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中涉及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赵鑫|商事仲裁中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及实务处理

赵鑫|商事仲裁中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及实务处理管辖权异议是法律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不管是在法院还是在商事仲裁机构都会涉及到,虽依据都是《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但在实务处理过程中也有一定的区别。
一.《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从以上可以看出,管辖权异议有一点很重要,就是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且不要进行实体答辩。
法院和仲裁机构要对管辖进行审查,成立移送,不成立驳回。
如果未提异议,并进行答辩的,视为认可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二.商事仲裁机构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笔者以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例。
北仲《仲裁规则》第六条(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约定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依照上述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承认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当事人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本会或者本会授权的仲裁庭有权就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
(五)本会或者经本会授权的仲裁庭对仲裁案件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案件应当撤销。
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根据北仲《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通常的开庭审理提出异议的时间是首次开庭前,而且要用书面形式,如果未按规定提出的,视为认可北仲有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根据笔者之前代理过的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是可以在庭审中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这与法院的实体审理前要先审理管辖权异议,管辖权确定后才能进行实体审理是有区别的。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是否合法、公正。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种类、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可以包括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三、管辖权异议的种类1. 级别管辖异议级别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级别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2. 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地域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4)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3. 专属管辖异议专属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专属管辖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
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 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异议事项、理由和依据。
2. 审查与裁定受案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当事人是否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2)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
管辖权异议与主管异议之区分

管辖权异议与主管异议之区分案情简介:原告顾某诉称,其受雇于被告何某,因在受雇期间受伤,要求被告何某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其相关损失。
被告何某答辩称,其属于个体工商户,雇佣工人应当作为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故原告所诉法律关系,应当受劳动法律关系调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本案应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故被告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认为本案不应当由法院受理。
案件处理:当事人提交《管辖权异议书》后,法院未作出关于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民事裁定书,被告对法院该处理提出异议,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向当事人释明,管辖权异议系对法院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提出的异议,对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也不会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如果经过审理,确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会告知原告让其撤诉后另行申请仲裁或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分析: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我国的“管辖异议制度”是针对法院管辖权设立的,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尽管“管辖权异议”这一特定概念已经明确了异议的范围和对象仅限于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当事人将人民法院的主管问题与管辖权异议问题混为一谈,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区分,主管问题与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处理的关系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将法院受理范围与管辖加以区别。
受理范围即通常所说的主管问题。
主管问题所涉及的法院对某一争议能否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是审判权行使的外部关系问题,既包括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的非法律争议,也包括尽管可以行使审判权但却因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而对具体特定的争议排除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情形。
开庭时提出管辖异议怎么办

开庭时提出管辖异议怎么办
民事诉讼的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有很多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案件开庭的⽇期、时间、地点,那么开庭时提出管辖异议怎么办?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开庭时提出管辖异议如何处理
在法院开庭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是不受理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管辖权异议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百⼆⼗五条 ⼈民法院应当在⽴案之⽇起五⽇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起⼗五⽇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作单位、住所、联系⽅式;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联系⽅式。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起五⽇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民法院审理。
第⼀百⼆⼗七条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当事⼈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开庭时提出管辖异议如何处理”问题进⾏的解答,在法院开庭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是不受理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管辖权异议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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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5c0c09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0e.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As long as there are things you want to do and people you want to meet, don't think about the outcome, just runhar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议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议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限定的除外。
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所在地如果不在同一个地方,还有就是户籍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会导致很多的民事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尤其是被告方会认为原告方所提交的诉讼状的民事法庭根本就不具备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所以接下来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要先行,队伍是关键。
用法治政府来推动社会法治化,这需要广大公职人员具有整体法治素养,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纪执法从业人员。
