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保兑仓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模版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我行贸易融资业务,规范保兑仓业务的办理,实现对重点客户产业链深度营销,建立我行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群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相关授信制度,总行特对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保兑仓业务”,是指基于核心生产商(或其直接设立或控股的销售公司或特大型一级销售代理商)与经销商的供销关系,经销商通过向我行融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发放贷款)提前支付预付款给生产商(或销售公司),我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和存入的保证金通知核心生产商(或销售公司)逐步发货,授信到期由核心生产商(或销售公司)承担票面金额(贷款金额)与核心生产商累计发货金额之间差额退款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三条保兑仓业务主要适用于核心生产商作为卖方采用经销商分层销售体系,并对经销商具备强大的控制能力,对产品具有较强调剂销售能力的销售模式。
第四条保兑仓业务项下的授信产品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商票保贴等。
第五条保兑仓业务有两种合作模式:三方合作模式、四方合作模式。
三方合作模式: 我行与生产商、经销商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经销商向我行申请签发承兑汇票提前支付预付款给生产商。
我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和存入的保证金签发等额的《发货通知书》通知生产商逐步发货。
授信到期由生产商承担票面金额与厂商累计发货金额之间的差额退款责任的模式。
四方合作模式:我行与生产商、经销商和物流仓储方签订四方合作协议,经销商向我行申请签发承兑汇票提前支付预付款给生产商。
生产商收到承兑汇票后,负责代办运输手续并在指定日期发货到我行指定仓库交由物流仓储方监管。
我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和补充保证金情况通知监管方逐步释放质押物。
授信到期如存入的保证金余额小于票面金额,对差额部分由生产商承担回购和差额退款责任的模式。
四方合作模式下,对物流仓储方的准入和监管要求按照我行“商贸通”货权质押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保兑仓业务指导

保兑仓业务指导•相关推荐保兑仓业务指导保兑仓业务指(承兑银行)与经销商(承兑申请人,以下称买方)、供货商(以下称卖方)通过三方合作协议参照保全仓库方式,即在卖方承诺回购的前提下,以贸易中的物权控制包括货物监管、回购担保等作为保证措施,而开展的特定票据业务服务模式。
保兑仓业务主要适用于知名品牌产品生产厂家(包括其直属销售部门、销售公司)与其下游主要经销商的批量供货所形成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前提条件交易商品应符合以下要求:1、适应用途广,易变现;2、价格稳定,波动小;3、不可消耗,不易变质,便于保全卖方应具备的条件1、卖方应为知名品牌(省级及以上)产品生产厂家,经营规模大,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保兑仓业务各合作方的合作内容:一、银行方:对买卖双方的商品交易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监控商品;二、买方:向银行申请为其开立的商业汇票提供承兑,并随时补充保证金随时提货,按期兑付银行承兑汇票;三、卖方: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回购到期未发出商品)、并配合银行共同监控商品。
业务特点对供应商:批量销售,增加经营利润减少银行融资,降低资金成本保障收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购买商:提供融资便利,解决全额购货的资金困难批量采购,降低成本业务实例说明华夏银行保兑仓业务:保兑仓业务是生产商、经销商和银行三方互相合作,以银行信用为载体,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物流和资金流相结合的中间业务品种。
它是存在正常贸易关系的供货商和购货商与银行签定三方合同,银行根据购货商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控制供货商发货数量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保兑仓业务时,购货商向供货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在接到购货商的提货请求并收妥购货商缴存的保证金后,向供货商发出发货通知,供货商据此向购货商发货;在承兑汇票到期时,如供货商发货累计金额没有达到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则供货商向银行承担未发货部分的退款责任,同时银行有权要求购货商兑付到期汇票。
经销商根据与供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向银行交存规定比例的保证金,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向供货商支付货款。
银行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汇兑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1、定义。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我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汇兑凭证包括信汇凭证和电汇凭证。
汇兑凭证的委托日期应为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如当地人行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汇兑凭证的委托日期、收款人账号及户名、金额不得更改。
汇款的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收费。
(1)在我行开立银行账户的客户(包括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转账办理异地汇兑业务时,应向汇款人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
电子汇划费的收费标准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
根据客户书面委托(由客户在汇兑凭证“汇款用途”栏下方空白处注明“本汇款要求为2小时内到账的加急汇划”),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即时业务,可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
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收取2元。
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汇款人办理汇兑业务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笔0.5元。
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业务免收汇款手续费。
转账收取单位客户汇兑业务的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时,应由单位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收费单。
如当地人行规定汇款人无需在收费凭证上加盖预留印鉴的,从其规定。
(2)以交存现金方式存入在异地开立的单位账户的现金汇兑业务,按照汇兑业务的标准收费。
个人客户未在我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通过交存现金方式办理现金汇兑业务的,汇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按汇款金额1%收取手续费,不足1元收1元;5000元(含)以上收取50元,不再收取电子汇划费。
(3)办理退汇业务比照汇兑业务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其费用可以向汇款人收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中扣收,并出具收费收据。
