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案例

合集下载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审判长:廖婷陪审员:马晓瑜、董永攸书记员:吴雪娥公诉人:郝良辰辩护人:冯建成(庞世邦)被告:闫江南(纪慕芝)原告:黄佩文(张淑娥)证人:汪文燕(欧阳美)证人:许少先(郭美婷)证人:朱雁霞庭警:武方客串:刘孝强,陈志基,程伟茵,洛凤妹书记员(以下简称书):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到庭人员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法庭内所有人员必须关闭手提电话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四、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书: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经提到候审室,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简称审):[敲槌]开庭。

书:案件编号HCA10001,审讯正式开始。

传原告人纪慕芝,被告人庞世邦到庭。

审: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请你们分别陈述各自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及单位、住址?纪慕芝(以下简称芝):我叫纪慕芝,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花都律师所的见习检控官,现住广东花都大旺村。

公诉人(以下简称公):本人况天蓝,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花都律师所的律师,担任纪慕芝的法定代理人。

现住在广东花都二喜村。

庞世邦(以下简称庞):我叫庞世邦,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庞氏集团主席,现住在广东花都爱情别墅。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篇一:学生模拟法庭案例】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1:XXX五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韩流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韩流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被:韩流。

97年9月21日。

汉。

广东深圳。

在读小学六年级。

xx。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被:十月三十日。

审:XXX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XXX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XXX韩流偷窃一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假如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能够请求换人。

2.被告人能够自行辩护。

审:现在入手下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XXX起诉书被告人韩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XXX六年级,广东深圳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流伙同其他班学生XXX(已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XXX快乐园地处,趁原告韩流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流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究竟分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

案例2: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半决赛、决赛案例(含证据)

案例2: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半决赛、决赛案例(含证据)

第四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辛桐诉鲁中晚报社、国信银行鲁中分行生命权纠纷案半决赛、决赛案例(案例:P2-P5;证据:P6-P17)(注:本案例被告有两个,各参赛队可从被告中任选其一)目录(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 .. (3)(二)案情简介................................................. .......... ...... ...................... (3)(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情况:原告:辛桐(化名),男,八十四岁,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鲁中晚报社。

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任城(化名),社长。

被告:国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中分行(化名,以下简称“国信银行鲁中分行”)。

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代表人:张俊(化名),行长。

案情简介:死者辛汉(化名),男,1970年1月生,原为鲁中探路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市登山协会秘书长。

辛汉生前亲属主要有:父亲辛桐、妻子王慧、女儿辛兰(继承人王慧、辛兰已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参加诉讼)。

2010年,为迎接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在鲁中举行,经被告鲁中晚报社发起,并经鲁中晚报社、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及辛汉等方协商同意,决定举办“迎省运,鲁中人冲击世界第七峰”攀登尼泊尔道拉吉里峰活动。

被告国信银行鲁中分行为此提供资金赞助,并与被告鲁中晚报社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一份,同时制定了合作方案,约定由鲁中晚报对登山队的冠名仪式、攀登过程、返回过程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刊登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广告,并对其进行宣传展示,广告价格45.15万元(优惠后价格为19.9万元)。

2010年4月1日,鲁中晚报社为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出具发票,证明收到上述款项。

后鲁中晚报社将其中的10万元付给辛汉。

潍坊医学院第十四届模拟法庭

潍坊医学院第十四届模拟法庭

潍坊医学院第十四届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受害者家属以及代理律师入庭。

书:全体起立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在审判长、审判员坐下之后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受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已经到庭,被告人陆一、张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书记员入座)审:(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陆一、张二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由法警押解到庭并对其实施看守。

被告人戴手铐、脚镣等戒具的,先由法警解除其戒具。

)被告人陆一陈述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陆:我叫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奎文区潍州路102号。

审:被告人张二的基本情况?张:我叫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

审:被告人陆一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或被采取过强制措施?陆:无审:张二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或被采取过强制措施?张:无审:被告人陆一,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陆:属实。

审:被告人张二,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张:属实。

审:被告人陆一、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陆:收到审:何时收到?陆:2012年3月21日收到。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校园法治教育,我校特举办校园模拟法庭活动,选取了一起典型的校园霸凌案件进行模拟审判。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案由:校园霸凌案原告:小华(化名)被告:小李(化名)案情简介:小华,男,16岁,系我校高一学生。

