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研究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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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险碰撞责任条款的责任范畴探析

船舶险碰撞责任条款的责任范畴探析

船舶险碰撞责任条款的责任范畴探析[摘要] 不同保险条款对“碰撞责任”的规定有许多不同。

英国协会条款仅承保船舶碰撞责任,而我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还承保船舶的触碰责任,不过其触碰责任的范围并不相同。

英国协会条款所承保的碰撞责任仅限于船舶间的直接接触,并不承保间接碰撞责任;而我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是否承保间接碰撞责任尚存在争议。

英国协会条款仅承保四分之三的船舶碰撞责任,而我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则承保四分之四的碰撞、触碰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则承保四分之三的碰撞、触碰责任。

三者对间接损失的保险责任也有所不同。

[关键词碰撞责任;触碰责任;直接碰撞;间接碰撞;四分之三;四分之四船舶碰撞是最常见的一种海上事故,它不仅直接威胁着海运安全,而且往往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由于船舶碰撞会造成双方甚至多方的损害,因此碰撞事故中的船东除了可能承担自己的财产损失外,还可能承担因碰撞给他方造成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对于自己的财产损失,船东通常可以通过投保船舶(船壳)险的方式获得保障;但是对于碰撞他方的赔偿责任则需要另行投保责任险方可得到补偿,因为单纯的船舶(船壳)险是不承保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的。

由于碰撞事故中的船东需要得到船舶险和碰撞责任险的双重保障,因此出于方便投保以及索赔理赔的需要,保险人便在船舶(船壳)险中增加一项“碰撞责任”条款来附加承保船舶对他方的碰撞责任,这也成为各国商业船舶险的一个通行做法。

不过同为“碰撞责任”条款,不同国家、不同保险条款对“碰撞责任”的规定仍有许多明显的差别。

由于这直接关系到船东能在多大范围内得到补偿,关系到保险人提供多大程度的保障,因此本文将以英国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和人保(PICC)船舶保险条款为依据,并结合中英两国实践,从“碰撞责任”条款是否承保触碰责任,是否承保间接碰撞责任,以及是承保四分之三还是四分之四碰撞责任三个方面入手,来探讨船舶碰撞责任险的保险范围问题,以厘清其责任范围,明确其赔偿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

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研究.

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研究.

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研究作者:杨宇晶,钟彬摘要:研究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995)》(ITC 95)中的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的碰撞责任,包括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有关赔偿范围、法律费用和交叉责任等方面的主要原则;分析中国人保的《船舶保险条款(1986)》(PICC 86)与ITC 95的不同规定以及姐妹船条款、免赔额条款在船舶碰撞中的应用。

关键词:船舶保险;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RDC);第三者责任险0 引言在海上航行的船舶,由于船员的疏忽和过失、海上风险以及其他原因,很可能会与他船发生碰撞。

碰撞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不仅要承担按比例分配后本船的损害,而且往往要对对方船舶的损失,船上财产的损害、延迟或丧失使用以及对方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按比例承担责任。

由于这些损失往往都是巨额的,为了减少这种损失,船舶所有人都会对船舶投保责任保险。

根据中英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实务中《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995)》(ITC 95)的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running down clause,RDC)和中国人保的《船舶保险条款》(1986)(PICC 86)的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船舶保险人或者船舶所有人互保协会都开展了这种保险业务。

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是ITC条款中有名的条款之一。

该条款所承保的范围属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碰撞责任险[1]436,包括船舶之间的碰撞责任和被保险船舶触碰固定或浮动物体的责任[2]392。

该条款除了受到ITC 95中的第1条(航行条款)、第4条(终止条款)和第26条(恶意行为除外)的制约外,与其他条款几乎没有任何关系。

[1]436碰撞责任条款产生于19世纪,在De Vaux v.Salvadon(1836)一案中,被保险人根据Lloyd’s船货保单向保险人索赔对于对方船舶的碰撞责任,而最终王座法院(Court of King’s Bench)判决认为根据船货保单的文字,被保险人无法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船舶保险条款(财大)PPT课件

