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法规摘要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提高人民防空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人防建设活动,包括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设施设备维护、人防宣传教育、人防指挥通信等。
第三条人防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注重实效、提高效益;(四)因地制宜、创新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人防建设、维护人防设施、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一万五千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商场、医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确保人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防空地下室;(二)定期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三)保障防空地下室的通风、采光、消防、排水等设施完好;(四)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
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轻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人防工程权属是指人防工程的产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法律关系。
我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权属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二、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规定1. 人防工程产权(1)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防工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具体来说,下列情况的人防工程产权属于国家:1. 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2.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合资建设的人防工程;3.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合作建设的人防工程;4.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共同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
(2)人防工程产权的变更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防工程产权的变更,应当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防工程产权的变更包括:1. 人防工程产权的转让;2. 人防工程产权的分割;3. 人防工程产权的合并。
2. 人防工程使用权(1)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取得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防工程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 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使用权归国家所有;2.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合资、合作建设的人防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共有;3.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共同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共有。
(2)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变更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变更,应当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变更包括:1.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转让;2.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出租;3.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抵押。
3. 人防工程收益权(1)人防工程收益权的取得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防工程收益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 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收益权归国家所有;2.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合资、合作建设的人防工程,收益权归投资者共有;3.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共同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收益权归投资者共有。
人防安全管理制度

人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防空防灾防护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及其他人口稠密地区,在这些地区负责人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依据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人防安全管理要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辅,依法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异化防护。
第四条政府负责建立人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人防安全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部门协调。
第五条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人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人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条人防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预警预报、避险转移、防空防护等制度,提高社会应急管理水平和实战能力。
第七条人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建立城市人防指挥部,负责城市人防安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
第九条市、区、乡镇等政府应当建立人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机制。
第十条需要建立人防安全管理机构的学校、医院、社区、企业等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各级人防安全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人防宣传教育、应急预警、避险转移、防空设施建设等工作部门或者岗位,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二条组织部门要定期组织人防应急演练,检查人防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情况,提高人防能力。
第三章宣传教育第十三条人防安全管理机构要制定人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强人防安全知识普及。
第十四条在城市建设、规划、安置等领域,要加强人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并确保相关人员的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城市人防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特殊人群如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的人防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
第十六条人防安全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宣传栏等渠道,加强对人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四章预警预报第十七条建立城市人防预警预报机制,确保灾害、事故等情况及时有效的预警和预报。
第十八条各级人防安全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预警预报信息采集、传输和发布系统。
人防专业知识点总结

人防专业知识点总结一、人防基本理论1. 人防概念及作用:人防是指采取措施,组织和管理人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秩序安全的防空防护工程体系。
人防的作用主要是在国防体系中发挥其独特的功能,用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
2. 人防的主要任务:人防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军民融合体系,发挥军事力量的国防作用,有效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 人防的基本原理:人防工程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通过合理的规划设计,建设完善的人防设施,组织开展人防设备管理与维护,提高人防应急能力和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二、人防建筑设计1. 人防建筑分类:人防建筑根据用途和地理位置的不同,可分为地下人防工程和地面人防工程两大类。
2. 地下人防工程设计:地下人防工程是指建造在地下的人防设施,其设计应考虑地下压力、地下水位、地质条件等因素,保证其结构安全和功能完善。
3. 地面人防工程设计:地面人防工程是指建造在地面的人防设施,其设计应考虑地面敌情、城市规划、人口密度等因素,保证其有效防护作用。
4. 人防建筑设计原则:人防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保证其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结构稳固、防护效果显著、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三、人防设备管理1. 人防设备分类:人防设备主要包括人防门窗、空气净化器、报警器、灭火设备等,其功能是为人防工程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手段。
2. 人防设备采购:人防设备的采购应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保证设备质量,提高效能,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有效防护作用。
3. 人防设备维护:人防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对于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保护效果至关重要,应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四、人防应急管理1. 人防演练:人防演练是组织人民群众进行扑火、防毒、救援等培训锻炼活动,以提高人民自我保护、自我救援的能力。
2. 人防演练内容:人防演练内容主要包括人防组织、人防装备使用和维护、人防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
人防培训法律法规内容

法律法规1、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士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工程监理单位应中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6、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标准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7、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撤消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
民法典人防工程新规