XX银行保兑仓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保兑仓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保兑仓业务操作,提高保兑仓融资业务运行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的保兑仓业务操作,包括保兑仓融资业务的申请、审核、放款、冻结与解冻、销售和赎回等环节。
第三条保兑仓是指在货物仓储过程中,银行对货物的存货性质及数量给予鉴定,并在此基础上为客户提供融资支持的一种业务形式。
第四条保兑仓业务是一种有明确信用责任的业务,银行须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保兑仓业务操作应遵循法律法规、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和市场规范,保证业务透明、规范、安全。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六条保兑仓融资客户首先提交业务申请书和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质押凭证、运输保险单和仓储凭据等。
第七条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抵押品质押率、运输保险情况、仓储条件等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
第八条银行审核通过后,向客户发放保兑仓融资额度和利率等相关信息,客户与银行签订保兑仓融资协议,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
第九条在货物仓储过程中,客户须按照协议约定向银行实时报告货物数量和质量情况,并遵守相关保兑仓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银行在接收到客户提供的货物仓单、仓储凭证等文件后,对货物真实性和数量进行核实,并将其质押给保管公司或仓库。
第十一条客户须按照协议规定保持货物仓储期间的运输保险,同时将保单权益质押给银行。
第十二条在获得货物仓储凭证后,银行根据客户融资需求进行放款,同时对相应金额进行冻结操作。
第十三条在保兑仓融资期满或客户提前结清贷款时,客户须按照协议约定提前通知银行,并进行相应赎回操作。
第十四条在货物仓储期满时,客户应完成货物质量鉴定和数量核实,将货物交付给银行或其委托的销售方。
第十五条在货物销售后,银行据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客户的还款金额,将贷款本息从销售款项中扣除,并将剩余款项归还给客户。
第十六条如发生货物质量不符、数量亏空或其他风险事件,银行有权根据协议约定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企业金融需求,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兑仓业务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下同)或国内信用证为结算工具,由x银行控制货权,生产商受托保管货物并对保证金以外的银行承诺付款金额承担回购责任,经销商向x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随缴保证金、随提货的一种特定供应链融资服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商,是指直接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或者是集团内为销售关联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而成立的有实际控制权的销售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回购,是指生产商在结算票证到期日之前,对票证金额在保证金以外的差额部分承担无条件补足的义务。
生产商在回购时,不得要求以银行向经销商提出偿付要求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为回购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x银行对保兑仓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保兑仓业务额度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六条办理保兑仓项下业务需按产品性质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群(C3)。
第二章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七条保兑仓业务的办理对象为x银行认可的生产商和x银行、生产商共同认可的经销商。
第八条生产商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银行信贷政策;(二)在x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应为总行级核心客户,或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一级分行核心客户须报总行进行客户准入审批。
(四)经营三年以上且运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五)x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经销商基本条件:(一)经销商是生产商的一级代理商或特许经销商;(二)有合法、真实的货物交易背景;(三)在x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销售货款回笼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非恶意的不良记录,但在申请时已经结清并能说明原因。
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年)模版

第九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授信管理第一节额度管理第二节审查管理第三节保证金管理第四节低风险银行授信审批转授权管理第五节低风险银行质押担保管理第四章中间业务收费管理第一节手续费管理第二节风险敞口承诺费管理第五章内控与监督检查管理第一节集中管理第二节授信后管理第三节风险防范及监控要点第四节监督检查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行为,增强业务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升营运效率,推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总行关于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形,汇总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全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低风险授权审批、保证金管理、收费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组织框架总行公司业务部为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及低风险业务授权管理部门。
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为辖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以及低风险业务再授权管理部门。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职责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及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业务制度的拟定、修改和说明;2、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低风险业务转授权管理;3、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的管理;4、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收费标准的拟定。
第六条分行(含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职责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所辖分行商业汇票业务承兑业务的营销推广组织、业务处理、风险监控,在总行公司业务部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业务。
保兑仓业务的程序

保兑仓业务的程序
保兑仓业务的程序包含以下步骤:
