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的本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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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比较分析

浅谈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比较分析

344LAW92010浅谈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比较分析■ 孙海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0) 09-344-03摘 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并描述了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与间接正犯的基本特征以及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相似和区别,使我们对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有一个全面的把握。

关键词 教唆犯 间接正犯一、关于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我国出版的有关论著对教唆犯概念的表述比较多,但比较典型的有以下三种:1.教唆犯是指故意地用劝说、利诱、威逼或其它方法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人①。

2.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3.教唆犯是指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第二种是我国立法所直接规定的,也是我国大多数学者所赞同的教唆犯的概念,我们也认为它的表述比较科学。

那么教唆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呢?主要是指怂恿、指使的意思。

因此,凡是明确表示“怂恿、指使”意思的行为,包括劝说、授意、一般性威逼、乞求、请求、收买、引诱、煽动等行为,都是广义的教唆。

“他人”应有所限制,即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至于“犯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别规定的具体的罪,而不能是抽象的犯罪,或者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

当然,教唆犯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因此,我们可以将教唆犯的概念具体表述为:教唆犯是指故意地怂恿、指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人。

至于教唆的具体方法是否引起被教唆人实行犯罪意图,是否实际地指使他人犯罪等,就没有必要在教唆犯概念中展开论述,这也是概念立足于言简意赅的要求。

间接正犯这一概念引入到我国刑法理论中之后,学者们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但有关的学说至今仍处在广泛的对立状态之中。

在我国刑法中确立间接正犯的概念,能够弥补我国刑法立法之不足,为新时期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间接正犯的概念在各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界定。

当前,有三种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其一、从工具论的角度出发,将之定义为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现犯罪情形,或认为是利用他人行为而实行自己犯罪的人,如日本的小野清一郎、柏木千秋、我国台湾地区的林山田、陈朴生等持此主张。

间接正犯之错误探析

间接正犯之错误探析
[ ’] ,%" 具’ 的方式来实现犯罪构成要件者。 ” 我国台湾
地区学者韩忠谟认为: “ 利用无故意或无责任能力 人之行为, 或利用他人之无违法性的行为以遂行自 [( ] #*& 己之犯罪者, 通称为间接正犯。 ” “ 间接正犯, 通 常是指 利用他 人之行 为, 而实施 自己 之犯 罪行 为
[ "] #’# 者。 ” 以上三个概念都是将间接正犯定义为犯罪
摘! 要: 间接正犯 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 间接正犯的复杂性和特 殊性给理 论界和司法 实务都带 来了挑战。厘 清间接 正犯与教唆犯、 帮助犯 的区别, 深入认识和理解间接正犯错误概念的实质, 有利 于准确区分 间接正犯 错误的类型, 廓清 间接正 犯理论上的纷争和迷雾, 正确地对间接正犯定罪量刑。 关键词: 间接正犯; 错误; 教唆犯 中图分类号:)*%"!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 ! ! ! ! 文章编号: "%%, - *"#, (#%%( ) %( - %%"( - %.
一! 间接正犯的概念及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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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 - %( - %, 第一作者: 张! 凯 ("*,% —) , 男, 辽宁沈阳人, 法学硕士, 讲师, 研究 向: 刑法、 犯罪学。
张凯, 张殿军3 间接正犯之错误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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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间接正犯的成立与否存在着较大的争 议, “近代刑法理论中的间接 实行犯概念产生于主 观主义普遍发达时代的德国刑法, 一般笼统认为, 间 接正犯是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为弥补共犯从属 性说之不足而推衍出来的范畴。 ” 共犯独立性说 认为: 无间接正犯存在的必要, 凡是合乎间接正犯的 情形, 都可包括在教唆犯之中。因此, 是否成立间接 正犯归结于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对教唆犯 成立范围的分歧。共犯从属性说的 “从属形式” , 理 论上有四种观点, 即最小限度从属、 限制从属、 极端 从属和最极端从属,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 如德 国、 日本都采取 “极端从属” 的形式, 即 “必备教唆者 之实行行为, 既相当于构成要件, 且属违法、 有责, 成 为正犯时, 教唆犯始能成立。 ” 教唆犯的成立必须审 查被教唆者的行为, 看其是否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的 要素, 有无违法性和是否欠缺责任, 如果有一方面不 符, 就不成立教唆犯。有些犯罪为行为人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 或者缺乏故意, 或者存在阻却违法的事 由, 而 不处罚行 为人, 依据从属 性就具有 “ 立法缝 隙” 。为弥补立法上的不足, “ 将那些顾及共犯的严 格从属性因教唆而处罚的案件包括进去” , 刑法 理论中又增加了间接正犯的概念, 间接正犯是工具 理论 ( ’()*+(,-./0(1)2( ) 为基础, 法律 拟制其行 为, 是构成要件的修正, 为弥补极端从属说之不足, 来缓 和正犯的概念。在英美法系中也有 “无罪代理人原 则” “ 无罪代理人原则” , 同大陆法系间接正犯概念一 样, 都具有以司法裁量来填补立法之缝隙之意味。间 接正犯是基于实现构成要件内容的意思, 利用他人之 手而实施犯罪行为。间接正犯以极端从属说而加以 考察, “ 基于实现构成要件内容之意思, 而实施其犯罪 行为, 系利用他人之手而成为正犯, 其为正犯之故意, 亦与通常正犯之故意无异。 ” 误是否阻却违法的问题。

