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231e2e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04.png)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一九八五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务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员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

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86财外字第20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6.04.19
【实施日期】198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
《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
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86财外字第209号1986年4月19日)
现将《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联合国组织,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京已设立十个机构(见附件一),我政府有关部门先后派51人到这些机构担任高级项目官员、项目官员、翻译、秘书、办事员等
职务。
但过去对内部待遇问题尚未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在对外收费和对内待遇方面执行的标准不一。
现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根据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对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关于人事服务公司外交服务人员补贴实施办法》的批示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收费标准
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新。
外交部关于转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外财函[1995]16号
![外交部关于转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外财函[1995]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e798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6c.png)
外交部关于转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外交部关于转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3月24日外财函[1995]16号)各驻外使领馆、团、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我部派往驻外使馆执行基建、修缮等任务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执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制定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94>财外字第412号)。
现将该文发给你们,请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4年7月1日起,我部派出的执行基建、修缮等任务的人员的国外津贴系列、级别由国内派出单位核定并负责通知使领馆,其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一律在国外发放,转馆工作时,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发至离馆之日,原工作馆负责通知所去馆,由所去馆衔接计发。
在国外工作期间,除由公家负担的住房、医疗、水电、卧具(不包括贴身卧具)以外的费用,如工作服、伙食费等开支由个人自理。
二、按新办法应补发的出国服装补贴费在国内补发;国外津贴由所在馆补发(文到之前已回国的在国内结算)。
已发放的伙食费按实发金额扣除,其他项目不再扣除。
自文到之日起公私费用的划分按新办法执行。
三、1994年年终奖金按规定的奖励条件和上半年实际工作月数评定,按照(94)财外字第412号文规定,从下半年起不再评奖。
四、按照《关于派往驻外使馆部分工程技术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办法》(外发<1989>9号文)规定,享受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国外职务工资级别、档次由部内派出单位通知有关使领馆,其公私费用划分、水电燃料、因私用车、医药费等均按使领馆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驻外使馆的休假制度

驻外使馆的休假制度驻外使馆的休假制度驻外人员休假制度(草案)由于派出驻外施工人员因工作需要,无法享受正常的休息日和法定的节假日,为充分体现公司对驻外人员的关怀,特制定本制度。
一、享受驻外人员休假基本条件:1、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派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人员;与本公司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2、驻外施工时间需连续超过3个月,且圆满完成工作(应达到公司的要求,取得服务方的认可)的项目人员。
二、驻外人员休假程序:1、凡是符合上述情况的公司驻外员工,应该根据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提前一周向公司派驻现场项目经理提出休假申请,项目经理根据现场工作需要,提出准假意见,确定休假时间,交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2、项目经理根据现场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符合休假条件的公司员工休假,同时负责安排休假人员的工作交接。
3、执行休假人员,填写《驻外人员休假申请表》,安排好休假期间的临时工作交接,按照休假时间执行休假。
三、驻外人员休假享受的待遇1、休假时间:东北三省每月不超过8天(含旅途时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延长假期,是否享受有薪休假,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2、休假人员持项目经理、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驻外人员休假申请表》到财务报销差旅费。
3、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现场补助,在途旅费享受公司一般外出人员待遇,参见《员工差旅费管理规定》。
四、其它1、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要保持有效的、畅通的联系方式,如现场工作需要休假人员返回现场的,休假人员接到通知后需立即终止休假赶回现场,未休完的假期可累计到下一个休假期。
2、因工作原因不能执行休假的员工,其直系亲属可以到现场探视,公司报销其往返路费。
3、员工休假一般不做跨年度累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串休的员工,公司予以奖励。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二月附表:驻外人员休假申请表公务员休假制度2016-09-19 20:16 | #2楼企业职工年休假计算: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我国外交官级别怎么排