要用法治思维方式产生的公务言行孜孜引导群众,严谨地对待处置利益诉求个体或群体,不让他们产生任何与政策法规相左的歧意,引导他们搜索寻找与政策法规相符的理由和条件;对符合条件要及时办理兑现,坚决防止“不闹不解决”的被动行为,防止无理取闹不良发酵。
法官说法:原告经法院释明变更诉请后,被告能否提管辖权异议?(2015)法客帝国
法官说法:原告经法院释明变更诉请后,被告能否提管辖权异议?(2015)法客帝国[原题]原告经法院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有无•作者|德彰法显[四川仪陇县人民法院]••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摘要: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明确了当事人诉讼请求主动变更的时限以及经法院释明被动变更后举证期限的重新确定,却没有关于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对方当事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直接明文规定,作者从实务经办案例中进行法理、法条阐释,认为应当赋予当事人答辩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案情】2015年8月11日,原告钟某某(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暂居地重庆渝北区)以被告蔡某某、顾某某(二人系夫妻,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曾于2013年8月9日、12月18日,201年1月19日向其借款共计1,904,672.00元人民币为由向仪陇县人民法院起诉,要去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
2015年9月25日,仪陇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发现其真实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基本事实是,被告蔡某某挂靠原告设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劳务公司)对外承揽工程期间,因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被债权人起诉后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扣划了博大劳务公司的相应款项。
嗣后,经博大劳务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博大劳务公司对二被告的该笔债权转让给了原告钟某某个人,为此二被告直接按博大劳务公司被法院扣划款项的时间分别向钟某某出具了借条,并于2015年3月30日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管辖法院为仪陇县人民法院。
为此,仪陇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5条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遂于2015年9月28日向仪陇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法院依法通知被告蔡某某、顾某某后,二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仪陇县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依法移交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分歧】本案原告经法院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能否提出•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仪陇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分析与对策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分析与对策[摘要]管辖权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民事案件审判权的基础和前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合法、正当地行使案件管辖异议权,有助于人民法院公正、合法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恶意滥用,给审判及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笔者结合当前审判实践中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实际情况,对如何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提出意见。
[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滥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管辖权异议,是国家法律赋予被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但在审判实践中,这项权利却被部分当事人恶意滥用,成为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的“合法利器”。
很多时候法官明明知道当事人就是滥用这个权利拖延诉讼,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因此也没有办法,照样得把所有程序走一遍。
这种权利的滥用不但造成了当事人的负累,同时也浪费司法成本。
一、管辖权异议在实践中滥用的特征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实施对遏制少数法院滥用管辖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审判实务中管辖方面的无序现象依旧种类繁多,形态各异:有违反级别管辖的,有违反地域管辖的,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双重违反的,也有违反移送管辖规定和滥用管辖权转移规定的。
[2]其中,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最为普遍。
所谓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指作为被告一方的当事人基于拖延诉讼时间的目的,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受理案件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利用诉讼法有关程序提起上诉。
有的时候被告一方当事人明知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仍提出异议。
而当事人提出异议一般不给出理由,仅主张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就算异议申请给出理由,也明显与事实不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川高法〔2017〕35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川高法〔2017〕35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经本院2017年12月12日第85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操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院。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一)规范。
要严格按照法律及本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查和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二)高效。
要切实提高管辖权异议的受理、审查、送达及移送等工作环节的效率;(三)依法严格规制当事人滥行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为。
一、管辖权异议的受理第三条【管辖异议权的告知】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审立案后随《应诉通知书》向当事人发放《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操作指引》,并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享有的管辖异议权;(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方式和条件;(三)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提交的材料;(四)滥行管辖权异议所应承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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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在我国确立了释明的概念,通过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使法官对释明从疑惑到领悟一路摸索,现已成了法官的一种义务。
而在释明过程中涉及管辖权异议的,且争议较大的是法官对案件法律关系性质的释明。
《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因此,在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李某与王某恋爱,李某计划与王某结婚,同时王某买房时,李某汇给王某100000元。
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李某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00000元。
王某则认为是赠送。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李某进行了释明,李某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法院重新指定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王某在法院告知后15天内以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不在该院管辖范围内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如何处理这个管辖权异议各个法官的意见也不一致: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即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机会,现提出已超过期限,法院不予审查,告知即可。
第二种意见:变更案由后即为一个新的案件,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移送;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法院采用告知形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第三种意见:如果释明引起管辖权变动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不能再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程序问题,处理不当涉及到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违法就要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引起重视,本人赞同并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后双方对判决均未上诉。
