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人为本的法治观
社会政策的核心原则与价值观以人为本公平正义

社会政策的核心原则与价值观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社会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促进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福祉而实施的一系列规划和行动。
它的核心原则与价值观是以人为本、追求公平与正义。
社会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需要考虑人民的需求和利益,注重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
以下将详细阐述社会政策的核心原则与价值观。
一、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社会政策的核心原则之一。
社会政策的目标是为了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和福祉。
以人为本意味着政策的制定者要深入了解人民的需求和期望,关注社会各阶层的差异性,确保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以人为本还意味着推动社会政策的落地和实施,需要注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人的尊严。
只有真正将人民的需求放在首位,才能制定出对人民有益的社会政策。
二、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政策的重要价值观之一。
社会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消除不平等现象,缩小贫富差距,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公平正义的体现包括对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社会服务的公平提供、社会机会的公平享有等。
在制定社会政策时,应考虑到不同群体的利益,避免出现区域性、阶级性的不平等现象。
同时,社会政策还应确保社会治理的公正和法治的实施,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政策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保障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在社会政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保障社会福利包括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教育、住房、养老、失业保险等福利服务,以确保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社会政策还应关注特殊群体,对弱势群体、贫困人口、残疾人等提供特殊的福利保障,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四、促进社会稳定社会政策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促进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也是社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社会政策应当预测和解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问题,如就业问题、社会安全问题、社会矛盾等,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纲要

李龙(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内容提要:随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不断深入,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
其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原则是“三者统一”,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实现路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运行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制度。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者统一”道路大凡建设法治国家,往往都有一套理论体系,而这些理论是否符合国情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该法治国家的兴衰。
以美国为例,其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模式是“宪法主治”,其理论体系集中体现在汉密尔顿等人合著的《联邦党人文集》之中,以后的发展则反映在26条宪法修正案里,并概括为三大原则:三权分立、基本人权和联邦主义。
英国法治模式是“法的统治”,其理论体系体现在洛克的《政府论》和戴雪的《英宪精义》以及后来的几个宪法性文件之中。
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更要一套理论体系。
我国经过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经过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和中国法治经验的马克思主义化的有机结合,终于在不断总结和升华中,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她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最新成果,内容丰富、博大精深。
鉴于该体系结构宏大,本文只能从其纲要谈起。
一、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念”一词,源远流长,导源于柏拉图,起初纯属哲学范畴;后经康德在“三大批判”中的发挥,已成为一种学说。
黑格尔首先将“理念”引进了法学领域,但遗憾的是,他又经常将“法的理念”与“法的概念”混淆不清,有时说“法作为理念的自由”①,有时又说:“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②他甚至明确表示:“理念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统一”③。
我们且不对黑格尔在这个问题上的思辨作出评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他是从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来诠释理念的;我们是唯物主义者,应从实际出发来认识和使用“理念”一词。
论社会主义法治的“以人为本”理念

论 会主义法治的“ 以人为本” 理念
何 红 刘羲之
树立执法者的权威 ; 另一方面, 执法者要 摘 要: 法治是源于 人类对 自 身的存在、 价值和命运的一种制度 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 提高执法 安排。以人为本” “ 则是深藏在它背后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最高的精神力量。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 以人为本” “ , 以人为 部门的公信力, 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 用公正赢得权威。 本” 依法治 国” 与“ 相辅相成 , 缺一不可。 3 严格依法办事 .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 关键词:以人为本”法治; “ ; 理念 中图分类号:1 . 文献标识码: F 31 2 6 A 志。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 司法职责的政法 机关来说, 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文章编号:N3 1 7F2 '1— 2 — 2 C 4 — 0 / (g )1 2 0 2 (/ 5 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 也是严格执法 作 者: 何红, 江西九江一中; 刘羲之, 九江学院讲师; 江西, 九 江 .3 0 0 32 0 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 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 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 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
限内履行职责。 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权必有责包括两 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 法律 授予了权力, 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 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 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 就是不尽职、 不作为, 就是失职 渎职,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 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政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 依照法定权限、 程序行使, 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 制约。 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也是 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在现实生活当中, 对执法者的违 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 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 到追究和惩罚, 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 好示范。 二、 依法治国 的价值 取 向—— “ 以人为本”
论“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 。要 确立 一切权 力属 于人 民、来 自
于人民的理念 ,把实现 、维护 和发展 广大人 民群众 最根本
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 点 。要坚 持 以人 为本 的理念 , 在
立法 、执法、司法 的各个 环节 上体 现尊重 和保 障人权 ,做 到为人 民执 法、靠人 民执法 ,保证 把 “ 为 民所 用 、情为 权
是要削 弱党 的领 导 ,而 是 要 从 理 念 上更 好 地 强 化 党 的 意
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 ,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
