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度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度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度范本在⽣活中,起到的作⽤越来越⼤,制度⼀般指要求⼤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动准则,也指在⼀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定的规格。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精⼼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度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家阅读。
内部合伙⼈制度是指由公司内部员⼯认购本公司的股份,参与经营、按股份享受红利分配的新型股权形式。
推⾏内部合伙⼈制度⽬的在于:1) 实现本⼠咨询公司的管理突破,通过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凝聚志同道合的长期合作伙伴,形成⾼效的资⾦、团队、运营模式。
2) 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规范合伙⼈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调合伙⼈的责任、利益和风险平衡关系。
3) 确保公司的顺利运作,形成互补能⼒结构,提升公司的总体竞争⼒,实现公司永续经营。
1.2 内部合伙⼈制度的实施原则合伙⼈制度实施遵循以下原则:1) 遁序渐进原则;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 收益与风险共担,收益延期⽀付原则;4) 能⼒配⽐,增量激励的原则;本制度实施意在逐步构建合伙经营模式和团队习惯,不改变公司性质。
XX集团以为推进中国连锁企业发展已任,⼒图成为中国最具实⼒的连锁经营研究、培训、咨询顾问集团,为各参见《XX集团发展战略及五年规划》。
深圳XX咨询公司是XX集团总部核⼼业务单元,独⽴核算,⾃负营亏;围绕集团三年规划⽬标,通过机制创新实现快速发展,内部合伙⼈计划是与XX咨询事业计划匹配的长期激励⽅式,为达成⽬标将过渡跨⾏业、跨专业矩阵式组织形式并形成长期合伙⼈制度,参见《XX咨询公司发展规划和未来组织结构过渡⽅案》。
2.2 员⼯职业发展规划咨询业是⼀个智⼒密集、⼈才密集的⾏业,优秀员⼯是实现XX 规划的保障,公司对⿎励员⼯向与公司需要相符的⽅向发展,并辅以技术指导和知识管理⽀持,员⼯可从业务、咨询、研究员等途径向合伙⼈⽣涯发展,如下表,详规参见《XX员⼯培养及职业⽣涯规划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_规章制度_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制度的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
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并监督执行;(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
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
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
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是一种合作模式,适用于律师事务所这种专业服务机构。
合伙人制度旨在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合伙人们的共同利益。
首先,合伙人制度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
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下,合伙人是事务所的股东和管理者,他们共同管理和决策事务所的日常运作。
合伙人通过投票或共同协商来决定重要事项,如招聘律师、制定业务发展战略等。
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律师事务所运作的公平和透明。
其次,合伙人制度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合伙人既是事务所的所有者,也是事务所的主要业务负责人。
他们享有事务所的收益,并对事务所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智慧和经验。
通过参与管理和决策,合伙人可以在实践中锻炼自己的领导才能,并为事务所的成功做出贡献。
此外,合伙人制度激励了律师事务所的成员。
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计财务分红是一个重要的激励因素。
红利的分配通常与合伙人在事务所的贡献和绩效有关。
这鼓励合伙人在职业生涯中保持专业和高效的工作态度,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以追求更高的回报。
同时,合伙人制度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作为合伙人,他们承担着商业风险。
如果律师事务所营运不善,合伙人可能会承受经济损失。
此外,合伙人也需要共同分担事务所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承担个别合伙人的失误、违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风险。
总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是一种合作模式,旨在促进事务所的发展和合伙人的共同利益。
通过建立公司治理结构、提供发展空间和激励机制,合伙人制度鼓励律师事务所的成员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以提高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和绩效。
然而,合伙人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因此,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需要对事务所的管理和发展负责,并且相互之间需要互相信任和支持,以保持合作的良好关系。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包括创始合伙人、新增合伙人、退伙合伙人等。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风险共担原则。
第二章合伙人资格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三)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创始合伙人应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律师事务所设立时担任合伙人。
第三章合伙人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三)按比例享有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四)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或者继承其在律师事务所的份额;(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二)履行合伙人会议决议;(三)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四)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五)承担律师事务所的债务;(六)其他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合伙人入伙、退伙与除名第八条合伙人入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二)具备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合伙人退伙,应当退还其在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二)合伙人退伙后,其权利义务由其他合伙人按比例承担。