1. 申请开设保兑仓:客户向银行提交开设保兑仓的申请,包括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 审核与评估: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贸易背景等进行评估。
此阶段可能需要提供财务报表、经营计划等资料。
3. 签订保兑仓合同:经过审核通过后,银行与客户签订保兑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包括保兑仓额度、收费标准、保证金要求等。
4. 履约保证金: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向银行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保证交易履约的资金。
5. 提交保兑仓申请:客户在进行贸易时,向银行提出使用保兑仓的申请,包括交易的基本信息、保兑仓金额等。
6. 银行审核申请:银行对客户的保兑仓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交易背景、货物真实性等进行评估。
7. 发放保兑仓融资:银行根据保兑仓申请的审核结果,向客户提供相应的融资额度,一般为保兑仓金额的一定比例。
8. 实施监管:银行与客户达成监管协议,对交易中的货物进行
监管和控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和真实性。
9. 贸易结算:客户在货物运输完成后,提供相应的单据和证明材料给银行,完成交易结算。
10. 还款与解押: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融资本金和利息还款
给银行,银行解除对货物的监管,归还履约保证金。
以上是一般保兑仓业务的程序,具体操作可能会根据银行的要求和客户的情况而略有不同。
客户在申请保兑仓前应该详细了解银行的业务流程和要求,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进行申请。
商业汇票保贴业务兴业银行-23页文档资料

兴业银行文件兴银〔2006〕201号关于印发《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分行,南昌分行筹建组、合肥分行筹建组:为进一步推动本行票据业务的发展,更好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现将《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便于向客户营销推介该新产品,总行编写了一分钟产品介绍,客户经理可根据客户情况结合以下几点重点推介:一、产品释义: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二、产品价值:(一)对承兑人:1、将企业自身信用和银行信用相结合,大幅提高商票信用等级,既增强票据流通性,又可以提高企业信誉;2、在买方付息的情况下,实现现金采购,约期支付,增加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3、充分发挥使用商票的好处,即不需要手续费支出和承兑保证金,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承兑并支付票据,将融资与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结合;4、通过与本行紧密合作,实现票据封闭运作,减少可能发生的案件,简便业务操作程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二)对贴现人:1、授信企业是承兑人的,贴现人可省却信用评级、业务授信等繁琐手续;2、在买方付息的情况下,取得保贴商票等同于取得现金,实现现金销售;3、如采取固定的贴现利率,可以规避贴现利率变动风险,锁定财务成本;4、贴现手续简便,贴现资金取得及时;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商业汇票管理,进一步发挥商业汇票的融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兴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闽兴银[2000]510号)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商票保贴)是指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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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保兑仓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本行保兑仓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根据《兴业银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兴银[2008]733号)、《兴业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兴银〔2010〕467号)、《兴业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有关规定,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程序
为简化描述,业务办理程序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例。
保兑仓业务项下信用产品为国内信用证、商票保贴或法人账户透支的,应分别执行《兴业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兴银[2005]700号)、《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4月修订)》(兴银〔2010〕248号)和《兴业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兴银〔2006〕86号)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业务受理
申请人向经营机构申请保兑仓业务,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与本行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核心企
业(即保兑仓业务项下供货商)需向经营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2、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贷款卡等。
3、企业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基本情况。
(二)客户需向经营机构提交的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2、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贷款卡等,其中,客户为生产型企业的,要求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
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基本情况。
4、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包括能证明双方交易情况的增值税发票、货运证明等等。
第四条授信前调查
经营机构受理业务申请后应按照本行授信前尽职调查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
重点调查核心企业和客户是否满足《兴业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时,对下列情况作详细调查和评估:(一)核心企业调查
保兑仓业务项下核心企业应着重调查以下内容:
1、核心企业所处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是否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等、是否属于所属行业或所在区域的优
势企业,对于核心企业为生产型企业的,近三年是否连续正常经营;对于核心企业为贸易型企业的,是否为生产型企业所设立或控股的销售型贸易企业,或该贸易型企业与生产型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
2、除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企业外,核心企业在本行的信用等级评定能否达A级(含)以上,年销售收入能否达5亿元人民币;其中,与本行合作开办跨区网络业务的核心企业,企业在本行的信用评级能否达A级(含)以上,年销售额能否达20亿元人民币。
3、核心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突出,主导产品销售顺畅与否;保兑仓业务项下销售商品是否为其主营产品,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质量是否稳定、退货及返修情况如何;最近三年销售履约记录情况如何,是否因产品质量、不能按期交货等问题与买方发生过贸易纠纷。
