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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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9年2月28日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原卫生部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冀法审[2007]7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冀法审[2007]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以医疗为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

产前诊断技术由取得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应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方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设有妇产科诊疗项目;(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条件;(五)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六)符合卫生部和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的操作技能;(三)符合卫生部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四)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l、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5、2l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3 :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从事辅助性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需在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临床医师1.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临床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妇产科或其他相关临床学科5年以上临床经验,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

2) 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10年以上,掌握临床遗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

2.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临床医师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是指:1) 遗传咨询的目的、原则、步骤和基本策略。

2) 常见染色体病及其他遗传病的临床表现、一般进程、预后、遗传方式、遗传风险及可采取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

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

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人员许可服务指南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第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二、申请条件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医师资格;(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符合《辽宁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报材料:(一)考核合格证书申请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表;2.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书(连续培训6/3个月以上,并经考核合格,)3.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4.申请人员的学历证书(审原件留签名复印件);5.申请人员的职称证书(审原件留签名复印件);6.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实验室技术人员无须提供,审原件留签名复印件);7.工作年限证明。

(二)许可证遗失补办所需资料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2.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书(连续培训6/3个月以上,并经考核合格)3.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审原件留签名复印件);4.申请人员的学历证书(审原件留签名复印件);5.申请人员的职称证书(审原件留签名复印件);6.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实验室技术人员无须提供,审原件留签名复印件);7.工作年限证明;8.所在地的市级或者省级报纸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

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1. 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他们是负责通过各种手段和技术对胎儿进行健康评估和异常筛查的关键人员。

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才能胜任这一岗位。

2. 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基本要求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和生物学知识,了解胚胎学、遗传学、分子生物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技术。

他们还需要掌握常见的产前诊断技术,如羊水穿刺、绒毛活检、无创产前基因检测等,并且能够熟练操作相关设备和工具。

3. 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保持敏锐的医学观察力和判断力,严格遵守医疗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隐私和权益。

他们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与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协调配合,共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4. 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的要求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医学知识,关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技术进展。

他们应该具备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能够适应医疗领域变革和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5. 个人观点和总结作为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上所述的基本条件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具备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高尚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的意识,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患者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产前诊断服务。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为其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发展环境,共同促进产前诊断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产前诊断是指在妊娠期对胎儿进行健康评估、异常筛查和疾病诊断的过程。

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这一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素养才能胜任这一岗位。

除了以上所述的基本要求外,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扩展内容:6. 心理健康和情绪管理能力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健康和情绪管理能力。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附件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产前诊断是指通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项目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诊断。

产前诊断技术配置应当以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需求、产前诊断技术发展为依据,符合区域医疗卫生资源规划要求。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产前诊断机构)应当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主要职责(一)进行出生缺陷防治健康教育。

(二)接受产前筛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发现的拟进行产前诊断孕妇的转诊。

(三)开展与产前诊断相关的临床咨询。

(四)开展常见的胎儿染色体病、开放性神经管畸形、超声下常见严重的胎儿结构畸形等产前诊断工作。

(五)具有相应遗传咨询和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可开展常见单基因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六)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对引产出的胎儿进行病理检查及相关遗传学检查。

(七)落实多学科转会诊、追踪随访、疑难病例讨论等各项规章制度。

(八)对有合作关系的产前筛查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

(九)对涉及医学伦理问题的病例应当及时经医学伦理委员会研究讨论。

(十)统计和分析产前诊断有关信息,尤其是确诊阳性病例的有关数据,按要求定期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十一)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对在本机构进行筛查或诊断的孕妇建立信息档案,档案资料保存期应为15年。

二、设置要求(一)设有妇产、儿科、医学影像(超声)、检验、病理等科室,具有独立的遗传咨询门诊,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二)有能力独立开展遗传咨询(包括遗传病咨询和产前咨询)、医学影像(超声)、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胎儿病理等技术服务。

可独立开展分子遗传或按照有关要求与有能力的医疗机构合作开展相关服务。

鼓励有能力的产前诊断机构独立开展分子遗传项目。

(三)配备至少2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遗传病咨询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产前咨询的妇产科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儿科医师、2名细胞遗传实验室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5年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细选3篇)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细选3篇)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细选3篇)最新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1第六条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二)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四)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五)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三)可行性报告;(四)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五)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明确提出拟开展的产前诊断具体技术项目。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5、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利工作联系。

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议,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时坚持:1.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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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从事辅助性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需在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临床医师
1.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临床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妇产科或其他相关临床学科5年以上临床经验,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

2)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10年以上,掌握临床遗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

2.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临床医师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是指:
1)遗传咨询的目的、原则、步骤和基本策略。

2)常见染色体病及其他遗传病的临床表现、一般进程、预后、遗传方式、遗传风险及可采取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3)常见的致畸因素、致畸原理以及预防措施。

4)常见遗传病和先天畸形的检测方法及临床意义医学教|育网整理。

5)胎儿标本采集(如绒毛膜、羊膜腔或脐静脉穿刺技术)及其术前术后医疗处置。

二、超声产前诊断医师
1.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脏器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及羊膜腔穿刺定位技术,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三、实验室技术人员
1.产前诊断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

2)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

2.实验室技术人员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
1)标本采集与保管的基本知识。

2)无菌消毒技术。

3)标记免疫检测技术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

4)风险率分析技术。

5)外周血及羊水胎儿细胞培养、制片、显带及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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