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的伟大哲学家和科学家,他对法治观有着独到的见解。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法律的作用和重要性,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下面将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的核心思想、法律的目的和义务以及法治的原则三个方面来探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的核心思想是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合理的,即符合人类的本性和理性。
他认为人类是理性的动物,只有通过理性的思考和行为才能实现自己的幸福。
因此,法律应该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和个人自由。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违法者,更重要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即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并给予他们应有的权益和义务。
他强调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不分种族、阶级或财富差异,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在法治的实践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些法治的原则。
首先,他认为法律应该是明确的,即要具备清晰、明确的规定和条文,以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
其次,他强调法律应该是稳定的,即不应该频繁改变或随意变动,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以便公民能够了解和参与。
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即法律应该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并给予他们应有的权益和义务。
总结起来,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了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了法律的目的和义务,以及法治的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公开的、明确的和稳定的。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我们理解和构建现代法治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参考。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
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
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
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
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
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
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
“‘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
”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其现代意义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其现代意义亚里士多德从人性论和认识论的角度提出了其法治思想,认为法律应当具有至上性,制定出来的法律应该是良法;同时为实现其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还从立法和守法等诸多方面论述了实现法治的具体路径。
这些法治思想的精髓,为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法治思想对后世西方的法治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政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其法治思想是现代法治理论的起源,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他并没有像研究政体那样,利用专门的章节来详细地研究法律问题,而是在研究政体过程中,对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因而他有关法律的见解是散见于各卷之中的。
他在《政治学》中所作的最经典性的论述,即“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几乎被中外思想家和学者所一致认可。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统治是最好的,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不偏袒任何一方,符合“中庸”精神。
因此,接受法律的统治也就是接受智慧和理性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在批判地继承柏拉图人治和法治观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法治的概念性表述,并就柏拉图有关法治的各种命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和阐述,就法治理论摆脱人治的纠缠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
其法治思想概括说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良法是法治的前提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论述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论述亚里士多德,一个古希腊的哲学家,关于法治的看法可真是让人拍手叫绝。
他认为法治不仅仅是制定一些规矩那么简单,而是建立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
要说他那会儿的法律,跟我们现在的法治理念简直是一脉相承。
咱们不妨来聊聊他的观点,看看法治到底对我们的生活有啥影响。
1. 法治的定义1.1 法治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大家听说过“法治”这个词吧?其实,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可不只是有法律那么简单。
他主张,法律是公正的体现,应该超越任何个人的意愿。
换句话说,法律就像是个规则,不能让某一个人或某一小撮人随便改。
要不然,咱们就跟当年“皇帝说了算”的日子没啥区别。
想想看,如果法律能随便改,那你我他都得乖乖听话,这可就麻烦了!所以,法律要有明确的标准,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避免人治的混乱。
1.2 公平与正义再说说公平与正义。
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这两个概念在法治中是多么重要。
他认为,法律应该像阳光一样,照耀到每一个角落,绝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比如,法律不能因为某人有钱就放他一马,反而对穷人特别严厉。
这样一来,社会就会产生极大的不满,人心也会向着歪路发展。
换句话说,公平与正义就像是法治的两条腿,少了一条,走路可就艰难了。
2. 法治的作用2.1 维护社会秩序接下来,我们来聊聊法治的作用。
你说法治有什么用?首先,它能维护社会秩序。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法律,大家是不是都成了“丛林法则”?强者为王,弱者无辜,那社会可真是乌烟瘴气。
亚里士多德早就意识到,法律就像是一把尺,帮我们量出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这样一来,大家都能心安理得地生活,不用担心自己随时可能被“霸王硬上弓”。
2.2 促进社会和谐其次,法治还能促进社会和谐。
大家知道,和谐社会就像一锅美味的汤,里面的材料得搭配得当,才能味道鲜美。
