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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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案》和《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8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6.20【实施日期】2012.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案》和《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8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组织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行动。

现将《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案》和《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案》和《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23号)精神,充分发挥专家引领、带动作用,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专家服务基层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更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以服务转型跨越发展为目标,以发挥专家作用、服务基层发展为核心,以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坚持政府组织、专家参与、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充分调动部门、地方、单位、专家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引导和支持专家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山西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

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

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经济转型,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发展,根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服务基地作为组织专家与基层需要对接、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旨在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引导广大专家利用专业优势,帮助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培养急需人才,为基层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专家服务基地是专家服务基层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加强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专家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将专家服务基层工作推向深入。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专家服务基地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原则,根据国家和地区战略发展布局以及基层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示范作用,以促进基层创新发展为核心,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引导支持专家在基层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专家服务基地主要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创业园区、技术示范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地市以下基层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组织和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等设立。

支持确有需要的其他基层单位,结合本地区特色产业、优势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设立专家服务基地。

第六条专家服务基地可根据基层创新发展总体需要,组织协调各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建设综合型服务基地;也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特殊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对口专家,建设专业型服务基地。

第七条专家服务基地围绕本地区战略发展布局、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设立,应具有一定承载能力和示范带动效应。

具体设立标准、条件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领域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家服务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专家服务基地工作体系。

专家服务基地规章制度范本

专家服务基地规章制度范本

专家服务基地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专家服务基地的组织管理,明确基地的职责和任务,提高专家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基地与各方合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定义与范围1.专家服务基地:指为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的机构,由一批经验丰富、专业知识广泛的专家组成,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管理和咨询服务。

2.专家:指在特定领域经验丰富、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第三条基地的组织形式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专家服务基地,包括政府设立的专家咨询机构、高校的专家研究中心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库等。

第二章基地的管理第四条基地组织结构1.基地设立党组织,负责对基地进行领导和管理。

2.基地下设若干部门,包括办公室、专家服务部、市场推广部、后勤保障部等。

第五条基地领导班子1.基地设立领导班子,由基地负责人、副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2.领导班子负责制定基地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人员管理1.基地人员分为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

2.在编人员由基地直接聘用,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福利。

3.非在编人员一般为兼职专家,按照项目进行聘用,工资待遇由基地与专家协商确定。

第七条绩效考核1.基地按照年度制度进行绩效考核。

2.绩效考核主要从专家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章基地的服务第八条服务内容1.基地根据需求提供技术咨询、管理咨询和规划咨询等服务。

2.基地可以根据不同领域的需求设立专业小组,为客户提供更精准的服务。

第九条服务流程1.客户提出需求并与基地进行沟通,明确服务目标和需求。

2.基地派遣对应领域的专家组成服务团队,进行调研和咨询。

3.专家团队提交咨询报告和建议。

4.完成服务后,基地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

第十条服务质量管理1.基地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基地定期评估服务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四章基地的合作与交流第十一条合作范围和方式1.基地可以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高校等建立合作关系。

基地服务专家保障措施

基地服务专家保障措施

基地服务专家保障措施简介基地服务专家保障措施是为了保障基地服务专家在工作期间的安全和福利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和有利于工作的环境,以确保基地服务专家能够全心全意地为基地的顾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工作环境安全基地服务专家的工作环境安全是保障措施的首要考虑。

以下是我们采取的一些措施来确保他们的工作环境安全:1.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我们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及时对故障设备进行修复或更换。

2.紧急事故预防:对潜在的紧急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防止事故的发生。

我们不断进行紧急预案演练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3.工作场所卫生:我们定期进行工作场所卫生检查,确保工作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卫生规定,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清洁。

4.防火安全:我们配备了先进的消防设备,并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培训。

所有员工都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行事,确保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

健康保障保障基地服务专家的健康是保障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们采取以下措施来保障其健康:1.健康检查:我们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确保他们的身体状况良好。

