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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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专题调研与征集意见建议的通知-甘教基[2013]52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专题调研与征集意见建议的通知-甘教基[2013]52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专题调研与征集意见建议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专题调研与征集意见建议的通知(甘教基〔2013〕52号)各市(州)教育局: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书记XXX在庆祝第29个教师节优秀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树立一个理念,突出一个重点,锻造一支队伍”的教育事业发展新战略,省教育厅决定开展一次基础教育专题调研与征集工作建议活动,对全省2007-2013年期间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的成绩和特色鲜明的成功经验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梳理,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谋划破解难题之策,研究制定对策措施,群策群力努力解决突出问题,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开创我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新局面。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研与征集意见建议提纲(一)政府办人民满意教育情况。

1.按照教育优先发展的工作方针,2007-2013年本地党委政府为了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制定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解决了哪些重大突出问题,与2007年相比基础教育发生了哪些明显的变化?2.本地全民人均受教育年限是多少?在基础教育领域还存在哪些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重点突出问题?3.对解决“上好学”问题有什么具体设想和政策性建议?4.在基础教育经费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新体制下,本地教育经费投入发生了哪些变化?5.2013年地方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如何?6.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目标、措施是什么?对按计划完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存在什么瓶颈问题、有何需求和政策性建议?(二)规划执行和改善条件情况。

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

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

附件3: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设立的目的意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推进科研兴教;鼓励基础教育的科学研究与实验,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激励基础教育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学校教师深入开展课题(项目)研究,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每二年举行一次。

二、参评成果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对象和范围:全省基础教育各类研究成果。

凡从事我省基础教育工作的教师、教育管理人员、教学研究人员及单位(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中等师范学校、普通中小学及民办中小学)在教育教学中产生的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实验、教育教学管理、师资培训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奖励的重点是教学第一线的广大中小学教师。

第五条成果时限:上届评奖之后、本届评奖之前,即两年之内的研究成果。

每个作者最多可申报作为第一作者的个人成果一项;编著类成果,须由在甘肃工作的主编或编写组负责人提出申报,这类成果其中的一个章节或某一篇文章不得以个人成果名义申报;论文集不得以总成果名议申报。

第六条成果形式:A.专著B.课题研究报告C.系列论文(同一问题或相似问题的研究论文3篇以上)D.其他第七条评奖条件:1.专著和系列论文必须公开出版或发表;2.课题研究成果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鉴定验收;3.音像制品、课件制作等成果,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鉴定验收,或有两位具有副高职称的专家推荐。

4.不宜公开发表或出版,但已被市、州人民政府,厅、局级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教育科研成果,经作者单位推荐、采用部门批准,也可参加评奖。

5.凡已经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三、评奖标准第八条优秀成果标准:优秀成果必须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性,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能体现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和科研的较高水平。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9〕1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9〕1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9〕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持续推进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营造更加有利于可持续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机制(一)深化科研管理改革。

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域创新布局,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体系,高效配置科技资源。

进一步完善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省级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加强项目查新查重,避免重复申报。

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

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评审或论证。

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9.16•【字号】甘政办发[1995]87号•【施行日期】1995.09.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1995]87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六日)《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省级和省教委级奖。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重大意义的;(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三)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省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二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只有获得省教委级奖的项目才有资格申报省级奖。

第八条只有获得省级一等奖的项目才有资格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地、州、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中央在甘教育单位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直接向省教委推荐。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推荐甘肃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专家人选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推荐甘肃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专家人选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推荐甘肃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专家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甘教督[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推荐甘肃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专家人选的通知(甘教督〔2014〕8号)各市州教育局、各有关高等院校、厅有关直属单位:为全面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提高基础教育质量,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甘肃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指导委员会的决定》(甘教厅〔2013〕111号)要求,省教育厅决定遴选建立甘肃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专家库,推进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与甘肃省教育厅合作的《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能力建设项目》实施,现将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专家库首批专家遴选范围包括省内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统计学、教育测量学等方面的专家;各有关高等院校和各地中小学、学科教育教学专家;从事项目管理的专家等。

二、推荐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水平和责任意识,对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认识明确,本人愿意并且有时间从事甘肃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

2.在所从事的专业或学科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教育教学业绩突出。

3.有从事教育培训、教育督导评估、教育质量监测、教育项目规划与管理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和教育质量监测工具研发的经历,并成绩显著者优先。

4.工具审核与项目管理专家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具有团队合作、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

6.身体健康,能承担甘肃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的各项教育监测任务。

7.遵纪守法,为人诚恳,工作主动,责任心强。

8.一般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二)专业要求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测量与统计、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科学(物理、化学、生物,小学科学)、艺术、体育、信息技术等专业,年龄在45岁(含45岁)以下的人员,特别优秀的人员可放宽至50岁以下。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五届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评选结果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五届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评选结果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五届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评选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9.09.30
•【字号】甘教职成[2009]16号
•【施行日期】2009.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五届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科研
优秀成果评选结果的通知
(甘教职成〔2009〕16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关于开展第五届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的通知》(甘教职成【2009】12号)精神,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经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共评出论文一等奖5篇,二等奖18篇,三等奖47篇;科研成果一等奖10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9项;教材一等奖13部,二等奖21部,三等奖19部。

本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选工作是对近四年来我省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的检阅和展示,本次获奖的成果是中等职业教育战线广大教育工作者在教学工作岗位上大胆实践、艰辛探索所取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充分体现了近年来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所取得的重大进展。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为我省经济和
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

