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处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应用指南 颁布时间:2006-10-30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 额。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 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 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 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五、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 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br>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4 – Fixed Assets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总则 Article 1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of the fixed assets, and disclosure of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these Standards are formulated in the light of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 Basic Standards.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Article 2 Other relevant accounting standards shall apply to the items as follows: (1)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No. 3 –Investment Real Estates, shall apply tobthe buildings as investment real estates; and (2)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No. 5 – Biological Assets, shall apply to the productive biological assets.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Chapter II Recognition 第二章确认 Article 3 The term "fixed assets" refers to the tangible assets that simultaneously possess the features as follows: (1)They are held for the sake of producing commodities, rendering labor service, renting or business management; and (2)Their useful life is in excess of one fiscal year.The term "useful life" refers to the period of time over which a fixed asset is expected to use, or the quantity of products expected to produce or services expected to render through the fixed asset.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法规标题:《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文号:财会[2006]1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主要对企业在固定资产 的会计处理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解释。该指南为企业提供了关于固定 资产的会计核算、计量、披露等方面的准则和要求,以确保企业对固定资 产的处理具有一致性和规范性。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的概述。 一、固定资产定义和划分 该指南首先对什么是固定资产以及如何划分进行了详细解释。固定资 产按照使用寿命和用途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动产包括设备、机器等。 二、固定资产的初次确认和计量 该指南详细介绍了企业在初次确认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和计量方法。固定资产的初次确认应按照成本原则进行,包括购买成本、建造成本和租 赁成本等。同时,针对不同的固定资产,指南提供了相应的计量方法和要求。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一定规则和方法 分摊其成本。指南对企业如何计算和记录固定资产的折旧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同时,对于存在价值减少的固定资产,指南还提供了相关的减值测试 和会计处理方法。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和报废

企业在固定资产处置和报废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 处理。指南对固定资产处置的时机、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确保企业在固定资产处置时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五、固定资产的披露 固定资产的披露是指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必须对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进 行公开和披露。指南规定了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固定资产的种类、 金额、折旧方法等信息,以便利外部用户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情况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企业在固 定资产会计处理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帮助企业规范固定资产的 会计核算、计量和披露工作。企业应根据该指南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固定 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符合准则的要求,提高财务报告 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以下简称《准则》)是指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并取代了原有的企业会计准则第非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办法》。《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计量方法以及披露要求,帮助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准确核算和分析。 《准则》首先明确了什么是固定资产。《准则》定义固定资产为企业预期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租赁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在企业预期持有一年以上的物质资产。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并在采集期间的原值中包括购置成本、运输成本、直接安装成本等。 《准则》要求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时确立合理的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和分类登记,并制定固定资产的年度折旧方法。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期使用量进行折旧计算,以合理反映资产的消耗程度。折旧计算应当考虑到固定资产的预计剩余价值,这意味着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需要预估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后可能的市场价值。 根据《准则》,企业除了计提折旧外,还应当进行资产减值测试。资产减值是指当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回收金额时,企业需要将固定资产减记至可回收金额。《准则》要求企业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将减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净额应记录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

《准则》还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调整其 账面价值。当固定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时,如增值、重置、报废时,企业应 当及时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提折旧的方法。 除了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企业还应当按照《准则》要求进行固定资产 的披露。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固定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计 提折旧的方法、期末减值准备、重大修理和维护费用以及在建工程等信息。 总之,《准则》通过明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确保 了企业在固定资产方面的准确核算和分析。准确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有利 于企业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评估资产负债状况以及满足监管者和投资者 的信息需求。同时,准确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也有助于企业合理进行风险 管理,避免潜在的财务风险。

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计提折旧方法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第五章固定资产——第三节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办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都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的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

