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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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某三甲医院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修订版)

湖南省某三甲医院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修订版)

湖南省某三甲医院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目的为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

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实现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放射检查结果互认,降低患者就医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

二、适应的范围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认可。

三、互认的原则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监察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3 、同级医院、三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响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四、互认的方法(一)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程序1、临床检验质控中心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对列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院进行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EQA )和室内质量控制(IQC ),质评合格的实验室方可进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2、检验结果互认医院的临床医师,应结合临床实际情况对患者的检验结果进行互认。

(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程序1、放射医学质控中心应对列入影像资料互认医院的放射科,进行设备、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医院方可进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工作。

2、外院(验收合格的互认医院)影像资料需经本院放射科质量控制专家出具会诊报告后,方可被临床医师认可。

五、互认的项目将同级和上级医疗机构的认可项目(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三类,每一类执行不同程度的认可方案,具体如下: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照片、图像)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 )、CT、MRI 、核医学成像等。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护理课件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护理课件
和指南。
发达国家实践
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在同级医 疗机构间实施医学检验检查结果 互认,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和技术
体系。
发展中国家借鉴
发展中国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开展医学检验
检查结果互认的实践。
国内实践与现状
政策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同级医疗机构间 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 验检查结果互认护理课 件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必
要性 • 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实践与现状 •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策
略与建议
CONTENTS
目录
• 护理人员在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中的角色 与责任
• 案例分享与启示
目的和意义
目的
通过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确 保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 可靠性,实现同级医疗机构间的 互认。
意义
减少患者重复检查的费用负担, 提高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效率, 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与资源 共享。
CHAPTER
02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 结果互认的必要性
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01
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避免重复检查可以减少患 者的医疗费用,降低患者 的经济负担。
促进医保控费
降低患者医疗费用有助于 医保控费,减轻医保负担 。
提高患者满意度
降低医疗费用可以提高患 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增强患者就医体验。
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促进跨机构合作
同级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检 查结果可以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
CHAPTER
01
引言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变化的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在诊疗过程中,医师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

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时,须向患者或家属明确说明复查依据并记录在病历中。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录清楚,包括检验、检查的机构名称、日期、检查号、结果等资料;住院患者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留存。

三、互认条件: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四、不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已有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2、疾病发展过程中检验、检查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影响的;3、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4、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术前准备措施等);5、急诊、急救患者时;6、既往检验、检查结果时效性已过,难以对疾病诊断提供参考价值的;7、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是一种医疗服务体系中的管理制度,旨在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避免患者重复接受相同的检验或检查,从而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

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互认协议,明确相互认可的检验项目和标准,以及互认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患者需要接受检验或检查时,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互认协议,直接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已经完成的检验或检查结果,不再进行重复的检查。

该制度的优点包括:
1. 减轻患者负担:避免患者重复接受相同的检验或检查,减少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2.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减少了医疗资源的浪费,使得更多的医疗资源可以用于其他医疗服务。

3. 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加快了患者的诊疗进程,提高了医疗服务的效率。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
1. 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标准差异: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验或检查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互认的检验结果存在偏差或不一致。

2. 医疗机构间的信任度:医疗机构间的互认需要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但现实中不同医疗机构间的信任度可能存在差异。

3. 患者隐私保护:医疗机构间的互认涉及到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需要加强患者隐私保护的措施。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
1. 建立统一的检验或检查标准:通过制定统一的检验或检查标准,减少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标准差异。

2. 加强医疗机构间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建立医疗机构间的沟通机制和合作平台,加强医疗机构间的互信和合作。

3. 加强患者隐私保护:通过加强患者隐私保护的措施,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第一章总则随着医疗服务的不断发展,患者对医疗质量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这个背景下,建立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该制度旨在推动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目标本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患者能够在不同机构间获得连续、有效的医疗服务。

通过制度的实施,降低重复检查带来的经济负担,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

第三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同级医疗机构内的所有检查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等。