作者 简介 :邹菊如 (9 2一) 17 ,男,江 西樟树人 ,九江学院政 法学院副教授 。
・
6 6・
九江学院学报
20 09年第 2期
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 ,通过完 善党 的执 政方式 来 更 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 力、保持党 的先进性 。建 设法 治 社会 ,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 的领导 ,在党 的领 导下发 展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 会主义法 治 ,把党依 法执政 的过程 作为实现人 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 法治 国的过程 ,作 为巩 固
系 ;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 利与 义务 的辩证统 一之 中 ,坚持
依 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 的核 心 内容 。依法治 国就是 把社会 主义 民主与社 会主义法制 紧密结合 起来 , 现 民主 实 的制度化 、法律化 , 从而保 障人 民群众 在党 的领导 下 ,依 照宪法和 法 律的 规定 ,通过 各种 途 径 和 形式 管 理 国家 事 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 事务 ,保证 国家各项 工 作都依法进行 ,维护和实现人 民群 众 的根本 利益 。要确 立 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 的最具 权威 价值 的取 向 ,坚 持法律 面前人人平 等 , 树立 和维护法 律权威 ,确立 法律是 人们生活 的基 本行 为准则的观念 ,严 格依 法办 事 ,做到有 法可依 、有 法 必 依 、执 法必 严 、违 法 必 究 。建 设 法 治 社 收稿 日期 : 08 1 — 5 20 — 1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一)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执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执法工作是实现党执政使命的重要工作。
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执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二)执法为民是匕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这一宪法原则相呼应,宪法第27条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权力从人民而来,就应当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
执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执法机关的权力同样属于人民。
执法为民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
(三)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
执法活动只有符合人民的意志、满足人民的要求、保护人民的权利,才方向和目标作了最简单却最为科学的概括,对于法治建设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一)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一一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只有深刻理解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才能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
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坚持把人作为执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取向,突出人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以人为本,落实到执法工作中,就是要坚持目的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即坚持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摘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刑法尤其应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要在刑事立法中体现人本主义精神,遵循人道原则,作为部门法的刑法的精神底蕴即必不可少的包含“人本主义”的精神。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也是法的存在基础。
人本主义刑法观对于推动中国刑事法治和刑法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本主义刑法观一、人本主义的概念人本主义,也称为人文主义,泛指一种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尺度或以人性、人的有限性和人的利益为主题的哲学思潮,其基本价值蕴涵就是以人为本,肯定和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和意义。
简单来说:(1)强调人的自主性、实践性和能动性,主张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人占有主导地位。
(2)强调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主张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强调哲学重建的根本途径是人的回归。
人本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对近世以来的各种社会科学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其中无不渗透、蕴涵着人文精神。
而作为当代社会科学重要范畴的法学也概莫能外,深受其影响。
故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本主义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
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其调整对象(公民个人与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法秩序之间的关系)和调整方式(对公民最基本权利的剥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应尤其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二、人本主义在刑法中的适用从理论上看,人本主义倡导“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同样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从现实看,社会问题实质上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体与类的关系以及群体与群体的关系问题。
因此,人本主义精神就是主体精神,而主体精神的核心就是把人视为评判一切的标准,把人视为价值的中心和价值的创造者,强调人的尊严高于一切。
就刑法解释而言,人本主义的基本内涵包括:(1)人是刑法解释的价值主体,即人的一切行动包括制定、解释和适用刑法的活动,最终都是为了人的幸福。
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定稿)

“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今天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是“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下面我结合自已所分管的工作,谈谈对“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解和如何在政法工作中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一、对十八大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论述的理解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同时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人和民指的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的包括其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强调的是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推动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发展的成果也应该由全体人民共享。
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一方面,把人的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把人民利益作为谋发展、促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及衡量发展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另一方面,把人作为发展的根本动力,相信和依靠群众,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执政为民”,党的执政地位从根本上说来自于人民,是人民的委托。
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最牢固的政治基础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
离开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的执政地位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执政为民就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带领全国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生活幸福。
党的执政能力,说到底,就是党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能力。
二、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广大党员干部实践党的宗旨、履行第一要务、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出的新的要求,对广大政法干部工作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人及所分管的部门在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我个人而言,主要表现有:一是理论学习不够。
新课标的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观念

5.
