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于中国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看法与分析
征收办工作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征收办的工作人员,我有幸参与了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在这段时间里,我深刻体会到了征收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同时也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感悟。
以下是我对征收办工作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政策宣传与解读征收工作是涉及民生的大事,政策宣传和解读是征收工作的基础。
在实际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要使被征收户充分了解征收政策,首先要做到自己熟悉政策,准确解读政策。
为此,我不断加强政策学习,通过查阅资料、参加培训等方式,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
同时,在入户宣传过程中,我注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被征收户解释政策,解答他们的疑问,使他们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征收工作。
二、沟通协调与谈判技巧征收过程中,与被征收户的沟通协调和谈判技巧至关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我学会了如何与被征收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倾听他们的诉求,尊重他们的意愿。
在谈判过程中,我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 坚持原则,依法征收。
在谈判过程中,我始终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诚信待人。
在谈判过程中,我注重公平公正,尊重被征收户的合理诉求,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位被征收户。
3. 适时调整策略,灵活应对。
在谈判过程中,我会根据被征收户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谈判策略,灵活应对各种突发状况。
三、团队协作与协作精神征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环节的紧密协作。
在实际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
为了更好地完成征收任务,我积极与同事们沟通交流,分享工作经验,共同解决问题。
在团队中,我学会了如何发挥自己的优势,为团队贡献力量。
四、心理素质与抗压能力征收工作压力大,有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
在实际工作中,我努力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工作中的挑战。
我坚信,只要我们团结一心,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完成任务。
总之,征收办工作是一份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美好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是针对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内容,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第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三、学习和落实《条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一)背景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从50年代就已经开始,一直到80年代我们实际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里面运行,所以那个时候虽然也有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但大都是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或者说内部的隶属关系,靠这样的方式来运行,所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到了80年代末,我们国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化的建设开始提速,所以这个时期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有了一些拆迁上的问题。
所以在1991年国务院制订了一部条例,就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部条例主要是规范城市建设中的一些拆迁行为,那个时候的拆迁问题也不是很突出。
那时私人所有的房屋是非常少的,我们的商品房制度是从1998年开始的。
所以这以前都是公共所有的房屋,所以城市拆迁的问题还不是非常的突出。
但是到了90年代末,随着商品房制度的开始推行,城市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90年代末我们遇到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城市建设的资金短缺,需求量又很大,而政府在这个时候所能提供的支持也很有限。
所以这一对矛盾就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短缺、老百姓需求之间的矛盾”,所以当时的模式就是政府出政策、由开发商来出资金的城市建设模式。
城市建设开始出现了新的机制,原来这个条例就有点滞后了,所以到2001年国务院又修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相关的拆迁行为进行了完善。
但是原来的条例主要是以拆迁环节为规范对象,至于谁可以征得房屋,包括前期的补偿这些问题在原来的法条中并不是十分的受到重视,因为立足点是以拆迁为规范对象的,所以在条例的名称里有充分的显现出来。
但是自新世纪以后,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拆迁、征用房屋的事情是越来越多。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摘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城市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建设用地的获取,经常伴随着利益勾结、非法拆迁、暴力拆迁、群诉群访等严重社会问题。
为彻底根治拆迁乱象,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11年,国务院出台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变“拆迁”为“征收”,主体亦从开发企业变为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家层面上对城市拆迁工作进行了彻底扭转。
如今,《条例》已经实施10年,现结合山东省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对《条例》实施10年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巨大变化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引言自古以来,土地一直都是中国老百姓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重要资源。
在城市化率急速提升的当代社会,房屋土地已经成为普通家庭中最为珍贵的资产。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围绕房屋产权的财富争夺战,实质是开发企业与房产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争夺战,故而催生的一系列暴力强拆、极端抗拆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之缺乏正确舆论引导的媒体的迅速传播,日益激化社会的矛盾,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此背景之下,《条例》的出台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1.《条例》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将“拆迁”变为“征收”。
征收和拆迁有本质的不同,征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而拆迁主要是开发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条例》贯彻《宪法》、《物权法》(目前合并在《民法典》内)的立法精神,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到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利益切实得到保护。
从立法理念上体现了由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转变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并重,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利益,兼顾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政府或者相关开发企业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收土地,对因征地而需搬迁的农民提供相应的经济和物质安置补偿。
征地安置补偿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本文将就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方式不多样化。
目前在征地安置补偿中,补偿方式主要以经济补偿为主,缺乏其他形式的多样化补偿方式,不能满足搬迁农民的实际需求。
3. 安置政策不完善。
部分地方在搬迁农民的安置政策上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导致搬迁农民在安置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影响了其生活和发展。
4. 征地程序不规范。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有些地方存在着征地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可能存在着违法征地的情况,影响到农民的合法权益。
5. 监督不到位。
在征地过程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征地安置补偿中的不合理现象无法得到及时纠正。
4. 规范征地程序。
政府应加大对征地程序的监督力度,确保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杜绝违法征地的情况。
