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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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局关于印发《全区地税系统干部职工部队退役子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局关于印发《全区地税系统干部职工部队退役子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局关于印发《全区地税系统干部职工部队退役子女实行有偿转移安置的意见》的通知【标 签】有偿转移安置【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字﹝2004﹞272号【发文日期】2004-11-11【实施时间】2004-11-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近几年来,我区地税系统因受编制、专业技能等条件的限制未能接受部队退役士兵。

为了能够切实解决好地税系统干部职工部队退役子女的安置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退投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2﹞90号)精神,借鉴相关部门的经验,区局研究制定了《全区地税系统干部职工部队退役子女实行有偿转移安置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及时请示区局人事处。

2004年11月11日 全区地税系统干部职工部队退役子女实行有偿转移安置的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全区地税系统干部职工部队退役子女有偿转移安置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2〕9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偿转移安置的条件和范围 (一)有偿转移安置的对象为2000年以来(包括1999年年底)经批准退役并由部门正式安置到地税系统的退役士兵。

(二)父、母亲双方或有一方是我区地税在职干部、职工或离退休人员。

(三)已经在地税系统安排为协税员的退役士兵,不再进行有膛转移安置。

如果本人申请进行有偿转移安置的,必须解除与地税机关的协税员聘用关系。

(四)已经由组织在其他系统安置的地税系统干部职工退役子女,不属于有偿转移安置的范围(自谋职业者除外)。

(五)地税系统干部职工部队退役子女在自愿的基础上,一律实行有偿转移安置,逾期不办理者,今后地税系统不再承担安置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人分类管理【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发﹝2000﹞39号【发文日期】2000-04-10【实施时间】2000-04-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二○○○年四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境内各类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打击偷逃抗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地方税收规范化管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对各类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全区境内所在地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均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纳税人分类标准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条 分类管理以旗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分局为单位进行、遵循严格分类、公平税负、简便易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全区税收征管现状及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申报纳税等情况将纳税人分为A、B、C、D四类进行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分类标准㈠具备下列条件的纳税户,经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评定后,作为A类纳税人管理,在申报表右上角注明“A类”字样:⒈按期申报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换证、验证手续,按规定办理停业、复业手续;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⒊全年纳税申报准确率在98%以上,征期入库率(包括查补税款入库率,下同)在98%以上,查补税款占应纳税款2%以内;⒋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能按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及账簿,按照财力会计准则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记账凭证真实、合法、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2.09•【文号】国税发[2002]17号•【施行日期】200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原《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国税发〔2000〕210号)同时作废。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二年二月九日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为保证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正常运行,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设置及职责。

协查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使用、管理,由信息中心进行系统维护。

金税工程稽查部门的岗位设置及职责,是指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查系统所设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

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内地税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8〕10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契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契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第四条凡符合契税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一)减免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盟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二)减免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盟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三)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旗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第五条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该如实填写减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性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性质、用途、计税依据等进行严格审查核实,依法依规办理减免审批手续或上报至有权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的地方税务机关。

上报自治区、盟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相关材料包括: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审查呈报文件、减免申请表、纳税人性质证明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用途及符合减免条件的证明材料等。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代开发票管理【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发﹝2013﹞61号【发文日期】2013-05-20【实施时间】2013-05-2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发票管理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 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为规范全区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区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服务,根据《》(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函〔2004〕1024号)等相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二条 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发票应坚持自行领用开具为主、申请代开为辅的原则。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作为申请人代开发票。

第三条 未经旗(县、区)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国税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2010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是指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一)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电话簿记、外事活动安排、研究课题等;(二)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和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四)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六)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七)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八)税收数据处理分析报告;(九)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的相关情况;(十)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十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十二)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采购内容及信息;(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十四)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十五)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严格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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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信息反馈管理制度》的通知
【标 签】稽查工作信息反馈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字﹝2002﹞123号
【发文日期】2002-09-09
【实施时间】2002-09-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全区地税稽查工作信息通畅,根据区局党组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信息反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信息反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掌握和督导全区地税稽查工作及涉税大要案件查处情况,保证稽查工作信息的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政令通畅,有利于各级稽查分局之间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共同提高,进一步提高全区地税稽查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地税稽查部门。

