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成-薄荷醇项目和甲酚技术改造BHT精制项目环保预审的复函
安徽省环保厅2018年2月份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3.14
【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环保厅2018年2月份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
未按要求处置固体废物
来安县环保局对该公司未按要求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罚伍万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来安县环保局
4
安徽华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负责人:王国均)
废气污染
定远县环保局责令该公司按照环评要求,立即改造完善环保设施,对抛洒的粪便及时深翻作业,消除对周边环境影响。
定远县环保局
马鞍山市
贵池区里山街道
黄山市
9
黄山区乌石镇桃源润发兔业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汤爱平)
废气污染
黄山区环保局、黄山区农委和乌石镇政府商定:由乌石镇政府牵头对该农场进行搬迁或关闭处理。目前乌石镇政府跟踪该农场关闭和搬迁工作。
黄山区环保局
地区
序号
涉及企业及企业负责人
存在问题
处理情况
监管责任部门
备注
阜阳市
1
太和县大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反映问题不属实。
太和县环保局
2
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
投诉人反映问题不属实。
界首市环保局
滁州市
3
嘉吉动物蛋白(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Omar Byejed Sadeque)
开发区环保分局
池州市
7
贵池区牛头山镇长丰社区生猪屠宰户(业主:饶儒会)
废水污染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查处情况的函-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查处情况的函正文:----------------------------------------------------------------------------------------------------------------------------------------------------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查处情况的函环保部华东环境督查中心:交办的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信访件(华东环访转字〔2016〕85号)收悉,我厅即转安庆市环保局查处,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梅城镇彭岭工业园,专门从事专业内酯香料生产。
该企业现有2个项目,均履行了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手续。
二、现场检查情况2016年10月11日,环保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指出了企业存在优化废气处理工艺未履行报批手续,碱液喷淋系统采用人工调节pH值、系统运行不稳定,车间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不完善等环境问题。
2016年10月13日,安庆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厂界臭气浓度及非甲烷总烃等污染因子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2016年10月26日-27日,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再次连续两天对厂界臭气浓度及非甲烷总烃等污染因子进行了现场检测,监测结果也未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三、处理情况针对环保部指出的问题,安庆市政府立即责成市环保局进一步开展全面排查,彻底整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
10月18日,安庆市环保局制定了《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安排专人进驻该公司。
目前,该企业已全面停产,整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计划11月底前完成整改。
四、反馈情况安庆市环保局与投诉人电话联系,投诉人否认曾经投诉过,无法反馈。
——结束——。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信访问题查处情况的函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信访问题查处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皖环函[2017]594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信访问题查处情况的函皖环函[2017]594号环保部信访办:交办的关于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信访问题的信访件(信访编号:2017X0001050)收悉,我厅即转合肥市环保局查处,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庐江县龙桥工业园,主要从事硫铁矿采选、硫酸和磷铵生产。
企业法定代表人韦盛。
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于2015年11月矿山停产,2016年9月份企业全面停产。
该公司一期12万吨/年硫酸、10万吨/年磷铵生产线项目,二期12万吨/年硫酸生产线项目,50万吨/年硫铁矿采、选项目均履行了环保手续。
二、信访人反映的环保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信访人反映的是中远英特尔肥业有限公司(后改制更名为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磷石膏污染问题。
中远英特尔肥业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协议,将磷铵生产线产生的固废磷石膏堆放于龙桥镇“三角洲”,未依法进行申报登记且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庐江县环保局依法责令该公司自2009年7月磷铵生产线停产整治,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并限期清除了龙桥镇“三角洲”处堆放的磷石膏。
三、信访事项调查处理及污染治理情况2009年以来,信访人张兵多次向省、市环保部门反映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磷石膏堆放污染问题。
对张兵信访事项,庐江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协调会,指定由县矿发局、环保局及龙桥镇政府予以调查处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损害赔偿问题,经核实和评估后,多次与投诉人协调,但因与信访人张兵要求赔偿数额相差太大,协调未能达成一致。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对安徽安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3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对安徽安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3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皖环函〔2016〕949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对安徽安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3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皖环函〔2016〕949号有关市环保局:近期,省环保厅现场检查发现,安徽安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国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北控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突出。
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和《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皖环发〔2015〕49号)规定,省环保厅决定对上述3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
请你局对照督办事项(见附件),落实有关要求。
环境违法案件整改完成经你局预验收后,将解除挂牌督办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厅,并抄送省环境监察局。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局相汉宸黄平好联系电话:*************、*************(兼传真)附件:安徽安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存在的问题及督办事项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8月26日附件安徽安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及督办事项一、存在的问题该企业退城进园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酒糟板框压滤液经四效蒸发浓缩后进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实际在DDGS(饲料)生产工艺中部分回用、部分承包给安徽正盈生物肥料科技有限公司外运处置;废水总排口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总磷3.77mg/L,超标2.77倍,锅炉房边的雨水井内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859mg/L,总磷2.58mg/L;擅自停运锅炉水膜除尘和碱法脱硫设施;煤渣露天堆放,未采取防风抑尘措施。
二、督办事项请宿州市环保局:(一)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要逐一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落实责任。
整改方案经宿州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并于2016年9月10日前将审查同意后的整改方案报省厅备案。