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杨金彪【摘要】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在德国、日本刑法学上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特征有不同的学说,主要有工具论、生活用语习惯说、优越性说、实行行为说、规范的障碍说、行为支配论等.透过德国、日本刑法学说发展过程,可以看到观察间接正犯正犯性的合理视角,即必须以限制的正犯概念为基础,以作用分担为基准,均衡地考虑主观的要素和客观的要素,而行为支配论上的意思支配说把握了这样的观察视角,应当得到支持.【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10)001【总页数】6页(P48-53)【关键词】间接正犯;正犯性;行为支配【作者】杨金彪【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所谓间接正犯,就是指将他人作为工具利用,从而实现犯罪的情况,是一个与直接正犯对称的概念。

所谓直接正犯,就是亲自实现分则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情况。

本来,在与狭义的共犯即教唆犯、帮助犯的关系上,只有亲自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的人才能够作为正犯处罚。

间接正犯也是通过他人实现犯罪,在这一点上与狭义的共犯具有类似的构造,特别是在与教唆犯的关系上,均系诱致他人犯罪而且通过他人实现犯罪,间接正犯何以作为正犯处罚,这就是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问题。

换言之,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就是讨论间接正犯是以什么为根据作为正犯处罚的问题。

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问题又可以称为间接正犯的构造论。

在立法例上,德国刑法第25条第1项规定“自己或者通过他人实现犯罪的,作为正犯处罚”,明文规定了间接正犯的情况。

韩国刑法第34条第一项也规定了利用因某种行为不受处罚的人或者以过失犯进行处罚的人实现犯罪的间接正犯的情况。

然而,不仅在立法上规定间接正犯的国家,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问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而且,在没有把间接正犯进行立法化的国家,该问题也得到热烈的讨论。

例如,日本1974年《改正刑法草案》试图把间接正犯立法化,由于该草案一直未获通过,所以在现行刑事立法上,没有关于间接正犯的规定。

浅析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界限

浅析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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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问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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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 犯的概 念与成 立范 围
用者成 立实行犯 的情况 ; 既是犯 罪形 态 , 它 也是犯
罪人形 态 。
( 间接 正犯 概念 的界定 一)
间接正犯也 叫间接实行犯 。 在犯罪论体系中, 问接正犯是介于直接正犯与狭义共犯之 间的概 念 。 日等 国家刑 法将任 意 的共 犯分 为共 同正犯 、 德 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 ,它们一起被称为广义 的共犯 ; 而狭 义的共犯 , 教唆犯 与帮 助犯 。正 仅指 犯 是与 狭义共犯 ( 教唆犯 、 助犯) 帮 相对 应的概念 。 在 肯定 间接实行 犯正犯 性本 质 的前 提 下界定 其概念 ,首先应明确间接正犯究竟是犯罪形态还 是犯罪 人形态 。 国有的学 者认 为“ 我 它是正 犯 中的