第十条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除名决定书;(二)退还出资;(三)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以下事项:(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二)审议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报告;(三)审议合伙人入伙、退伙与除名事宜;(四)审议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五)其他依法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律所合伙人制度

律所合伙人制度律所合伙人制度是指一家律师事务所(法律公司)中,律师通过合伙协议形成合伙关系,共同管理和分享事务所的运营和业务收益。
合伙人通常是事务所的高级律师,他们在业务运作和管理方面发挥着关键的角色。
以下是关于律所合伙人制度的一些常见特征和方面:1.合伙协议:律所合伙人制度的核心是合伙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责任、业务分配、收益分配、管理结构等重要事项。
这通常是一份详尽的合同,规定了合伙人在事务所内的角色和职责。
2.共同经营:合伙人共同经营事务所,参与业务的决策和管理。
他们通常通过合伙会议等机制来讨论和决定事务所的发展方向、财务政策、招聘政策等事项。
3.业务分享:合伙人分享事务所的业务收益。
分配制度可能基于合伙人的业绩、贡献度、资历等因素,也可能采用平等分享的模式。
这一方面鼓励合伙人共同努力发展事务所业务,另一方面保障了他们的合理利益。
4.责任和风险:合伙人对事务所的运营负有责任,并且在法律上可能对事务所的债务负有一定的共同责任。
这意味着合伙人要对事务所的业务状况和经营决策负有一定的风险。
5.招聘新合伙人:合伙人制度通常允许事务所吸纳新的合伙人。
新合伙人的加入可能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同时会影响到收益的分配和事务所的管理结构。
6.退出机制:合伙人通常有退出事务所的权利。
退出可能涉及到财务清算、业务交接等复杂的程序,合伙协议会规定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7.专业发展:合伙人制度通常为合伙人提供了更广泛的专业发展机会,包括更高级别的业务管理、客户关系维护以及对事务所整体战略的参与。
律所合伙人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涉及到法律、商业和管理等多个方面的考量,旨在平衡合伙人之间的权益,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不同的事务所可能有不同的合伙制度,取决于其规模、业务模式、文化等多种因素。
律所合伙管理制度

律所合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律所合伙制度的运作,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律所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执业律师资格,且持续有效;2. 对律所的发展具有明确的战略思考和规划能力;3. 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 合伙人有权参与律所重要事务的讨论和决策;2. 合伙人应按照协议规定对律所的事务给予合理支持和配合;3. 合伙人对律所财务状况有义务保持透明和监督;4. 合伙人应积极履行职责,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律所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合伙管理机构1. 合伙管理委员会是律所的最高管理机构,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2. 合伙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律所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律所运营和管理;3. 合伙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合伙人的意见和建议,就律所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五、利润分配1. 律所的利润分配应按照合伙协议规定进行;2. 合伙人的分配比例应根据其贡献度和业绩情况确定;3. 合伙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利润分配比例,但必须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六、退伙和增补1. 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自行退伙;2. 新的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入伙,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
七、合伙合作期限合伙合作期限应按照合伙协议规定,过期后可根据情况选择续约或解散。
八、争议解决合伙人之间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由律所全体合伙人共同遵守,如有修改或补充,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
以上是律所合伙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律所的管理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只有合理规范和落实好合伙管理制度,律所才能够稳定发展,实现共赢局面。
律师创建合伙人制度模板

律师创建合伙人制度模板一、前言作为一家律师事务所,我们深知合伙人制度的重要性。
它不仅是我们的核心管理制度,也是我们团队协作、共享成果的基础。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们的合伙人制度,确保其公平、公正、透明,我们特制定本制度模板。
二、合伙人制度目的1. 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使所有合伙人共同致力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2. 确保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公平分配,激发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 促进团队合作,共同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合伙人范围1. 本所合伙人包括所有符合条件的律师。
2. 合伙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有良好的业绩表现。
3. 合伙人应积极参与本所的管理和决策,有共同发展的意愿。
四、合伙人权益1. 利润分配:合伙人按照其贡献和业绩,享有合理的利润分配权。
2. 决策权:合伙人有权参与本所的重大决策,共同管理事务所。
3. 晋升权:合伙人可通过业绩和能力,晋升为高级合伙人、资深合伙人等。
4. 知情权:合伙人有权了解本所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5. 退出权:合伙人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退出合伙关系。
五、合伙人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本所声誉。
2. 积极参与本所的业务和管理工作,完成分配的任务。
3. 维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合伙关系的稳定。
4. 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六、合伙人加入和退出机制1. 合伙人加入:符合条件的律师,经董事会审批后,可成为合伙人。
2. 合伙人退出:合伙人可书面通知退出合伙关系,退出后需履行相关手续。
3. 合伙人退出机制:合伙人退出后,其权益按照退出时的协议处理。
七、合伙人管理制度1. 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和决策。
2.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负责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3. 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合伙人考核制度,公平评估合伙人的业绩和贡献。
4. 培训与发展:提供合伙人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合伙人的专业素养。
律师合伙人制度范本

