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合集下载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版》全文公开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版》全文公开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版》全文公开第一章:总则本规范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行为,培养良好的品德和道德观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中小学。

第二章:校园行为规范第一节:学习行为1. 学生应当积极参与课堂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 学生应当尊重教师和同学,不得干扰他人学习。

3.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或使用作弊工具。

第二节:生活行为1. 学生应当保持校园卫生,不乱扔垃圾。

2. 学生应当遵守校服规定,整洁干净穿着。

3. 学生应当遵守校园安全规定,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节:社交行为1. 学生应当尊重师长和长辈,保持良好的社交礼仪。

2. 学生应当友好相待,不欺负他人或参与校园暴力行为。

3. 学生应当积极参与集体活动,促进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家庭行为规范第一节:家庭教育1. 家长应当关心子女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2. 家长应当培养子女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3. 家长应当与学校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

第二节:家庭环境1. 家庭应当为子女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2. 家庭应当注重培养子女的良好习惯和品德。

第四章:监督与评价第一节:学校监督1.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学生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学校应当及时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学生进行处理和教育。

第二节:家校合作1. 学校和家长应当加强沟通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行为规范。

2. 学校和家长应当共同制定对学生行为的评价标准。

第五章:奖惩办法第一节:奖励措施1.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良好行为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学校可以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

第二节:惩罚措施1.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和教育。

2. 学校可以采取警告、批评、罚款等惩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对于违反规范的学生,学校应当依照本规范进行处理。

以上为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版》的全文。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40条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40条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经管基本规范规范办学40条(试行)一、办学方向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经管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

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经管学校。

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经管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经管,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案。

3.完善学校常规经管,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经管规章。

建立健全各种经管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注重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按规定收费。

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案资源,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举办实验班。

三、德育经管5.将德育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要求,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6.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校内外德育资源,寓德育于各学科教案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讲究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

7.大力加强校园经管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学校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

学校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

关于印发《县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的通知各镇(街道)中心校、中学,县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和《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文件精神,特梳理制订《县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中小学校、全县教师认真学习领会,严格贯彻执行。

县教育和体育局2020年12月25日县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一、严格课程方案,严禁随意编排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严禁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严禁随意挤占体育、劳动、心理课与艺术课等科目课时,严禁为迎接各类检查实施“两张课表”。

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落实小学零起点教学,保证教学完整性,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唯分数”导向的超标教学和不履行教学责任等行为。

严格实行普通高中选课走班,严禁高一入学就选科的做法,努力为学生选科提供更多选择,严禁强行改变学生选科意愿。

二、严格教辅征订,严禁强制摊派严格执行教辅材料自愿购买原则,严禁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目录管理和“三公开、两承诺、一监督”制度,严禁推荐选用市定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

严格教辅征订流程管控,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校宣传、推销教辅材料。

三、严格作息时间,严禁挤占压减严格规范执行学生课堂学习、睡眠、到校、上课、起床、自主学习、节假日等作息时间要求(即每天在校课堂学习时间,小学不得超过6个小时,初中不得超过8个小时。

每天睡眠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个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个小时,高中阶段学生不少于8个小时。

走读生早上统一到校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早于7:30,高中不早于7:00。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暂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努力构建和谐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学校设置。

普通高中办学必须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初中、小学撤并、迁建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办班招生。

民办中小学取得办学资格必须做到“六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教学管理独立、教师管理独立、财务管理独立、招生办学独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的,按照公办学校要求办学。

所有公办学校不得整体出售、租赁或改制成民办性质的学校,严禁普通高中举办“校中校。

”二、严格规范学校办班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办重点班;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中小学报批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实行年审制度,应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实行平行编班,不得以实验班名义办重点班,或变相办快慢班。

三、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不得招收择校生。

从2009年秋季起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再接收龙感湖户籍学生。

所有民办小学和初中,在小学二至六年级,初中八、九年级学年当中不得再进行招生(包括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春季不得招生)。

普通高中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严格按照指定的范围招生,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做到“七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公开、招生咨询和投诉办法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违规处理结果公开。

四、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新生一经录取,同城区一律不准转学、借读等变相择校。

未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各高中学校不办理学生转出或转入手续。

城区公办初中录取来自农村小学毕业生,须持农村乡镇中心学校放行证明。

兰州市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十项规定

兰州市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十项规定

兰州市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十项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小学常规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全市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规范学生在校时间。

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校历规定,执行开学和放假时间,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

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时间统一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全市中小学实行统一的作息时间,夏季中学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20,小学不得早于7:40;冬季中学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30,小学不得早于7:50。

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一般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

初中寄宿制学校学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早于7:00。

二、严格规范学生作业布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要加强中小学生作业的指导和管理,严格控制作业总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不超过半小时,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不超过 1.5小时;高中不超过2小时。

坚持“精选、全批、讲评”的原则,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作业,不得布置简单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三、严格规范教辅资料使用和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甘肃省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甘肃省义务教育国家课程相关辅助学习资源和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征订教材和学习辅助资料,由学校组成学习辅助资料征订审查遴选委员会,精选一套高质量的与教材相配套的学习辅助资料。

严格禁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向学生推荐或推销不符合规定的学习辅助资料,不得为学生购买学习辅助资料提供服务。

从2013年秋季起,市上将在市属中小学试点,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提供省教育厅审定的学习辅助资料,并逐年将范围扩大到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四、严格规范学校收费和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两免一补”政策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1〕1443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代收作业本费和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寄宿生住宿费和甘发改收费〔2011〕1443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自立名目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3篇)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3篇)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1. 学生必须遵守校规,包括遵守学校的课堂纪律、守时上下课、遵循校园交通规则等。