船舶保险条款(财大)PPT课件
➢ 第一节 船舶保险承保的险别
➢ 第二节 船舶保险承保的风险 ➢ 第三节 一切险承保的具体内容 ➢ 第四节 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 ➢ 第五节 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 ➢ 第六节 船舶保险的退费规定 ➢ 第七节 船舶保险的其他重要条款 ➢ 第八节 与船舶保险有关的其他险种
2021/4/8
上海财经大学金2融学院
4、砍断锚链;
5、2021嵌/4/8楔物切断;
上海财经大学金6融学院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三节 一切险承保的具体内容
6、物料充当燃料时;
7、为了便于抛物时,在船身上凿洞而造成的船舶损失; 发生火灾时,在船身上凿洞而造成的船舶损失;或火 势大时,凿沉船舶。 牺牲:1、2、3②、4、5、6、7
共同海损 费用:3① 分摊:货物保险人和船舶保险人各自承担部分
▲ 两种条款都不承保无过失碰撞责任给他船造成的损失 ▲ 两种条款都承保姐妹船之间的碰撞责任 (2)承保的范围大致相同 ▲ 负责赔偿被撞船舶的损失 ▲ 负责赔偿被撞船舶的货物损失 ▲ 负责赔偿被撞船舶与船上货物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施救
费用 ▲202负1/4/责8 赔偿被撞船舶自身的污染损失及其造成的污染上海损财经失大学金14融学院
我国船舶保 碰撞损失、触碰损失 险负责赔偿 碰撞责任、触碰责任 国际上ITC负责赔偿:碰撞损失、触碰损失和碰撞责任 但不承保触碰责任
2021/4/8
上海财经大学金10融学院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三节 一切险承保的具体内容
(三)船舶发生碰撞的原因和处理原则 1、无过失碰撞: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不明原 因造成的碰撞,碰撞双方所致损失由各自承担。 2、单方过失碰撞:由于一方过失所造成的碰撞,损失 由过失方承担。 3、双方互有过失碰撞:由双方按各自的过失程度比例 分摊损失。

保险公司培训:船舶险理赔实务

保险公司培训:船舶险理赔实务

船舶险的重要性
01
02
03
保障船东利益
船舶险为船东提供了全面 的风险保障,帮助船东应 对各种意外事故,减少财 产损失。
促进航运业发展
船舶险为航运业提供了稳 定的风险保障,有利于提 高船东和航运企业的信心, 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船舶险保障了海上运输安 全,减少了海事事故对环 境和人员造成的损失,维 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船舶险的历史与发展
船舶险的起源
船舶险的现状与未来发展
船舶险起源于14世纪的欧洲,最初是 为了保障航海者的生命安全而设立。
目前,船舶险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 要组成部分,未来随着航运业的持续发展 ,船舶险将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船舶险的发展历程
随着海上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船舶 险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并不断完善和规范化。
保险公司培训:船舶险理赔 实务
• 船舶险概述 • 船舶险理赔流程 • 理赔实务操作 • 理赔风险控制 • 理赔团队建设与管理
01
船舶险概述
船舶险的定义与特点
船舶险的定义
船舶险是一种针对船舶可能遭遇 的各种风险进行保障的保险,包 括船舶的财产损失、责任风险等 。
船舶险的特点
船舶险具有高风险性、专业性、 国际性等特点,需要保险公司具 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 全面的风险保障。
05
理赔团队建设与管理
理赔团队组织架构
理赔部门负责人
负责整个理赔部门的管理和 运营,制定理赔策略和流程 ,监督理赔工作的执行。
案件负责人
负责特定理赔案件的处 理,协调各方资源,确 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理赔专员
负责具体的理赔工作, 包括案件调查、资料收

(整理)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整理)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项下船舶碰撞、触碰责任不负责赔偿的四分之一部分,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一为限。

二、本保险仅在船舶承保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时加保。

三、本保险的费率为船舶全损险费率的10 %。

四、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本保险。

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并适用于沿海内河渔船保险。

一、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1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子辅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2 . 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3 . 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4 . 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

5 . 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和伤残。

三、保险期限保险有效期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限额及费率1 . 保险金额按船舶定额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累加的总额确定。

2 . 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选定,并在投保单和保险单内注明。

3 . 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叁万元至拾万元。

4 . 保险费率为6‰ 。

五、赔偿处理1 .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 48 小时之内将详情通知保险人。

2 . 参与处理事故的船员家属须在两人以下,保险人仅负责限定人数内船员家属的有关费用支出。

3 . 本保险项下的索赔,如依法能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获得赔偿时,本保险仅对不足额部分予以赔偿。

4 . 发生涉及第三者或其他与本保险责任有关系的保险案件时,保险人有权代表被保险人指定或雇用律师或其他人处理;被保险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自行雇请律师或其他人处理。