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4、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限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三、关于折旧方法的说明 前款所列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几种方法。在国外除上述方法外,一般还有:1、倍率递减法:所谓倍率递减法不仅仅是我国现行的双倍余额递减法,还有1.5倍余额递减法等的不同的倍数;。 2、递减余额法: 递减余额法是加速折旧的另一种折旧方法。这种方法把固定资产在各个会计时期的期初账面余额乘以一个固定的折旧率,用公式表示为: —————— 预计净残值 年折旧额=期初帐面价值×[1-n√——————— 固定资产原价 3、偿债基金折旧法 偿债基金折旧法是把固定资产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应计提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拥有、使用和控制的固定性质的资产,其总金额记录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以使得投资者、分析师和会计师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评估企业的投资活动和财务状况。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是企业会计规则的基础之一,其中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定义、购买和折旧的计算原则。 第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长期拥有、使用和控制的资产,并且可以用来产生收益。固定资产不仅包括两种形式,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且也可以包括其他资产。其中,固定资产是指可以被拆分或拆分使用,常见的固定资产有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等;无形资产则是指无形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其他资产是指资产的其他形式,如货币、存款、应收账款等。 第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还规定了固定资产购买和折旧的计算原则。在固定资产购买过程中,固定资产的价格和购买费用都应该正确地记录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以便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能够得到准确的结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相关规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逐年递减法和可变折旧法等多种方法,但计算结果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相关规定,以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第三,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还规定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财务报告的编制原则和内容,以便使投资者、分析师和会计

师能够准确地评估企业的投资活动和财务状况。在财务报表中,企业固定资产的账户项目应具备完整、准确和可比性,例如,在账户项目中应当包含购买价格、累计折旧额度、净值等重要账户项目。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为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会计报表的客观评估提供了重要依据。企业在管理固定资产及报表编制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规定进行,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计量和确认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进行计量,即确定该固 定资产在购买或建造时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包括购买或建造该固定资产 的直接成本(如购买价格、建设费用等)和与购买或建造该固定资产直接 相关的可直接分配的间接成本(如运输费、安装费等)。 在固定资产的计量和确认过程中,还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按照其与企业的关联程度和其使用寿命长短进 行分类。一般而言,固定资产可分为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类别。同时,固定资产还应根据其对企业经营产生的效益进行分组,如生产性固 定资产、研究开发用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也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重点内容。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原则上应该进行资本化处理,即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分 摊到使用寿命期间,并按照一定的折旧政策进行折旧。折旧是将固定资产 的成本在其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摊销的过程。在折旧的计算中,企 业可以选择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进行。 固定资产还可能面临增值和减值的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当固定 资产的实际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时,应将其增值计入账面价值。反之,当 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进行减值计提。这样可以保证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固定资产的审计和报告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最后一部分。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公司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其计量和确认过 程的准确性。审计结果将与企业其他财务信息一起,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是中国财务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重要 准则之一,它对企业在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方面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了详细阐述。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固定资产的定义,计量原则,确认 与取得成本的确定,计提与摊销以及报告与披露等主要内容。 固定资产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对固定资产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并且用于生产、经营、管理及提供服务的 长期使用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持有时间长、价 值较高、不用于销售。 计量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要求固定资产按成本原则计量,即固 定资产应以其取得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具体而言,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 购买或自行制造该资产的直接费用、与取得资产有关的间接费用以及资产 使用前的调试费用等。 确认与取得成本的确定:固定资产的确认与取得成本的确定是固定资 产会计处理的重要环节。企业要按照准则的规定,核实固定资产的真实性、有形性和所有权。同时,在取得成本的确定方面,必须将直接相关、可以 合理分配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计提与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 或摊销。具体而言,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是通过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 命为基础,按一定的方法和速度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而固定 资产的摊销则是通过将资产的成本按照合理的确定期间进行分录,逐年摊 销到损益表中。