民法典人防工程新规民法典人防工程新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人防工程的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是指以民防设施为主体的一种工程形式,旨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防御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等灾害事故的侵害。
下面将就民法典人防工程新规写出相关参考内容。
一、人防工程的定义及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3条规定:“人防工程是指国家建设的用于保护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免受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等侵害的设施、器材、装备”。
人防工程属于国家建设的一部分,其基本性质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权益免受侵害。
二、人防工程的内容及建设要求1. 基本设施建设:人防工程包括地下防空工程、地下掩蔽工程、防空警报设备等设施,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供电、给排水等系统。
人防工程应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具备抗击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等灾害的能力。
2. 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加强,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可操作性。
人防工程应定期进行巡查、维修和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状态,并及时更新和升级设备,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安全威胁。
3. 公众参与: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注重公众参与,包括公民的意见征询、参与决策和监督等。
公众可以通过询问、举报等方式参与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工程建设的公开公平公正。
4.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出资人、工程管理人员等。
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占用、盗用公共资源,违反施工标准和规定等。
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人防工程的权益保护1. 公众知情权:公众有权了解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进度、设备维护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便于公众监督和参与。
2. 人身安全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公民在人防工程中享有安全的权利。
建设单位应定期演练和检查人防工程,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
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摘要:一、人防法定指标的定义和作用1.人防法定指标的概念2.我国人防法规定的指标内容3.人防法定指标在国防和人民防空中的重要性二、兼顾指标的概念和特点1.兼顾指标的定义2.兼顾指标的主要特点3.兼顾指标与人防法定指标的关系三、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的实践应用1.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实践2.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中的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实践3.我国在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方面的政策举措正文: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人防法定指标。
本文将对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进行阐述。
一、人防法定指标的定义和作用人防法定指标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任务和目标。
我国人防法规定的指标内容主要包括人民防空工程的规模、防护等级、设备设施配置等方面。
人防法定指标在国防和人民防空中的重要性体现在:确保战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战争对国家和人民的损失;平时为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提供基础设施保障。
二、兼顾指标的概念和特点兼顾指标是在人防法定指标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建设、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多方面需求,实现人防工程的综合效益。
兼顾指标的主要特点包括:综合性,即兼顾人防工程在多个领域的需求;协调性,即兼顾指标要求各方面需求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可操作性,即兼顾指标能够在实际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得以有效执行。
三、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的实践应用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根据兼顾指标的要求,合理规划人防工程的空间布局,确保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协调。
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中,应根据兼顾指标的要求,提高人防工程的防灾减灾能力,为人防应急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推动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的有效实施,包括加大资金投入、优化政策法规、加强技术研究和创新等。
总之,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对于加强我国人民防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
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摘要:一、人防法定指标概述二、人防兼顾指标概述三、人防法定指标与兼顾指标的关系四、如何平衡人防法定指标与兼顾指标五、结论正文: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防工程在国防、民生、城市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这一背景下,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进行分析,并提出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人防法定指标概述人防法定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所规定的一套具体指标。
这些指标包括:工程质量、防护能力、疏散设施、物资储备等。
人防法定指标的目的是确保人防工程在战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人防兼顾指标概述人防兼顾指标是指在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除了满足法定指标外,还要充分考虑工程的经济性、社会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的要求。
兼顾指标包括:投资效益、就业带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
人防兼顾指标的目的是使人防工程在满足战时功能的同时,具有良好的和平时期效益。
三、人防法定指标与兼顾指标的关系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法定指标是兼顾指标的基础,只有满足了法定指标,人防工程才能在战时发挥应有的作用。
而兼顾指标则是法定指标的补充和延伸,它使得人防工程在满足战时功能的同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四、如何平衡人防法定指标与兼顾指标1.加强立法和政策引导,明确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的内容和要求,为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
2.优化人防工程设计,充分考虑战时防护与和平时期利用的相结合,实现一工程多用。
3.强化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法定要求,提高防护能力。
4.加大投入,创新融资渠道,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5.加强人防工程兼顾指标的落实,关注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五、结论人防法定指标和兼顾指标是衡量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人防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功能,发挥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
人防工程包括人防指挥工程、人防防护工程、人防配套工程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正常使用;(二)合理规划,充分利用人防工程资源,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益;(三)科学管理,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率,确保战时人防功能;(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责任制,保障人防工程的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人防工程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设计规范;(二)符合战时人防功能要求;(三)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使用;(四)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了建设任务;(二)人防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设计规范;(三)人防工程具备战时人防功能;(四)人防工程使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三)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人防工程的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保证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不得影响战时人防工程的使用;(三)加强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正常使用;(四)按照规定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摘要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市场秩序,提高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人防工程战时使用效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防护设备(指钢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阀门;(四)防电磁脉冲设备和设施;(五)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化设备是指人防工程用于避免和减轻核、化、生武器毁伤的各种设备,包括:滤毒通风设备、核化报警、监测、控制设备.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国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全国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二)指导各地开展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制定和发布工作;(三)对各地上报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进行整理、分析。
第六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管理办法;(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销售合同管理,做好销售合同的备案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制定和发布;(四)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基础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分析等相关制度;(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和规范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发布工作流程;(六)不断改进和提高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发布质量和水平.第七条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是为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制定提供基础资料的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信息价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二)按规定将销售合同备案,严禁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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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 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
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0]474号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济价费字〔2007〕52号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2、除1款以外的新建或翻建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市区每平方米1300元缴纳、各县(市)和长清区每平方米1100元缴纳。
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民用建筑,市区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5%,每平方米1300元缴纳;各县(市)和长清区按地面建筑面积的2.5%,每平方米1100元缴纳。
3、除1、2款以外的其它新建民用建筑,市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各县(市)和长清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以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