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顺逆流交易处理的解读

合集下载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顺逆流交易处理》第一年、第二年会计分录的推导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顺逆流交易处理》第一年、第二年会计分录的推导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顺逆流交易处理》第一年、第二年会计分录的推导《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顺逆流交易处理》第一年、第二年会计分录的推导①首先谈谈权益法的定义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方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权益法的定义表明,运用权益法的目标是通过调整投资账户来反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使得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相等,定义本身关注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整体的经营状况,而不仅仅只是其所实现的利润,这与成本法类似关注的子公司是整体的经营状况。

母公司对待这二者的处理本质上是一致的,无论是权益法、成本法均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这一账户将子公司、联营企业纳入到个别财务报表中,故在许多处理的细节、内在机理有相同和借鉴之处。

②在了解运用权益法核算的目的后(通过权益法,把在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中所拥有的份额,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项目纳入到集团实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来)可以得出权益法实际上是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一种工具,那么在权益法下顺流、逆流交易的如何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其核心思想是:借鉴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的抵消分录作为其要达到的效果。

然后考虑个别报表中已经作出的调整分录。

用最终的分录减去个别报表中已经进行调整的分录得出在编制合并报表中需要作出编制的调整分录。

个人觉得对于这部分处理的做法觉得比较合理和简洁。

我在学习过程中,通过假设对于这部分交易,均属于集团企业,那么就是集团企业内部的交易,那么无论这些货物是否出售,均需要将这笔因交易确认的收入、成本抵消掉。

然后再考虑,在这些货物未出售时体现为资产的虚增对应为长期股权投资虚增,那就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出售时体现为收益的实现,故调增投资收益。

【例】A企业于20×6年出资2000万设立B企业,A企业占B企业20%股份。

20×8年,A 企业将1250万元的存货销售给B企业,存货的成本为750万元的。

长期股权投资逆流交易和顺流交易浅议

长期股权投资逆流交易和顺流交易浅议

长期股权投资逆流交易和顺流交易浅议作者:辜剑花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07期【摘要】本文主要讲述长期股权投资在合营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当中有关逆流交易和顺流交易的抵销问题,同时包括投资方涉及合并报表的问题。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逆流;顺流;交易;浅议在新《企业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后续计量中,有关逆流交易和顺流交易的抵销问题经常困扰广大会计人员。

在此,笔者结合多年的教学经验帮助大家解除此困惑。

首先理解且概念什么是逆流交易和顺流交易。

简单地讲,投资方将存货等资产销售给被投资方的为顺流交易,反之被投资方销售给投资方为逆流交易。

在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核算中,经常会涉及到该逆流和顺流的交易问题,下面将通过举例的方式进行解析,逆流交易和顺流交易涉及的个别会计报表、合并报表的账务处理问题。

逆流交易涉及个别报表举例:例1:假定甲公司于2015年1月1日购入B公司30%的表决权股票,能够对该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假设甲公司购买该投资时,B企业各辩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2015年8月份,B企业将其成本为800万元的库存商品销售给甲公司,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甲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仍然持有该存货,即全部未对外出售。

现在假定B公司2015年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影响。

要求,请做出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账务处理。

解析: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规定,此题涉及的是逆流交易。

在2015年末,甲公司仍然未对外出售,因此内部虚增的部分需要进行抵销处理。

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抵销原理。

假定:A对B投资40%,B企业的股东有两位,即A占40%,另外有一甲股东占60%,这就意味着A对40%的A交易,A对60%的甲在进行交易,显而易见A在对40%A自己进行交易,所以自己赚自己的钱必须进行抵销,否则出现重复现象。

因此对上述例题进行账务处理时,首先甲公司按被投资方账面净利润确认并作账: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万元贷:投资收益 600万元由于B公司2000万元的净利润中含有200万元净利润是内部交易,200万元的净利润对于投资方甲公司来讲,占有60万元,因此要抵销该60万元。

顺流交易:第八章 会计-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顺流和逆流交易为什么需要抵消 顺流交易

顺流交易:第八章 会计-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顺流和逆流交易为什么需要抵消 顺流交易

