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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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补偿机制问题与对策论文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补偿机制问题与对策论文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补偿机制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城市化发展速度也日益提速。

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城市格局更加规范化,这样就使得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规划成为了城市化建设的重要方面。

然而,城市的房屋拆迁则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的关键。

城市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房屋的补偿问题往往成为一项复杂而繁琐的问题,很难顺利解决。

本文就针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的补偿问题进行浅显的分析和研究,从而加深我们对房屋拆迁中的补偿机制的了解和研究。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补偿机制我国的城市化发展趋势呈现高速前进的势头,然而在城市化过程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尤其是城市拆迁房屋的补偿问题,房屋拆迁的补偿机制能否得到城市居民的认可,增强政府的信用度则成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核心内容。

城市拆迁房屋的补偿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可以缓解城市房屋拆迁和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两者产生的社会矛盾,降低负面影响,提高政府的权威性。

可见,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补偿问题必须得到解决,所以,下面本文就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的补偿机制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下简单的阐述。

1 补偿机制中出现的问题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补偿问题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城市居民最为担心的问题。

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机制中出现的弊端必须得到解决,从而促进城市的建设,加快城市化得进程。

1.1 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不健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是拆迁房屋作价补偿方式和房屋产权的更换方式,两种方式都是简单易懂,处理起来也很方便,无非是将拆迁房屋划价支付合理的房价和新房建成提供相对应面积的新房。

但是,看是简单的问题却带来了很多弊端,例如拆迁房屋在价格核算方面缺少严密的核价方法,只是根据拆迁房屋的地理位置和占地面积进行出略的估算,结果却不尽人意,漏洞百出,最终居民和拆迁办各执一词,无法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面对这些琐碎又关键的问题,政府应该明确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解决,同时还有增加一些附属条款,明确规定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格和换新房的面积以及位置要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对城市中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拆除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利益分配。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制定一份详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非常必要。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经法定程序依法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拆迁户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拆迁范围确定第四条拆迁范围应根据城市规划、改造计划和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拆迁范围的确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应当依法得到相应的通知,并给予补偿和安置安排。

第三章补偿和安置第六条拆迁户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和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七条拆迁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八条拆迁户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房屋安置,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者其他合理的安置方式。

被拆迁户对房屋安置安排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拆迁户可以自愿委托律师参与补偿和安置事宜,拆迁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开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知情权。

四川省关于最新的房屋拆迁赔偿的规定

四川省关于最新的房屋拆迁赔偿的规定

四川省关于最新的房屋拆迁赔偿的规定一、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合理确定拆迁赔偿标准要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通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在拆迁中,除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

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

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

二、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将政府强制执行程序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

与此同时,政府必须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并在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听证、裁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不同房屋拆迁规定。

前者是着重强调程序正当化,体现为适当补偿,后者则用市场价值规律调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关系,实行充分补偿。

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

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解决。

要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完善房屋拆迁秩序。

一是要通过公告、听政、协商等方式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获得房屋拆迁的确认;二是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 的认定程序;三是建立商业性拆迁的相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三、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从而拓宽被拆迁人住房选择空间,保证被拆迁人“买得到,买得起,有房住”。

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

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

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在城市化进程中,拆迁补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贵州省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其拆迁补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就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根据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对于被征收的土地,根据土地的类型、用途和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此外,还包括了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偿。

其次,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的。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行的公平公正。

再次,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拆迁补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调整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被征收人的需求。

最后,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及时公布相关政策和标准,确保被征收人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申诉机制,让被征收人有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促进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行的公平公正,让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实现合法权益的保障。

论城市房屋商业拆迁市场导向型补偿机制

论城市房屋商业拆迁市场导向型补偿机制

论城市房屋商业拆迁市场导向型补偿机制摘要: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公益性拆迁的范围,为解决长久以来商业拆迁混同于公益拆迁、行政权力干预商业拆迁造成的拆迁纠纷提供了前提。

我国应建立市场导向型商业拆迁补偿机制,不仅应保证拆迁当事人的积极参与,还应从行政、司法等各方面给予保障与救济。

关键词:公益性拆迁商业性拆迁商业拆迁谈判机制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为了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对旧城区的改造拆迁在各地兴起。

拆迁分为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

前者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而实施的拆迁;后者是房地产开发商出于商业目的而进行的拆迁。

由于对拆迁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同时又缺乏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地方政府越俎代庖,插手商业拆迁,激化拆迁矛盾的行为经常见诸报端,极大地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的和谐。

为了解决拆迁纠纷、规范拆迁活动,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废止了2001年6月13日公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拆迁法律法规的一大进步,它明确了公益性拆迁的范围,也就确定了商业性拆迁的范畴,从而为商业性拆迁真正在市场机制下运作提供了保证。

一、正确区分公益性拆迁与商业性拆迁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是将商业性拆迁置于市场机制下的前提。