( 阳市委 党校 学报》 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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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人 的过失 行为 实施犯罪 , 应该分别 处罚 。 由于故 意一方 未直 接实施犯 罪 ,而是通过 过失行 为实 现
者符合共 同犯 罪的特 点 ,而 被加功 协力者 则不 符 合共 同犯 罪 的特点 。这类犯 罪现象 是 目前 通说 中
的共 同犯 罪概念 所不 能涵括 的 , 一种 “ 它是 不完 全
犯 罪 意 图 , 以 , 意一 方属 于 间接 实行 犯 , 对 所 故 应 过失行 为造成 的危 害结果 负责 。[ 3 1 其四, 利用他人 的适法行 为 。 适法 行为指不具
虽在 客观上 是危害 社会 的行 为 ,但 实施 这一行 为

间接正犯概念及其成立范围的比较研究

间接正犯概念及其成立范围的比较研究

个 简单 的介 绍性 的描 述 , 接 其后 的便 是 对 于 间 紧
接 正犯成 立类 型 的罗列 性举 例 。很少触 及 间接 正犯 理论 核 心 , 勿论 对 于 间接 正 犯 概 念 及 理论 本 身 的 更
颠 覆性 思考 了 。
展 过 程来看 , 当时 的普 鲁士 刑法 典 , 只规定 教唆犯 的
德 日的间接正 犯类 型 几 近相 同, 主要 也 不外 乎 下列 种类 : 一 , 第 利用 身体活 动。这种情 况是指 利用
完全没 有辨别是 非能力 的人和利 用不是 行为 的他 人
身体活动。第二 , 利用他人的缺乏一定构成要件要 素的行 为。这种情 形 包括 : 用 没有 故 意 的人 的行 利
21 0 0年 7月
山西警官高等 专科 学校学报
J un l f h nXi oi c d my o ra a leA a e oS P c
J 1 , 01 u.2 0 VO . 8 No. I1 3
第l 8卷
第 3期
【 法学研究】
间接 正 犯 概 念 及 其成 立 范 围 的 比较 研 究
犯 罪类 型 , 没有 对 正犯 的概念 作任何 规定 , 并 于是 学 者对 于现今 认 为可 能成 立 间接 正 犯 的犯 罪 类 型 , 均 以“ 成立 教唆 犯 ” 不 为前提 , 并在 之 后 才对 其 正犯 性 加 以确认 。这 种 以共 犯概 念成 立与 否为 前提 而论 断 正犯 概念 的 情 形 , 日本 学 者 发展 成 为 “ 被 间接 正 犯 概念 的两 面性 ” ¨ 我 们 也 可 以见 到 这 样 的说 法 , 。6 如“ 间接 正犯 界于 正犯 与共 犯 之 中 间领 域 ” 或 者是 , 这样 的表述 : 间接 正犯 界 于 正犯 与 共犯 之 中 间 领 “ 域, 不仅 具有 正犯 性 , 同时亦 具有 共犯性 。虽 间接 正 犯 之本 质应 为正 犯 , 非 共 犯 , 与 为共 犯 之 教 唆 而 故 犯 , 质不 同 。 [ 嘟正 是 因 为 间接 正 犯 概念 及 理 论 本 ”7 ] 衍 生 的特殊 理论 背 景及 随之 而 来 的体 系定 位 , 定 决 了间接正犯 势 必会在 正犯 与共犯 的分界线 上处 于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
犯的本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
摘要:
本论文旨在探讨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及其应用。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案例的研究,分析了中间接正犯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适用范围,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结果表明,中间接正犯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第一章:引言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3 研究方法和框架
第二章:中间接正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1 中间接正犯的定义
2.2 中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
2.2.1 主观要件
2.2.2 客观要件
第三章:中间接正犯的适用范围
3.1 中间接正犯的具体案例分析
3.2 中间接正犯与共同犯罪的区别
3.3 中间接正犯的适用条件
第四章:中间接正犯的问题与争议
4.1 中间接正犯构成要件的界定问题
4.2 中间接正犯与从犯的区分问题
4.3 中间接正犯的惩罚问题
第五章:对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改进建议5.1 加强对中间接正犯的明确界定
5.2 对中间接正犯的处罚框架进行调整
5.3 加强法制建设,降低中间接正犯的发生频率第六章:结论
6.1 研究回顾
6.2 论文亮点与创新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总结:
本论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进行系统研究,探讨
了中间接正犯的概念、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理论,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性质认定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性质认定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性质认定作者:白伟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5期【摘要】教唆、帮助自杀一直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盲点,对于应当如何具体操作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参考。