安徽海华科技有限公司_招标190924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安徽海华科技有限公司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目录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2. 招投标情况:招标数量、招标情况、招标行业分布、投标企业排名、中标企业排名3. 股东及出资信息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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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安徽海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0814170J 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680814170法定代表人:解凤苗成立日期:2008-10-08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态:存续注册资本:13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开源大道36号营业期限:2008-10-08 至 /营业范围:1万吨/年3,4一二氯硝基苯、10500吨/年对(邻)氨基苯甲醚、1500吨/年间氯苯胺、28000吨/年盐酸、4000吨/年邻甲酚、1万吨/年间甲酚、1100吨/年对甲酚、800吨/年次氯酸钠、1万吨/年甲苯(回收)、200吨/年乙醇(回收)、硫代硫酸钠、二甲苯基醚、食品添加剂(2,6一二叔丁基对甲酚(BHT))、克利西丁、百里香酚、L-薄荷醇的生产、销售;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二、招投标分析2.1 招标数量企业招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12.2 企业招标情况(近一年)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解除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皖环函[2017]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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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解除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解除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皖环函[2017]288号阜阳市环保局:2016年5月,省厅检查发现,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存在有机溶剂回收项目未批先建,擅自投运;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通过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环境违法问题。
按照《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皖环发〔2015〕49号)规定,省厅于2016年6月27日对该企业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
2016年12月30日,该企业挂牌督办整改工作通过你局组织的预验收。
同日,你局报送《关于解除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挂牌督办的请示》(阜环函〔2016〕707号),向省厅申请解除对该企业的挂牌督办,并于后期补充了相关整改材料。
按照解除挂牌督办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厅对你局报送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根据资料审查情况,该企业制定了整改方案,有机溶剂回收项目环评文件已通过太和县环保局审批;规范了危险废物管理;进行了雨污分流改造,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检修;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技术改造,拆除了燃煤锅炉,投入使用2台天然气锅炉;整改了化工原料库存不规范问题,将叠氮化钠退回原生产厂家;经合肥工大天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企业污水总排口及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均达标;同时,该企业履行了你局和太和县环保局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太和县环保局将该企业通过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有关责任人实施了行政拘留。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皖环函[2017]1541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皖环函[2017]1541号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相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1. 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企业申请H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
2. 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上的使用企业申请HCFCs使用配额许可证。
3. 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含)以上的销售企业办理销售备案。
4. HCFCs原料用途使用企业办理使用备案。
5. 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办理年度使用备案。
受控用途主要指制冷、发泡、清洗行业。
6. 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办理年度销售备案。
7. 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8. 从事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分级管理权限(一)上述第1、2、3、4类企业在环保部备案;(二)上述第5、6、7类企业在省环保厅备案;(三)上述第8类企业在属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管控物质范围全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哈龙(Halon)、甲基溴、甲基氯仿(TCA)、四氯化碳(CTC)、溴氯甲烷、甲基溴八类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安徽省环保厅2016年12月份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

安徽省环保厅2016年12月份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正文:---------------------------------------------------------------------------------------------------------------------------------------------------- 安徽省环保厅2016年12月份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地区序号涉及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存在问题处理情况监管责任部门备注宿州市1灵璧县威科钓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红飞)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我厅已责成宿州市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依法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该企业废气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据《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同时,责成宿州市环保局依法对马辉钓具生产作坊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将该案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规定,对该作坊进行取缔。
蚌埠市2怀远禹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翠红)未批先建怀远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环境监察意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目前该公司已停止建设。
怀远县环保局阜阳市3太和县亿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昆)未批先建擅自生产太和县环保局于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停产并处以罚款。
目前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
太和县环保局4太和县皮条孙镇孙法庄塑料颗粒厂(业主:王其岗)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废气污染太和县环保局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停产,该企业厂棚及机械已拆除,原料已清理。
同时,皮条孙镇政府拆除该企业电路,清理该企业存货。
太和县环保局淮南市5淮南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庆)废气污染该企业已按淮南市环保局要求建设飞灰暂存密闭库,规范废水的暂存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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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成-薄荷醇项目和甲酚技术改造BHT精制项目环保预审的复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04.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成-薄荷醇项目和甲酚技术改造BHT精制项目环保预审的复函
蚌埠市环保局:
《关于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成-薄荷醇项目和甲酚技术改造BHT精制项目的请示》(蚌环字〔2016〕63号)收悉。
经研究,提出如下预审意见:
一、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蚌埠市东部城区整体搬迁至蚌埠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产品建设方案分别为年产10000吨L-薄荷醇、1000吨百里香酚和6300吨食品级BHT。
项目符合我厅皖环发〔2013〕85号文规定的预审条件、相关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定位等要求。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单位按照报批内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请你局督促项目单位严格履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三、你局要督促淮上区及产业基地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蚌埠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基地排水于2016年底前达到规划环评要求。
加强基地和企业环境监管,按照《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开展跟踪评价,进一步分析和评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