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食品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食品人员管理制度范文食品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并按照相关要求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第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与顾客保持良好的沟通,提供优质服务,保证顾客的质量要求。
第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客户的隐私,不得泄露和滥用。
第八条食品从业人员应遵守卫生规范,严格依照操作规程操作,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九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食品行业相关从业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保持自身的专业知识更新。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定期参与相关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方可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工时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不得早退、迟到或无故缺勤。
第十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正常工作轮休制度,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传染病。
第十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帽子、口罩、手套等。
第四章工作规范第十七条食品从业人员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注重自身仪容仪表,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九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流程,不得随意变动或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掌握相关安全操作知识。
第二十一条食品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抽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食品从业人员应遵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6篇)

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6篇)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精选6篇)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篇1为规范学院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提高食堂员工素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食品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和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卫生知识培训的方法:集中授课、观摩学习、岗位操作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等。
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结束后,要进行一定形式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不合格要进行补课补考,补考二次不合格者,取消上岗资格。
五、食品从业人员要按要求按时参加食品卫生知识培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
六、建立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篇2职业学院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为规范学院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提高食堂员工素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食品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和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1. 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2.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通过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
3. 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持工作服、工作工具的清洁卫生。
第三条健康检查制度1. 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 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3.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应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4. 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肠道疾病和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离岗治疗,直至康复。
第四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1. 从业人员应参加定期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卫生要求等相关知识。
2. 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从业人员应定期复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食品安全操作规程1. 从业人员应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食品加工、制作、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
2.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的卫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3. 从业人员应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清洁、消毒,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1. 从业人员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3. 从业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条监督管理1. 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监督。
2. 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整改。
3. 单位应定期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4篇)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____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2)一、培训目的为了加强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食品安全质量,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内容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从业人员需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食品卫生知识:包括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卫生管理知识、食品卫生操作规范等。
3.食品检验技术和方法:从业人员需了解食品检验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术。
4.食品生产操作规程:针对具体食品生产环节的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包括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等。
5.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处置:从业人员需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培训方式1.内部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的培训,包括讲座、培训班、工作交流等形式。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7篇)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____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食品经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二)根据《____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____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____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____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____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____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食品从业人员全年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小时,并且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七、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三)1、从业人员应按《____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1.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新入职人员须在入职前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2. 从业人员每年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3.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4. 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时,应立即报告,并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 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三、个人卫生与操作规范1.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上岗前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2. 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经常洗手消毒。
3.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饮食、聊天、闲逛。
4. 不得将个人物品、手机等带入食品加工区域。
四、培训与教育1. 从业人员上岗前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本职工作必须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要求,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
五、监督与检查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本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2.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解聘等处分。
餐饮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餐饮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从业人员基本要求1. 凡在本单位从事餐饮食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 从业人员应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3.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4. 从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烹饪技能和餐饮服务知识,能够熟练掌握本职工作。
三、培训与考核1. 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必须在入职前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在职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3. 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信息。
4. 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四、个人卫生与操作规范1.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2. 操作过程中,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食品操作规范,防止交叉污染。
3. 从业人员不得在工作时佩戴首饰、手表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手饰。
4. 从业人员不得在工作时吸烟、喝酒,不得在操作区域饮食。
五、食品原料采购与验收1. 采购人员应按照采购计划,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食品原料。
2. 采购人员应索取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3. 食品原料验收时,应检查外观、气味、色泽等,确保食品质量。
4. 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及时退回供应商,并做好记录。
六、食品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1. 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食品原料、加工过程、销售环节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蔓延。
4.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1.1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1.3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二、从业人员基本要求2.1 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2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 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相关工作。
2.4 从业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子、口罩等防护用品,保持个人卫生。
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管理3.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
3.2 从业人员应做好食品原料、辅料、添加剂等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3.3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杀菌,防止食品污染。
3.4 食品包装应符合国家规定,标明产品名称、成分、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
3.5 食品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食品温度、湿度适宜,防止食品变质。
四、餐饮服务管理4.1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4.2 餐饮服务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防止食品污染。
4.3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
4.4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理5.1 从业人员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报告上级管理人员,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涉事食品及原料,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3 从业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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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用械用化妆品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河北省辖区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企业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和药包材生产企业中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的工作人员及化妆品生产企业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指导工作;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健康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及择优选定的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及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系统,便于监督、方便查询。
第七条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在规定岗位上工作。
发生特殊疫情、承担食品安全重大保障任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即时体检。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从业人员可以即时体检。
第八条下列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二)食品流通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岗位的;(三)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采购、验收、保存、粗加工、切配、烹饪、裱花操作、饮料现榨、面点制作、烧烤加工、备餐、分装、供餐服务、清洗消毒、仓储、配送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的;(四)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采购、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五)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炮制、销售等岗位的;(六)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岗位的;(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从事质量管理、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库房管理等岗位的;(九)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采购、检验、验收、养护、使用、库房管理等岗位的;(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十一)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事配料、加工、贮存、检验、验收、容器洗涤、灌装、包装、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岗位的。
第九条对涉及从业人员个人隐私的健康检查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第十条从事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范围相对应的合法法人资格;(三)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条件;(四)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建有完善的健康检查制度;(六)具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证明;(七)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八)具有现代信息化管理设备和技术,对健康检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九)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规定。
第十一条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承担健康检查任务的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方便体检的原则择优选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
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定的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规定检查内容及其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保证健康检查质量。
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擅自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其检查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健康检查机构严格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健康检查费用,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健康检查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健康检查工作,不得擅自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第十四条健康检查机构应在体检结果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健康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一年(特殊情况除外),有效期内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第三章健康证明的发放与管理第十六条健康检查机构负责健康合格证明的发放工作。
健康合格证明在健康检查结果送达后,无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其有效期限为一年。
健康检查表、健康合格证明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应在工作时随身携带,不便随身携带的,应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在明显位置悬挂上墙公示,以便接受消费者监督和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九条健康合格证明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第四章健康检查项目第二十条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既往病史;(二)体格检查:包括心、肺、肝、脾和皮肤等检查;(三)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补充检查HAV-IgM、HEV-IgM;(四)常规微生物项目检验:痢疾杆菌、伤寒、副伤寒;(五)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六)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人员的视力和辨色力;(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进行健康检查才能上岗的其它项目。
健康检查项目详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对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及化妆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对要求恢复原工作的,应当重新办理健康合格证明。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包括病原携带者),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的,具有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的,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包括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的以及可能造成药品、医疗器械污染等其他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直接接触药包材及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工作岗位。
辨色力检查不合格或矫正视力在1.O以下的,不得从事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
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化妆品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传染病、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的需要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健康检查项目,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健康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健康检查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复检。
原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5日内做出复检结论。
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复检。
复检结果不一致的,由原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费用;复检结果一致的,由提出复检的从业人员自行负担费用。
复检结论为发放健康合格证明的最终依据。
第五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第二十五条健康检查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一人一档。
档案应当载明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工作简历、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健康检查结果和传染病史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格。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健康检查机构和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的健康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机构和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健康检查的材料、档案,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要将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列入监督检查内容,从业人员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相关工作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健康检查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出具虚假体检结果、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健康检查依照本办法执行。
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查体管理制度2015-05-1418:54|#2楼1、保健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经营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
病愈要求上岗,必须进行健康查体,重新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4、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健康查体,重新取得健康证明后方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患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当注意个人卫生,着装要整洁,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经营和办公区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健康档案至少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