海商法(第五版)第05章船舶碰撞

海商法(第五版)第05章船舶碰撞
过其过失比例的,有权向其他过失方追偿,该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 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4月2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 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做了补充规定,如 第二条规定“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 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第九条规定“因起浮、清除、拆毁由船舶碰 撞造成的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及船上货物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 提出的赔偿请求,责任人不能依照《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享受海事 赔偿责任限制”。
5.5 国际公约的规定 5.5.3 规范船舶碰撞造成的其他侵权损害方面的公约
关于船舶碰撞造成的其他侵权损害问题,如造成核污染、残骸 打捞费、燃油污染,也有一些国际公约予以调整,如《1971年 海上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 《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 责任国际公约》等。另外还有一些草案,如《1996年国际海上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任和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96HNS) (草案)、《1998年残骸清除公约》(草案)等,当发生船舶 碰撞,造成核污染、燃油污染,并涉及残骸打捞费时,碰撞法 律与这些公约将形成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分别调整两种不同 的侵权关系。
5.3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5.3.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1)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由于当事船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 (1)单方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 • (2)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
2)无过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 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但其第一千一百 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 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 此,无过错并非可以绝对免责。

海商法第十一章 船舶碰撞与海上保险(必考)

海商法第十一章  船舶碰撞与海上保险(必考)
碰撞损失 + 碰撞责任
2.保险人对船舶碰撞责任的承保条件
3.保险人对船舶碰撞责任的计算方法
⑴单一责任制:双方先冲抵,再由多方支付余额。 ⑵交叉责任制:双方按过失比例赔偿对方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
假定A、B两船发生碰撞,A船损失40000元(其中 28000元为修理费,12000元为船期损失),B船损失 30000元(其中20000元为修理费,10000元为船期损 失),A船的责任比例为70%,B船的责任比例为30%。 假定A、B两船皆向PICC投保船舶一切险,试分别根据 单一责任制与交叉责任制计算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第十一章 船舶碰撞与海上保险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1.直接碰撞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 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海商法》第165条)
2.间接碰撞
“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 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海商法》第170条)
3.司法解释
“船舶碰撞” 为“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 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 损害的事故。”“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 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
1.无过失碰撞
不可抗力造成 意外事故造成 无法查明原因 由各方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2.单方过失碰撞
由过失的一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3.双方互有过失碰撞 ⑴财产损失——比例过失原则 ⑵人身伤亡——连带责任原则
三、船舶碰撞责任的赔偿

关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触碰的范围

关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触碰的范围

关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触碰的范围一、保险条款中关于触碰责任的规定《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关于一切险触碰的相关规定如下:“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从保险条文中可以看出,触碰责任属于内河保险条款中的保险事故,但条款中限定为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几种类型的触碰。

实践中关于触碰的范围产生了一些争议。

二、关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触碰责任的争议争议的内容主要为两点:1、以上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条款中关于触碰的责任是列明风险还是非列名风险,如果是列明风险则保险人的赔偿范围仅限定在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之内,范围将十分局限。

2、对码头、港口设施、航标的范围是否可以作扩大解释。

法院在审判中认为以上保险条款中的触碰责任为列明风险,即码头、港口设施、航标之外的触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而对于码头、港口设施、航标的范围也应当严格解释,这一点也体现在下文中的一个案例的判决中。

三、具体案例一)案例一:1、在原告王三巨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013)广海法初字第1000号判决)一案中,法院认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对触碰责任承保的触碰对象范围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保险人仅对船舶触碰码头、港口设施和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该案保险单承保的触碰责任风险为列明风险,未在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承保对象和风险不属于被告的承保范围。

2、案情简介:原告为“粤肇庆货3388”轮向被告投保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和附加险,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投保并签发了保险单。

被告所出具的该案保险单所附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中碰撞、触碰责任规定: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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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研究作者:杨宇晶,钟彬摘要:研究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995)》(ITC 95)中的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的碰撞责任,包括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有关赔偿范围、法律费用和交叉责任等方面的主要原则;分析中国人保的《船舶保险条款(1986)》(PICC 86)与ITC 95的不同规定以及姐妹船条款、免赔额条款在船舶碰撞中的应用。

关键词:船舶保险;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RDC);第三者责任险0 引言在海上航行的船舶,由于船员的疏忽和过失、海上风险以及其他原因,很可能会与他船发生碰撞。

碰撞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不仅要承担按比例分配后本船的损害,而且往往要对对方船舶的损失,船上财产的损害、延迟或丧失使用以及对方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按比例承担责任。