报告与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确的披露。具体而言,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列示出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并明确列示出固定资产的分类和价值。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还对与固定资产有关的重大政策进行了规定,如固定资产的收益、变现能力、抵押和质押等。并且,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企业在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方面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该准则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披露,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价值稳定或增加,并在日常经营中不进行交易的物质资产。该会计准则的实施,旨在规范企 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下面将从固定资产的定义、会计处理、评估、披露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固定资产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 业为经营活动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或超过一般生产周期,以及价 值不易快速变现或易于变现但企业内部使用的物质资产。 其次,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购置、确认、计量、摊销与处置等。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照实际交易金额核算,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安装费等。固定资产应在取得时确认,并同时确认相关项目的累积折旧。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成本 核算原则,将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 资产还需要计提折旧,折旧费用应在企业会计年度内摊销到相关费用项目中。固定资产的处置则分为出售、报废及捐赠等方式,会计处理要根据实 际情况确认固定资产净收益或损失。 第三,固定资产的评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对固定资产评估提出了 一些要求。首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根据成本原则计量。后续会计期间对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应根据成本模式或重置模式进行。重置模式适用于固 定资产价值存在明显下降的情况,需要重新进行计量。对于受损的固定资产,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企业合并或购并时,涉及固定资产评估的, 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固定资产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规定了对固定资产的披 露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种类及数量、固定资产的目录表以及重要固 定资产的计量基础和计量政策等。此外,还需要披露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折旧期限及折旧方法,以及固定资产可能存在的限制、质押和担保等情况。 总结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 处理及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助于保障固定资产的准确反映及会 计信息的透明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企业应认真遵守并正确理解该会计 准则,确保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披露符合相关要求,以保证会计信息的 准确性和可靠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许多企业都具有大量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不仅仅是某个企业的经济实体,它还拥有特殊的性质和价值,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和计量对企业财务报 表有重要的影响。 固定资产是具有持久性使用价值的财产,可以用于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特定用途,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电子设备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明确了固定资产的定义、计量和处置要求,以确保财务报表具有真实、准确、可比较性。 固定资产的计量重点在于识别和估计价值。固定资产识别要求企业及时准确地计量其现有固定资产,根据其取得时所需的经济价值,以及可能出现的折旧和摊销,来核算其价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企业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而减少的财产应 产生的费用项目,是对固定资产价值投入的回报。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明确,折旧政策应足以表达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限内收益可能降低的实际情况。 摊销是指企业将长期待摊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期损益上的财务 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要求,摊销的方式和期限必须反映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和可预见的收益,确保摊销的核算正确性。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其使用期满后的调拨或清理。当企业固定资产价值下降到一定程度,企业应考虑报废、出售或其他处置方式,以获取可能的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明确了企业固定资产的基本原则和原则,如定义、计量、折旧、摊销和处置等,以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可比较,为企业未来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参考。然而,企业只有在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并且加以实施,才能使财务报表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使企业更好地实现其发展目标。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一部分,主要涵盖了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则。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管理活动中的有形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应将购买成本计入资产账户。购买成本包括购买价格、税金和其他直接与购买有关的支出。对于自行研制、开发的固定资产,应将自行研制、开发成本计入资产账户。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计量方法和折旧方法。计量方法分为取得成本法和重新计量法。取得成本法是指以购买成本作为资产的计量基础,并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不重新计量。重新计量法是指在取得成本的基础上,按照重新评估的结果重新计量资产。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直线法是指按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残值计算每年的折旧费用。年数总和法是指将固定

资产的折旧费用按照不同年限进行分配。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固定 资产使用年限内,年折旧费用是上一年折旧费用的两倍。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如有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改良、维 修等情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处理。对于资产增 加的情况,应将增加金额计入资产账户,并在使用过程中计入折旧费用。对于资产减少的情况,应将减少金额从资产账户中扣除,并计入 收入或费用账户。对于固定资产的改良和维修,应根据改良和维修的 质量、费用等情况确定是否视为资产的增加,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还强调了固定资产的盘点和报废处理。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将期末盘存情况与账面存量进行 核对。对于无法继续使用或价值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将其计 提坏账准备和减记资产账户。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对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具体的规 定和指导,有助于企业规范会计处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 可比性。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全面理解和运用这些准则,以提高会计管理水平,为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做出有效的决策。