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医疗服务中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相关地方政府的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管理规范5.1 互认条件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需满足以下条件:- 检查检验项目必须在互认范围内。

- 结果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并符合国家标准。

- 互认结果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5.2 记录管理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

每一项互认结果都需在医院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包括:- 互认结果的出具机构名称- 结果的出具日期- 结果的有效期- 相关的患者信息5.3 质量控制为确保互认结果的有效性,各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质量控制活动。

包括:- 定期对检查检验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

- 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素养。

- 定期进行数据抽查,确保互认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操作流程6.1 申请互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应向接诊医生提出申请。

医生需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及互认条件决定是否同意。

6.2 结果获取同意互认后,患者应向出具原始检查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索取结果,并确保结果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和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互认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安庆地区人民医院及其他上级医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我院可以予以互认。

二、互认的项目和时限(一)临床检验类1.互认项目(1)生化: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葡萄糖(GLU)、尿素氮(BUN)、肌酐(Cr)、胆固醇(CHOL)、甘油三酯(TGL)、尿酸(URCA)、钾(K)、钠(Na)、氯(Cl)、钙(Ca)、磷(PHOS)、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2)血液分析:三分类、五分类项目;手工血细胞计数及分类;(3)骨髓穿刺、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无异议);(4)体液检查:胸腹水、脑脊液等各种体液及分泌物的常规检验;(5)免疫:乙肝两对半、甲肝HAV-IgM、HCV-IgG测定;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1)-(5)项检验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二)X线片(不含报告)互认1.互认项目(1)上述医院CR、DR甲级片;(2)上述医院螺旋CT以上档次的CT检查片;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检查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超声检查互认病种和时限肝囊肿、肾囊肿、脂肪肝;以上病种超声检查结果原则上一个月内检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不适合互认情况1.有动态变化的X影像检查图像。

2.透视检查、食道造影、胃肠造影、钡剂灌肠造影等。

3.已接受相关治疗的病例,治疗前相关检查不予互认。

4.临床医生根据病情变化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病例。

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4、急诊、急救患者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八、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病人诊治的,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是7 条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实施方案:1. 咱得先把标准统一起来呀!就好比大家都要走同一条路,那这条路的宽窄、标识都得一样嘛!各医疗机构不能各搞各的,得按照统一的规范来,这样结果互认才能靠谱呀!比如不同医院对于血常规的检测标准就应该一致,不然怎么互认呢!2. 信息共享可得做好啊!这就像是给医疗机构之间搭起了一座桥,能让信息快速通过!患者在这家医院做的检查,另一家医院马上就能知道,多方便呀!难道不是吗?就像患者在甲医院拍的片子,乙医院能瞬间获取到详细信息。

3. 质量把控得严格呀!这就跟造房子一样,质量不好那可不行!每个医疗机构都要对自己的检验和检查质量负责,不能出马虎呀!要是质量不行,还互认个啥呢!比如病理切片的制作,一定要精益求精才行。

4. 培训得跟上呀!医生们都得清楚互认的规则和要点,这就像战士要熟悉自己的武器一样!咱可不能让医生们两眼一抹黑呀!难道让他们瞎操作吗?可以定期组织相关的培训课程嘛。

5. 患者的参与也很重要哇!患者自己要清楚哪些结果可以互认,要主动跟医生沟通呀!这就像和伙伴一起合作,得双方都上心呀!患者别以为和自己没关系,这关系大着呢!比如说患者在转院时要主动告知已有可互认的检查结果。

6. 监管得有力呀!不能让互认工作乱套了,得有人看着才行!就像有个警察在旁边维持秩序一样。

要是没监管,那不乱了套啦!得定期对互认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呀。

7. 宣传也不能少哇!得让大家都知道有这么个好事,都积极参与进来呀!这就跟推广一个新产品一样,得让大家都了解它的好处!不然大家都不知道,怎么互认呢?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嘛。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真的太重要啦!做好了这些方面,就能让患者少折腾,医疗资源更好地利用,大家都能受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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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第一篇: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例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病例中暂存。