第三条 稽查工作信息反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定期反馈主要通过稽查工作例会和稽查工作调度会的形式;不定期反馈主要通过涉税大要案件汇报及日常稽查工作信息反馈的形式,一事一报,重大、突发性事件随时反馈汇报。

第四条 稽查工作信息反馈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原则。

第二章 稽查工作例会
第五条 会议的召开和参加人员
(一)稽查工作例会根据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区局及稽查局的工作部署和稽查工作实际情况召开;
(二)会议参加人员为自治区地税局直属东、中、西部稽查分局、各盟市地税局税务稽查分局主要负责人,其他参会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根据情况可邀请自治区地税局局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及区局有关工作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
(二)总结全区地税稽查年度和阶段性工作,具体部署各项稽查工作;
(三)听取区局直属东、中、西部稽查分局及各盟市地税局税务稽查分局工作情况汇报;
(四)研究和改进全区地税稽查工作措施,对有关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五)分配落实稽查工作及大要案件查处任务;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会议的准备
稽查工作例会由区局稽查局负责组织、筹备、收集整理情况、研究确定议题、以书面形式呈局领导审签后召开。

第八条 会议的主持
稽查工作例会由自治区地税局领导或稽查局局长主持。

第九条 会议的时间
稽查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任务和情况变化可增减次数。

第三章 稽查工作调度会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和参加人员
(一)稽查工作的调度会议,根据区局稽查局的工作部署和稽查工作实际情况按东、中、西三片召开;
(二)会议参加人员分别为自治区地税局直属东、中、西部稽查分局、各盟市地税局税务稽查分局主要负责人,其他参会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根据情况可邀请自治区地税局有关处室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东、中、西部稽查分局及其辖区内税务稽查分局工作情况汇报,内容包括:
1、近期各项稽查工作完成情况;
2、查补税款入库和具体入库级次情况;
3、涉税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
4、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税政、征管等问题;
5、各项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6、人、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研究稽查工作措施,落实并对有关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稽查工作调度会由区局稽查局负责组织,筹备收集整理情况、研究确定议题,以书面形式呈局领导审签后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的主持
稽查工作调度会由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的时间
稽查工作调度会原则上每月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或同稽查工作例会一并召开。

第四章 日常稽查工作反馈
第十五条 日常稽查工作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对稽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及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区局重要会议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个时期的查补税款入库及其变化情况;
(四)查补税款入地方级库情况;
(五)重大偷抗税案件的查处情况;
(六)重大、突发性事件;
(七)查处后未处罚或未加收滞纳金的案件;
(八)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税收政策业务问题;
(九)日常工作动态、专项工作进展情况;
(十)较大项目财务开支;
(十一)人、财、物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十二)工作研究、建议、专题调研报告等;
(十三)区局直属东、中、西部税务稽查分局及各盟市地税局税务稽查局局长外出超过5天以上的。

(十四)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他需要上级及时掌握的情况。

第十六条 日常稽查工作反馈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东、中、西部税务稽查分局及各盟市地税局税务稽查分局负责。

第十七条 日常稽查工作反馈的方式
日常稽查工作反馈可采取一事一报方式:
(一)书面专报:需要区局书面答复及涉税大要案件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反馈;日常稽查工作完成情况及动态可通过简报、动态、快报、专报等形式进行反馈,要求每周一次信息快报,每月一次综合信息专报,每季一次工作总结;
(二)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可根据各地日常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需要,临时或专题听取情况汇报;
(三)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也可赴盟市专门听取日常稽查工作情况汇报,并根据需要对日常稽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要重视稽查信息反馈工作,加强对稽查住处反馈工作的指导,要把稽查信息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要设专人负责,要建立稽查工作信息反馈汇报登记簿,并接受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的业务指导、考核评比。

各地稽查工作信息反馈的时限和质量将作为区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例会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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