通过对个案的审理,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思考与探讨:一、首先应当明确管辖权与释明权、答辩期与举证期限、法律关系与案由的概念与关系:(一)管辖权异议: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分工和权限。
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地域管辖又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之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对不同的管辖规定了不同标准,并对不同的管辖之间的效力也作了规定。
2、管辖权与管辖权异议:管辖权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
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依照民诉法规定的管辖原则,确定对具体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一方对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权提出异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而“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应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
(二)释明1、释明权的概念:释明权,又称阐释权,是指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和缺陷,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
《证据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释明权被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也是为了克服诉讼效率低下、诉讼费用高昂等弊端。
对应当释明而没有释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而予以撤销。
2、举证期限:我国民诉法没有举证期限的规定,但并不排斥限时举证,举证期限是针对过去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而设定,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有当事人双方约定与法院指定两种形式,并充分体现在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上,将导致证据失权。
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三)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于2001年1月1日起试行,案由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变更诉讼请求,就涉及到案由的变更。
二、通过对不同意见的剖析,统一认识。
对上述案例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的三种不同意见中,持第二种意见的理由为:1、不同的案由确定的管辖原则是不同的。
案例中原案由属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变更后为不当得利纠纷,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则发生了变化,当然可以就新的案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2、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并未限制只能在案件受理后的第一个答辩期内提出,变更案由后应为一新的案件,应有新的答辩期。
持第三种意见的理由:释明变更案由后并不是一个新的案件,但如果导致管辖权从有到无,或者为专属管辖的,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分析三种意见的理由,需要澄清下列四个问题:(一)变更诉讼请求后是否作为一个新的案件,并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个案件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案由,法律关系性质变动,形成的是一个新的诉,很多法官就认为是一个新的案件。
但事实上一个案件形式上包括从起诉受理、送达起诉状副本到开庭审理、裁决的过程,变更案由后如何操作,如果还需变更方写诉状,法院再送达,应是一个新的案件,但这是程序问题,法律肯定会明确规定。
但《证据规定》只规定了举证期限,且当事人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变更是允许把原告的请求进行改动,原来的请求不存在了,这个案件的诉讼请求即是这个新的请求,而且法院最终确认的也只有一个案由,也就是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适用范围是事实不变,基于这一事实的法律关系只有一个,是客观存在,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案件仍只有一个事实、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案号。
经释明变更案由后重新给予举证期限,是因当事人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变动,给一方变更机会,也应当给予另一方公平的举证机会,使当事人澄清自己的主张,双方就原告最终主张的法律关系上诉辩,从而从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处理的公正。
因此,最多可以说从实体的处理上相当于一个新的案件,与真正新的案件是不同的。
一个案件只有一个答辩期,即收到副本后十五天内。
变更诉讼请求后给予的是举证期限,期间是不确定的。
管辖权异议作为一种程序装置在民诉法中加以规定,是具有严肃性,不能任意作扩大和缩小解释,只能在答辩期内提出,否则都视为超过期限。
(二)变更诉讼请求对管辖权原则、管辖权的影响。
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不同的案由有不同的管辖原则,这是正确的。
但管辖原则是针对一般情况分类规定,就法院行使释明权,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并不必然导致管辖原则的变动。
如同一类案由的变动,其管辖原则是不变的。
管辖原则与管辖权并不单一对应的,管辖原则不则并不必然导致管辖权的变动。
根据管辖原则有几个法院有管辖权,只存在当事人的选择问题。
而从民诉法的规定看,被告住所地是最一般原则,如果原告是向被告住所地以外的法院起诉,而变更诉讼请求后,根据案件性质原受理法院无管辖权,则存在管辖权的冲突,还有在涉及到专属管辖、级别管辖,也会导致管辖权的冲突。
但如果原告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即使变更诉讼请求,并不影响法院的管辖权。
上述案例即是该种情况,民间借贷纠纷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是从合同纠纷转变为权属纠纷,但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这二类案件均有管辖权,不存在管辖权异议。
(三)存在管辖权变动的情况下如何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情况,这是完全有可能。
所以第三种意见就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审查管辖权异议。
但他们疏忽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把管辖权异议这一固定的法律概念与对管辖权有异议等同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提出了异议,这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管辖权异议,而是实体处理上一种对法院释明内容的抗辩意见,因此不存在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如果正确,法院应当采纳其意见,是以主动审查移送的形式。
管辖权是程序问题,释明的内容是对实体的处理,应当服从于程序。
所以法院仍是释明,但内容是原告可以撤诉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起诉,或变更诉讼请求后要求法院移送,也可以坚持原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上级法院不会以原法院未释明而发回,因为原法院已尽了释明义务。
但法官在释明之前也应考虑到对管辖权的影响,与被告事先进行沟通,所以由被告来提出的情况也是少数。
应当重视的是法院在释明时发现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使原法院无管辖权,也不应主动移送。
虽然法院主动审查的移送没有时间限制,但因不同法院、不同法院对法律理解的差异,有可能会导致对同一问题认识的不同。
经一个法院释明后移送另一个法院,如果受移送法院不同意原法院的释明内容,则存在第二次释明,不仅会使当事人困惑,也会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怀疑,因为释明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法院的意志。
同时移送对受移送法院来说又是一件新的案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成为了原告的起诉诉请,成了法院在主动帮当事人打官司,有违诉讼风险的承担原则。
因此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选择。
(四)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是否都应作出裁定。
如前所述,管辖权异议是一个固定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内容:主体合法,即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时间合法,即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符合了这两个形式要件,才是一个有效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作实质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
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也一样处理,当事人又有了上诉权,使一些当事人利用它来故意拖延时间,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199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就本院对该案件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
”根据该批复精神,一个案件每个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机会只有一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放弃了异议权利,超过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没有效力的,法院不予审查,当然也不用作出裁定,也不存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剥夺,法院只要尽到告知的义务即可。
法院发现无管辖权,应裁定移送管辖,不受期限限制,但通常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实体上证据来判断。
有关管辖权的材料是与管辖权异议相联,超过期限对其材料是不审查。
而民诉法中的证据是来证明自己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因此法院指定的证据的举证期限都是针对案件的实体部分,所以管辖权的材料不能作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