3同级医院、上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在做重复检查。

4、互认项目.(1)临床检查:肛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变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5、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检查的需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例中予以记载。

鉯急救的不受上述限制。

6、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例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7、临床医师对唯唯诺诺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唯唯诺诺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8、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的医生,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9、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发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第二篇: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广东省第二工人医院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目的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促进合理检查,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适应的范围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认可。

三、认可的原则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监察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3、同级医院、三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响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4、以下情形,不属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依据(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很大;(3)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

备注:上述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急诊、急救时不受上述限制。

四、管理办法(一)加强对临床医师的“三基三严”培训,不断提高临床基本技能,做到合理选择检查、检验项目,避免过度依赖仪器检查,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重复检查。

(二)做好对患者的宣传工作,对患者及家属要求复查的项目,应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项目(CT、MRI等大型医用设备等费用较高的项目)应由患者及家属签字认可。

(三)加强科间会诊管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杜绝同一检查、检验项目在我院的不同科室出具检查、报告的现象,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四)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检查,质控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抽查,加强对检查、检验质量的控制;检验科要加强室间和室内质控,切实保证临床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五)将同级和上级医疗机构的认可项目(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三类,每一类执行不同程度的认可方案,具体如下: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照片、图像)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等。

对于此类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我院给予认可;若我院对被认可的诊断报告有疑问或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由我院放射科医师出具会诊报告。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他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图纸等)。

对于此类项目,因影响结果的因素较多。

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可不复查。

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具有可观性的特点。

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

具体为:1、临床生化:总蛋白、糖化血红蛋白、元素测定等;2、临床免疫:乙肝两对半(肝功异常或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异常或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异常或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T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甲功(FT3、FT4、TSH);3、临床微生物: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4、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对于此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第三篇:关于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制度关于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各科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中关于“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有关要求,结合省、市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疗质量控制建设和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有效促进全省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降低患者的就医费用,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就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推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是节约医疗资源,保证医疗质量,减轻患者的就医负担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加强临床实验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控制,加大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来我院就诊的患者,如持有有效地上级医院或者同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接诊医师应当具实采纳,不得重复检查、检验。

但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对认可的上级或者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例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将复印件在病例中存放。

四、对患者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例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五、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检查的需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例中予以记载。

六、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发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的医生,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010年7月20日第四篇: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实施办法三级医院同类医学检查结果互认的实施办法2010年11月22日,鞍山市卫生局启动医学检查结果“同级互认”。

我院为同级互认医院之一,我院同类医学检查结果互认的实施办法如下:一、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原则:(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

以病人为中心,优化就医流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好处。

(二)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统筹兼顾,逐步推进。

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首先选择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和费用较高的项目,加强质控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认工作。

(四)改善服务,提升水平。

以开展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简化就医环节,推动医疗资源整合,加强机构间的技术交流和相互支持,提高临床检验、影像检查的整体质量与水平。

(五)知情同意,资料齐备。

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

须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验、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是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二是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七是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二、医疗机构互认的范围为鞍山市中心医院、鞍钢总医院、二院、三院、四院、铁西医院、双山医院、长大医院、曙光医院、中医院等市内10家三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海城中心医院、台安恩良医院、岫岩中心人民医院。

三、“同级互认”的24个检查检验项目20项临床检验项目: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固醇、甘油三酯、尿素氮、肌酐、钾、钠、氯、钙、磷、镁、乙肝两对半(5项)、丙肝抗体4项医学影像检查项目CR、DR平片诊断报告(平常说的X光片)、CT常规检查诊断报告、MR(1.5T)常规检查诊断报告(核磁共振)。

四、标识:“同级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的报告单上都会有一个圆戳,印着“医学检查结果互认用章鞍山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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