本文通过对各国刑法对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立法规定和定性争议的梳理,在分析我国学者对此问题见解的基础上,对教唆他人自杀行为进行理性反思。

【关键词】教唆帮助自杀定性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一、概念界定教唆自杀,是指他人本无自杀的决意,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

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对其自杀行为提供援助,如教给自杀的方法或提供自杀的器具等。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中的“教唆”“帮助”不同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理论中的教唆、帮助是教唆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而此处的教唆、帮助是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杀,为非实行行为的教唆帮助行为。

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二、国内外现状(一)、国外对于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是否构成独立的犯罪有不同的规定。

1、作为犯罪处理台湾刑法典第275条规定了加工自杀罪,第一款具体规定为: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规定: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三款规定:谋为同死而犯第一项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加拿大刑法典24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者,无论自杀的结果是否发生,构成可诉罪,处14年以下监禁:①劝告或促成他人自杀,或②帮助或教唆他人自杀。

法国刑法典223-13条明文规定:对参与自杀的人处3年有期和罚金45,000法郎。

第二款规定,若受到攻击的受害者15岁以下,则要加重刑罚,判处5年有期和判处罚金75,000法郎。

瑞士刑法典115条规定:处于利己动机,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而其自杀既遂或未遂者,处5年以下重惩役或轻惩役。

日本刑法典参与自杀罪: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或者受他人嘱托或者得到他人的承诺而杀之的,处6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或者监禁(第202条)。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

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

一、概念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二、种类它包括以下情况: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

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

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行为并不需要仅仅以行为人自身直接的身体性行为为基础,与能够将器具和动物作为工具加以使用一样,也能够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

这种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犯罪的情形,称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独立负责。

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认为是某甲单独犯罪。

三、间接性主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利用者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所预想的犯罪结果,因此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此不应作为共犯论。

客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是亲手犯罪,而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犯罪。

四、形态实务上对于间接正犯的形态,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利用无意识的工具。

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责任能力而加以利用的情形;2)利用善意的工具。

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构成要件的违法意识(认识因素)而加以利用的情形;3)利用无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

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目的犯的必须的特别责任要件而利用;4)利用合法行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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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的本质研究————————————————————————————————作者:————————————————————————————————日期:间接正犯的本质研究-法律间接正犯的本质研究李永升师福伟摘要:间接正犯理论是刑法学中极具争议的领域。

对于这一重要概念,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很多疑问仍待解决。

本文在借鉴、质疑、反思我国及德日刑法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具体分析认为,对于间接正犯可以把利用者的行为认定为利用行为与之后的不作为组成的复合性行为,利用者的犯罪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被利用者的行为是在与利用者有联络的主观内容支配下的危害行为。

这一观点对间接正犯的本质进行了新的思考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间接正犯共同犯罪直接正犯正犯性因果关系刑事责任一、问题的提出作为一种犯罪现象,间接正犯古已有之。

但上升为刑法学上的概念却是近代以来西法刑法理论发展的产物。

间接正犯伴随共同犯罪理论产生,一度被视为对共犯从属说理论的补充,因而学术界往往将其与共同犯罪,尤其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一起研究。

间接正犯概念的立法规定见于《德国刑法草案》第26条,但现代各国刑法中明文规定间接正犯概念的国家并不多。

英美法系并无间接正犯的概念,但规定有无罪代理人制度。

从实质角度上讲,无罪代理人和间接正犯这两种制度是相同的。

由于我国刑法典未明文规定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没有亲手实施犯罪,而是利用他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为什么成立正犯而非共犯,其理论依据是什么(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如何理解?这就是间接正犯的本质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关于间接正犯本质的理论聚讼在学者中,就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议题存在较大争议,总体而言,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工具说,又称道具说。

该说认为,在间接正犯中,由于被利用者存在精神障碍或者不知实情,利用者利用被利用人就像利用工具一样,故成立正犯。

工具说是最早对间接正犯的正犯性作出解释的理论。

“被利用者作为有生命的工具或者有灵魂的工具被他人利用时,正如直接正犯把没有生命的工具,如器械、动物等当作自己手足的延长一样,在价值和规范上可以等同起来,因此背后的利用者成为直接实行者是当然之事”。