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是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一项关于企业固定资产 的会计准则。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及会计处理方面的一 些具体规定,对于加强企业资产管理、提高会计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 意义。下面将对该准则进行具体介绍。 一、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概述 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全称为《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解释》。该准则的发布于2000年,是为了规范企业在固定资产的管理、 使用、处置以及会计处理方面的做法。准则的实施范围包括所有注册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在该准则中,固定资产定义为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方面 的长期有形资产,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并且价值超过规定金额的资产, 如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等。企业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账务 处理和统一汇总处理,并对其定期清查、折旧,并在出售、报废等情 形下进行相应的处置。 二、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核心内容 1、固定资产的会计分类。按其预期使用年限的长短,固定资产 可分为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日用品等多种分类,每种类别 应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账。 2、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企业的会计政策,对固定资产按照其 预期使用年限和残值率计算折旧。企业可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如直 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3、固定资产的减值。企业应按其预期使用年限和残值率计算固 定资产减值并进行计提,以反映固定资产减值可能对企业造成的损失。 4、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或者转让时,应 计提固定资产残值,将减值准备提取的金额进行冲销,并将处置收益 或处置损失分别计入当年损益。 三、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意义

1、加强企业资产管理。准则规定了适当的资产分类方法和折旧 处理政策,加强了资产管理,提高了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提高会计规范化水平。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范了企业在固 定资产的管理和会计处理方面的操作,提高了企业的管理规范、透明度,使企业的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准确和可靠。 3、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精细管理企业固定资产,能够更好地控 制成本,提高企业效益,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总之,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于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和会计处 理具有重要意义,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健康发展提 供了可行方案和思路。因此,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该合理运用该准则,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和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会计准则第4号 会计准则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它指就经济的具体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指导和规范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为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 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 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 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第20 号——合并》和《会计准则第21 号—— 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 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 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企业会计准则4号固定资产

第七讲: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新旧准则变化分析 一、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中引入现值计量属性 新准则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企业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原准则对此没有规定。 二、引入了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 三、形成了净残值的定义 四、改变了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五、原准则要求对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采用合理方法单独计提折旧。新准则明确此项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六、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减值时不再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且已计提的资产减值不允许转回。 七、改变了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资本化的支出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化的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新准则讲解 一、概念: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 计年度。思考:与以前定义发生了什么变化? 二、确认:确认条件有以下两个: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三、初始计量: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 支出。 因固定资产取得的方式不同,计量方法也各异,固定资产可以从以下方式取得:1、外购;2、自行建造;3、其他方式:如投资者投入、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等。相关处理见四 四、相关会计处理: 1外购: 例1、甲公司2007年1月1日从乙公司购入一条产线,购货合同约定,设备总价款(含增值税)为15 000 000元,分3年于每年年末平均支付5 000 000元。2007年1月1日甲公司收到设备并交付安装,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200 000元,设备于6月30日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假定甲公司以同期银行货款利率6%作为折现率,[(P/A,6%,3)=2.6730] 要求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1、总价款现值:5 000 000×(P/A,6%,3)=5 000 000×2.6730=13 365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15 000 000—13 365 000=1 635 000 设备入账价值=13 365 000+200 000=13 565 000 2、2007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13 365 000×6%=801 900 2008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13 365 000+801 900—5 000 000)*6%=550 014 2009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1 635 000—801 900—550 014=283 086 投资时07年末08年末09年末 13 365 000(设备入账价值)还款5 000 000 还款5 000 000 还款5 000 000 +1 635 000(未确认融资费用) 15 000 000 15 000 000 编制会计分录: 1、2007年度2007年6月30日确认在建工程的融资费用 借:在建工程13 365 000 801900/2=400950 2007年末支付款项时未确认融资费用1 635 000 借:在建工程400 950 借:长期应付款 5 000 000 贷:长期应付款15 000 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400 950 贷:银行存款 5 000 000 借:在建工程200 000 借:固定资产13 365 000+200 000+400950=13 965 950 借:财务费用400 950 贷:银行存款200 000 贷:在建工程13 965 95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400 950 借:长期应付款 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000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