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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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选择题模拟题 1

二级建造师考试《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选择题模拟题 1

二级建造师考试《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选择题模拟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骨料的含水状态一般以()状态为基准。

A、饱和面干B、干燥C、气干D、湿润2.水闸闸墩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为W4,表示该混凝土抵抗静水压力的能力为()oA、0.4PaB、4PaC、0.4MPaD、4MPa3.下列粒径范围中,属于混凝土细骨料的是()oA、0. 075〜0. 15mm B> 0. 15〜4. 75mmC、4. 75~5・ 75mmD、5. 75~6・ 75mm4.下列水电厂建设项目费用中,属于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是()oA、工程前期费B、工程设计费C、工程勘察费D、施工科研费5.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8]49号), 库存为2000万m3的水库加固工作,应在其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年内进行竣工验收。

A、4B、2C、3D、56.下列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中,不属于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是()oA、隧道B、钢结构C、爆破与拆除D、预拌商品混凝土7.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监理单位跟踪检测土方试样的数量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oA、3%B、5%C、7%D、10%8.在龙口建造浮桥,沿龙口前沿抛投块料,使堆筑豉堤均匀上升的是()oA.平堵法B.立堵法C.塞堵法D.盖堵法9.水工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最小应为()。

A、C20B、C25C、C30D、C3510.根据《水电水利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规范》(DL/T5199-2004),防渗墙槽孔的清孔质量检查不包括()oA、孔深、孔斜B、孔内泥浆性能C、孔底淤积厚度D、接头孔刷洗质量11.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检验结果进行复核时可采用的工作方法是()。

A、平行检测B、交叉检测C、第三方检测D、强制性检测12.根据《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5]91 号),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2023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槽孔型防渗墙的施工程序正确的是()。

A.平整场地、挖导槽、做导墙、安装挖槽机械设备B.挖导槽、平整场地、做导墙、安装挖槽机械设备C.平整场地、做导墙、挖导槽、安装挖槽机械设备D.平整场地、安装挖槽机械设备、挖导槽、做导墙【答案】 A2、以下关于钢筋加工工序正确的是()。

A.清污除锈→调直→接头加工及弯折→下料剪切→钢筋连接B.清污除锈→调直→下料剪切→钢筋连接→接头加工及弯折C.清污除锈→调直→下料剪切→接头加工及弯折→钢筋连接D.清污除锈→下料剪切→调直→接头加工及弯折→钢筋连接【答案】 C3、下列拌合料预冷方式中,不宜采用的是()。

A.冷水拌合B.加冰搅拌C.预冷骨料D.预冷水泥【答案】 D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年。

A.1B.2C.3D.4【答案】 C5、(2017年真题)下列关于植筋锚固施工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施工中钻出的废孔,可采用与结构混凝土同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B.植筋可以使用光圆钢筋C.植入孔内部分钢筋上的锈迹、油污应打磨清除干净D.化学锚栓如需焊接,应在固化后方可进行【答案】 C6、下列关于启闭机卷筒制造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铸钢卷筒应经过时效处理B.铸铁卷筒应经过时效处理C.焊接卷筒应经过时效处理D.卷筒有裂纹时,应报废【答案】 A7、下列不属于通用水泥的有()。

A.硅酸盐水泥B.普通水泥C.火山灰水泥D.大坝水泥【答案】 D8、根据《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第78号公告),企业管理费属于()。

A.基本直接费B.其他直接费C.间接费D.现场经费【答案】 C9、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为B级,其表示为()。

A.信用很好B.信用良好C.信用较差D.信用一般【答案】 D10、水利工程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明确。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负责评价有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并提供对市场主体的奖惩记录。

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

第二章评价标准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

关于贯彻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贯彻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贯彻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 年10月,我部颁布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以下简称《公告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管理办法》和《公告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和《公告办法》的重要意义信用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是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措施。

《管理办法》和《公告办法》的出台,是我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 号)精神,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对加强水利建设市场动态监管,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解决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深刻认识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作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积极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各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和《公告办法》,扎实有效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做好以下4项工作:(一)全面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各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并依法通过政府部门、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多种途径获得信息,认真核实,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单位)、个人在水利建设市场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27•【文号】水建设〔2024〕201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7月27日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出台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出台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出台
李文娟
【期刊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化》
【年(卷),期】2015(0)10
【摘要】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日前,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同时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办法》明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总页数】1页(P40-40)
【关键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评价管理;评价工作;评价标准;政府主导;社会监督
【作者】李文娟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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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修订)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我部组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根据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基础保障,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水利部2019年11月20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依法依规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监管、统一评价、行业自律、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一建-水利-押题密卷(二)