顺流交易:第八章会计-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顺流和逆流交易为什么需要抵消顺流交易话题:顺流交易陈老师损益问题1:个别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权益法时,为什么顺流和逆流交易均需要抵消,请教陈版,长期股权投资顺流、逆流交易问题陈老师,您好~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中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是基于什么考虑要做这种抵销,为什么抵销时此未实现内部损益按投资方持股比例进行抵销,而不是按照全额进行抵销,搜索了一下您以前解答的关于顺流逆流交易的帖子,您详细解答了顺流、逆流交易在合并报表层面抵销的问题,受益非浅。

谢谢您!chengyiwei回复楼主 yuanhang0000 的帖子个别报表层面对权益法下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主要的考虑是使得此时的权益法核算体现“完全权益法”的特征。

所谓“完全权益法”,是相对于以往传统的权益法核算而言的,其主要特征是:(1)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和其他权益变动,需调整投资取得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帐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之后,再进行按比例的权益法核算;(2)对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交易导致的期末未实现损益按比例抵销。

以往较早以前(2004年及以前),国际准则没有禁止在单体层面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此时在个别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中也需要进行这样的抵销处理。

2005年以后,国际准则不再允许在个别报表层面进行权益法核算,只允许把权益法作为合并报表中的“单行合并”方法保留,所以目前在国际准则下已经不需要作这样的调整。

但这种个别报表层面的完全权益法在目前的中国准则下仍然保留。

其他回复:权益法的划分:?2007年执行新准则之前,由于没有公允价值的概念,中国的权益法是没有公允价值和内部交易损益的调整,称为“简单的权益法”;?仅仅将公允价值影响因素考虑近来,我们称之为“购买法下的权益法”; ?将公允价值和内部交易损益的全部考虑的话,称之为“完全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逆流交易及顺流核算的浅析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逆流交易及顺流核算的浅析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逆流交易及顺流核算的浅析作者:吴永丽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11期摘要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一般认为权益法可以更好地反映投资方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中享有的份额,但权益法也存在自身缺陷。

本文主要讨论了权益法的涵义与适用范围,权益法下顺流与逆流交易的会计处理思路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会计处理一、权益法下的顺流与逆流交易的会计处理1、顺流交易的处理权益法下在计算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时,应将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顺流交易或逆流交易的不同形式进行抵销。

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被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

在顺流交易下,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获得一部分利润,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2010年甲公司将一批成本为100万元的存货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2010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

甲公司在计算2010年度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当将从乙公司处获取的资产转让收益20万元按照持股比例扣除为:(200-20)€?0%=36万元。

甲公司所作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6万元;贷:投资收益36万元。

这样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资产转让收入在甲公司,乙公司2010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并不包括20万元的资产转让收益,从乙公司的净利润中将其扣除不符合经济实质。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甲公司利用其对乙公司的重大影响,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取得营业利润,很可能正是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的目的,也是甲公司取得投资收益的形式,反而不应当冲减。

(2)即使是必须调整,也应当调整甲公司的营业收入,而不是投资收益。

甲公司计算投资收益时,从乙公司净利润中冲减4万元的理论观点在于:在该笔交易给乙公司造成的资产价值“虚增”4万元的潜在“损失”中,甲公司应当按照持股比例承担20%的份额,剩下80%由于转嫁给其他股东而无需调整。

会计理论角度理解顺逆流交易

会计理论角度理解顺逆流交易

从会计理论角度理解长期股权投资中逆流、顺流交易的本质。

理解:权益法实际上就是简化的合并报表,它已经把对被投资单位的关系看作是一个整体了,只不过没有像合并财务报表那样作全方位的合并和汇总。

这里面的很多思想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合并的思想。

权益法不符合法律理念,但是权益法的核算是英美法系中实质重于形式要求的具体体现。

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虽然《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并没有将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下不赘述)纳入合并范围,但是本质上,通过权益法核算后,联营企业净资产和净利润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份额已经通过计入投资企业会计报表的形式计入了投资企业所属集团的合并报表,这种“计入”与子公司并入合并报表不同,区别在于,后者是通过资产、负债的方式加入合并报表,而前者是以净资产和净利润的方式“潜入”合并报表。

