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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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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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落实《管理规范》实施方案赣榆县实验小学为认真贯彻省规范办学文件精神,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此拟定规范我校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校民主、科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创建和谐的校园环境。

1、坚持“制度第一,人文关怀”的现代管理思想,实现民主管理。

首先,学校每项规章制度的制定,都经“三会”通过。

具体做法:(1)学校支委会、行政办公会讨论酝酿,形成初步草案。

(2)召开包括教职工代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扩大会议,让他们直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广泛收集意见,向学校反映。

进一步修改草案。

(3)召开教代会,对修改后的草案逐条讨论,完善,表决通过。

最后公布执行。

尊重广大教职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将学校的管理行为就内化为大家的自觉行动,真正实现管理出效益。

学校坚持在反复谈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教师评、聘办法,教师学期工作评价、教学质量奖励方案、月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

但在执行过程中人性化操作,体现“人文关怀”思想。

重视推行校务公开,完善公开工作机制,能公开的事务都要及时张榜公布,保证教师的知情权,方便大家的评议与监督。

推行民主评议,坚持开展评议学校党员,党员评议领导,家长学生评议教师等活动,实现评议的客观、公正,令教师的意见得以表达,领导也能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的改进。

2、坚持规范办学行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是要保证本学区适龄儿童入学。

二是要规范收费行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一费制”要求。

设立了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初将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在上面公开,将学校收费完全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为了规范学校收费工作,我校制定了收费相关责任人员职责和收费工作操作程序,防止收费工作中个人的不规范行为,引起家长不满。

严禁班级、教师个人收费。

三是要开门办学,虚心接受社会意见。

聘请部分家长、社区干部等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学校向家长介绍教育教学情况,认真听取、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09]13号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09]13号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09]13号)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教育部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

我国基础教育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发生了深刻变化,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中小学校长、教师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是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探索教育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是减轻学生负担、促进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有效手段,要切实将思想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贯彻到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之中,形成抓管理、重教学、轻负担、促规范的良好教育氛围。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落实《意见》提出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意见》对省、市(县、区)和学校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中的职责与工作任务作了明确规定。

省教育厅将根据教育部提出的“加强省级统筹”的要求,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措施。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规定,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把整体推进本辖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暂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努力构建和谐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学校设置。

普通高中办学必须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初中、小学撤并、迁建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办班招生。

民办中小学取得办学资格必须做到“六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教学管理独立、教师管理独立、财务管理独立、招生办学独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的,按照公办学校要求办学。

所有公办学校不得整体出售、租赁或改制成民办性质的学校,严禁普通高中举办“校中校。

”二、严格规范学校办班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办重点班;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中小学报批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实行年审制度,应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实行平行编班,不得以实验班名义办重点班,或变相办快慢班。

三、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不得招收择校生。

从2009年秋季起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再接收龙感湖户籍学生。

所有民办小学和初中,在小学二至六年级,初中八、九年级学年当中不得再进行招生(包括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春季不得招生)。

普通高中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严格按照指定的范围招生,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做到“七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公开、招生咨询和投诉办法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违规处理结果公开。

四、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新生一经录取,同城区一律不准转学、借读等变相择校。

未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各高中学校不办理学生转出或转入手续。

城区公办初中录取来自农村小学毕业生,须持农村乡镇中心学校放行证明。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琼府办[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10﹞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市县政府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中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市县政府要担负起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主要责任,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根据本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等状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范管理办法。

继续加大教育投入,逐步提高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在重视校舍建设的同时,重视学校教学设备设施配置和实验室、图书室建设,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

坚持以科学严谨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和学校的发展状况,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指标评价教育工作。

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职能,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为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

二、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一)合理设置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控制班额。

各市、县要结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的实施,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

小学规模一般控制在6-24个班为宜,最大不超过36个班,每班学生为20-45人,交通不便的地区可设立教学点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控制在12-36个班,每班学生30-50人;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规模控制在12-48个班,每班学生40-50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宁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为促进全区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区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仍有一些县(区)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

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为突破口,强力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我区基础教育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既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教育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长教通[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教通[2010]18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小学校:为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3月10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沙市教育局2010年3月10日附件: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目标,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少数学校不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作业考试偏多、违规招生、违规补课、违规收费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

下大力气规范办学行为,既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建设教育强市目标的迫切需要。

江苏五严规定

江苏五严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新一代江苏人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破解当前基础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

