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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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第四次修订)为了表彰先进、激励个人,促进广大研究生学术、科研和参加各项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华中科技大学评定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试行办法》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副书记,院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教务员,研究生会主要干部,班级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评选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法学院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

三、评定委员会依据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导师意见并具体结合其学术、科研、参加各项班级、院级或以上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评选种类:优秀研究生评选(A类)一、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类别1.三好研究生标兵2.三好研究生3.优秀毕业研究生4.优秀研究生干部单项奖学金评选(B类)二、单项奖学金类别1,社会公益奖2,优秀论文奖3,课程学习优秀奖4,科技成果奖四、评选的必要条件:满足以下第一条和第五项中其他任四个奖项条件之一者均可参评。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和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

五、具体奖项条件评比细则:1、学习优秀奖(1)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学术思想活跃,注重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拓宽知识面;(2)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的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学位课的单科成绩不少于70分,评选以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计。

(3)积极参加法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术年会,运动会等)。

2、优秀论文奖(1)参评文章必须为SCI文章,且按影响因子累加值的排序结果评出;(2)省级以上的会议论文可作为参评文章,省级以下的会议论文不作为参评文章;(3)参评文章是以参评者为第一作者或参评者为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为导师;(4)所有论文的第一作者所属单位须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5)所参评论文必须在评比前已发表(已接到用稿通知的算在内)。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是对研究生在学术、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肯定和褒奖,是提高研究生学习动力和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是保证评选公正、客观、科学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必要途径。

一、评定标准评选研究生优秀奖学金需要参照一定的评选标准,这是评选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评定标准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以评价学生不同方面的表现,并能够反映整体实力。

评定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1. 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是评判研究生的基本标准,包括综合测评、课程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等。

2. 科研成果:研究生在科研方面的成绩是评判他们科研能力和研究水平的重要标准,包括学术论文、专利、科研项目、科技竞赛等方面的成果。

3. 社会服务:研究生在社会服务方面的表现也是评判他们综合素质的必要标准,包括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等多方面表现。

以上标准的具体适用要参照研究生评定工作指南,以期达到全面、公正、客观的标准。

二、评选机制评选机制是评选中的组织和管理要素,它能够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比如,学校应当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来负责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并且必须引入一定的外部专家作为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同时应采用匿名评审的方式,确保评选的公正性。

1. 设置奖励等级: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级的奖励标准,以激励学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

2. 具体评选程序:评选程序应明确详细,包括评选条件、评选标准、评选流程、评选结果等。

同时,开展公开透明的评选过程,如公示评定标准、公示评审结果等。

3. 评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评审机构,即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专家和学者为主要成员,确保评选公正性。

三、推广机制推广机制是评选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不断提高研究生的自我意识和动力,鼓励他们取得更好的成绩。

推广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奖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是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较强、社会服务突出的研究生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机制。

法学院校设奖学金和院设(不可兼得)奖学金评审规则【模板】

法学院校设奖学金和院设(不可兼得)奖学金评审规则【模板】

法学院校设奖学金和院设(不可兼得)奖学金评审规则1、按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年级或专业排名的百分位数(eg:4/97=?%、3/7=?%……)和各年级分配名额,结合本人填报志愿,兼顾专业/方向平衡,进行评定。

2、志愿规则:校设奖学金相较于院设奖学金而言,为更高级别的志愿,即志愿中只要有校奖,即视为将校奖作为当然第一志愿。

院设奖学金填报时须填写具体奖学金名称。

五四奖学金作为校级最高荣誉,先于其他奖学金进行单独评审,因此不在志愿排序范围之内。

若申请五四奖学金并获奖,则不再参与后续其他奖学金的评选;若申请五四奖学金但未获奖,仍可正常参与其他奖学金的评选。

可能存在的风险:某一同学排名中等,同时填报了校奖和院设余超奖学金、院设85校友奖学金。

那么由于校奖为第一志愿,其极有可能只能评上奖励金额较低的校级奖学金,从而没有机会参评院设奖学金。

3、评定顺序为,先评定校设奖学金,即将志愿中申报了校奖的同学纳入第一轮评定范围,以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百分位数排序,依据各年级的分配名额依次评定,同时兼顾各年级和专业/方向间的平衡。

未评上的同学以其院设奖学金志愿平等参加院设奖学金评定。

当校奖评定过程中出现志愿少于名额,即名额出现空缺时,则剩余名额作为调剂名额,待院设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在剩余未评上任何奖学金的同学中以素质测评成绩分年级排序,依据名额依次调剂评定,注明不服从调剂的同学不参与。

因此,无特殊情况,建议同学们服从调剂。

4、院设奖学金评定时,依据申报志愿人选和奖学金要求,以满足奖学金要求最优为原则,保证年级间名额平衡,在此基础上再尽量考虑专业/方向间平衡。

5、如无特别说明,各项院设奖学金申请条件中提到的排名要求均指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保证奖学金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法学院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为校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法学院设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各专业导师、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国奖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法学实验班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国奖工作小组”的组织协调、评审材料收集、初审结果公示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相关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国家奖学金》的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设置如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国奖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规定,依照各专业人数比例确定各专业获奖名额。

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可以进行适当倾斜。

因参评条件限制,获奖人数少于学校分配指标的专业,可适当放宽《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条件,保证足额评审。

