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学遗传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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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03】21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结合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科技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加强科技强省建设必须进一步充分发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应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筒称省计委)、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筒称省财政厅)统一归口管理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全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二)制定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三)负责组织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申请受理、立项论证、审核、批准、验收、评估、重组、合并和撤消;(四)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三)负责审核、监督省级童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补助经费的使用;(四)负责提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配套资金和物资,保障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五)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总结和定期评估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8.10•【字号】浙科发条[2014]128号•【施行日期】201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浙科发条〔2014〕12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简称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根据《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厅委托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对截至2013年底已验收的121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2012-2013年度创新能力、基础条件、日常运行、科技服务与科技成果等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绩效评价。

现将评价结果通报如下:一、“浙江省特种装备制造与先进加工技术重点实验室”等57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优秀,并给予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以资鼓励。

二、“浙江省竹类研究重点实验室”等45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良好;“浙江省能源与环境保护计量检测重点实验室”等17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合格。

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单位应在近期提交有关改进措施报告,希望这些单位切实加强运行管理。

三、“浙江省基因组生物信息学重点实验室”等2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评价结果为不合格,限期整改。

半年后省科技厅将对整改情况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四、撤消浙江省图像测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请各参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以本次绩效评价工作为新的起点,针对评价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解决方法和改进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自主创新,不断出成果、出人才、出高效益,切实增强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发改委(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对2008年制订出台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30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主要任务:(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是推进医疗、科研、教学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医院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尽快达到市、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创建期一般为三年,验收通过后,实行动态目标管理,每二年为一个周期。

医院将按照浙江省卫生厅、绍兴市卫生局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要求对各级重点学科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护理科室.国家、省、厅(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重点学科创建单位和授牌单位均纳入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第四条指导思想:为适应医疗市场的竞争需要和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多层次的需求,引入重点学科建设的竞争机制,以重点学科带动医院全面发展.第五条目标:把我院建设成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高水平专科妇幼保健院.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1、医院将按照市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要求,结合医学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市级、省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水平的学科。

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

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

3、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平台,明确方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4、通过重点学科建设,使科研与临床、教学更加紧密结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5、重点建设学科应以突出医疗特色,开展临床特色诊疗技术,兼顾科研为建设目标和任务.第三章重点学科设置、申报与评定第七条医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论证学术带头人的确定,定期研究解决学科建设中的资金、人员、设备、课题研究等存在的问题,指导、监督学科建设规划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在学科建设规划落实过程中的关系.第八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由科教科根据医院总体规划,制订医院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组织申报、评审、考核和奖惩等具体工作。

2023年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

2023年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

2023 年医学检验试验室根本标准和治理标准一、设置医学检验试验室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效劳力量,推动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

二、医学检验试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担当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学检验试验室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掌握体系,加强室内质量掌握和室间质量评价,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在质控的根底上,逐步推动医疗机构与医学检验试验室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鼓舞医学检验试验室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由医学检验试验室为基层医疗卫生气构等供给检查检验效劳。

四、鼓舞医学检验试验室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标准化、标准化的治理与效劳模式。

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医学检验试验室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五、医学检验试验室应当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危重患者急救绿色通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医学检验试验室根本标准医学检验试验室指以供给人类疾病诊断、治理、预防和治疗或安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展临床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和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

一、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供给病理相关医疗效劳的,应当参照病理诊断中心根本标准。

二、科室设置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检验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和临床病理专业等。

有病案信息、试剂、质量和安全治理等特地部门或专职人员,以及关心部门和消毒供给室(可以设置也可以托付其他医疗机构担当相应的效劳)。

三、人员(一)至少有 1 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二)临床检验各专业至少有 5 名以上医学检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副高以上、2 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适应十二五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强化医学重点学科对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医学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较强科技人才支撑作用,具有领先优势和创新示范效应的医学学科。

第三条省卫生厅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和学科区域布局,坚持创优扶强、分类指导、学科交融、区域均衡的原则开展各级各类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省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群、支撑学科、创新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县级龙头学科和其他已授牌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