由于这些损失往往都是巨额的,为了减少这种损失,船舶所有人都会对船舶投保责任保险。

根据中英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实务中《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995)》(ITC 95)的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running down clause,RDC)和中国人保的《船舶保险条款》(1986)(PICC 86)的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船舶保险人或者船舶所有人互保协会都开展了这种保险业务。

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是ITC条款中有名的条款之一。

该条款所承保的范围属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碰撞责任险[1]436,包括船舶之间的碰撞责任和被保险船舶触碰固定或浮动物体的责任[2]392。

该条款除了受到ITC 95中的第1条(航行条款)、第4条(终止条款)和第26条(恶意行为除外)的制约外,与其他条款几乎没有任何关系。

[1]436碰撞责任条款产生于19世纪,在De Vaux v.Salvadon(1836)一案中,被保险人根据Lloyd’s船货保单向保险人索赔对于对方船舶的碰撞责任,而最终王座法院(Court of King’s Bench)判决认为根据船货保单的文字,被保险人无法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3]追随此案,相对独立的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诞生并不断修改。

1 ITC 95条款的研究相比船壳本身的保险,碰撞责任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保险,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其只承保直接碰撞,而不包括浪损造成的损害。

该条款分为4款,分别介绍承保风险、补充性质、交叉责任原则、法律费用和除外责任。

1.1 承保范围(positive cover)1.1.1 先赔付后求偿(pay to be paid)发生碰撞事故后,在确认被保险船舶(本船)与他船责任比例之后,往往都是船壳保险人首先赔偿本船船舶所有人的损失,同时取得代位求偿权,向他船索赔其应负责任比例内的损失。

如果他船投保了碰撞责任保险,按照通常保险条款的规定,将是直接由他船的责任保险人向本船的船壳保险人进行赔付。

但是在该条款下,他船不能要求其责任保险人直接赔付,而要首先自己进行赔付,之后再向他船的责任保险人进行追偿,这就是碰撞责任条款下“pay to be paid”的含义——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之前,无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

保单中规定的这种做法,似乎徒添了许多不必要的手续,但是这种做法是多年海上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发挥重要甚至是决定性作用,确有其存在的价值与必要。

如果一旦被保险人破产,那么他必定无法赔偿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同样在保单下他就无法满足paid by the assured的义务,那么此时,第三人能否直接向其责任保险人请求赔偿呢?英国1930年制定了《第三人诉保险人法》(The Third Parties(Rights against Insurers)Act 1930),根据该法规定,被保险人投保了第三人责任险,如在被保险人破产前,其对第三人承担责任,那么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于保险人的权利,都将转移并归属到第三人下,即第三人可以独立的诉因直接向保险人求偿。

[4]而且在保险合同中,任何直接或间接规定被保险人破产,其对第三人责任无效的条款或改变当事人权利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4]但是,英国法院将船舶碰撞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特殊情况,采取与《第三人诉保险人法》不一样的做法,肯定碰撞责任保险合同中应有被保险人先赔付而保险人后补偿的原则,否决了在被保险人破产或终止的情况下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The Fanti”和“Padre Island”两个案例的判决表明,英国贵族院认为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先期赔付是其从保险人或保赔协会获得补偿的先决条件,而这一条件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履行完毕,一旦被保险人破产或终止,上述的补偿也就终止(cease)了,保赔协会仅对“被保险人有义务支付并在事实上确已赔付的索赔及费用”予以赔付。

1.1.2法定赔偿责任(1egally liable)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承保的是被保险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而引起的法定赔偿责任(damages by statutes)。

根据英国法院的理解,这种责任须为法律上规定的侵权责任(tort liability)[2]392,法律责任的认定,得通过诉讼、仲裁来解决,但并不排除征得保险人同意下的庭外和解[1]437,不包括由于合同的原因以及碰撞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后带来的赔偿责任。

在拖带合同中往往都会将拖船的全部责任加在被拖船上,即使拖船错了,拖船也不承担责任,相反如果拖船有任何损害,被拖船就要对此负责赔偿。

那么,在拖带过程中由于拖船的过失,发生碰撞造成拖船损害之后,被拖船依据合同赔偿了拖船之后,能否从其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呢?在Furness Withy&Co.,Ltd.v.Duder 一案中,Mr.Justice Branson认为:只有在船舶所有人因侵权损害负有赔付的法律责任时,保险人才须补偿(becoming liable to pay by way of damages)。

