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官员建议启动惩罚性赔偿严惩无良企业.doc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制

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制作者:唐圆圆来源:《辽宁经济》2022年第08期〔内容提要〕本文基于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案异判和类案异判的具体司法实践情况,对存在于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对比探索,并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司法判例中的举证责任分析和规制困境分析提出明确“消费者”含义、定位职业打假人身份、确立职业打假人适用范围及赔偿标准等相应的解决建议及对策,以期对规制和完善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提供有益见解。
〔关键词〕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消费者一、引言在2021年9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及要在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会议聚焦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将职业打假人群再次带入公众视野。
我国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法规经过了一定的演变,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经历了从鼓励到遏制再到支持的转变,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仍未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争议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消费市场环境不容乐观,职业打假人仍用“以灰打黑”的手段游走于法律边缘,但是职业打假人的过分牟利之举必须加以规制。
此次会议释放出引导信号,使得如何认定职业打假人消费者身份、规制职业打假行为、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问题截至2022年4月1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职业打假人”为关键词共检索到裁判文书15034篇,其中进入二审程序4326篇,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案件数量在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颁布后,呈井喷式上涨,案件大多集中在北京、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主要涉及损害赔偿、买卖合同与欺诈、惩罚性赔偿几个方面。
(一)同案异判在食品药品类职业打假诉讼中,常见购买保健品索赔的案件。
笔者以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例,对该案件的一审二审判决进行对比分析。
1.案例详情2020年3月,陈某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某品牌男性滋补茶和某干果切片各8件,共支付货款8632元,事后陈某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所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商家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店家冤枉消费者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市场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消费过程中,店家冤枉消费者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商家的信誉和形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店家冤枉消费者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参考。
二、店家冤枉消费者的行为表现1. 错误指控消费者:店家在未充分调查的情况下,错误指控消费者存在违法行为,如盗窃、损坏商品等。
2. 损害消费者名誉:店家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恶意散布关于消费者的不实言论,损害其名誉。
3. 侵犯消费者隐私:店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泄露其个人信息,侵犯消费者隐私。
4. 侵犯消费者财产权:店家在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非法扣押消费者财物,如身份证、驾驶证等。
5. 拒绝履行售后服务:店家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因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售后服务,如维修、退货等。
三、店家冤枉消费者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店家因冤枉消费者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名誉损失、财产损失等。
(2)赔礼道歉:店家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应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可以对店家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吊销营业执照: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店家的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若店家在冤枉消费者的过程中,构成侮辱、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将承担刑事责任。
(2)刑罚:根据具体情节,店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四、案例分析某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因购买商品数量较多,被店家误认为是小偷。
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店家对消费者进行了搜查,并扣留了其身份证。
消费者报警后,警方调查发现店家并无证据证明消费者是小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店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2023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2023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裁判要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其次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担当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包括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
此处经营者“明知”的认定,应限定为“有意”和“重大过失”。
对于进口食品而言,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对进口食品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后,该行政行为对食品经营者具有信任利益。
食品经营者在依法履行了相关查验义务及与其经营范围、经营力量相适应的必要审查义务时,不能认定食品经营者构成“明知”,不应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视治理。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一百四十八条其次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 10 倍或者损失 3 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缺乏 1000 元的,为 1000 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情概况】2023 年8 月23 日,刘某在南京苏宁易购公司购置了 25 盒沃格尔浆果麦片,消费总计 1220 元,该麦片外包装标示配料中写明含有亚麻籽。
在中国药典 2023 版第一部中记载了亚麻籽为药材。
亚麻籽不在我国国家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公布的食品原料、一般食品名单中,也不在该委员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
刘某遂以涉案麦片添加亚麻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起诉要求苏宁易购公司退货退款并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15十大案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15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广州市法院发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八大典型案例案例一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消费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陈某通过某公司在淘宝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电动自行车一辆,该商品销售页面注有“拆充电池15A助力90KM”的内容。
经检测,涉案电动车电池初始容量为11.956A。
公司提交车辆生产者出具的《技术说明》,称基于电池容量为15Ah 的情况下,以均速25KM/H、再以50%靠人力、50%靠电力的计算方式可得出车辆总里程为90KM的结论。
陈某认为某公司构成欺诈,诉请公司要求返还购物款、支付三倍赔偿金、检验费、律师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动车销售页面的商品名下注有“拆充电池15A助力90K M”的内容,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可以得出该车可助力行驶90公里的印象。
但从《技术说明》可知,该结论并非经实验测试所得而纯属理论计算,且50%靠人力、50%靠电力的比例分配也缺乏依据,与消费者的使用期望和日常用车经验不符。
某公司作为销售者未经审核发布上述夸大宣传的内容用于商品销售,属于虚假宣传,且该行为足以影响消费者的决策,应认定为欺诈,公司依法应承担价款的三倍赔偿。
公司的欺诈行为足以影响陈某合同目的的实现,对陈某退货退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在购买电动车时,续航里程是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某公司作为平台销售者,未对产品进行审核,在商品销售页面作出夸大宣传的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宣传。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一、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民法领域中,赔偿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他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害人能够恢复到原有的经济状况或心理状态。