任何健康问题都会得到适当的处理和解决。

2.提供健康饮食:为了满足基地服务专家的营养需求,我们提供健康、均衡的饮食。

所有食物都是经过严格挑选和处理的,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3.心理支持:我们注重员工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我们鼓励员工保持积极的心态,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工作满意度和幸福感。

4.健康保险:我们为基地服务专家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险,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疾病治疗等方面的保障。

这样,即使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或突发疾病,他们也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治疗。

培训和发展为了提高基地服务专家的工作技能和素质,我们重视培训和发展。

以下是我们采取的一些措施:1.岗前培训:新员工入职后,我们会提供全面的岗前培训,包括基本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和相关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嘉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更好地发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目的是:通过搭建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平台,更好地发挥高端人才的科技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数量、布局、专业设置以及与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联系沟通、协调指导,拟定全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规划,指导各设站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研究、解决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等工作。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等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指导辖区内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做好各项服务。

第四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市场化运作,走产业化发展之路,以企事业单位作为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的主体,以专家主持的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作为支撑。

第五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事业单位主导的形式,坚持“建设一个站(基地),打造一支专家团队,培养一批人才,孵化一批企业,促进产业发展,服务一方经济”的原则,不断完善,逐步发展。

第二章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及终止条件第六条专家工作站由企事业单位自愿设立。

企事业单位有急需专家协助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三)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四)拥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能够提供专家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入站专家顺利开展工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宁人社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21〕5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现将《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运行第四章管理第五章保障第六章附则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南京创新名城建设,有效发挥我市专家智力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规范专家服务基地管理,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定,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基层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以下统称“依托单位”)设立,旨在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专家对接基层需求、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原则,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标,采用多样化、特色化服务形式,探索定制式、常态化服务机制,助力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和培养急需人才。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体系和八大产业链主攻方向,结合基层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市人社局每年开展一次市专家服务基地设立认定工作。

第五条市专家服务基地设立条件:(一)依托单位及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较强,具备办公场地、服务人员队伍、管理制度、工作计划等软硬件条件。

专家服务基地规章制度范本

专家服务基地规章制度范本

专家服务基地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家服务基地的管理,规范专家服务行为,提高专家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专家服务基地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的,为专家提供科研、咨询、交流、培训等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专家服务基地的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公开透明、资源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专家服务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基地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专家服务基地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管理机构应由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专家服务基地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地高效运行。

第七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培训和交流,提高专家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效果。

三、专家管理第九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建立专家库,对专家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专家库应包括专家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工作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专家服务基地应根据专家的专业特长和需求,为专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一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建立健全专家评价体系,对专家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进行评价和反馈。

第十二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加强对专家的激励和约束,对表现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专家进行处理。

四、项目管理第十三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建立项目库,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项目库应包括项目的名称、类型、来源、经费、期限等信息。

第十四条专家服务基地应根据项目的需求和专家的专业特长,为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五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建立健全项目评价体系,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反馈。

第十六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期效果。

五、财务管理第十七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清晰、透明。

企业专家服务基地规章制度

企业专家服务基地规章制度

企业专家服务基地规章制度
《企业专家服务基地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专家服务基地的管理,提高专家服务水平,保障企业和专家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本规章制度。

一、企业专家服务基地的设立
1. 企业专家服务基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和人员配备条件。

2. 企业专家服务基地应当有专门负责管理的机构或人员,确保专家服务的顺利开展。

二、专家服务流程
1. 企业需要专家服务时,应当提前向专家服务基地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所需专家的领域和工作内容。

2. 专家服务基地应当根据企业的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派合适的专家进行服务,并确保专家的资质和信誉。

3. 专家进行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的工作纪律,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服务质量。

三、专家服务费用
1. 专家服务基地可以根据专家服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确定相应的服务费用标准。

