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
投资收益管理制度(doc 12个)5

投资收益管理制度(doc 12个)5XX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投资企业是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股东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三条投资收益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合法性原则:集团公司必须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权;规范性原则:首先,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必须符合投资企业的决策程序;其次,集团公司通过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行使案,并力争通过,从而体现集团公司作为大股东在决策中的重要任用;(三)参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参股公司主要股东提出方案,并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
但集团公司派出董事应在方案制订前主动了解其它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的意图,报告集团公司董事会,并按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主动与有关股东协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集团公司的投资收益。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一)集团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意向的最终决策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二)对全资子公司、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务管理以集团公司财务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三)在投资企业决定当年度利润分配之前,集团公司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应向集团公司报送有关材料;集团公司按规范程序和权限作出决策或出具意见后,全资子公司由派出董事按集团公司的决策落实利润分配,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由派出董事按集团公司的意见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有关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尽到相应职责,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渎职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
黑龙江某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doc 3页)

黑龙江某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doc 3页)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三条投资收益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1.合法性原则:集团公司应依据《公司法》、《黑龙江辰能集团章程》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权;2.规范性原则: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投资企业的决策程序;二、集团公司通过外派董事行使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三、集团公司的外派董事,在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应遵循集团公司的决策意向,保证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3.集团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应以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与集团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一致。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管理办法,按集团公司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确定:1.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全额上交。
该子公司如需追加投资,由集团公司决定;2.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子公司提出,经过子公司综合部门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会同财务审计部讨论并形成决策意向,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外派董事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3.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由参股公司提出,并由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应在方案通过前将预案提交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会同财务审计部讨论并形成决策意向,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外派董事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外派董事应主动了解其他股东的意图,报告集团公司总经理,并按集团公司的决策意向,主动与有关股东协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集团公司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1.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的最终决策权在集团公司总经理。
2.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利润分配的过程管理以经营管理部为主,财务审计部配合。
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集团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通过设立企业、收购股权、购买债券、委托理财等形式进行的长期或短期投资行为。
第二章投资决策管理第四条投资决策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民主、效益的原则,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风险可控性等因素。
第五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审议公司的投资战略和投资规划;(二)审议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决定是否投资以及投资的方式、规模、期限等;(四)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提出与筛选第七条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均可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提出投资项目建议。
第八条投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背景、目标、投资规模、预期收益、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九条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建议进行初步筛选,剔除明显不符合公司投资战略和投资政策的项目,对初步筛选通过的项目进行进一步的调研和分析。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第十条对于筛选通过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应当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风险分析等内容。
第十一条市场分析应当包括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市场前景等方面的研究;技术分析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成熟度、适用性等方面的研究;财务分析应当包括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成本收益、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方面的研究;风险分析应当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的研究。
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一、前言投资收益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保障公司投资回报率,推进公司的发展以及提高公司利润水平而制定的制度标准。
二、目的该制度制订的目的是:1.保障公司的投资获得最大化的回报率,确保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规范集团公司投资收益,保管相关信息,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透明度。
3.保证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涉及投资收益的业务场景,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房地产投资、金融投资、产权交易等。
四、投资决策程序1. 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制定公司投资规划,并建立长期的、稳定的投资计划。
2.评估投资的风险及其回报率,并确定可接受的投资风险水平。
3.确定投资金额及投资方式,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进行谈判并签订相关的合同协议。
4.投资项目实施之前,必须进行经济性评估,并拟定详细的投资方案和投资预算。
5.所有关键结果和一级风险都应编制并通过公司内部评审委员会审批。
6.针对集团公司的代表,应在采用投资方案之前获得真实且充分的地规划建设情报报告(DPR)。
7.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合项目,应在项目达到内部标准之前对其进行监控和数据分析,确保其顺利推进。
五、投资管理程序1.建立投资计划,包括预算、期限、风险及投资回报率等。
2.建立投资档案,记录相关的投资信息,监督投资进程。
3.建立投资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投资情况,并分析投资风险以及回报情况。
4.根据投资管理的需求和要求,建立相关策略和指引,确保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流程符合流程要求。
5.确保投资回报保持稳定,尽可能地减少投资风险。
6.监督投资流程,定期检查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
7.对不合理或有风险性的投资行为,应在第一时间收回投资并修正错误。
六、投资收益的分配1.集团公司收益分配应按照股权比例进行,不得与投资项目本身存在的财务状况挂钩。
2.投资回报率应考虑到投资期限、实际回报额以及与管理成本相关的业绩等方面。
集团公司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企业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xx对投资收益管理, 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 特制订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指投资企业是指中国xx直接投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和参股子企业; 投资收益管理是指中国xx以投资者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决议, 并依据最终分配决议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第三条投资收益管理必需遵照下列标准1.正当性标准: 中国xx必需依据《企业法》行使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权;2.规范性标准, 包含三个方面: 首先, 利润分配方案必需符合投资企业决议程序; 二、中国xx经过派往投资企业董事行使股东投资收益权; 三、中国xx外派董事, 在参与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决议中必需遵照中国xx董事会决议意向, 确保中国xx正当权益。
3.中国xx利益最大化标准: 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应以维护中国xx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并与中国xx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
第四条中国xx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措施, 按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和中国xx 企业持股百分比分别确定:1.全资子企业利润分配标准全额上交。
该子企业如需追加投资, 由中国xx 董事会决定;2.控股子企业, 利润分配方案由子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但中国xx派出董事应以中国xx董事会决议意向为准, 在主动咨询其它股东意见基础出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并努力争取经过, 从而充足表现中国xx作为大股东在决议中关键作用。
3.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由参股企业关键股东提出, 并由参股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经过。
但中国xx派出董事应在方案制订前主动了解其她股东尤其是关键股东意图, 汇报中国xx董事会, 并按中国xx董事会决议意向, 主动与相关股东协商, 努力争取最大程度地维护中国xx投资收益。