4、核心企业生产能力与履约能力如何,生产能力与订单承接量是否匹配;核心企业对于其整体供应链的控制能力和影响力如何,如何控制保兑仓等业务给自身带来的风险,如买方违约核心企业可以采用的控制及约束手段有哪些;核心企业是否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此类业务并建立相应内控管理制度;核心企业对于协助本行控制风险的配合意愿如
何。
5、核心企业与其它银行合作开展保兑仓等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履约情况如何。
(二)客户调查
保兑仓业务项下客户应着重调查以下内容:
1、是否具有交易主体资格和贸易资质;是否与核心企业有稳定的商品购销关系,并得到核心企业的推荐或认可;对于客户为生产型企业的,近三年是否连续正常经营,主营产品是否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和存货周转率是否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2、在本行的信用评级能否达到BB级(含)以上,是否存在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和重大商业纠纷、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可信;是否拥有长期稳定的购销渠道、销售额是否较大、现金流量是否稳定。
3、在其它银行叙做保兑仓等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履约情况如何。
4、与核心企业之间有无贸易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和履约记录是否良好。
第五条间接授信额度审批
对于本行与核心企业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本行须对核心企业核定间接授信额度,间接授信额度的申请与审批执行《兴业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
管理办法》(兴银〔2010〕467号)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保兑仓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审批
保兑仓业务专项授信的审查程序按本行授信尽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查部门审查后的项目,分行可在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内自行审批,超出分行权限逐级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其中,网络业务项下,在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获批的情况下,方可为客户核定保兑仓业务专项授信额度。
第七条签订合同和协议
保兑仓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与核心企业、客户签署《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融资业务品种合同(如《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等)以及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八条业务下柜前审查
严格审查保兑仓业务项下具体贸易交易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具体包括:保兑仓业务项下交易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应结合交易双方的经营范围、交易习惯、资金实力等情况对购销合同及三方合作协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严格审查购销合同约定的结算工具和方式与三方合作协议是否一致,关注购销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对本行造成风险。
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交易合同;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及相关合同与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购销合同内容是否相符;本笔保兑仓业务是否为连续、均匀订货,重点审
查与核心企业的历史交易记录;等等。
第九条业务台账管理
具体业务下柜前,总、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和经营机构须分别为核心企业建立台账,并根据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分配及使用情况及时登记台账。
第十条业务下柜
经营机构按审批通知书要求落实下柜条件,包括存入保证金、签订承兑协议、业务合作协议及担保合同等,并按照规定将下柜材料提交分行放款部门审核放款。
经分行放款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具以核心企业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总、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和经营机构应在业务下柜后及时登记核心企业业务间接授信额度台账,并定期核对。
第十一条票据送达
办理首笔业务时,由分行业务管理部门与经营机构双人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实地送达,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
办理后续业务时,可采用其它符合本行规定的送票方式,并保证银行承兑汇票有效送达。
核心企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向本行出具《预收款及货物监管确认函》(见附件1)。
第十二条提货
客户向本行申请提货需提交《提货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追加提货保证金,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审核保证金到账情
况、提货金额及数量,本行核准后向核心企业发出《提货通知书》(见附件3),核心企业收到通知并审核后发货,并向本行出具《发货通知书》(见附件4)。
第十三条承兑到期处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十日,若客户未及时存入足额保证金,经营机构应立即向客户进行催收,要求客户补足保证金。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五日,若客户仍未存入足额保证金,则经营机构和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客户追偿,业务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同时,及时向核心企业发出《退款通知书》(见附件5),要求核心企业向本行支付未发货部分对应金额的款项。
第十四条逾期处理
(一)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若客户及核心企业均未向本行支付逾期款项,则转为客户逾期,立即停止发放新贷款并取消授信额度。
(二) 分行业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经营机构向客户追偿逾期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核心企业承担差额退款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逾期利息、罚息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对于客户追加额外担保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及时行使抵、质押权利或要求其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业务办理过程中本行发出的文件资料以及本行收到客户及核心企业的相关资料等均应编号、归档,妥善管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总行制定,由总行企业金融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预收款及货物监管确认函
2、提货申请审批表
3、提货通知书
4、发货通知书
5、退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