2. 企业在接受专家服务后,应当依据服务质量和时长,按规定
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专家服务评价
1. 企业接受专家服务后,应当对服务进行评价,并向专家服务基地提供反馈意见。

2. 专家服务基地应当及时整理和分析企业的评价意见,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五、监督和管理
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专家服务基地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规定开展工作。

2. 企业专家服务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家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专家服务的诚信和质量。

以上规章制度是企业专家服务基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专家服务基地应当严格依照执行,确保专家服务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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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广大专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加快专家智力成果转化和应用,规范专家服务基地管理,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各市、县(区)按照一定标准推荐,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技术、产业服务的人才工作载体。

第三条基地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推动产业发展为目标,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培养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基地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和全区基地建设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新建基地的受理、评估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等事宜;
(三)向基地开放专家信息资源库,协助基地做好专家的聘任工作,协助基地做好国家级、区级相关研究课题和项目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基地建设的指导、考核、评估以及基地聘任专家的表彰奖励;
(五)负责基地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已建立基地升格为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的申报事宜。

第五条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部门为基地归口管理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上报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二)负责新建基地的初审及申报工作;
(三)及时了解掌握基地的人才、项目需求情况;
(四)配合基地主管部门对基地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五)负责组织、选派本地区、本部门专家参与基地建设,并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负责基地资助奖励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基地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基地及周边区域产业快速发展;
(二)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开展多种方式的人才培训,为本地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三)拟定上报基地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基地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接受基地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为基地聘任的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及时帮助专家解决在服务期间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基地聘任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基地理清发展思路,确定发展重点,制定产业发展计划;
(二)针对基地发展情况,引进实用技术,帮助解决技术难题;
(三)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带动和指导基地技术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努力为基地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四)积极牵线搭桥,促进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骨干企业与基地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基地的建立与管理
第八条新建基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的主导产业必须符合自治区建设“六大基地、六个示范区、一个目的地”的战略定位和“五优一新”产业发展规划;
(二)基地建设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基地拥有的技术、产业在区域内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新建基地应具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才队伍和较成熟的生产技术,能够凝聚一批该产业领域的技术人才。

(四)基地产业应在该区域内具有示范推广价值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九条新建基地申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基地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后,提出拟建基地名单,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基地,可授予“宁夏**产业专家服务基地”,并颁发相关标识。

第十条对基地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动态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基地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对基地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每年一次。

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一)当地政府对基地建设的重视及投入程度;
(二)基地的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完善程度;
(三)基地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四)基地建设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基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情况;
(六)按时制定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情况。

第十二条基地主管部门对基地实行以奖代补的资助办法。

经考核,对效益发挥好的基地每年给予3万元经费资助,对成绩突出的每年评选3-5个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对作用发挥不好,效益不明显或考核不合格的基地,经基地主管部门核实,不予经费支持或撤销基地称号。

第四章基地专家的聘任与管理
第十四条基地聘任专家应当坚持双向选择、按需服务的原则,符合高素质、专业化的标准。

第十五条鼓励基地聘任专家以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入股基地建设,开展与基地建设相关的科研活动,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依法获取相应收益,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聘任专家的程序是:
(一)基地应在充分盘活自有人才资源的基础上,提出拟
聘任专家名单并报基地主管部门;
(二)基地主管部门根据拟聘任专家名单,征求专家本人及其单位意见后,确定推荐人选;
(三)基地与推荐人选商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签订后由基地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向基地聘任专家颁发聘书;
(四)基地聘任专家也可采用公开招聘方式面向区外引进。

第十七条基地聘任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基地需要和发展情况适当增补。

对作用发挥不好的基地聘任专家由基地上报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即时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基地聘任专家的考核由基地组织实施,一般在聘任专家服务结束后进行,考核重点为帮扶效果和工作实效,考核结果报基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在基地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专家可优先推荐参加自治区专家休假考察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各类高研班。

基地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基地建设中取得显著业绩的专家进行一次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专家服务基地申报表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专家服务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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