第二种观点是原因说。

原因说的理论根基是客观共犯论与冈果关系理论,认为对结果的发生有起因力的就是原因;没有起因力,在刑法上具有不重要性的就是条件。

间接正犯的利用行为具有重要性,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被利用者的行为在刑法上不具有重要性,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以此证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第三种观点是实行行为说。

实行行为说认为间接正犯的行为与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没有质的差别,利用人“主观上具有实行的意思,客观上存在诱致被利用者实现一定犯罪的现实危险性,这就是能够认定与直接正犯相同的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性质的根据”。

第四种观点是规范障碍说。

日本的西原春夫赞同此观点,主张间接正犯是类似共犯的正犯,间接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标准在于被利用人是否属于实现犯罪的规范上的障碍。

考虑法秩序,如果将具有期待可能性者作为工具实施犯罪,那么就成为实现犯罪的规范障碍;反之,如果被利用者不具备期待可能性,不能成为规范障碍,利用者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就像自己亲自实现犯罪一样,足以认定其行为的正犯性。

第五种观点是行为支配说。

行为支配说,又称为行为控制说,是以行为支配的概念作为区别共犯与正犯的指导原理的学说,是目前德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这里所谓的行为支配,是指“操纵或支配符合构成要件的事件的进行过程”。

间接正犯情形下,行为支配就是利用者把被利用者当作犯罪工具去实现其犯罪目的的支配。

也就是说,“从犯罪开始至结果发生的整个犯罪过程是作为背后操纵性意思的产物的表现,背后者是根据自己的影响力把被利用者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背后者因之被认定为间接正犯。

而且,由于背后者在犯罪中地位的优越性,可以将其视为与直接正犯实行支配具有同等价值。

简言之,行为支配论的核心在于意思支配。

第六种观点是国民道德观念说。

该说认为,是否成立正犯,应当根据一般公民的道德观念予以伦理性评价。

刑法理论是否科学,应当根据民众的感觉(可理解性、可接受性、合常理常情)来判断。

第七种观点是双重性说。

有些学者认为,间接正犯的实行性,应当从利用者的行为与被利用者的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上各种学说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理解间接正犯的性质,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仍未指出抓住间接正犯的本质所在。

工具说把被利用人等同于机械工具,这一点不仅不合常情常理,未能正确地指出利用人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之所在,更有悖于民主法治国家倡导的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理念,被利用人是主体而非客体,现代社会是文明社会,工具说显然已经落伍。

原因说试图以行为所起作用大小为标准区分原因和条件,以证明正犯性,这一标准过于模糊,很难确定;而且,该说脱离刑法理论根基及犯罪构成体系,即仅从法律之外寻找合理性依据,并不足取。

实行行为说从构成要件主客观两个角度考察间接正犯,认为利用者的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以此彰显其正犯特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按照该说,当实行行为涉及结果犯时,危险责任由利用人承担,却没能阐述实害结果的承担主体及担责依据,是不完善不科学的。

规范障碍说主张根据被利用人是否构成规范障碍判断利用者的正犯性,论证不够充分。

这一观点将间接正犯限定于被利用者构成规范障碍的情形,在利用人有故意无特定目的的场合,不成立间接正犯,与现代间接正犯理论不符。

国民道德观念说将间接正犯的成立标准确定为民众虚无缥缈的一般感情,貌似具有浓厚的传统礼法合一的韵味,实质上确立的是道德标准而非法律标准,该说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政策背道而驰。

双重说在我国受到大多数学者的支持,但笔者不敢苟同,这种观点将被利用者的行为解释为利用者的行为,认为利用者是被利用者所实施行为的主体,与实行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实行行为人这一众所周知的常识不符,有悖于刑法罪责自负基本原则,是一种退后的理论。

间接正犯形态中,基于被利用者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利用者对被利用人具有一定的支配和控制作用,行为支配说阐释了这一点,总体上讲是科学的。