小李,男,17岁,系我校高二学生。

2019年11月,小李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心生报复之意。

某日放学后,小李伙同其他三名同学,将小华带到学校附近的一处偏僻角落,对其进行殴打、辱骂,致使小华身上多处受伤。

事后,小华向学校反映此事,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校园霸凌。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2019年12月5日,我校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小华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小李及其法定代理人、学校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参加了庭审。

2. 法庭调查(1)原告陈述:小华详细陈述了遭受霸凌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过程、伤害情况等。

(2)被告陈述:小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承认错误,但辩称当时只是想教训一下小华,并非有意伤害。

(3)证人证言:案件发生后,有多名同学目睹了整个过程,他们纷纷出庭作证,证实了原告的陈述。

(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小华身上多处受伤,已构成轻微伤。

3. 法庭辩论(1)原告代理人:强调校园霸凌的危害性,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被告代理人:辩称被告有悔过之意,请求从轻处罚。

(3)学校代表:表示学校将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裁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法庭认为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校园霸凌,对原告造成了伤害。

考虑到小李有悔过之意,且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故判决如下:(1)被告小李赔偿原告小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2)被告小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学校对小李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的监管。

第四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参赛队员个人心得

第四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参赛队员个人心得

第四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参赛队员个人心得做优质量的先行者法学1201班殷丹丹【燕山夏·蝉鸣季·成功属于梦醒后挥汗如雨的人-----因为爱着,所以执着】最初涩涩涉过汤汤之明水,也曾疏狂饮过清冽之圣井,而最后直抵巍巍之燕山,心中已存一片明朗的天。

在燕山44度的暑热,以及不休的蝉鸣。

很多人留在这里,挥汗如雨,窗外是俗世繁华,窗内是学海无涯,他们为考研,为司考,为二专,为只要奋斗便触手可及的梦想。

而我们留在这里,是为了这次比赛。

生命不可抗拒,于是很多选择不得不做。

生命又厚爱有加,于是很多路,只要走过,即使荒芜,也会是人生里值得珍存的一道风景。

《廊桥遗梦》里的罗伯特说:“这样确切的爱,只有一次。

”模拟法庭竞赛又会有几次,于是坚定选择不后悔。

毛奇龄评《郑风·褰裳》里对爱情的执着:嗜山不顾高,嗜桃不顾毛。

最简单的道理说出最明白的真相:因为爱着,所以执着。

于是,在燕山的暑热以及无休的蝉鸣里,我们开始了我们的模拟法庭。

自接到比赛通知起,前前后后也有小半年了,这期间,有过忙碌,有过坎坷,但更多的是感动、感谢,更是感恩。

这一路上,我们经历了太多太多,不仅仅得到了理论知识的升华,更提高了我们这一队法学学子的实战能力,也让我们紧紧地团结在一起,学会用集体的智慧去应对难题。

前期的选拔过程中,我们在摸索中前进,尽管进度缓慢,但每个人都脚步铿锵。

更让我们感动的是,总会有老师在我们迷茫时给予指导,让我们不至于在自己狭隘的思维中徘徊不前。

后期的实战模拟阶段,我们坚持“一天一模拟”的原则,在这期间,我们会为一个争点而争论得面红耳赤,也都会在真正合乎实际的观点及分析面前折服,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团队的通力合作之下,我们去粗取精。

每一次的实战模拟都是我们团队提升凝聚力的过程,也是我们增加信心的必经之路。

【燕山秋·金属季·当华美的叶片落尽,生命的脉络才历历可见。

-------百舸争流,厚积薄发】张晓风在她的散文里说秋天有一种明朗的金属质感,我爱着这种金属质感,是一种只要积聚必会散发的底蕴,只要打磨必会璀璨的光芒,这种光芒与质感,不会欺骗。

大学生法律模拟法庭案例(3篇)

大学生法律模拟法庭案例(3篇)

第1篇模拟法庭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对个人名誉的影响日益增大。

本案例模拟的是一起因网络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旨在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让学生深入了解名誉权法律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20岁,某大学法学专业学生。

被告李某,男,22岁,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2019年3月,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了一条关于李某的不实言论,称李某涉嫌诈骗。

该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导致李某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遂向张某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20年5月,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诉讼请求:1. 判令张某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的行为;2. 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3. 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被告张某辩称,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言论是基于李某的行为而作出的,虽然言论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并非完全虚假。