第五条中国xx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职责分工:1.中国xx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意向最终决议权在中国xx董事会。
2.对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和参股企业利润分配过程管理以资产管理部为主, 相关部门配合。
某投资集团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某投资集团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对投资收益的管理,规X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企业是指中国**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中国**以投资者的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三条投资收益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合法性原则:中国**必须依据《公司法》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权;2.规X性原则,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符合投资企业的决策程序;二、中国**通过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行使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三、中国**的外派董事,在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必须遵循中国**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保证中国**的合法权益。
3.中国**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应以维护中国**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并与中国**的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
第四条中国**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管理办法,按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和中国**公司持股比例分别确定:1.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全额上交。
该子公司如需追加投资,由中国**董事会决定;2.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但中国**的派出董事应以中国**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为准,在主动征询其它股东意见的基础出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力争通过,从而充分体现中国**作为大股东在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3.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参股公司主要股东提出,并由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
但中国**派出董事应在方案制定前主动了解其他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的意图,报告中国**董事会,并按中国**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主动与有关股东协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中国**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1.中国**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意向的最终决策权在中国**董事会。
2.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利润分配的过程管理以资产管理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
集团公司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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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企业是指中国xx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中国xx以投资者的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三条投资收益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合法性原则:中国xx必须依据《公司法》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权;2.规范性原则,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符合投资企业的决策程序;二、中国xx通过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行使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三、中国xx的外派董事,在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必须遵循中国xx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保证中国xx的合法权益。
3.中国xx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应以维护中国xx 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并与中国xx的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
第四条中国xx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管理办法,按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和中国xx公司持股比例分别确定:1.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全额上交。
该子公司如需追加投资,由中国xx董事会决定;2.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但中国xx 的派出董事应以中国xx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为准,在主动征询其它股东意见的基础出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力争通过,从而充分体现中国xx作为大股东在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3.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参股公司主要股东提出,并由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
但中国xx派出董事应在方案制定前主动了解其他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的意图,报告中国xx董事会,并按中国xx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主动与有关股东协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xx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中国xx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1.中国xx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意向的最终决策权在中国xx董事会。
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规范本集团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的投资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投放于某一项目或企业的经济行为,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生产能力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二、投资决策机构及职责(一)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等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公司的投资战略和投资规划;2、审议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决定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4、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调整。
(三)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并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估和资金筹集,对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和分析。
(五)公司投资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研究、项目策划等工作,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三、投资决策程序(一)投资项目的提出1、公司各部门、所属各级子公司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提出投资项目建议。
2、投资部对投资项目建议进行初步筛选和评估,对于符合公司投资方向和要求的项目,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
(二)可行性研究1、投资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风险分析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经济效益、风险评估等内容。
3、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过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审核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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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
业的利润分配,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的帐务处
理。
第三条投资收益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性原则:集团公司应依据《公司法》、《黑龙江辰能集团章程》
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权;
2.规范性原则: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投资企业的决策程序;
二、集团公司通过外派董事行使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三、集团公司的外
派董事,在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应遵循集团公司的决策意
向,保证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3.集团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应以实现集团利
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与集团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一致。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管理办法,按集团公司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确定:
1.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全额上交。
该子公司如需追加投资,由集团公司
决定;
2.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子公司提出,经过子公司综合部门由集
团公司经营管理部会同财务审计部讨论并形成决策意向,上报集团公司
总经理同意后由外派董事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3.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由参股公司提出,并由参股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通过。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应在方案通过前将预案提交集团公
司,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会同财务审计部讨论并形成决策意向,上报
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外派董事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外派董事应
主动了解其他股东的意图,报告集团公司总经理,并按集团公司的决策
意向,主动与有关股东协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集团公司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
1.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的最终决策权在集团公司总经理。
2.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利润分配的过程管理以经营
管理部为主,财务审计部配合。
3.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之
前,被投资企业应提前15天向集团公司报送分配预案;集团公司对分
配预案出具意见后,由外派董事按集团公司的意见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本制度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自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