第五条在本院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上述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研究生奖学金是对研究生学习成绩的一种认可和鼓励,是对他们学业成绩的一种肯定和奖励。

因此,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就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学术成绩、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

学术成绩是评定研究生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术成绩主要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等,还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报告等。

其次,科研能力也是评定研究生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科研能力主要包括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能力等。

最后,综合素质也是评定研究生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综合素质主要包括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

其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还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客观性是指评定标准应该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性是指评定标准应该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因此,评定标准应该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不能主观随意。

再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还应该具有激励性和导向性。

激励性是指评定标准应该能够激励研究生积极进取,提高学习成绩。

导向性是指评定标准应该能够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最后,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还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可操作性是指评定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操作性,能够方便评定人员操作。

可行性是指评定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不会给评定人员带来太大的负担。

总之,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是对研究生学习成绩的一种认可和鼓励,是对他们学业成绩的一种肯定和奖励。

因此,评定标准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具有激励性和导向性,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希望各高校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公正的评定标准,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法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法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09年9月20日发布)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育机制与资助机制,本着研究生培育进程中“创新是灵魂,科学研究主导是核心,导师负责制是基础”的指导思想,依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要求,按照《东南大学研究生培育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和《东南大学研究生培育基金实施办法(修订版)》,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参加奖助学金评定的大体条件一、坚持四项大体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二、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三、踊跃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四、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和法律硕士生不参加评定)。

第二条思想道德等综合认定思想道德等综合评价品级分为“不合格”和“合格”。

“合格”是参加奖助学金评定的大体条件和重要前提。

思想道德等综合评价由“导师评价”和“学院评价”组成。

导师评价包括对研究生政治素质、学习态度、科研道德、个人品行等方面的评价。

学院评价由院研究生学办综合各方面评价意见以后提交院党委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人审定。

学办综合评价意见依据基层组织对申请人在学年内的获奖情形、所承担的学院、班级、党团支部、社团等工作情形,和参加相关学术报告会和校、院、班、团集体活动等表现情形。

导师评价和学院评价均为“合格”者才是综合评价为“合格”。

二者中如有一个评价为“不合格”,则不能申请奖助学金。

在出现“不合格”的情形下,即便申请材料已经递交院系,也将被取消参加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奖机缘。

第三条奖助学金评定依据硕士研究生第一次奖助学金评定严格依照《东南大学研究生培育基金实施办法(修订版)》中相关规定进行。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转动的评定除符合《东南大学研究生培育基金实施办法(修订版)》中的相关规定外,按照学位课程规格化成绩与科研业绩综合评定。

综合成绩=必修课平均规格化成绩+加分因素。

南京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南京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南京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规范和组织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及《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宗旨是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目标的全过程培养体系,进一步激发研究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新积极性,推动研究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四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能是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审定院系初评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及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五条各院系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制定评审细则、初步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XXXX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依据《XXXX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和《XX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及条件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XXXX大学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或综合考核情况,按等级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参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三)全日制全脱产;(四)个人档案(含学籍和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五)未超出基本学制年限。

第五条评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已获评学业奖学金者,取消其所获奖项,并停发或追回该考核年度奖学金。

(一)触犯法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三)拖欠学费或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四)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五)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研究生;(六)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七)在考核年度有学位课程考核不通过的研究生;(八)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

第七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兼评其他奖助学金。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总测评成绩排名顺序及学校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在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范围内确定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

第三章奖励设置和评定第八条学制3年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参加3次学业奖学金评选,学制2-2.5年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参加2次学业奖学金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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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经2007年12月10日院学位委员会修订)
为了更好地鼓励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办法,结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时间
按照学校的布置,大致是每年的九月份开始,十月份结束。

二、评选对象
具有南京大学学籍的二、三年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一年级研究生由于刚入校,
故不参评当年的奖学金)。

三、评选条件
1、符合南京大学相关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或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2、该学年课程成绩学分绩在4.0以上,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3、科研成果按照发表论文的杂志(或报纸)折算分数,具体方法如下:
(1)在《中国社会科学》上每发表1篇论文得10分;
(2)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每发表1篇论文得5分;
(3)在《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得3分
(4)在法学类其他CSSCI期刊上每发表1篇论文得1分;
(5)在其他类CSSCI期刊上每发表1篇论文得0.5分;
(6)在其他刊物上每发表1篇学术论文得0.1分;
(7)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发表2000字以上学术论文得0.1分。

(8)出版专著,第一作者得3分,第二作者得2分,第三作者得1分;
(9)参编著作,每1万字得0.1分;
(10)学术论文第二作者乘以系数0.3,第三作者乘以0.2;
(11)用稿通知不计在内;
(12)增刊不计在内;
(13)CSSCI期刊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目录为准。

4、德育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其他条件同等时德育考核成绩优秀者优先参评。

5、第3项分值记入第2项,然后按总成绩排名,按照排名先后评选。

6、在某一领域取得突出成绩者,以1分记入总成绩。

(由院评奖小组审核)
四、评选程序
1、根据研究生院的布置进行本院的评选工作。

2、在全体研究生中公布评选条件、程序、日程及名额。

3、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附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法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在广泛听取意见、严格坚持标准、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员。

4、公示一周。

5、报研究生院。

五、优秀研究生的评选除根据学校的规定外,成绩的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在法学院,如学校政策变动,以学校文件为准。

七、本办法自2007级开始执行。

南京大学法学院
2007年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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