以情境为依托,注重情景教学:课程注重情景教学,将道德与法治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通过真实的社会情境、案例分析等方式,让学生感知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6.
7.
以合作为基础,注重学生的合作能力:课程注重学生的合作能力,通过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团队意识。
8.
以评价为支撑,注重多元评价:课程注重多元评价,既注重学生的过程性评价,也注重学生的终止性评价,通过形成性评价、自我评价、同伴评价和教师评价等方式,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变化,及时调整教学策略和方法。
10.
综上所述,新课标的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观念是以学生为本,以问题为导向,以情境为依托,以合作为基础,以评价为支撑的,旨在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素养和能力,提高学生的道德和法治意识,为未来的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新课标的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以人为本,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课程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情感、行为和知识等方面的发展,以培养学生具有民主、法治、科学、文化的素养为目标。
2.
3.
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启发式教学:课程强调问题意识,注重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通过探究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学生的思维水平和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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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人为本的法治观
1150894 李鹏
摘要:党的十六大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上,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
以人为本与依法治国,同为党的执政理念,在内容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保护人权时,二者相互依存,互为补充。
唯有把两者结合起来,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法律建设,在法律框架下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建立起以人为本的法治观,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权。
关键词: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法制人权
正文:
党的十六大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
以人为本与依法治国作为党的两大执政理念,两者并不是孤立或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就是要把两者统一起来,用以人为本的理念重新确立依法治国的目的性,使保障人权而不仅仅是维持国家稳定成为法律的终极目标,从而使法治上升到新的高度。
同时,要用依法治国为实现以人为本提供制度保障,保证以人为本可以稳定长久有效的落实到现实生活当中。
一、以人为本的法治观是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
依法治国,就是根据法律的原则,建立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并依据法律制度,遵循法律程序来治理国家。
法律包含的原则主要有:1、法律至上,即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因此法律具有确定性、普遍性、合理性、强制性等优点,它为人们的生活建立了一个可以预见和控制的框架,只要在法律框架内,沿着法律规定的程序运行,国家就可以长治久安。
但是,如果缺少了以人为本,法律不但不可以保障人权,反而可能会成为统治者限制和肆意侵犯人权工具,这时,依法治国将会变成恶法之治。
例如,希特勒为实现其统治,建立了一套残酷,毫无人性的法律,虽然该法律也维护了德国的社会秩序,但这无法掩盖其对人权侵犯和践踏。
再如我国现行的劳教制度,缺乏以人为本,这项法律已成为某些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合法”方式。
此外,由于法律的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可以说法律从颁布开始,就已经落后于社会生活,法律的确定性使其难以跟上现实生活复杂的变化,同时法律也难以面面俱到,因此法律会产生一定的空白,而对于这些无法可依的空白,一旦处置不当,反而会侵犯人权。
例如在前几年在网络著作权上,网络的快速发展与相关的法律缺失,造成了网络盗版的猖獗。
无法可依便无可奈何,结果对著作权这一人权造成了严重破坏。
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以广大的人民群众为本,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这要求把人的利益和发展作为最高价值取向。
它包含以下精神:1、尊重和保障人权。
2、尊重人的价值,强调人的主体地位。
3、重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以人为本的目的性非常明确,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由于以人为本是一种从本质出发的理念,因而它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可以突破体制的限制,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但是,以人为本把人作为衡量一切的尺度,这就需要赋予人更大的弹性,如果缺少了法律制度的监管,其稳定性更多的就要靠人的道德约束。
这不仅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常常会保护了一方人的权利而损伤了另一部分人的权利,还容易引起贪污腐败,最终反而会损害人权。