法律就是这锅汤的调味料,它能把不同的人、不同的利益融合在一起。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能让人们有共同的价值观,促进相互理解,减少冲突。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 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 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 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 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 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分类 法律与正义 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
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 正义衍生的法律,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 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 义为根本目的,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 心的所在。
2、正义的含义
中产阶级治国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 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 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
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
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 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 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 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与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马恩:“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 式“的学者”。 黑格尔:一切哲学家的老师。 评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学术思想的 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在他死后长达一 千多年的时光里,他的权威几乎与基 督教会的权威一样无庸置疑,自公元 17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知识的进步 都必定以从攻击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学 说而起步。这恰恰应验了这样一句箴 言:一个天才的出现往往会窒息数代 人的思考。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摘要】“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关键词】《政治学》;良法;普遍服从;人性论;认识论;立法;执法;守法。
提起亚里士多德,无论是研究自然科学的,还是研究社会科学的,没有人不了解他。
因为他的研究已经覆盖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领域。
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他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的人。
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理论的科学、实践的科学和创造的科学。
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他又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实践的科学中分出来,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谈论法律的言论相当多,但很难说哪个是他为法律下的确切定义。
但是他最基本的思想是把法律同正义联系在一起。
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总之,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作用和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至于他的法治观,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首先,“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就说明了“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基本诠释,厘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其次,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角度看,他至少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论述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论述1. 引言亚里士多德,这位古希腊哲学家,不仅在哲学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记,他对法治的思考也至今让人们受益匪浅。
说到法治,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法律、法规和那些大部头的书籍,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却让我们看到法律背后更深层的东西,像是一块璞玉,经过打磨后显露出它的光彩。
1.1 法治的基本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换句话说,不管你是富人还是穷人,法律都不该偏袒谁。
这就像是在一个大家庭里,无论你是谁,到了饭点,大家都得排队吃饭,不然就得挨饿。
法治不仅是规则,更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
1.2 法律与道德说到法律,很多人可能会把它和道德混淆。
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和道德虽然有交集,但并不是一回事。
法律是社会的规范,而道德则更多地反映个人的良知和信念。
想象一下,一个人可以不偷东西,因为他觉得偷窃不对,但如果法律不允许,那就更不能偷了。
所以,法律和道德就像一对搭档,互相依赖又各自独立。
2. 法治的意义法治不仅仅是有法律存在那么简单,它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稳定。
亚里士多德提到,法治能够维护公平,促进社会的和谐。
试想,如果没有法治,那些心怀不轨的人就会在社会中横行无忌,像是无头苍蝇,四处乱撞,给大家带来恐慌和不安。
2.1 保障权利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法律能够为每个人划定界限,确保大家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这就像是一场足球比赛,规则明确,大家才能公平竞争,否则场面就会变得一团糟。
2.2 社会稳定法治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有了法律的约束,大家才能安心生活,追求自己的梦想。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法律,人们会如何?可能会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铤而走险,社会就会变得乱糟糟的,大家都活得提心吊胆,这可真不是我们想要的生活。
3. 结语总之,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论述,不仅给我们提供了理解法律的视角,也提醒我们要珍惜现有的法治环境。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的讨论在他对各种政体选择的辩难中体现的。
在《政治学》第三卷中,他逐一讨论了平民政体(多数人执政)、寡头或贵族政体(少数人执政)和君主政体(一人执政)。
但每次的辩难,都导向法治的倡议。
他在第三卷的章九中,讨论了城邦以至善为目的后,在章十提出应该将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人的问题。
此章是一个过渡:简单的说寄托于多数人还是少数人似乎都不稳妥。
于是亚里士多德说:把治权寄托于任何‘个人’[或任何一组的人],而个人既难免情感的影响,这就怎么也不能成为良好的政制,于是他建议:不如寄托于‘法律’”。
(p146)但是法律可以倾向于平民,也可以倾向于寡头。