张某表示,其在发表言论后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并对李某表示了歉意。

张某认为,其行为并未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调查:1. 法庭审理期间,李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网络上遭受的负面影响,包括网络评论、截图等;2. 张某承认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相关言论,但辩称其言论是基于李某的行为而作出的,并非故意捏造事实;3. 双方就张某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辩论:1. 原告代理人认为,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实言论,已经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被告代理人认为,张某的言论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并非完全虚假,且张某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实言论,已经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案例
2011年2月15日早6时刚过,山东东部黄海市东升肉店女老板吴某像往常一样,来到居民楼下车库中,驾驶宝来轿车缓缓驶出,此时,一辆摩托车突然驶至车前挡住去路。

只见后座的男子迅速跳下车,用小榔头一下便敲碎驾驶位一侧的车窗,伸手去抓放在方向盘前挡风玻璃下的女士包。

吴某死死抓住包不放,该男子猛烈撕扯吴某的头发,并往方向盘上猛撞,迫其放手后,跳上摩托车逃跑。

吴某迅速发动轿车追赶。

劫匪冲出小区院子后沿东西向大街逃跑,直行约150米后被吴某赶上,摩托车后座上的男子突然跳下车,摔倒后爬起向北侧小巷沿石阶路逃窜。

摩托车继续沿大街加速前行,吴某则紧追不放,及至与摩托车并行时向右打方向盘,逐步迫使劫匪靠近人行道路边石行驶。

在并行至距A5-N278号路灯杆(距吴某所住小区约500米,案发时该路未开路灯)约18米处时,摩托车突然摔上人行道,驾车劫匪被抛出,撞上人行道上的梧桐树,摩托车因惯性继续向前滑行10米,并撞倒一位行人。

吴某见状立即紧急停车并报警。

黄海市交警队接警后10分钟内到达现场,发现现场一年轻男子颈椎折断,已死亡,吴某当场指认其为骑乘摩托车抢劫她的男子;一男性老者仰卧于地,身着运动衣装,头下有血溢出,呈昏迷状,警方迅速将该老者送医院抢救。

经调查,该老者为本市某中学退休体育教师何某,62岁,当日出来晨练。

经法医鉴定,何某系因头部着地摔击,引发脑溢血。

进一步调查表明,何某曾有脑溢血发作史,此案中出血部位与前次出血部位相同。

虽经抢救,何某一直未苏醒,至今仍呈植物人状态。

现场勘验表明:该案中的摩托车系铃木豪爵EN125-3A型,该车后轮右侧面有强烈磨擦痕迹,系与人行道路沿石磨擦时形成,该车前轮右侧面则没有与人行道路沿石磨擦的痕迹。

吴某驾驶的宝来轿车位于摩托车前方10米路边,车型为2011款1.6L手动时尚型,车身没有与摩托车擦刮的痕迹。

由于夜里下过小雪,路面上有清晰车轮印。

摩托车摔上人行道前20米中,摩托车车轮印与并行的宝来轿车车轮印垂直间距在60—80厘米之间,摔出前3米内最近垂直间距为60厘米。

路沿石高20厘米。

根据宝来轿车现场刹车痕迹测算,宝来轿车当时车速约为100km/h。

吴某称,她每天早6时驾车去肉店作开店准备,当日她临时将8万元现金放在购物袋内,上面塞了一件毛衣,放在副驾驶位下方,没有引起劫匪的注意。

但她包内有到期的借据一张,还有一张她长期守号预定当日开奖的超级大乐透彩券。

当日下午3时,持劫得吴某女士包逃跑的年轻男子投案自首,退回劫得的财物,并交待了作案经过。

该男子名叫窦某,据其交待,窦某与同案犯即驾车的男子刘某经过多次踩点跟踪,发现东升肉店女老板吴某的上下班规律,并探知其每天一早要带大量现金去肉店,于是伺机行抢。

其在逃跑途中跳车逃走后发现刘某一直未能回来,后来得知其当场死亡的消息,便投案自首。

窦某称,他们劫得的女士包内有现金一百元,另有超级大乐透彩券一张,以及借据一张。

经查看,该借据载明费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30‰,借期一年,还款期为2011年2月15日。

案发当日,吴某发现该张超级大乐透彩券中奖100万元。

控方:吴某的追匪行为构成犯罪(须有明确的指控罪名)
辩方:吴某的追匪行为不构成犯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