针对当前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只有加大对征地安置补偿的监督和规范力度,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征地安置补偿制度得到更好的运行和发展。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探析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探析[摘要]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而日益凸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将对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良性运转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新条例在“征收”、“补偿”方面融入了更多的人性化因素,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责,完善了征收程序,细化了补偿制度。
尽管如此,新条例依然存在着诸如土地使用权没有完全补偿、房屋补偿方式单一等问题。
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分析,认为完善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丰富房产补偿模式,将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良性发展、实现人与城市的融合统一,探索出一条适合国情的城市拆迁之路。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出让金;公共利益;选择性激励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权利效应(一)明确公权力规制,保障公私权益救济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土地进行征收与补偿。
政府成为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在整个房屋拆迁制度的运行中,政府是制度的监督者、执行者和公正的裁决者。
公共利益是政府征收的前提,新条例明第八条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并进一步细化了公共利益的界定。
新条例运用概括和例举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的界定,是对其上位法宪法和物权法的重要补充与细化,对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良性快速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为了切实保障政府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新条例对政府征收行为做了前置性的规制,必须征求社会公众对征收的反应。
新条例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对政府公权力行为的规制,从立法层面加强了对公民私有权利的救济与保障。
(二)司法权力引入,监督制约行政公权行政强拆在过去不同地方的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可否认,行政强拆使得一些地方在城市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业绩。
但纵观城市化历程,行政强拆行为引发的跳楼、自焚、集体上访等事件与日俱增,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激化了政府与人民的内部矛盾。
新条例为解决行政强拆问题进行了立法层面的规制,引入司法执行程序,强化了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
征地拆迁工作感想总结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拆迁工作成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我有幸参与其中,亲身感受到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经历,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感想总结。
一、政策宣传与解读征地拆迁工作首先要做好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
作为一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我深知政策宣传的重要性。
通过深入田间地头、走村入户,向群众详细讲解征地拆迁政策、法律法规,让群众了解自己的权益,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很多群众对政策存在误解,甚至抵触。
为此,我们积极组织政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以便更好地为群众答疑解惑。
通过不懈努力,群众对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抵触情绪逐渐缓解。
二、沟通协调与谈判征地拆迁过程中,沟通协调与谈判是关键环节。
我深刻体会到,与拆迁户的沟通要讲究方式方法,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注重情感投入。
在与拆迁户沟通时,我始终保持耐心,认真倾听他们的诉求,站在他们的角度考虑问题。
同时,结合政策法规,为他们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谈判过程中,我注重公平公正,力求实现双赢。
三、解决实际问题征地拆迁工作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多样。
在实际工作中,我深感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性。
一方面,要关注群众的合理诉求,如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确保群众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要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矛盾纠纷、群众阻挠等,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四、团队协作与个人成长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团队协作性极强的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团队协作的重要性。
在遇到问题时,我们互相支持、共同探讨,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通过参与征地拆迁工作,我在沟通能力、协调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得到了很大提升。
同时,也让我更加坚定了为人民服务的信念。
五、总结与反思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又要注重沟通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以下是我在工作中的一些反思:1. 提高政策水平,确保政策宣传到位;2. 注重沟通技巧,提高谈判能力;3. 加强团队协作,形成工作合力;4.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群众利益。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征地拆迁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拆迁问题日益凸显。
虽然针对农村征地拆迁的政策和法规已经制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农民的合法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析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1. 补偿不公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农民因征地拆迁而导致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一些地方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导致补偿不公,给农民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2. 权益保护不力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和开发商往往是强势的一方,农民的小产权利益得不到保障。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为了谋取私利,会采取不当手段,对农民实施威胁恐吓,使得农民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 补偿方式单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地方只关注到了对农民的经济性补偿,忽略了对农民的社会性和心理性的关怀。
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关系和心理压力没有得到及时化解。
二、解决建议1. 合理设定补偿标准政府应该根据国家公布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土地市场行情,合理设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加强监督管理政府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 维护农民权益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民利益得到保障。
4. 多元化补偿方式政府应该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充分考虑农民的社会和心理需求,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让农民在失去土地的获得一定程度的社会和心理支持。
5. 完善农民安置政策政府应该完善农民安置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农民融入城市生活,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补偿标准不合理、权益保护不力、补偿方式单一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和规范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房屋征收的建议

关于房屋征收的建议
关于房屋征收的建议,以下是一些值得参考的建议:
1. 公正公平:房屋征收必须公正公平,确保所有相关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征收过程中,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平的补偿,并且不应该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见。
2. 合理补偿:被征收人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此外,还应考虑到被征收人的生活需求,提供适当的安置措施。