因此“我们所拟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倘若期于法律,仍然还是一个疑问。
”(p146)所以寄托于法律看起来还需要继续的辩论。
于是亚里士多德需要逐个考察。
通过他的轮番考察我们可以窥见亚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念。
第一,“集体异人”:众人之智优于一人之智。
亚里士多德说,与其将政权交给少数好人,毋宁交给多数平民,这里存在着一个疑难,但是有一定的道理。
“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越贵族贤良的智能。
”(P145)“假如群众不是卑贱的(带有奴性的)人们,则就个别而言,他的判断能力不同于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或至少不必专家们有所逊色。
”(p149)显然,亚里士多德在某种程度上同意,集体智慧优于一人智慧。
这是从认识论上为法治所作的辩护。
这是在探讨“群众”治国这一选项中所得出的一个结论。
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亚里士多德又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
(p173)第二,法律没有感情。
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法律恰正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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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的讨论在他对各种政体选择的辩难中体现的。
在《政治学》第三卷中,他逐一讨论了平民政体(多数人执政)、寡头或贵族政体(少数人执政)和君主政体(一人执政)。
但每次的辩难,都导向法治的倡议。
他在第三卷的章九中,讨论了城邦以至善为目的后,在章十提出应该将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人的问题。
此章是一个过渡:简单的说寄托于多数人还是少数人似乎都不稳妥。
于是亚里士多德说:
把治权寄托于任何‘个人’[或任何一组的人],而个人既难免情感的影响,
这就怎么也不能成为良好的政制,于是他建议:不如寄托于‘法律’”。
(p146)
但是法律可以倾向于平民,也可以倾向于寡头。
因此“我们所拟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倘若期于法律,仍然还是一个疑问。
”(p146)所以寄托于法律看起来还需要继续的辩论。
于是亚里士多德需要逐个考察。
通过他的轮番考察我们可以窥见亚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念。
第一,“集体异人”:众人之智优于一人之智。
亚里士多德说,与其将政权交给少数好人,毋宁交给多数平民,这里存在着一个疑难,但是有一定的道理。
“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越贵族贤良的智能。
”(P145)“假如群众不是卑贱的(带有奴性的)人们,则就个别而言,他的判断能力不同于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或至少不必专家们有所逊色。
”(p149)显然,亚里士多德在某种程度上同意,集体智慧优于一人智慧。
这是从认识论上为法治所作的辩护。
这是在探讨“群众”治国这一选项中所得出的一个结论。
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
亚里士多德又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
(p173)第二,法律没有感情。
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法律恰正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p166)。
这是人性论上为法治所作的辩护。
这是也在探讨“少数人”(贤人)旨归这一选项中所得出的一个结论。
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亚里士多德同样将良好的制度引向法治。
他说“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
”(p172)
第三,法律有好有坏。
法治的要义是最后的裁决应该寄托于正式制定的法律。
“相对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和会正义,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符合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政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p151)于是正义与非正义就是区分法律良恶的标准,这成为后世自然法学派的一个基调;尽管人们可能忘记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正义,究竟是什么。
在讨论贵族政体是否可行时,亚里士多德精辟的阐述了他的法治观,他说:
我们应当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
法治。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
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得良好的法律。
(p202)
但是这里要注意,亚里士多德说这番话的背景是什么?他是在讨论贵族政体,他的这番
话的侧重并不像后人引用时一厢情愿那样,认为亚里士多德是在强调的“法治须有良法”这个法治原则;恰恰相反,亚里士多德认为制定良法并非难事,恰恰是遵守良法比较困难。
“人们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
(p202)贵族政体是贤人执政,因此他们乐于服从法律,服从良法本身就是有教养、有理性的一种体现。
也因为这个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贵族政体是“已经具备较好的法律的城邦”。
(p202)
第四,何为良法?法律可以偏向平民,也可以偏向寡头。
那么怎样的法律才算是正宗的法律(良法)?这要结合城邦的目的而言。
亚里士多德反复说,人们结成城邦不仅仅是为了生存(生活),而是要获谋取“优良的生活”,所以一个城邦的正义原则不是平民的偏见也不是寡头的偏见(p139-140,154,156),而是照顾到每个公民利益的正义观,“正义以公共利益为归依”(p152)。
法律只有符合这样的正义,才属于正宗的法律。
那么法律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会是正宗法律呢?一如上面所说,亚里士多德不认为良法难有,良法是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政体需得正宗,正宗的政体,简而言之,就是无论是什么人当政,必须是在正义的原则下制定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什么人当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最终的裁决权力“应该寄托于正式制定的法律”(p151);第二,法律应为正义的法律。
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
正义。
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
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是合乎正义的,
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第四,人的智虑是法治的补充。
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亚里士多德说,“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于一人,毋宁交给众
人。
”(p174)采用法治当然不是完全摒除人的因素,持中庸之道的亚里士多德当然不会不明白这个道理。
“所有的规约总不能概括世事的万变,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只应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时候,方才应用它来发号施令,作为补助。
“(p151)“这里,主张君主政体的人可以接着强调个人的作用;个人虽然不免有感情用事的毛病,然而一旦遭遇通则所不能解决的特殊事例时,还得让个人较好的理智进行较好册审裁”,但即便是在一人之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未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去权威的问题上才可以让个人运用其理智。
法律所未及的问题或法律虽有所涉及而并不周详的问题确实是有的。
“(p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