但从总体上看,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尤其是有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够规范,违规补课多、考试多、作业多、学生睡眠少等现象比较突出,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严重制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影响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以对事业负责、对未来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坚持“省级统筹、政府推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从高中教育抓起,以治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突破口,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明显下降,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学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二、着力解决当前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一)严格禁止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

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和质量观,按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和质量监测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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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
实施意见
黄梅县教育局
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
实施意见
(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努力构建和谐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学校设置。

普通高中办学必须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初中、小学撤并、迁建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办班招生。

民办中小学取得办学资格必须做到“六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教学管理独立、教师管理独立、财务管理独立、招生办学独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的,按照公办学校要求办学。

所有公办学校不得整体出售、租赁或改制成民办性质的学校,严禁普通高中举办“校中校。


二、严格规范学校办班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办重点班;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中小学报批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实行年审制度,应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坚持学生
及家长自愿原则,实行平行编班,不得以实验班名义办重点班,或变相办快慢班。

三、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不得招收择校生。

从秋季起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再接收龙感湖户籍学生。

所有民办小学和初中,在小学二至六年级,初中八、九年级年当中不得再进行招生(包括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春季不得招生)。

普通高中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严格按照指定的范围招生,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做到“七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公开、招生咨询和投诉办法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违规处理结果公开。

四、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新生一经录取,同城区一律不准转学、借读等变相择校。

未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各高中学校不办理学生转出或转入手续。

城区公办初中录取来自农村小学毕业生,须持农村乡镇中心学校放行证明。

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变迁、父母进城务工、外地回原籍就读学籍发生变动的,必须办理转学手续,属于招商引资来我县就读子女,各级学校应优先安排就读。

初中生因病休学、因故留级的,严格按程序办理手续。

小学生不留级、不休学,初中毕业年级不留级、不休学,高中阶段不留级。

从中考报名开始,非本县户籍的考生一律回户籍地报考,本县各初中不得为其中考报名。

五、严格执行中小学学校作息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并实行统一的作息时间表。

农村寄宿制小学学生起床时间夏季不得早于6:30、冬季不得早于7:00,走读学生上午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30,下午离校时间夏季不得迟于5:00、冬季不得迟于4:30。

周学时和在校活动总量为:小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每周30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在校周活动总量35课时;初中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每周35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周活动总量40课时。

所有活动课一律不得用于上文化课。

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

寒假时间长度3周半,暑假时间长度8周。

严格控制课外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课外作业,三四年级不超过3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45分钟;初中课外作业不超过1.5小时。

小学不上晚自习,初中晚自习时间不得用于授课。

公办小学、初中按周放假。

民办初中实行四周放假和双周放假的,必须按照每周五天工作制计算总的放假时间,并将每学期放假时间表(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报教育局审批后于开学初向学生家长公布。

所有学校及个人不得更改放假时间、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调换课程。

所有公办、民办学校秋季开学时间不得早于8月30日,春季开学时间一律按教育局规定的开学时间执行。

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年级在寒、暑假期间、节假日(含双休日)一律禁止补课。

六、严格考试管理。

所有小学、初中各年级每学期只能组织两次考试,即期中考试、期末考试。

小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考试时间均不得超过90分钟,低年级还应适当缩短时间;外语、科学可列为考查科目。

初中考试(考查)的科目和各科考试时间长度,与中考一致。

高中各年级可组织期中、期末考试,考试科目和各科考试时间长度,与高考一致。

对于其它科目,则以平时随堂考查为主。

严禁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张榜公布考试结果,或以学生考分高低为依据重新编班,分快慢班或重点班。

七、严格控制中小学竞赛活动。

凡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竞赛活动,都必须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

每年度中小学竞赛活动总量不超过10项,学科类竞赛活动,每年竞赛项目不超过该年度竞赛活动总量的三分之一。

义务教育阶段竞赛,针对同一对象的竞赛活动每学期不超过3项。

比赛形式实行初赛复赛合二为一的“一赛制”。

学生参加竞赛所获得的奖励、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招收新生和学生分班的依据。

经批准举办的竞赛活动,由学生、学校自愿参加,组织单位不得收取参赛费。

所有各级各类竞赛必须经县教育局发文同意方可参加,凡有学生、学校自愿参加的,必须报教育局备案。

八、严格教学教辅用书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国家课程教材必须经过黄冈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选定,方可进入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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