一建-水利-押题密卷(二)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1分)1.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叫做()。

A.总库容B.死库容C.防洪库容D.调洪库容答案:C解析:防洪库容。

指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

用以控制洪水,满足水库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护要求。

2.过流部位的形体测量,除断面测量外,也可采用(),测量散点的三维坐标。

A.光电测距极坐标法B.前方交会法C.经纬仪置平测高法D.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竣工测量。

过流部位的形体测量,除断面测量外,也可采用光电测距极坐标法,测量散点的三维坐标。

3.适用于有一岸具有较宽的台地、垭口或古河道的地形的导流方式是()。

A.明渠导流B.隧洞导流C.涵管导流D.束窄河床导流答案:A解析:明渠导流是在河岸或河滩上开挖渠道,在基坑的上下游修建横向围堰,河道的水流经渠道下泄。

这种施工导流方法一般适用于岸坡平缓或有一岸具有较宽的台地、垭口或古河道的地形。

4.下图所示土石围堰的防渗形式属于()。

A.斜墙式B.斜墙带水平铺盖式C.垂直防渗墙式D.灌浆帷幕式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土石围堰的防渗形式。

土石围堰的防渗结构形式有斜墙式、斜墙带水平铺盖式、垂直防渗墙式及灌浆帷幕式。

本题图示属于灌浆帷幕式。

5.水利水电工程基础施工中,属于Ⅲ级土的是()。

A.砂土B.含少量砾石的黏土C.壤土D.含卵石黏土答案:B解析:含少量砾石的黏土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基础施工中的Ⅲ级土。

6.某2级土石坝中,设计地震烈度为8度的压实度应为()。

A.97%B.98%C.100%D.96%答案:C解析:1级、2级坝和高坝的压实度应为98%~100%,3级中低坝及3级以下的中坝压实度应为96%~98%。

设计地震烈度为8度、9度的地区,宜取上述规定的大值。

7.在建筑物和岩石接触面之间进行,以加强二者间的结合程度和基础的整体性,提高抗滑稳定的灌浆方法是()。

A.固结灌浆B.帷幕灌浆C.接触灌浆D.接缝灌浆答案:C解析:接触灌浆是通过浆液灌入混凝土与基岩或混凝土与钢板之间的缝隙,以增加接触面结合能力的灌浆。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9.10.15•【文号】水建管[2009]496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9]496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水利建设领域存在的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薄弱和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我部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治贿发〔2008〕2号)的精神,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行业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水建管[2015]377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15.09.28【实施日期】2015.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5]37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我部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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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我部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负责评价有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并提供对市场主体的奖惩记录。

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

第二章评价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

不同评价类型,其评价指标及权重分别设置。

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和CCC三等五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X分别为:
AAA级:90分≤X≤100分,信用很好;
AA级:80分≤X < 90分,信用好;
A级:70分≤X < 80分,信用较好;
BBB级:60分≤X < 70分,信用一般;
CCC级:X < 60分,信用较差。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九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第十条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登记从业满3年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

申请人具有多项资质的,可以同时申请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类型的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信用评价,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和设备材料;
(三)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四)人力资源管理、信用管理、技术创新、发展战略等材料;
(五)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近3年参建与评价类型对应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合同名称、合同额、建设地点、项目法人、开竣工时间等;
(七)近3年获得的各种奖励、处罚等材料;
(八)近3年参加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信用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市场主体必须公开的内容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中包括的内容,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应当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信用评价专家组,按照评价标准规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在统计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行为评分的基础上,计算信用评价分值,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可根据需要对申请评价的市场主体申报信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市场主体应给予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应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初评意见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六条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方式向评价机构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价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应当自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提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

3年期满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信用评价结果逾期作废。

第十九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

升级评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评价机构应对所评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定期进行汇总,每年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全面复评一次(市场主体应根据评价机构的要求提交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履行评价、公示和公告程序,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一律为CCC级;取得BBB级(含)以上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立即将其信用等级降为CCC级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

上述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围标、串标的;
(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
(五)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并开展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建立本流域、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和评价有关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的相关情况,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在评价活动中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失客观公正的,责令改正;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与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禁止继续参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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