第四条医学重点学科群是以相关医学研究领域为目标,统筹配置省、市、县学科资源,积极引导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同步开展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一项科技创新工作。

重点学科群以省医学重点学科为牵头,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为纽带,县级医学重点学科为基础,通过政府主动设计、单位重点实施,开展资源整合的重点学科建设,形成互助共享、协同发展的学科生态链模式。

第五条支撑学科是针对已授牌的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开展择优滚动支持的医学学科。

支撑学科一般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发展规模,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在我省学科发展中具有显著竞争优势,对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能够持续发挥基础性支撑作用。

第六条创新学科是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趋势,旨在重点培育我省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相对薄弱,但学科特色鲜明、前景较好,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医学学科。

创新学科一般应是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前沿学科、新兴学科,并未曾纳入过任何省级及第七条省市共建学科是为促进市域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而开展的学科建设工作。

学科建设采取省市共建的形式,学科经费由地市安排,学科管理纳入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统一管理。

遗传学实验室建设方案

遗传学实验室建设方案

遗传学实验室建设方案一、实验室的定位与目标。

咱这遗传学实验室啊,那可是要成为遗传学研究的超级基地!目标就是让各路遗传学大神们能在这儿愉快地探索基因的奥秘,不管是研究遗传病的根源,还是探索物种进化的基因密码,这地儿都得能满足需求。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1. 选址。

选址可不能马虎。

最好是在一个相对安静的地方,远离那些轰隆隆的大工厂或者嘈杂的大马路。

为啥呢?就像人思考问题的时候不喜欢被打扰一样,咱实验室里那些精密的仪器和做研究的小伙伴们也需要一个安静的环境呀。

比如说,找个学校或者科研园区里比较独立的小楼就挺不错的。

2. 空间布局。

整个实验室得像一个精心设计的迷宫,但又得特别有条理。

进门的地方得有个小的接待区,就像客厅一样,放几把舒服的椅子,让来交流合作的小伙伴能先歇歇脚。

然后是实验操作区,这里又得分成几个小部分。

首先是基因提取和纯化的区域,这就像是厨房的洗菜切菜区一样,得把原材料(基因)准备好。

这个区域得有超净工作台,保证没有杂菌啥的来捣乱。

接着是基因扩增区,像PCR仪这些设备就放在这儿。

这个区域就像是一个小小的加工厂,把基因大量复制,就像生产小零件一样。

再就是基因检测和分析区啦,各种高大上的测序仪啥的就在这儿工作。

这地方就像是质检员的办公室,仔细检查基因这个“产品”有没有问题,是啥样的结构。

旁边还得有个样本储存区,像个大冰箱一样,把那些珍贵的生物样本好好保存起来,不管是血液样本、组织样本还是细胞样本,都得待在适合自己的小格子里。

另外,还得有个数据处理区,放上几台性能超好的电脑。

毕竟现在遗传学研究产生的数据量超级大,就像大海一样,得在这儿把数据好好整理分析,找到隐藏在里面的宝藏。

还得有个小型的会议室,方便大家随时讨论研究成果,就像古代大侠们聚在一起商量江湖大事一样。

三、设备采购。

1. 基础设备。

那些基本的家伙事儿得备齐。

像离心机,这就像个超级大力士,能把不同的物质快速分离。

还有天平,要精确到小数点后好几位呢,就像个特别细心的小管家,一克一毫都不能差。

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

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学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学校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学校应当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单位,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第九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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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学遗传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总则
1. 倡导全体实验室人员发挥艰苦奋斗、拼搏进取精神。

强化德行修养、团结协作、务实创新,竖立以实验室为家的主人翁精神。

2.严格保密制度,我单位所有未公开的实验结果、过程、数据、计算程序、材料、样品都属于本室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如擅自转移、泄密、非法交易获利等,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实验室仪器、设备、随机资料、软件、质粒、菌种及细胞等实验相关用品等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一律不得移动、外借或赠送。

4.经管理人员许可,使用指定范围的仪器,不得擅自开关或使用实验室中其它设备。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具体见《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5. 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否则取消带入者进入实验室资格。