这种责任起源于侵权的责任,而不是基于合同,因此保险人无须赔付这种损失。

所谓“法定赔偿责任”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就是碰撞发生后,如果双方私下谈判协商解决,因为无从考证船舶所有人的责任是否法定,保险人有权拒赔。

所以发生碰撞之后,保险人只赔偿侵权、有法律责任的损失,这就使得对于被保险人责任的确认,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解决,但在打官司过程中通过谈判和解确认的赔偿责任,法律也予以认可,保险人同样须予以赔付。

1.1.3 船舶之间的实际接触碰撞(collision liabilities between vessels)碰撞责任条款规定碰撞仅限于具备可航性的船舶之间的碰撞,该条款并不承保被保险船舶与码头、钻井平台以及水上飞机等固定漂浮物(6x and floating 0bjeets,FFO)之间的接触带来的损害,其次要求船舶之间存在实际接触(physical contact),例如浪损(excessive washing damage)等并不是船舶之间实际接触带来的损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在Polpen Shipping Co.,mercial Union Asso.一案[5]中,被保险人因航行疏忽与一水上飞机相撞,保险人在法庭上以水上飞机不是船舶抗辩成功。

在Merchant Marine Insurance Co.,V.North of England P and I Association一案中,被保险船舶与一浮吊相撞,法院同样判决保险人无须赔付。

由于船舶是一个合成体,合成体的任何部分与他船碰撞都可归入本条款项下的船舶碰撞。

在Margettsv.Ocean Accident and Guarantee Corporation—案中,英国法院确立了与他船锚链以及其他航行营运所必需的船舶属具相碰带来的损害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则,甚至两船所抛锚链相互绞在一起,一船起锚时不慎将锚丢人海中,这同样属于船舶碰撞。

而在Bennett s.v.Hull Mutual s.s.Society一案中,法庭认为对于诸如渔网等其他并非航行所必需的设备相撞,保险人是无须赔付的。

在The Pehon Steamship Co.,v.North of England P and I Association案中,GREER法官在判定与沉船(sunken wreck)相碰是不是保险人的责任时举例说:正如一个行将就木的人,如果医生对其生还仍抱有希望,未停止对其进行抢救,并可担保通过治疗使其痊愈,一艘船舶尽管受损丧失航行能力,但其船舶所有人仍未放弃对其进行救助,又如何说它已经不再是一条船了呢?因此保险人仍需对因碰撞对其造成的损害,补偿船舶所有人进行的赔付。

当然,如果船舶所有人已经放弃救助或者根本未考虑对其进行救助,保险人就有权拒赔。

1.1.4 该条款所承保的损害内容(damages agreed under this clause)相比船壳保险条款,碰撞责任条款承担了他船包括船期损失在内的迟延或丧失使用的损失,这是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

在碰撞发生后,对于本船的迟延及船期损失船壳保险人是无须负责的,但是他船的责任保险人需要承担本船的迟延或丧失使用的损失。

这就要求在碰撞责任条款项下碰撞双方船舶需要按照交叉赔偿责任制对各方的损失进行计算。

1.2 法律费用(1egal costs)碰撞责任条款规定,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之后,被保险人为抗辩责任或提起限制责任程序而产生的或可能不得不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同样予以补偿其中的3/4,这一条款加入保单是在Xenos v.Fox一案判决之后。

在该案中被保险船舶与他船碰撞之后,他船沉没,被保险人成功地抗辩了他船的索赔,之后被保险人依据保单中诉讼及法律费用条款向保险人索赔法律费用。

法院认为碰撞责任条款是船壳保险中的补充条款,其本身并未规定保险人要负责赔付法律费用,因此保险人无需向被保险船舶所有人支付这笔费用的补偿。

自此,碰撞条款中就增加了该项规定。

“法律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抗辩责任或申请责任限制而产生的或可能不得不支付的法律费用。

[1]437因此,发生碰撞之后,被保险人发生的法律费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抗辩碰撞责任;(2)提起限制责任程序;(3)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方的部分法律费用;(4)向对方进行索赔;(5)审查对方提出的索赔。

第(4)项费用是所谓的“追偿费用”(costs of recovery),要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分摊,即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部分才应由保险人承担。

1.3 交叉责任原则(principle of cross liability)在不存在碰撞责任条款时,根据航运中的惯例以及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BBC),双方船舶所有人完全可以根据过失比例先行抵销(set-off)双方的损失,根据抵销后的情况,清结双方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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