律师合伙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效率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所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中以投资、承担风险、分享收益等方式参与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的律师。
第三条合伙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务所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合伙人的资格与出资第四条成为合伙人的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二)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三年;(三)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社会信誉;(四)愿意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合伙协议;(五)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
第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一)货币出资:合伙人应当出资一定的货币资金,作为合伙企业的初始资本;(二)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合伙人可以出资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价值;(三)土地使用权出资:合伙人可以出资土地使用权,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价值。
第六条合伙人出资的评估与确认:(一)合伙人出资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出资时的实际金额计价;(二)合伙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价值计价;(三)合伙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价值计价。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一)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律师事务所的收益;(二)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决策;(三)查阅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四)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合伙份额;(五)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合伙份额;(六)退出合伙企业。
第八条合伙人的义务:(一)履行合伙协议,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二)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律师事务所的亏损;(三)不得擅自转让合伙份额;(四)不得利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资源从事与律师事务所业务无关的活动;(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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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如果老合伙人死了,谁来坐他的职位成为新合伙人呢?是他的财产继承人还是没有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的但有业务能力的新人成为合伙人呢?那此时老合伙人的财产继承人便成为股东,股东和合伙人的性质和权利范围异同是什么呢?(提问者:应届毕业生网友,提问时间:2010年05月05日)答: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简而言之可分为人、财、业务三大部分,而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对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尽一致。
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除了有其完整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各种制度,再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管理是可行的。
但对一家规模比较小的事务所来讲,这种模式却未必合适。
有的管理采用无为而治可行,有的管理无而则乱。
有些事务所管理严格具体,有些事务所比较原则和宽松,这都因时、因人因具体条件而言。
但有一点就是不能说一名好的大律师就是一名好主任、好管理者,二者是不同的专业,不同的人材,可以兼得,但并不一致。
本文拟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决策机制、行政运作、分配机制、人才资源、业务质量等方面对目前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番理性的思考,并设想了一些对策。
【组织形式方面】。
我国目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
笔者认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只是权宜之计,应该向合伙制转变,理由是合作所的主人是全体合作人(所有的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其资产一般是合作人共同共有(这种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发达国家是没有的)。
全体合作人既是律师事务所的拥有者,又是管理者和创收者。
由于权利人多(而且一般不存在级差),不仅产生决策成本大的弊端(目前一些合作所采取股份制运作,有的还建立所务委员会来集中行使决策权,确实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极易产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
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合理配置,将严重制约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即使是合伙所也要建立开放式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级差的合伙人制度,打破合伙人终身制和合伙人权利绝对平等论。
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条件成熟时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
改革的目的:淡化权利均等意识,强化责、权、利对等意识,建立先进的科学的产权关系。
【决策管理方面】。
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合作人)会议。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有的律师事务所存在高级合伙人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这种家长往往依靠个人魅力,在国资所或律师所起始阶段,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决策失去民主;二、有的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国际大所梅森律师行称之为“决策统一模式”),使意见难以集中,无法高效决策。
解决的办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根据资历、创收等贡献因素,确定不同合伙人所投票的比例),以建立科学的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
创新的目的:既要淡化个别人(美国律师界称为“仁慈的独裁者”,我国称为家长)在决策中的集权倾向,又要防止纯粹民主化的倾向,强化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提高决策的效率。
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应设立高级合伙人或者管理(所务)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以解决人员多决策成本大的问题。