2. 学生应该尊敬师长,对老师和其他学生保持礼貌和友好的态度。

3. 学生不得进行欺凌、歧视、暴力、造谣等损害他人的行为,积极维护校园秩序。

4. 学生要尊重他人的学习环境,不得损坏学校设施、擅自进入他人寝室等。

5. 学生应该遵守学校的课程安排,按时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6. 学生不得抄袭、作弊,维护学术诚信。

7. 学生应该认真对待实验课程,遵守实验安全规定,确保实验室设备的安全和实验人员的安全。

8.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包括赌博、吸烟、酗酒等。

9. 学生应该积极参加校内的各种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加强团队合作意识。

10. 学生应该保护环境,倡导节约能源和资源的行为。

11.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传播色情、暴力、违法信息等,不得利用网络进行非法活动和欺诈行为。

12. 学生应该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2)评估领域评估内容具体评估办法自评复评自律机制1.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小组,每学期都有学校“减负”工作具体目标和措施,定期开展“减负”自查并有自查报告。

对投诉件及举报意见能及时有效地整改。

查看相关文件、档案资料及投诉整改记录,不符合要求则不达标。

A2.在学校大门口醒目位置安装统一制作的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监督公示牌,公布市、县(市)区两级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本学期的课程安排、作息时间、课外文体活动、校历等教学活动安排在学校宣传栏、教室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师生和家长监督。

实地查看学校大门口、宣传栏、教室等公示情况。

没有安装监督公示牌为不达标。

具体公示内容少一项为基本达标,少____项及以上为不达标。

A招生分班3.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不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方式招生,公办学校零择校或择校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召开学生座谈会或进行问卷调查,采访部分家长。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规定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治理水平,完善教育治理体系,解决当前基础教育领域中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全县教育科学发展,顺应改革方向,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做如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课程和课时。

二、严格执行中小学“免试就近入学”的政策。

任何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实行阳光招生,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控制班容量。

对超计划或超班额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严格禁止中小学校进行入学选拔性考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入学依据,更不允许举办任何名目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

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

各中小学校招生宣传信息,必须经县教体局批准方可向社会发布。

三、严格执行省冀教【2013】34号文件要求,全县中小学校不得挤占学生的休息时间,更不得占用节假日和双休日时间上课,学生在校时间不得延长(小学6小时,中学7小时)。

各中小学校每天必须安排上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的课间体育活动,保证活动质量。

四、严格控制作业量。

幼儿园、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留家庭作业,三年级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60分钟,初中生不超过90分钟。

寄宿制中小学校晚自习作业时间参照家庭作业时间执行。

其他时间要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五、坚决杜绝违规补课和乱收费行为。

各中小学校不准以任何名义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更不准有偿补课。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节假日,须书面上报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依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教师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不得在校外兼课兼职。

六、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和使用。

教辅材料严格执行“一教一辅”制度,统一由县新华书店发售。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和初中招生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以内,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比例至少达到6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5人;高一新生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

新学年开学前,统一举行义务教育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进行电脑随机编班,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人士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随迁子女就学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

随迁子女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

从2014年起,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享受与我省考生相同招生录取待遇。

五、严禁公办高中举办高考补习班公办高中不得举办或与任何机构联办高考补习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不得接受往届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

六、严格规范考试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或教师排名排队奖惩。

严格高考信息管理,除考生和招生学校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考试成绩等信息。

严禁单纯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对学校、校长和教师排名排队和奖惩。

七、严格教辅资料选用严格按照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在省颁教辅材料目录范围内征订和选用,学校和教师不得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八、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到校时间小学夏季不早于7:30,冬季不早于7:50,初中夏季不早于7:00,冬季不早于7:30;寄宿制学校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不少于10小时,初中不少于9小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2013年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定课程计划
1.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保证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

2.中小学校要保障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保障学生每月一天校外实践体验活动时间。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
3.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不上早、晚自习。

城市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

4.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生不超过8小时,初中生不超过9小时,高中生不超过11小时。

三、严格控制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量
5.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

6.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5小时、2小时以内。

7.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适时对学生给予个性化学法指导。

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
8.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规范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

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

10.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考试命题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五、严禁学校、教师违规补课
11.各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学生法定假日、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

12.学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

学校要组织骨干教师为学困生义务补课。

13.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六、严禁违规乱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14.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

15.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

不得组织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16.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组织学生统一征订除中小学教辅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材料,由学生及父母(或监护人)自愿选择订阅目录内的教辅材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禁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17.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辖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18.教育部门、学校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各种学校、班级的荣誉排名和相关奖惩。

八、严禁炒作中考、高考成绩
19.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对外提供教育服务信息的工作,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的成绩、名次及中考、高考录取信息,或以任何方式炒作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及升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情况的信息。

21.各宣传媒体不得宣传炒作学校的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等情况;不得宣传炒作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九、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2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

2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一律不准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24.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

25.学校、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

十、严格制止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
26.各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

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

27.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

28.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

十一、规范和严格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29.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严禁学校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初中招生应在每年6月1日以后进行,不得提前招生、举办或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

30.取得文化课补习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课时课量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和接受者身心健康。

其他办学机构应严格遵守办学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范围,开展文化课
补习。

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31.强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审。

十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32.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强化工作问责,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和学业负担监测列入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教育督导、学校考核和行风评议的指标体系中,做为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

对各地在规范办学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事例,在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

33.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34.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监察、纠风部门要建立专项督察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坚持学校自检与社会广泛监督相结合,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督察和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规范办学的专项整治活动。

学校要加强校务公开尤其是收费和支出情况的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35.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引导作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正面、健康的教育舆论环境,营造学生父母能够理解和接受的社会文化氛围,促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为广大中小学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3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