既然如此,那么联营企业之间交易产生的“内部未实现损益”理所当然也应该抵销,否则就会虚增资产或利润,并且抵销的原理跟母子公司抵销的原理基本一致,但是有两点不一样:首先,不管持股比例是多少,子公司是全额进入合并报表的,而联营企业只是部分进入合并报表,因此需要视情况乘以持股比例;其次,由于子公司是以资产、负债的形式进入合并报表的,抵销时应将母公司的报表项目和子公司的报表项目抵销,而联营企业报表项目并未进入合并报表,因此,“抵销”的时候不能“抵销”联营企业报表项目,只能抵销其对投资方的影响,因此,这就不能称之为“抵销”,只能是“调整”。

理解了这个问题,我们就很快能理解顺流、逆流交易下编制合并报表时的这两个调整分录。

下面举例说明:顺流交易下的调整:假设A公司拥有一个联营企业B公司(持股比例为30%)和一个子公司C公司。

A公司将100万元的存货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B公司,期末B公司未将该存货对外出售。

A公司出售给B公司存货这一事项产生的内部未实现损益在A公司个别报表上体现为收入120万元和成本100万元的差额,在B公司报表上体现为存货,根据上述分析,该项存货形式是不直接进入合并报表的,无法像母子公司那样抵销,因此只能调整该交易对A公司的影响,而这个影响,就是A公司确认的成本、收入和A公司在按照B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时少确认的投资收益6万元(20×30%)。

论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的顺流、逆流交易

论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的顺流、逆流交易
确认 应享 有 或应 分 享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损 益 时 ,与 联 营企业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发生 的 未 实现 内部 交 易
益 时 ,应 抵销 该 未 实 现 内部 交 易 损 益 的影 响 ,同
时调 整对 联 营企 业 或 合 营 企 业 长期 股 权 投 资 的账
面价 值 。
法计 算确 认应 享 有 联 营 企 业 或 合 营 企业 的投 资损
表1
顺 流 交 易 : 甲公 司 出售 给 乙公 司
个别 报表 :
( 其 中上半 年亏 损 4 0 0万 元 ) 。
( 1 )2 0 1 3年 的会 计 处理 ( 详 见表 1 )
逆 流 交 易 : 乙公 司 出售 给 甲公 司
甲公司如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在合 并财务报表 中对该未实现 内部 甲公司如果有子公 司 , 需 要编制合 并财务报 表的 ,在合并 财务
●业 务技 术
2 0 1 5 年 第5期
论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中的顺流 、逆流交 易
。湖 南财 经 工 业 职 业技 术 学 院 赵 文 伟
2 0 1 4年 3月 1 3 日,财 政 部 印 发 修 订 后 的 《 企业 会计 准 则第 2号 —— 长 期 股 权投 资》,新 长 期股 权投 资 准则 第 十 三 条 明确 规 定 ,投 资 方 计 算

1 0月内部交易资料如下 :
1 . 甲公 司 将 其 成 本 为 6 0 0万 元 的某 商 品 以 1 0 0 0万元 的价 格 出售 给 乙公 司 ,乙公 司 将 取得 的
商 品作为存 货 。至 2 0 1 3年 资产 负债 表 日,乙公 司
仍未 对外 出售 该存 货 。 2 . 乙公 司 将 其 成 本 为 6 0 0万 元 的某 商 品 以

长期股权投资顺流逆流交易,大家都是怎么理解的

长期股权投资顺流逆流交易,大家都是怎么理解的长期股权投资顺流逆流交易,大家都是怎么理解的官方说法很麻烦的呢!简单说,顺流——就是你投资了一个企业A,然后你有一天把你另外的资产(比如公司B的股权)卖给A,A给你钱;逆流——企业A卖给你东西(例如子公司股权啥的),你把钱给公司A(之前你已经往A投了很多钱了).逆流交易为什么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1.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原则;2.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原则;长期股权投资内部交易投资方(合并报表)卖给被投资方即顺流交易那对于投资方来讲报表上的库存商品已经没有了增加的是收入成本所以是调整收入成本反之逆流交易对于投资方来讲采购商品增加的是库存商品所以合并时调减存货长期股权投资一直理解不了怎么办一、定义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待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二、基本特点1.长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或持有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2.利险并存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3.禁止出售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