附件:第五届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评选获奖项目名单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附件:
第五届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

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要求,加强全省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以内。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第四条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同时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从当届骨干教师中择优遴选产生。

已评为甘肃省陇原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参加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

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

(三)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评教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具有一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社会反映良好,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获得优秀(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六)已获得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省(市)级教学能手、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3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4项。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5•【字号】甘政发〔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甘政发〔2024〕5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规定,经省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省政府批准,授予:一、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冯起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碰撞电离过程诱发的分子和团簇解离新机制”等5项成果甘肃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功能纳米复合材料的可控制备及性能调控研究”等7项成果甘肃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制种玉米连作障碍及有机肥源缓解障碍构建抗性体系研究”等12项成果甘肃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

三、“高性能陶瓷减摩耐磨复合材料技术与应用”1项成果甘肃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干旱区夯土遗址隐蔽式稳控技术研发及应用”等3项成果甘肃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湿法炼锌过程氟氯脱除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等3项成果甘肃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

四、“高寒牧区草原生态修复与健康管理技术模式研究及示范推广”等24项成果甘肃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河西走廊玉米化肥农药减施增效关键技术与应用”等59项成果甘肃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矿井复杂钻进动力灾害智能防控成套装备与技术”等85项成果甘肃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五、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

六、金川镍钴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马玉天甘肃省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敢为人先、勇攀高峰,为我省科技创新发展再立新功。

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要以获奖者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四个面向”,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在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上同向发力,以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保障高水平安全,大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甘肃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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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设立的目的意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推进科研兴教;鼓励基础教育的科学研究与实验,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激励基础教育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学校教师深入开展课题(项目)研究,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每二年
举行一次。

二、参评成果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对象和范围:全省基础教育各类研究成果。

凡从事我省基础教育工作的教师、教育管理人员、教学研究人员及单位(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中等师范学校、普通中小学及民办中小学)在教育教学中产生的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实验、教育教学管理、师资培训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奖励的重点是教学第一线的广大中小学教师。

第五条成果时限:上届评奖之后、本届评奖之前,即两年
之内的研究成果。

每个作者最多可申报作为第一作者的个人成果一项;编著类成果,须由在甘肃工作的主编或编写组负责人提出申报,这类成
果其中的一个章节或某一篇文章不得以个人成果名义申报;论文
集不得以总成果名议申报。

第六条成果形式:A.专著B.课题研究报告C.系列论文
(同一问题或相似问题的研究论文3篇以上)D.其他
第七条评奖条件:
1.专著和系列论文必须公开出版或发表;
2.课题研究成果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鉴定验收;
3.音像制品、课件制作等成果,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鉴定验收,或有两位具有副高职称的专家推荐。

4.不宜公开发表或出版,但已被市、州人民政府,厅、局级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教育科研成果,经
作者单位推荐、采用部门批准,也可参加评奖。

5.凡已经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三、评奖标准
第八条优秀成果标准:优秀成果必须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性,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能体现我省
基础教育改革和科研的较高水平。

具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在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上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具有独立见解和创新意义,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在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问题研究方面,提出了可行的措施和独到
的见解,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制订科学的实验方案和实施计划,在教书育人、从严治学、加强基础、培养能力、提高质量、全面发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实验,实验成果符合教育教学规律,
教育效果较好,具有推广价值。

3.在教学思想、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改革,能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对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指
导意义。

4.在管理方面能大胆创新,勇于改革,对于治理教学环境、加强学风建设、实行科学化管理等方面有突出效果。

四、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报程序:评奖工作采取单位或个人申请,县、区
教育部门审核推荐,市、州教育部门初评上报的程序进行。

未按
程序审核推荐的成果,省评审奖励委员会不予受理。

厅直单位的参评成果由各单位评审并加注意见后直接上报。

第十条材料要求:凡申请参加评奖的项目,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送以下材料:A.《第七届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一式三份;B.成果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必须是
完整的原件);C.专家推荐意见(未出版发行或未鉴定的成果)。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原则上要由第一作者申报,第一作者因故不能申报的,可由有关单位或他人代理申报,但须有第一作
者委托书或单位书面证明。

对成果的所属权及其他问题有异议,在受理申报期限内未能妥善处理的,不得推荐申报。

五、评审奖励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每届评奖工作成立“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奖励委员会”,由厅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评审奖励委员会负责确立奖励办法、获奖数额和评奖程序,受理异议投诉,审定获奖名单。

评审奖励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承担组织工作。

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第十二条评审程序:评审奖励委员会根据送审成果的学科门类,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

首先由学科评审组对相关专业的成果进行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然后评审奖励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终评,得票率达到投票人数的2/3以上为通过。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省教育厅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奖项应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公正保密原则:参与评审工作人员应坚持公正、保密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外透露讨论、评审、表决的情况,评审结果在公布前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四条回避制度:凡涉及省评审奖励委员会委员的成果,在评议本人成果时,应退席回避,表决时不参加投票;凡本人成果申报参评的不得成为该学科评审组成员。

六、附则
第十五条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由省教育厅根
据省评审奖励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审查、批准后授予,自公布之日
起30日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布的获
奖结果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省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
系电话、联系方式(如需保密者,请注明),逾期或不按上述要
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一
定要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不受异议期
限制,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
关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评审奖励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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