只是该说只能解决利用行为的可罚性问题,不能说明间接正犯的本质;而且“行为支配”的概念过于抽象,相关论述不充分,有待完善。

综上所述,理论界从不同角度提出形形色色的观点,依然未能实现对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笔者认为,界定间接正犯的性质,以正确认识间接正犯为前提,只有就间接正犯的概念、特征、结构形成一致观点,才能从根本上找出间接正犯的实行性的依据。

在下文中,笔者将就此问题作阐释。

三、关于间接正犯本质的理论反思间接正犯概念是为了弥补限制正犯概念与共犯极端从属说的漏洞应运而生的。

虽然间接正犯是作为共同犯罪的替补理论出现的,若对其有所创新发现,必须对间接正犯予以重新定性,挖掘其本质特征,为间接正犯理论树立牢同科学的根基。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间接正犯,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从犯罪形态上讲,间接正犯是不同于共同犯罪与直接正犯的犯罪形态;站在行为人立场上考量,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加以利用的行为人:从内涵上思考,间接正犯体现为利用者利用他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由被利用者以身体动静对犯罪对象直接实施行为,被利用人因不具备某些因素(身份、目的、过失、刑事责任年龄等)不与利用者形成共犯关系,或者不构成犯罪,由利用人承担或利用人与被利用人对危害结果分担责任:间接正犯的范围,可以概括为被利用者构成犯罪与被利用者不构成犯罪两种情形。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准确理解间接正犯的概念,必须划清间接正犯与相似概念的区别,其中,关键是明确间接正犯与共同犯罪、直接正犯的界限。

下文中笔者拟在界定正犯的概念与共同犯罪的本质的基础上.阐释间接正犯同共同犯罪、直接正犯的区别,通过此途径,明确间接正犯特殊正犯性的立场。

1.间接正犯形态不是共同犯罪。

由于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相似,有必要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以便区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理论界针对共同犯罪的本质问题提出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同一特定的犯罪,共同犯罪人只能在共同的特定犯意支配下实施相应的特定犯罪行为。

根据该理论,假设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Al表示甲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Bl表示甲的犯罪构成主观要件,Cl表示甲犯罪构成主体要件,A2表示乙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B2表示乙的主观要件.C2表示乙犯罪构成主体要件,则,Al CIA2=A1=A2.Bl n B2=Bl=B2,Cl CIC2=C1=C2,用逻辑学知识来讲,只有Al相A2、Bl和B2、CI和C2三对概念的外延皆是全同关系,甲乙方可成立共同犯罪。

此一学说将共同犯罪严格限定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是最初的共同犯罪本质理论,理解过于狭隘。

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只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络,客观上行为具有共同性即可,不要求相同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犯罪共同说不当扩大共同犯罪的范围,容易把一些可以分别定罪的多人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而且,共同犯罪存在的基础是共同犯罪行为,无论从刑法解释学,还是从社会学意义上,抑或国家政策的角度上讲,对此处犯罪行为应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指导下理解,即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的共同犯罪行为。

行为共同说却将只具有犯罪意图联络的事实属性,不具有法律属性的多因一果行为纳入共同犯罪的概念之下,与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是不契合的。

笔者赞成部分犯罪共同说,两人以上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若这些共同犯罪存在重合性质,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理论根据是:共同犯罪理论并不要求各主体的行为全同,在不违背共同犯罪理论根基的前提下,是容忍部分共同行为适用其理论的。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各行为主体必须都具备刑法总则规定的要素,缺乏任一要素,行为人之行为无犯罪性,何谈共同犯罪行为?(2)各共同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因素存在交集,不能是全异关系。

(3)共同行为主体主观要件因素存在交集,不能是全异关系。

(4)主观因素交集部分与客观因素交集部分具备一致性,客观因素是主观因素的外在表现。

间接正犯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在外部特征上有相同之处:主体上,两者都要求至少两名行为主体参加;因果链条方面,都是多个原因造成一个犯罪结果的犯罪现象:犯罪行为结构上,教唆者与间接正犯本身不直接针对犯罪对象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利用他人的行为实现本人的犯罪意图。

但是,间接正犯(此处研究的间接正犯形态仅限于被利用人构成故意犯罪的情形)与教唆犯在本质上不同。

第一,教唆犯场合下,要求行为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间接正犯情形下,被利用人可以无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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