有些情况下,对于侵权行为者单纯的给予经济赔偿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就需要使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1.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对于恶意或严重违法行为的侵权者,仅仅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远远不够的,这种行为必须得到一定的惩罚。
通过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强化侵权者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起到威慑作用,减少或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2.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补偿手段: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非经济损害可能无法用经济赔偿来弥补,如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一种补偿作用。
3.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示范作用:通过对侵权行为者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严惩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与法律秩序。
对于那些有侵权意图但尚未具体行动的人来说,这种示范效应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其知难而退,从而减少或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一般是在普通的经济赔偿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金额,以实现对侵权行为者的惩罚。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过错程度:对于故意侵权或极度恶意侵权的行为,应该给予更高程度的惩罚性赔偿。
而对于纯粹因过失或疏忽导致的侵权行为,应给予较低程度的惩罚。
2. 损害程度: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还应考虑到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
损害越大,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越高。
3. 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如果侵权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或者涉及到公众安全等重要利益,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也应相应增加。
4. 侵权行为者的经济实力:在考虑惩罚性赔偿金额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者的经济实力。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侵权行为的侵权人进行额外的赔偿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大赔偿数额,使侵权人付出更为严重的代价,以达到预防和惩治侵权行为的效果。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首次在《侵权责任法》中得以明确,并且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侵权案件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规定,当侵权行为具备恶意、蓄意、虚伪等情况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这种赔偿金的数额由受害人提出的请求与法院认定的恶意、蓄意、虚伪情节有关,可适当提高赔偿数额以达到制裁侵权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对于保护公民权益、打击滥用权力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对那些具有恶意侵权行为的人进行有效的制约。
例如,一些商家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如果权利受害人能够以惩罚性赔偿的方式要求商家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就能有效遏制商家的恶意行为。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也能够对某些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
例如,一些制药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故意销售假药或者不安全药品,导致患者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如果受害人能够通过惩罚性赔偿要求制药企业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将极大地遏制这些企业的违法行为,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还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在很多案件中,原告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和努力才能证明被告的恶意行为,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则能够更好地保护原告权益,增加公众对司法判决的满意度。
尽管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惩罚侵权人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其合理性和适用性。
在具体应用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评估和裁判,避免赔偿数额过高或过低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总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遏制侵权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它为受害人提供了一种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也为侵权人增加了一种严重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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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官员建议启动惩罚性赔偿严惩无良
企业-
; 针对近期问题蜜饯、问题胶囊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危害公众安全的无良企业,除了国家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受害消费者也可按照《侵权责任法》用惩罚性追究其责任。
;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对于涉及公众安全事件的无良企业,目前一般会通过产品下架、查扣生产线以至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进行行政处罚,问题严重如三鹿奶粉事件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总体而言违法成本太低、违法收益太大,刘俊海表示,这也是造成目前危害公众安全的食品药品事件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
刘俊海告诉记者,在中国《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多属于补偿性赔偿,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而在现时背景下,这些法律规定明显滞后,导致侵权成本很低、维权成本很高,对无良企业
威慑作用有限。
惩罚性赔偿将使无良企业和企业主倾家荡产,其威慑力不亚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刘俊海说。
2010年施行的中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但这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没有对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确定等具体事项做出统一规定,至今尚无相关判例。
我希望惩罚性赔偿从此起步,刘俊海认为问题胶囊、问题蜜饯等事件受害者可以依据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至于惩罚性赔偿标准,刘俊海建议最高可达百倍。
刘俊海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关键所在,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对于无良企业运用惩罚性赔偿,是对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直接赔偿,对于无良企业也起到惩罚功能,同时也将发挥教育功能,
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更加认真关注消费者权益。
另据记者了解,内地多名律师已组建问题胶囊事件公益律师团维权,知名律师耿爽表示,从法理和道理上讲,惩罚性赔偿都势在必行。
中消协借刀治霸王条款对拒改企业转请行
政处罚-
鉴于各级消协对“霸王条款”点评后,并未得到多大回应,昨天,中消协称,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要转请行政机关处罚。
一段时间以来,各级消协针对部分行业内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纷纷作出点评,但这些部门不约而同地选择沉默,应者寥寥无几,让消协机构陷入尴尬境地。
对此,中消协有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将采取多种手段对付拒不整改的企业。
他说:“中消协今后将主动向各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立法机
关汇报情况,提出建议,从立法立规入手,强化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强制性规范,严肃处理对不平等格式条款拒不改正、拖延推诿的经营者;发动和鼓励作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监督举报,通过消费者积极依法维权的行动,形成对不平等条款人人喊‘打’的社会风气,并运用更为有效的形式强化舆论监督;支持和鼓励企业、行业的自责、自律,对以种种托辞推诿责任,拒绝社会监督,经消协劝谕后仍继续以不平等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协将依法公开揭露、批评。
”
不过,该负责人同时表示,仍然希望被点评的单位能做出积极回应,消协将及时公布反馈结果。
5大行业霸王条款半数没改
从去年7月开始,中消协陆续对电信、邮政、房地产、汽车等5个行业共29大项霸王条款进行了3次公开点评,但这些霸王条款至今仍有一多半没有修改。
8月25日,中消协对银行业“电话挂失不担责任”等六大霸王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
但到目前为止,只有一家银行作出部分回应。
9月,北京市消协公开点评北京市9家旅行社的霸王条款,被点评的旅行社绝大部分持沉默的态度。
对此,中消协新闻与公共事务部副主任张德志9月20日表
示,主要原因是由于并没有一个专门的全国性法律来约束商家对格式条款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