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抵销分录的理解

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抵销分录的理解逆流交易: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存货顺流交易借:营业收入贷:营业成本投资收益您能告诉我,在个别报表中,发生内部交易的话,为什么要进行损益调整吗?(请思考清楚后,再往下看,这样思路会更清晰。

)比如您是一个公司,我也是一个公司,您对我拥有30%的股权,即您是权益法合算,对吧。

这时候我们之间产生内部交易了,有虚增的利润。

因为这虚增的利润,所以要调减,即少确认投资收益,这个能理解的,是吧。

同时,您还有子公司,年末您要编制合并报表,将您和您的子公司看成一个整体的话,那么原来您对我的30%的控股权,就相当于您和您的子公司组成的整个集团,对我有30%的股权,你们整个集团与我发生了内部交易。

以上所说的,都能理解吗?下面要来一个难一点的问题了。

现在不考虑集团的事,也不考虑内部交易,假设没有内部交易,我实现净利润,您权益法核算,要做如下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这个分录,您有没有觉得奇怪?我实现净利润,我又没说给您分钱,您为啥要确认投资收益呢?想一想金融资产那一章,都是即将收到钱,即对方宣告发放股利,或有利息收入,才确认投资收益的。

为啥要做这个分录吗?而且投资收益的对应科目是长期股权投资。

(请思考清楚后,再往下看,这样思路会更清晰。

)虽然我没说分红,但是您是我公司的股东,那么净利润最终是要结转到本年利润,最终要分给股东的。

所以即使我没宣告分红,但是从公司分红,是股东的权利。

所以我实现净利润,就相当于您的长期股权投资增值了。

权益法核算,就相当于一个心急的人,赶紧将这个长期股权投资增值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即: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所以呢,如果有内部交易而产生虚增的利润,这时候要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

即所谓的损益调整。

下面假设内部交易是顺流交易,即您卖货给我。

但是呢,这个损益调整,其实并不太合理。

为什么呢?因为我确确实实实现了净利润,如果年底要将实现的净利润全部分给股东的话,您实实在在能拿到净利润的30%,而由于内部交易的原因,您确认的投资收益其实是小于净利润的30%的。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逆流交易的处理原理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逆流交易的处理原理在了解前文述及的三个会计理论的基础上,再来探讨一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逆流交易处理,按照准则规定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与投资企业之间发生的逆流交易也不应确认交易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部分,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投资企业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项目进行调整,抵消有关资产项目中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部分,并相应调整对联营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跟前文一样再结合一个简化案例说明:假定甲公司2015年1月取得乙公司20%的股份,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取得投资日乙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当期乙公司将成本60元的商品以100元的价格销售给甲公司,截止2015年末未对外销售,乙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240元,出售的资产不构成业务。

假定甲公司不需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依据准则要求,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A、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0.2=48贷:投资收益 240*0.2=48在完全权益法下甲公司还需将与乙企业的未实现内部交易予以抵消,即:B、借:投资收益 40*0.2=8贷:长期股权投资 40*0.2=8从AB两笔分录的结果看,表面上与上一篇顺流交易下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没有什么区别,但此时会计科目所代表的意义不同,抵减的投资收益8元属于乙公司由于甲公司之间的交易虚增的利润,而抵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代表的是甲公司账面存货中虚增的资产金额,这里之所以是20%比例是由于从交易实质上看,乙公司形成的40元利润中有20%部分属于甲公司自己与自己的交易,相当于甲公司多付出一部分资金后又通过投资收益赚取了自己的钱,如果不予以抵消会造成整个资产实体的虚增,而其余32元属于甲公司与其余80%股东的交易,并不属于自己与自己交易的范畴,因此可以全部确认。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中逆流、顺流交易会计处理的理解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中逆流、顺流交易会计处理的理解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消。

即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予抵消,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消分为顺流交易与逆流交易。

顺流交易是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

一、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抵消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

以2013年注会教材【例4-8】为参考,甲企业于2007年1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

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2007年8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某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

至2007年的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

乙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为 3200万元。

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甲公司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07年净损益时,应将乙公司的净利润调整为2800万元【3200-(1000-600)】,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800×20%)560贷:投资收益560 进行上述处理后,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贷:存货(400×20%) 80假定在2008年,甲企业将该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因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甲企业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08年净损益时,应考虑将原未确认的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计入投资损益,即应在考虑其他因素计算确定的投资损益基础上调整增加80 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顺逆流交易处理的解读在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公布以后,财政部会计司陆续出版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2008和2010三个版本,期间持续发布了4个解释公告,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处在不断调整修订之中。