我国外交官级别怎么排作者:佚名来源:《华声·观察》 2017年第17期外交官,顾名思义是从事外交工作的官员。
由于工作需要,外交官们经常是西装革履,以车代步,出入各种宴会、酒会,给人的印象是,很“贵族”、很风光、很神秘。
其实,他们同国家机关里的其他公务员一样,只是分工不同。
外交官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在国内,包括外交部和地方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一部分在国外,包括三类:驻外大使馆,驻外领事馆,驻国际组织、地区组织代表团。
大使馆是中国派驻在外国首都的机关,相当于在该国的“大本营”,负责全国事务;领事馆则是派驻在该国重要城市的机关,只负责管辖区域事务。
外交部,因其在国家部委中人数最多,也号称“第一大部”。
参赞、大使、领事,谁的级别更高?根据《驻外外交人员法》规定,我国外交人员实行单独的一套职务、职级晋升体系。
我国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职务方面,分为两类:外交职务、领事职务。
就我国情况,大使本人在国内的级别最高者是副部(按2014年统计约有10来人)、司、副司级(同样是大使,级别也可能相差很大)。
公使及公使衔参赞一般是司、副司级,参赞是副司、正处级,一、二等秘书为处、副处级,三等秘书、随员为正、副科级。
另外,总领事属司、副司级,副总领事是副司、正处级,领事多为处、副处级,副领事、领事随员则属科、副科级。
有的国家,外交官序列中还有专员、档案秘书。
我国礼宾习惯,将专员排在一秘之下、二秘之上。
档案秘书在随员之后。
按照《驻外外交人员法》,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余之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国务院决定;总领事,由外交部决定;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副总领事以及其他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决定;其中,三等秘书、副领事以下职务,在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决定。
在外交衔级方面,大使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派出部门根据驻外外交机构的意见批准和授予;三等秘书衔、随员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批准和授予。
外交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配偶补贴标准的通知-外发[1996]17号
![外交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配偶补贴标准的通知-外发[1996]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efcd31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fa.png)
外交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配偶补贴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外交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驻外使领馆
工作人员随任配偶补贴标准的通知
(1996年11月4日外发[1996]17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1994年7月驻外使领馆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以来,各馆普遍反映论员随任配偶能够按照有关要求,职极参加使领馆安排的有关工作和劳动,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对促进使领馆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为便于使领馆对随任配偶的管理,进一步调动随任配偶工作和劳动的积极性,决定自1996年7月1日起,调整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配偶补贴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任配偶补贴标准
(此表略
)
二、各馆要加强对随任配偶的管理。
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调整后,配偶均有义务承担使领馆安排的各项工作和劳动。
今后安排配偶工作和劳动,使领馆不另发补贴。
三、大使、总领事随任配偶补贴标准,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四、不随任配偶补贴仍按原标准执行。
五、此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结束——。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公布日期】1995.04.28•【文号】外发[1995]12号•【施行日期】1995.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正文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4月28日外发[1995]12号)各驻外使领馆、团、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新的工资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出台后,一些馆提出了一些意见和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研究。
为完善新制度,深化改革,促进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的转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医药费报销年度内,馆员医药费支出总额在6000美元(在馆不足一年的按其本报销年度实际在馆月数×500美元)以下的部分,仍按外发<1994>20号《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分段计算,分别由公家和个人负担;6000)美元(或在馆月数×500美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家全额报销。
举例如下:<例一>某馆员199×年度支出医药费总额7000美元,公家报销额为:7000-6000+(6000-600)×95%+(600-240)×70%=6382美元<例二>某馆员199×年度在馆四个月,支出医药费总额3000美元,则其2000美元(4×500)以下部分按规定分段计算:2000美元上部分由公家全额报销。
公家报销额为:3000-2000+(2000-4×50)×95%+(200-4×20)×70%=2794美元二、馆员回国述职、休假按《规定》有关条款享受国外工资的期限,以离馆之次日起至抵馆之前日止计算(含在途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国外工资停发。
三、馆员离任的交接期已有明确规定,离任馆员在规定的交接期内离馆,国外工资发至离馆之日。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印发《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94]财外字第350号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印发《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94]财外字第3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9720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69.png)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印发《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4年7月8日(94)财外字第35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抄送: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附件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是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的深入,外交事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外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现行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原则,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符合驻外使领馆特点的工资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调动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外交事业服务。
一、改革的原则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要以有利于外交工作的开展和外交队伍的稳定,促进“精简、统一、效能”的实现为指导思想,结合驻外使领馆的工作特点,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任务轻重,适当拉大工资差距,克服平均主义,并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
(二)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减少供给制成份,为逐步走向国际通行的管理方式创造条件。
(三)工资制度改革要与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相结合,工资水平的确定既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又要考虑国外工作、生活的需要,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上升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6.25
•【文号】外发[1994]19号
•【施行日期】1994.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驻外使领馆与外交人员
正文
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
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的通知
(外发[1994]19号1994年6月25日)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现将《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
一、任期年限
1.驻外大使、公使、公使衔参赞、总领事的任期一般为二至四年。
2.机要员的任期为二至三年。
3.报务员、传达员和工勤人员的任期为两年。
4.驻特殊艰苦国家及一些小型馆(名单附后)的人员任期为二年。
5.其他人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
6.任期确定后一般不予延长,确需延长的须由国内审定。
任期满后,原则上不再转馆。
确因工作需要转馆的,转馆后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7.任期自离境之日起计算,任满停发国外工资。
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国内批准。
8.馆员自继任者抵馆之日起在馆工作交接不超过20天。
会计工作交接不超过30天(负责两个馆会计任务者,工作交接不超过40天)。
9.国内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馆员随时进行调动。
二、回国休假
1.大使每年回国述职、休假一次(配偶随行),假期45天(包括路途时间,下同)。
2.其他人员任期三年或四年者,中间休假一次,假期60天。
任期两年者不休假。
3.馆长回国休假须报部审批。
其他人员回国休假的具体时间,由各馆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报国内主管部门备案。
4.使领馆人员在正常休假期间领取国外工资。
超假期间按国内档案工资标准发给。
任期未满不返馆者,从其离馆之日起改发国内工资。
5.在规定的休假外因私回国者,需经国内批准,费用自理。
回国期间发国内档案工资。
附件:
任期为二年的驻外使领馆名单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科摩罗、桑给巴尔、杜阿拉、清津、中非一(留守组)、马绍尔、基里巴斯、密克罗尼西亚、西萨摩亚、瓦努阿图、圣克鲁斯、安提瓜和巴布达、玻利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