3. 透明度:房屋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应该公开透明,让被征收人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补偿情况。
如果存在疑问或争议,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4. 社区参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鼓励社区参与,让被征收人和相关利益方共同参与决策过程。
这样可以增强公众对征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减少矛盾和冲突。
5. 保护弱势群体: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
对于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提供特殊的安置和援助措施,确保他们的生活不受影响。
6. 环保可持续:房屋征收应遵循环保可持续的原则,确保新的开发项目不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也应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趋势,为可持续发展留出空间。
7. 尊重历史和文化: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尊重历史和文化传统,尽可能保留有价值的建筑和文化遗产。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拆除历史建筑,应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审批。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的房屋征收工作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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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最近几年,拆迁活动进行的如火如荼,有从中受益的,也有从中受损的,违法违规之处屡见不鲜,例如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过低或者不到位,更有甚者直接进行强拆,严重侵害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以前的法律法规对拆迁行为规范的也是不完善,不能及时有效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2011年1月份开始实施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完善了拆迁各环节的规定,笔者在此也为大家做个分析。
一、房屋征收以河北省廊坊市为例,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个人的财产,公共利益可以包括危房改造、旧城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等,政府要根据城市规划以及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等制定征收补偿方案,这里的征收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两个概念,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变更问题,因此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政府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不需要这个程序,拆迁方案要公布,征求意见,公布期限不得少于30天,对于危房改造或者旧城区改造的,多数被拆迁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举行听证会,然后做出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包括征收补偿标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拆迁人不得进行新建、增建或者扩建等。
二、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被拆迁人最为关注的问题,根据条例的规定,补偿应当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什么为标准呢?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拆迁人有两种补偿方式可以选择,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置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当然就是拆迁人要支付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安置费用等。
选择产权置换的,政府要提供产权置换的房屋、地段等,包括回迁房。
对于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人进行协商,包括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里要提醒被拆迁人,拆迁协议约定的越详细越好。
三、遇到房屋被征收后,被拆迁人应当做什么?首先提醒被拆迁人的是,房屋被征收决定后,千万不要六神无主,我建议被拆迁人首先要保全好证据,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然后和拆迁人进行补偿方式以及补偿标准的协商,千万不要担心如果协商不成会被强拆,因为首先这种强拆只有法院才能进行,其次由于你之前已经做好了证据保全,即使房屋被拆掉了,也是可以依法争取补偿的。
本人遇到过好多当事人打电话来咨询,自己的房子被列入拆迁,但补偿标准不合法,不知道怎么办?但又不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是认为自己的势力不可能和政府以及拆迁人抗衡,我要告诉大家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个条例,就是规避政府乱征收拆迁的行为,并且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以及诉讼进行解决,如果你自愿放弃,则法律不予保护,如果你积极主张,则你会看到天空晴朗,实现自己的权利,你必须无畏权势。
拆迁补偿的谈判需要相关技巧以及相关法律运用,如果被拆迁人不熟悉,遇到拆迁问题,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前,我国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城市房屋征收在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了重要作用,它有利于城市的土地资源重新进行分配,促进土地的流转,充分利用城市的土地,促进城市土地的增值;而随着城市房屋征收和改建,也可以带动上下游行业的发展,比如,钢铁、建材等等,还可以增加就业岗位,减轻就业压力,增加人民收入;并且通过对于旧房、危房的改造,增加相应的配套设施,提高住房质量,改善居住条件。
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旧房改造、房屋征收后的补偿问题,由于我国正处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关键时期,而相应的利益纠纷解决机制仍不完善,因此,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的矛盾也越来越激化,现在到处可见因为征收纠纷导致强拆、自杀、自焚等恶性事件不断出现,这些已经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在2004年发生的轰动全国的湖南嘉禾事件则是以爆发群体性事件表达被征收人的利益诉求,发泄对征收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满。
于是人们纷纷指责现行的城市房屋征收制度,甚至有人指出现有的城市房屋征收制度是一种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
2009年11月13日早晨,城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征收”事件,女主人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送到医院后经检查属于重三度烧伤和吸入式烧伤,已行气管切开术,总医院烧伤科重症监护室,尚未脱离生命危险,11月29日晚11时许,医院宣布唐福珍死亡。
对此,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
1这些只是所有征收事件中的一个缩影。
从中分析可以看出,纠纷的根源就是双方对征收补偿款的议而引发的冲突。
谁都知道,目前的中国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暴利行业,任何纠纷的出现,都是由于利益的分配没有满足当事果没有巨大的利益诱惑,地方政府怎么会动用公权力、动用武警进行暴利征收,开发商怎么会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对被征收户胁。
难道他们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吗?但是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这些都显得微不足道。
马克思曾经说过:“一旦有适当的胆大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危险”。
但是,房屋征收后补偿款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否有实力购买新的商品房,是否能够解决住房问题的关键,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城市化的速度加快,房屋越征越多,城市商品房的价格也一路飙升,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普通民众,特别是被征收人今后的生活质量,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为了解决房屋征收产生的纠纷,国务院颁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一个好消息,然而,要想彻底解决城市建设中纠纷,从根本上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仅靠一些行政法规是不够的,而是要认真理清法律法规,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要让司法及时、有效地介入其中,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以化解由于征收过程中的不公平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这样既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和社会和稳定,又有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高,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从我国目前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完善我国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