参改人员计发公务交通补贴或执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2017年10月31日前对取消车辆处置完毕,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

二、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期摸查工作任务及分工(一)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下同)车改摸查工作1、向区车改办提供我区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名录。

(牵头单位:区编办,协办单位:区人社局,3月22日前完成)2、以2015年和2016年度为统计时间,核算我区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费用总额。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3月31日前完成)3、向区车改办提供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数量、类型、性质、用途等,测算事业单位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保留数量和业务用车保留和取消数量。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3月31日前完成)(二)国有企业车改摸查工作1、向区车改办提供我区区直国有企业以及各级参改企业子企业名录(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以及区直各部门代管的国有企业,不含境外企业和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下同),以及其2015年、2016年企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经济效益、员工数量,和其拥有车辆的数量、类型、性质、用途等。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3月22日前完成)2、测算国有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保留和取消数量。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3月31日前完成)三、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阶段工作任务及分工(一)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下同)车改实施工作1、组织区直事业单位报送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2、组织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送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各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并组织实施。

2017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文解读

2017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文解读

2017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文解读2017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文解读近年来,公车改革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7年,我国出台了新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全文解读,介绍其主要内容和目标。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车范围、用车审批、车辆购置、车辆维护和保养、用车说明、违规处罚等。

该制度的目标是加强公务用车的规范管理,促使公车资源更加合理、高效地利用,防止公车成为特权的象征。

首先,用车范围的界定是该制度的重要部分。

根据制度规定,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限定在必要的公务活动中。

用车人员必须按照职务、职级、用车任务的要求进行统筹安排。

这一举措的目的是防止公务用车被滥用,确保公车资源合理分配,避免了个别公务人员滥用行政资源的问题。

其次,用车审批流程的规范化也是该制度的亮点之一。

公务用车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得到使用许可。

用车审批程序包括单位机关用车申请、用车审批、车辆调配等环节。

只有经过层层审批并满足使用条件的用车申请,才能获得公车使用许可。

这一制度规定严格约束了公务用车的使用权限,增加了公务用车的审慎性和透明度。

再次,车辆购置和更新方面的管理也体现了改革的意义。

根据该制度,公务用车的购置和更新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标准执行,并以限额管理为基础。

购车资金主要来自专项资金,对各级机关的公务用车稽查,将有关情况作为审计资料收集整理,作为购车等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这一制度规定保证了公务用车的购置和更新在合理的财政范围内进行,避免了过度消费和浪费。

此外,该制度还明确规定了车辆维护和保养的要求。

机关单位必须定期对公务用车进行维护保养,以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司机、维修工及相关管理服务人员,保证公车的安全和服务质量,增加了对公车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然而,公车改革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机关单位并不完全执行该制度,导致公务用车管理不规范。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垂管派出机构)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按系统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垂管派出机构负责本机构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第四条垂管派出机构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向;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在京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编制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批准;京外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编制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国管局备案。

垂管派出机构因新设立或者人员编制、工作职责增加,确需核增车辆编制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国管局批准。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垂管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实行“处置一辆、更新一辆”原则。

在京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管局批准,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国管资〔2011〕167号)执行。

京外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后,按照属地公务用车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等手续;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车或者配越野车(含SUV)的,应当报国管局备案。

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涉及资产管理相关事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垂管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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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
一步规范新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厉行勤俭节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接下来,和一起来了解下吧!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本
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车型则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2015年1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透露,中央层面取消的3184辆公务用车已全部封存停驶,2015年春节前将正式启动第一批约300辆的拍卖,同时公布了9个车辆处置的鉴定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

2015年1月25日,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取消的106辆公务用车将举行首场不带牌照的“裸拍”,经过竞价,106辆车全部成交,拍卖金额总计660.9万元。

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调研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中国财政行政事业公用经费支出每年增加1000多亿元,2007年以来,该项经费支出已接近9000亿元,其中公务用车消费占比较高。

当前,党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总量为200多万辆,每年公务用车消费支出1500亿元~2000亿元(不包括医院、学校、国企、军队以及超编配车)。

每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增长率
为20%以上。

公务用车中国现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编制管理、标准控制、按需配给、单位所有的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

尤其是近几年来,公务用车已逐渐成为官员身份和待遇的象征,成为官员的隐形福利,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超标准配车现象普遍存在,公车数量严重超标,公车私用现象泛滥,公车支出费用惊人,这不仅成为各级财政的沉重负担,成为政府管理的黑洞,更重要的危害在于由此滋生的特权意识、奢侈浪费之风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腐蚀了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新区机关公务用车按照统一管理、分散使用、费用包干的原则,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车辆统一管理,派驻原单位调度使用。

执法执勤车辆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统一管理。

由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核定驻在单位年度公务用车包干费用,并统一审核、支付、结算实际运行费用,新区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四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审批,并建立公务用车运行台账,专人管理。

新区机关公务用车由驻在单位每周按工作需要提出用车计划,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审定并制发派车单。

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严格监控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每月定期公示。

第五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维修和加油,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维修厂家和加油站。

第六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调拨、调剂、报废、报损等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做好重要外事接待、大型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用车调度安排。

第八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统一调派使用,发放工资。

第九条驻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

第十条驻在单位负责制订公务用车运行计划,按照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的派车单,做好车辆的运行调度和管理。

第十一条驻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年度运行包干费用的管控,严格执行费用包干和定点保险、维修、加油制度,加强车辆运行的日常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审核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驻在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

公务车辆夜间定点存放,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驶封存。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工作调整或调离,由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工作用车,不得占用原单位车辆。

现已占用原单位车辆的,自2015
年1月1日起,全部清退交回原单位。

领导干部退休后,自批准退休发文之日起,不得占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四条驻在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配合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做好调派使用,负责报销驾驶人员的出车补助。

第十五条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规定,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和驻在单位要严格越野车的管理使用,不得将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六条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须经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新区党政办、财政局同意后,由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新区机关越野车委托驻在单位管理,并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监管,严格执行日常使用登记、统一调度安排、定点存放、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第十八条越野车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兰州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使用越野车。

第十九条实行越野车每日派车制度,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根据驻在单位的用车申请,每日制发派车单,驻在单位严格按派车单运行。

所有越野车凭派车单出车,没有派车单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的各项规定。

新区纪检监察机关要监督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执行,发现违纪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新区各乡镇和其他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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