因为公益性拆迁属于公法行为,拆迁人是公法人,其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时可申请政府拆迁管理部门作出安置补偿裁决,原拆迁管理条例赋予了安置补偿裁决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的效力,若该裁决错误,强制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被拆迁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

而在商业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民事主体,其拆迁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法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人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利。

拆迁人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被拆迁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

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

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
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过程中,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和企业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关待遇的规定。

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更新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在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居民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城市建设规划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平、公正。

其次,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搬迁安置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劳动力补偿、公共设施补偿等内容。

其中,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是拆迁补偿标准的核心内容之一,需要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所在地段、房屋的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同时,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和企业,还应给予相应的搬迁安置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以减轻他们的搬迁负担。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失去了劳动力来源的居民,也应给予相应的劳动力补偿,帮助他们重新安置工作。

另外,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和评估。

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被拆迁的居民和企业充分了解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城市建设和更新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合理、公平、公正的拆迁补偿标准,才能有效维护被拆迁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更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为城市建设和更新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探析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探析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探析[摘要]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而日益凸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将对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良性运转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新条例在“征收”、“补偿”方面融入了更多的人性化因素,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责,完善了征收程序,细化了补偿制度。

尽管如此,新条例依然存在着诸如土地使用权没有完全补偿、房屋补偿方式单一等问题。

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分析,认为完善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丰富房产补偿模式,将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良性发展、实现人与城市的融合统一,探索出一条适合国情的城市拆迁之路。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出让金;公共利益;选择性激励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权利效应(一)明确公权力规制,保障公私权益救济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土地进行征收与补偿。

政府成为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在整个房屋拆迁制度的运行中,政府是制度的监督者、执行者和公正的裁决者。

公共利益是政府征收的前提,新条例明第八条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并进一步细化了公共利益的界定。

新条例运用概括和例举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的界定,是对其上位法宪法和物权法的重要补充与细化,对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良性快速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为了切实保障政府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新条例对政府征收行为做了前置性的规制,必须征求社会公众对征收的反应。

新条例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对政府公权力行为的规制,从立法层面加强了对公民私有权利的救济与保障。

(二)司法权力引入,监督制约行政公权行政强拆在过去不同地方的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可否认,行政强拆使得一些地方在城市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业绩。

但纵观城市化历程,行政强拆行为引发的跳楼、自焚、集体上访等事件与日俱增,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激化了政府与人民的内部矛盾。

新条例为解决行政强拆问题进行了立法层面的规制,引入司法执行程序,强化了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

上海浦东新区拆迁补偿政策

上海浦东新区拆迁补偿政策

上海浦东新区拆迁补偿政策
近年来,上海浦东新区的发展飞速,城市更新不断推进,为了城市的改善和发展,许多老旧房屋需要进行拆迁。

拆迁补偿是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下面来介绍一下上海浦东新区的拆迁补偿。

首先,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上海浦东新区实行“货币+房屋”双重补偿方式,即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可以进行房屋置换。

货币补偿方面,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房屋等级、建筑年限、市场均价等级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房屋置换则是将原房屋按市场价评估后与新房屋换算,即市场价不变。

其次,生活保障和安置。

拆迁安置的首要保障是人员安置,浦东新区明确规定,要尽可能确保被征收户自愿签订安置协议,优先选择与被征收户家庭的家庭经济条件相当的安置房源,并保证安置房源的居住条件不低于拆迁房屋的住房面积、居住性能和交通便利性等。

对于拆迁户的社保、公积金、医疗等问题也都有明确规定,要确保拆迁户的生活稳定和长期福利。

最后,拆迁房屋征收程序。

拆迁程序方面,上海浦东新区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确保了拆迁程序合法和公正。

浦东新区在征收测绘、征收公告、资产评估、安置协议签订、安置交房、拆迁检查等环节都有详细的规章制度,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总之,上海浦东新区的拆迁补偿,是为了保障承受城市更新消极影响的人们的权益,落实城市规划,在实现城市发展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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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机制
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全面开展,我国城市规模迅速膨胀,城市房屋拆迁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愈演愈烈。

其中房屋拆迁补偿机制不合理,补偿安置得不到妥善解决是诱发拆迁纠纷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拆迁、补偿、安置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定义和性质
根据 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结合相关学理阐述,城市房屋拆迁大致定义为:”因国家建设、城市的改造、整顿市容市貌和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目的的需要,根据城镇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迁建设计划与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并且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迁移安置,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予以经济上补偿的一系列活动。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并未改变法规对城市房屋拆迁性质模糊界定的缺陷。

城市房屋拆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其中的三个主体要素分别是: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目前学界比较通说的观点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包括三种法律关系:第一,政府与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法律关系。

在房屋拆迁以前,要求拆迁人须持有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拆迁人提出的拆迁申请后,才可对符合条件的被申请人发拆迁许可证。