例如前几天,合肥交警“大赦”违章驾驶员,对于被监控拍到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这虽然好像是为百姓着想,但是如果扣不扣分不按法规来,完全由人做主,很多人便会肆无忌惮地违反交通法,然后贿赂交管部门,消除扣分。
这将会对百姓的安全造成更大的破坏,对于其他守法者亦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
同时,以人为本最易造成的就是诸如法不责众、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观点,但是人的需求有时也是不合理的,多数人的想法总是局限于眼前的局部的利益,盲目的以人为本,可能会导致远期的更为广泛的人权伤害。
例如,钓鱼岛事件爆发后,在反日游行的前期,对于游行中出现的众人打砸日系车的行为,许多地方的公安部门不管不问。
打着爱国的旗号和众多网友的支持违法犯罪,公安部门看似是人性化的处理态度,实际上已经对人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因此,以人为本与依法治国就好像是一条火车的两条铁轨,如果片面的重视一方忽略另一方,都必然会车毁人亡,造成对人权的损害。
分立的看待两者,根本无法实现对人权的保护,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两者的优点,即把以人为本的目的性和依法治国的制度性统一起来,建立以人为本的法治观,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权。
以人为本的法治观是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
二、以人为本的法治观的原则。
以人为本告诉我们,保障人权是我们一切行动的最终目标,也是判断制度合理性的最高标准。
而依法治国告诉我们必须要建立和严格遵守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从这一点出发,我认为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应当遵循三项原则。
1、人权至上,法律其次。
保障人权是法律的终极目标,法律是用于保障人权的工具,因此人权是应当并且唯一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法律只有保障人权才有存在和实行的意义,否则就应当加以修改甚至废止。
当然,这里的人权并不是指某些人的个人利益,而是人类最根本的共同的利益诉求。
但人权之外,任何事物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不能因为某些人的个人意志而改变,法律的权威性不容破坏。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与上文法律的原则不同的是,在这里,平等并不等于平均,因为每个人自身所处的地位本身就不平等,法律制度如果对每个人的尺度都完全相同,反而造成了不平等。
因此以人为本的法治观需要对于弱势群体,受害群体给与足够的同情与关怀,对于无意违法、有心改过的犯罪者要酌情予以宽容和帮助。
但这一切必须建立法律制度之上,即法律中对于如何把握尺度必须有明确的界定,在法律范围内决定相应的尺度。
3、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尽管人权至上,但是并不意味着因为人权可以不履行义务,在以人为本的法治观中权利与义务必然是统一的,享受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为前提。
而最基本的义务就是遵守法律,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三、以人为本法治观的实施。
依据以人为本和依法治国,以人为本法治观实施的关键,就在于建立一套遵循以上三项原则的宪法。
在宪法中,要明确提出,宪法以保护人权为目的,并且具体指出人民所享有的各项人权。
对于修改宪法的程序,也要作出详细的规定。
然后依宪立法,依法治国。
把人权作为宪法的目的,而不只是宪法中的一项内容,确定了宪法必须以人权为价值取向,意味着如果宪法侵犯人权,就必须对其进行修改。
这样,就可以确保宪
法始终保障人权,并用宪法的至高无上代表人权至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各项法律便可以实现以人为本的法治。
具体来说,如果法律侵犯了人权,便可以认定该法律违宪,对其修改或废止。
即使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据宪法做出保障人权的司法解释。
而如果宪法侵犯了人权,亦可以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依据宪法中的规定程序对其进行修改。
如果法律没有侵犯人权,就要严格依照法律执行,不能存在特权,也不能盲目的迎合社会舆论。
无论是哪种情况,人权都能得到最大的保护。
在政治体制方面,我认为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三权分立相比,在实现以人为本的法治上更具有优越性。
西方实行三权分立,国会、政府、法院分权制衡,其中法院更多的会从法制出发,政府往往会从社会管理出发,很少有人能从人权出发来考虑问题,三者经常争吵不休,结果导致即使法律确有侵犯人权也往往难以修改,而修改宪法则更是难上加难。
当法律无法跟上社会,侵犯人权时,最后牺牲的必然是人民的权利。
例如由于受到宪法保护,美国枪支管控的法律一直无法通过,结果频繁发生的枪击案一次又一次的伤害到了无辜的平民。
而发生在12月14号的康州小学枪击案中,又有包括20名儿童在内的28人无辜丧生,可是即使事实证明该法律侵犯了人权,但美国对此却依然是无能为力。
而在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而人民代表大会又是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因此宪法及法律可以以人权为目的,进行及时的修改和完善,确保其始终保障着人权。
同时国家机关都它由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法律一旦制定,就能畅通的实施到现实生活中,实现以人为本的法治。
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就是要把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结合起来,用以人为本重新确立法律的价值取向,用依法治国为人权提供制度保障。
在以人为本的指导下下建设法律,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实现以人为本,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权,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