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6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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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经济管理文摘》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受理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页(P6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J], ;
2.五部门出台《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J],
3.为防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出规范——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J],
4.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J], ;
5.为防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出规范——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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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草案)

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草案)

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对未达申报标准但涉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启动调查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依据《规定》和《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证据收集的暂行办法》,决定对未达申报标准但涉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的,应当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告知启动调查的决定以及被调查的经营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等。

第三条【调查措施】商务部依法调查,可以采取包括《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在内的有关措施,并可以根据需要征求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

商务部采取前款规定的调查措施,应当遵守《关于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条【相关各方的配合义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配合调查。

第五条【调查期限】商务部进行调查,调查期限参照《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中止集中的承诺】经营者集中尚未完成的,被调查的经营者可以书面承诺在商务部认可的期限内中止集中。

被调查的经营者作出书面承诺的,商务部将尽最大努力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调查。

第七条【继续实施集中的风险】经营者集中尚未完成,且被调查的经营者在商务部依据本办法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前继续实施集中的,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第八条【考虑因素】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因素判断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第九条【听证程序】在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可以主动或应被调查的经营者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组织听证。

注会《经济法》考点:经营者集中

注会《经济法》考点:经营者集中

注会《经济法》考点:经营者集中越来越近,现阶段备考应注重知识点的查漏补缺,店铺整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帮助大家强化备考,顺利过关!【高频考点】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1.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1.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1.两阶段审查(1)第一阶段:初步审查(2)第二阶段审查(并非必然经过,90日+60日)2.简易案件(1)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①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②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③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⑥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2)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①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②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⑥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3.审查决定(1)决定的类型①禁止集中决定;②不予禁止集中决定;③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正文:----------------------------------------------------------------------------------------------------------------------------------------------------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

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供如下指导意见供经营者参考。

第一条在申报前,经营者如需与反垄断局就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问题商谈,应满足如下条件:(一)经营者应事先向反垄断局提出书面商谈申请,并预约商谈时间。

(二)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申请事项、交易概况、拟商谈问题以及联系人等信息。

(三)经营者应向反垄断局提供与拟进行商谈的集中交易有关的必要文件、资料。

第二条经营者合并方式的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全部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第三条申报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第四条经营者应在能够提交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申报文件、资料后提出申报。

反垄断局建议经营者提出申报前预约。

第五条反垄断局接收经营者提交的申报文件、资料后,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信息登记表》,但登记表不表明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备、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当在反垄断局规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澄清和说明。

经营者逾期未补交、修改、澄清和说明的,视为未申报。

第七条反垄断局应对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

申报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反垄断局有权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有权撤销。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反垄断局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

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经营者集中申报受理和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的界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者集中,系指《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四条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能够在市场上经营且产生营业额的财产、业务、权利等组成部分,属于经营者集中。

第五条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设立后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的,构成经营者集中,设立后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第六条确定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经营者持有其他经营者的表决权或类似权益的情况,以及对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等经营决策和管理的影响。

两个以上经营者均拥有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构成对其他经营者的共同控制。

第七条确定经营者是否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以交易协议和经营者章程等法律文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交易目的和交易后的经营计划;(二)交易前后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三)经营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及表决机制;(四)经营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历史出席和表决情况;(五)经营者董事会、监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的组成及表决事项、表决机制和历史表决情况;(六)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和一致行动人等情况;(七)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或合作协议;(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为防垄断 维护公平竞争出规范——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答

为防垄断 维护公平竞争出规范——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答

6《中国外资》年第期《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后类似雀巢收购徐福记、百胜收购小肥羊等并购行为将进一步得到规范。

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表示,只要实施集中行为的相关经营者营业额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均有义务向商务部申报。

商务部发布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依据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确立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

《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了违法实施集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罚款等。

自《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截至2011年底,商务部共审结382起经营者集中案件,其中禁止1起、附条件同意10起,其余的均无条件同意。

但我们也注意到,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仍有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的情形。

为了提醒经营者要及时依法申报,更好地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商务部决定制订《办法》,以进一步明确界定未依法申报的情形和调查处理程序,规范调查处理行为。

问:什么是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发生在境外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办法》是否可以适用?为防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出规范——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答:《办法》所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

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主要看三个方面:一是相关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条和《规定》第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根据《反垄断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案件可分为简易案件和一般案件,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划分标准如下:1营业额为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金融业经营者的营业依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计算,计算公式为: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其中经营者为保险公司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一)该单个经营者;(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五)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一)至(五)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三起未经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案的关键点和意义

三起未经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案的关键点和意义

三起未经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案的关键点和意义□ 王先林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对三起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案件进行了处罚,各罚款50万元。

虽然这些案件的情况并不算复杂,都属于达到了我国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反垄断审查的门槛而没有申报,而且此前也有多起这类案例(自2014年商务部公布第一起未依法申报处罚案例起,我国对未依法申报作出处罚的案例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就对18起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是仍然引起了很大的关注。

这除了国家加大了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大背景之外,还有一些情况需要做必要的分析说明。

一、对三起未经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案关键点的简要分析第一,这三个案件都属于相关经营者违反法定申报程序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涉及实体上的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关于具体的申报标准规定在《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即“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这次涉案的三个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都明显超过了前述申报门槛,但是相关经营者并没有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因而受到了处罚。

至于实体上的问题,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清晰地表明,市场监管总局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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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6号《未依法申报经营
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11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2-02-01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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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营业额的计算,适用《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工作。

商务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本地区内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对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部举报。

商务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等内容的,商务部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

对于从其他途径获悉的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商务部可以进行必要的核实。

第五条对有初步事实和证据表明存在未依法申报嫌疑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应当立案,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被调查的经营者,是指《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义务人。

第六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30内,向商务部提交与被调查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已实施且未申报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商务部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完成初步调查。

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经营者应暂停实施集中。

不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当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第八条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商务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

在进一步调查阶段,商务部应按照《反垄断法》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估。

第九条商务部进行调查,可以采取《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措施。

第十条商务部调查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调查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第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

商务部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商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商务部的调查。

第十三条经调查认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可以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一)停止实施集中;
(二)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
(三)限期转让营业;
(四)其他必要措施。

商务部依据前款进行处理时,应当考虑未依法申报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的时间,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做出的竞争效果评估结果等因素。

第十四条商务部在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结论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告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商务部设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

书面意见应当包括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十五条商务部应当将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处理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对商务部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需送达被调查的经营者的书面文件,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公布需送达的文件。

第十八条经营者对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商务部、被调查的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的或者事先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条商务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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