第二,是拆迁
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关系。

双方基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通过对补偿范围、金额等内容进行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地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法律关系。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过协商,如果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机制及存在问题
(一)拆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理论基础,长期以来存在着不同的学说,其中比较常见的有既得权说、恩惠说、公用征收说、社会职务说、公共负担说、特别牺牲说六种学说,其中特别牺牲说被大众广泛接受。

贾生华,罗延发认为:”特别牺牲说在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及宪法平等保护的基础上,以法的公平正义的观念为价值追求,强调国家的合法征用行为,对人民权利所造成的损失超出了行使所有权的内在社会限制,与国家课以人民一般的负担不同,它是使无义务的特定人为社会公益所作出的特别牺牲,因此应当由全体人民共同分担给其以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


(二)拆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许多被拆迁人只能得到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的补偿,自身利益得不到维护,这是诱发拆迁纠纷的重要因素。

施国庆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一文中系统地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补偿制
度缺陷:如在货币补偿制度中,评估机构选择单一、评估方法不完善、政府指导的基准价格的确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中,则存在差价计算不合理、用以调换的房屋不能保证质量问题等。

1.拆迁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标准不完善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冯玉军教授认为我国法律对拆迁补偿费用没有做最低价格限制,因此开发商对此就有一定的控制余地,且当然希望其支付的补偿费愈少愈好。

《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原则,具体方法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某些地方政府申请通过拆迁,价格,土地,建设主管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而不是自由选择房屋拆迁单方面确定补偿标准,导致补偿价格与近几年的市场价格相去甚远。

土地使用权的销售价格,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继续上涨,对地方政府的补偿标准却停滞多年,使得拆迁补偿价格远远比同地段商品房价格低,甚至低于很多二手价格,造成巨大的损失。

目前我国的行政赔偿基本上是优先考虑货币补偿,补辅之以实际补偿。

这对于那些以房子为生存基本,因为生活环境的变化不得不寻求新的工作而增加就业成本的居民来说,不能简单用货币补偿解决其实际困难,创造新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的补偿形式应运而生,房屋拆迁补偿方法也应该跟随时代的步伐,丰富补偿方式,以满足各种需要,以减少阻力拆除房屋,提高房屋拆迁的阻力,提高房屋拆迁工作的效率。

2.拆迁补偿范围不合理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包括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我国学者对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将土地使用权补偿纳入补偿范围,仍有不少争论。

但无论何种观点,最后得出的诉求都是高度的一致:土地使用权应纳入补偿范围。

由于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双轨制,土地问题由《土地管理法》调整,而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并未列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若被拆迁的房屋处于优质地段,那么被拆迁人从该地迁出的隐形损失得不到补偿,无疑是有悖公平原则的。

三如何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机制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无疑是我国学者撰文讨论最多的话题,其中大多数学者认为补偿安置的不合理是引发拆迁矛盾的源头,因其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合法利益。

(一)丰富拆迁补偿方式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存在缺陷及补偿范围过窄的指责,笔者认为该问题确实有待改进。

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的重点是对被拆迁房屋如何估价的问题,这在实践中存在两个严重问题:1.是估价不合理。

《条例》对补偿金额原则性的规定”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

而在地方实际操作中,许多城市愿意采取货币方式安置补偿,不仅省事省力,经济上也对拆迁人有利。

被拆迁户
寻求新住房时必须通过商品房市场购买,还要考虑随时变动着的市场价格,货币补偿与商品房之间巨大的价格差异,导致相当一部分人无力购房。

其中的利益受损是不言而喻的。

2.是评估机构选择程序的不公正。

在实际拆迁中,评估机构通常是由拆迁人指定,而评估机构往往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

在缺乏严密市场监督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其在房屋估价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对于产权调换方式,也存在价格计算不一致,没有实现等价交换的原则,拆迁带来的不是居住条件的改善而是恶化以及安置房房屋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

因此,不妨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基础上,以返还财产、实物补偿、安排就业、恢复原状、兴办企业、支持从事开发经营、减免税费等方式配合使用,这样才能更好、更灵活地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

(二)确定拆迁隐形损失,完善补偿范围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除了住房的损失外,还包含着其他潜在的损失,称为”隐形损失”。

如有居民因为拆迁而搬离他们工作的区域,若想像以前一样做好工作,必然会面临交通上付出的客观费用、精力、体力等。

同样的道理,因搬迁造成被拆迁人生活、学习成本增加,就医、购物、入学入托不便,甚至工作机会丧失,这些都是被拆迁人被动承受的损失。

笔者认为,应将纳入拆迁补偿范围。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缺失,笔者和以上各位学者的观点一致,应明确将其纳入拆迁补偿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虽然是一种不完全物权,但是独立的财产权,且具有可流通性等特点,而且城市
房屋拆迁的利益指向,不是在房,而是在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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