行政运作管理方面。
过去是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指挥秘书科(办公室)或行政人员,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
现在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
新的理念是权力机构授权给部分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
有一个管理合伙人(一般是主任)来负责,而主任如果不是管理合伙人,则只是作为一个形象代表(有人戏称为英国女王)。
中、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行政部(办公室),聘请一名执行(行政)经理(主任)(一般非执业律师和合伙人),上对管理合伙人负责,下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这样既可以减少合伙人的管理成本,同时避免了合伙人之间因日常管理而产生的矛盾,又减少了管理层次和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
创新的目的是淡化主任和合伙人在具体执行中的作用,强化管理合伙人、行政经理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提高执行效率。
【人才资源管理方面】。
人材包括知识型、专家型、社交型、管理型、专业型、复合型、开拓型、经营型、操作(工蜂)型、合作型等类型。
人才资源管理是指人才的认定、引进、培养、分工、使用、晋升、淘汰、评价、待遇、奖惩等机制。
当前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强者(合伙人)间的内耗,专业型、复合型、管理型人才奇缺,不愿引进和培养年轻律师,人才的流失和必要的淘汰机制的缺乏等。
德国某银行家指出:成功并非通过网罗众多明星级人物加盟,而是通过强者之间的有效合作、出色的协调与组织、和谐的氛围和企业文化来实现的。
律师事务所必须加强对人才机制的研究和实践,优化组合和科学配置不同学历、年龄、性别、专业、特长和能力的人才的人力资源,培育起有别于其他行业和其他律师所的事务所文化,才能保证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长久不衰。
创新的目的是淡化以收费为衡量人才唯一标准的实用主义观念,强化对不同人才(当前尤其是年轻、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考评、激励等制度建设,尽快建立科学的人才管理和运行机制。
【业务管理方面】。
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客户)开发多为律师个人所为,案源理所当然自己据有。
这样就出现了律师个人开发的案源,无论办的了、办不了都办。
导致有的律师吃不了也要吃,有的律师吃不饱却没的吃。
既造成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的浪费,团队协作差,又难以确保办案质量。
解决的办法是律师事务所既要统一市场(客户)开发,整合客户资源;又要按照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特长统一调配,整合人才资源。
具体细化就是要制定市场开发规划和实施办法,建立案源报告、审查、奖励和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分配制度,建立主办律师和律师助理制度。
创新的目的是淡化律师事务所业务开拓和执业的个人化、自由化倾向,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协作和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分配机制方面】。
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提成制”,并不等于真正意义上的“效益工资制”。
广义的效益应该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管理效益三大项。
细化还应包括品牌、政治、人才、团队、文化、宣传等效益,以及市场开发、办案数量、社会公益和经营管理的投入及产出等因素。
目前的提成制负面效应较大:比例太高积累少,发展无后劲;注重收费而忽视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以收费多寡为人才评价标准,不利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难以成规模;自由单干,不利于相互协作和团队精神的形成。
当前,一些发达国家的律师行采取的“配额方式”分配制度、“贡献总和”分配制度和“台阶式”分配制度,对我们都有借鉴作用。
我们有些律师事务所已经试行了“年薪制”(合伙人是年薪+分红,聘用律师是年薪+奖金+案源提成),实际操作中已考虑并吸收了以上多种分配制度的优点。
但是“年薪制”的实行需要一定条件:如规模大或专业化程度高,市场份额大,案源有保证,严密的目标管理和科学的评估体系等。
改革的目的是淡化单纯以收费额为效益和能力指标的观念,强化综合效益(贡献)和综合能力指标的观念,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
质量管理方面。
质量是律师的生命线,事关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形象和效益。
如果说客户是上帝,那么质量的最高境界就是满足客户的要求。
据统计80%的投诉是涉及或者有关服务质量问题的,但是存在的问题却是律师事务所普遍缺乏质量意识,质量管理非常滞后,导致律师诚信度的下降。
所以对律师办案(服务)质量的监督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英国律师公会的《客户维护指南》要求律师行向当事人保证:律师对当事人的要求和期待有清楚的了解;客户能了解律师可以为他们做些什么,需要付出多少费用;处理投诉和不满的清晰的程序。
为此,我认为职业道德教育是必须的,但制度建设才是最根本的。
律师事务所为了减少或避免投诉和赔偿,提高社会公信度,必须尽快建立起完整的质量监控体系。
重点抓住受理、办理、结案三大环节,实行执业公示和统一收案、统一委托(合同)、统一收费、统一分案。
坚持案中检查、文书审查、案结抽查、跟踪服务、客户反馈(表)、卷宗归档、质量评估以及办案责任制,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和过错补救、赔偿以及投诉程序告知等制度。
创新的目的:淡化重数量轻质量、重办案轻监控的意识,强化质量、诚信、品牌意识和质量管理。
协调机制方面。
一家成功的律师事务所,除了要具有一个的办案能力以外,还必须能灵活应对、妥善协调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
律师事务所是“人合”或以人合为最要特征的执业机构,而理念的相同或近似则是人合的基础。
但是由于客观上存在的年龄、性格、出身、学历、经历、资历、能力和身份、等级、财产上的差异,使律师事务所的人合时常出现问题。
加之律师的“人力资本”的依附性,导致人才外流甚至律师事务所分裂。
对此,外部的力量(如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又很难介入和成功协调,这就更需要内部有一种机制来加以协调。
我认为首先要有预案,在《章程》和规则中加以规定;其次是要有组织,如党支部、合伙(合作)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等;最后是办法和程序,如怎样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思想工作的作用,怎样发挥权力机构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的行政以及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
要强调自我协调,即在同组织、同等级机构内部的协调,一般不要向外、向下级别组织寻求援助(更易导致对立和分裂)。
创新的目的就是克服或者缓和律师事务所人员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内耗,建立起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自治性质的协调机制,保证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稳定的基础上不断求得发展。
管理出品牌,管理出效益。
作为自律特征非常明显的律师业,在其成长发展的进程中,难免遇到一些管理方面的难题或缺憾。
只有不断探索,优化管理机制,律师事务所才能规范运作,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这同时也是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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