6.严格考勤制度,周一至周五每天八点到实验室,四点五十下班,离开一天以上需向管理人员请假,两天以上向实验室主任请假。

违者按学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乃至退学。

7.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具有危险性实验需经过实验室主任批准。

8.保持各自包干区域、管理设备清洁,衣物、鞋、帽按指定地点放置,实验完毕清洁桌面,清洗物品,公用物品归回原位具体见《实验室卫生管理制度》
9.在加热、烘干、蒸馏、高压灭菌前后,所用仪器及其电源线需进行检查,且需专人看管。

各种有毒、易燃、易爆、易挥发化学药品使用执行安全操作具体见《实验室安全制度》。

10.定期参加实验室的各种学术活动,及时递交论文及论著并参加相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具体参见《人员培训制度》。

11.在毕业(离开实验室)前将借用工作服洗干净以及钥匙、试剂、加样枪、实验记录、材料、成果、质粒、菌种及细胞等一切实验相关物品移交管理人员后,方准予离开。

二、管理人员职责
1. 应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特性。

2. 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3.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器进行检测工作。

4.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5. 认真负责做好检测工作,力求减少质量差错,杜绝质量事故,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相关仪器管理人员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仪器。

7. 保持实验室的整齐清洁、防火、防盗,保证仪器设备安全。

8. 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物品要堆放整齐。

9.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分类账,做到账物相符
三、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投资的效益以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2.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实验室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

3.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每台精密仪器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4. 大型精密仪器建立专人保管使用制度,外来人员未经批准和考核不得单独操作使用。

5.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操作,使用仪器时先检查仪器是否完好正常,使用中应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后进行登记,并注意做好仪器的清洁、保养工作。

6. 仪器不得“带病”工作,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组织维修。

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7.凡属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责任事故者;任意拆卸造成损失者;保管不当、玩忽职守以致发生失窃、灾害、破损等损失者;以及发生事故后隐瞒
不报经查明属实者,根据情节应负赔偿责任,严重者予以处分。

8.由于自然损耗和不可抗拒因素而引起仪器设备破损或者确因工作人员缺乏经验而造成损失,需经实验室领导会同有关部门鉴定作出结论后,方可免予赔偿。

9.仪器确已损坏,无法修复时,填写仪器报废单,经主任批准后,按资产
管理权限上报。

四、实验室安全制度
1. 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

2. 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工作。

3. 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

4. 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如有运行中的仪器设备,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5.在加热、烘干、蒸馏、高压灭菌前后,所用仪器及其电源线需进行检查,且需专人看管。

6.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必须建立妥善的保管、领用、
登记制度。

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7.传染性细菌、病毒样品、材料等不得带入普通实验室,确因实验需要须
经实验室主任批准,采用必须的安全措施后在 P2 实验室进行。

私自携带危险样品者予以重罚,后果严重者移交执法机构。

8. 如遇火警,除立即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外,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 119 ),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9. 如有盗窃发生立即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如遇到事故发
生,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并保护好现场。

10. 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
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10. 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
手套。

11. 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12. 实验室内不得抽烟、烧煮食物,冰箱内不得存放私人食品。

13. 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

14. 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

五、实验室卫生制度
1. 实验人员上岗操作时,要穿戴好工作服、鞋、帽。

2. 实验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清扫地板和整理台面物品。

实验室清出的垃圾和试剂、药品空瓶,要分别倒(放)到指定的位置。

实验室产生的工作废液,应妥善处理。

属剧毒或强致癌物质的,必须与保卫部取得联系并统一处理,其他废液(如:强酸或强碱废液)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3.按时完成个人分配的包干区卫生任务或值日任务。

4.特殊清洁要求的细胞培养、 P2 实验室需经过批准,达到其清洁要求后方可进入。

六、人员培训制度 1.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根据自己工作性质,努力精通本
专业的有关业务技术,以自学为主,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2.根据医学院的统一安排,有计划地安排有关人员短期脱产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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