其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中涉及的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在一开始发布的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并未明确。

在2007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中明确了这一问题。

在随后出版的08年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并通过示例说明了顺流、逆流交易的处理。

可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在此处的示例及其处理都是原则性的,并未深入分析其背后的逻辑并进行细致的解释。

由于其处理的复杂性,成为会计处理中公认的一个难题,令诸多会计从业人员和学习者十分困惑。

由此,笔者通过理论与实例两个层面对该项会计处理进行的解读,希望能有助于大家理解和掌握此处的处理方法。

一、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原则及其制定原因(一)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原则为了理解该处理原则,需要先理清一个概念——权益法。

所谓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反映其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占有的份额的一种会计方法。

具有四个特点:1.投资企业按照其占被投资企业的投资份额,将被投资企业所实现的净利润或所发生的净亏损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投资亏损。

2.被投资企业宣告或发放的股利,不是投资企业的收入,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投资的部分清算,即当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收到股利时,应减少其投资的账面价值。

3.投资企业在合并之后要调整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计算被投资单位调整后净利润,并在其账上逐期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份额4.投资企业还需要调整抵消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内部交易中未实现损益或推定损益,并也在其账上逐期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份额如果是只具备第1、2点的权益法,被称为简单权益法;如果同时满足1、2、3点则被认为是购买法的权益法;而如果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点,则是完全权益法。

在财政部会计司出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讲解”)中,明确述及了该事项的处理原则应该是按照完全权益法处理。

会计准则讲解中指出,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

即,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同时,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仅仅是投资企业或是纳入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

应当注意的是,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也包括逆流交易(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

对于顺流交易中产生的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同时调整对联营、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对于逆流交易,也不应确认联营、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也应同时调整对联营、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而如果投资企业还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需要进一步的处理。

在顺流交易时,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投资收益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调整,抵销有关利润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在逆流交易时,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原则制定原因的分析在分析准则制定原因之前,先需要对于实体理论(Entity Theory)进行基本的了解。

因为这是顺逆流交易会计处理的一个理论基础。

实体理论最早由美国会计学者莫里斯·穆尼茨(Maurice Moonitz)提出,并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实体理论》(The Entity Theory of Consolidated Statements)中作了全面的介绍。

其核心就是要将与母公司有关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等作为一个大整体来反映,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整个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而编制的,它们应该是服务于企业集团的所有股东(包括机构或者个人)的,而不仅仅是母公司。

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虽然并没有规定要将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但是可以发现,通过对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权益法处理后,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已经进入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相当于实质上与投资企业编制了投资企业层面的合并财务报表),同时通过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计入了所属集团财务报表,相当于实质上也并入了集团层面的合并报表范围。

那么,我们就可以明确,既然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计入了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实质上与投资企业编制了投资企业层面的合并财务报表,那么他们之间的交易也应该按照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一样进行抵消。

我们都知道,之所以要求母子公司之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抵消内部交易,就是为了防止母公司通过与子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来虚增或者隐瞒利润,粉饰财务报表。

因此可以分析得出,之所以要求抵消与联营、合营企业内部交易中的未实现损益,也是为了真实反映包含了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的实体的真实财务状况,不然可能会虚增该实体的资产或利润。

例如,在顺流交易中,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以非公允价格出售商品增加投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进而增加了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但因为最终不需要与联营、合营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部分虚增的利润并没有被抵消;在逆流交易中,投资企业可以让被投资企业以非公允价格向自己出售商品,虚增联营、合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上的利润,进而虚增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也因为最终不需要与联营、合营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从也可以虚增投资企业的净利润。

综上分析,准则制定者之所以要求抵消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其背后的一个根本出发点是防止投资企业通过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粉饰报表。

二、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的实例解读在前半部分从理论层面论述了我国准则是如何规定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原则的,也分析了之所以做出这样规定其背后的原因。

那么下面,就结合具体实例详细解读该项会计处理。

(一)逆流交易的实例分析解读【例1】甲企业于2011年1月取得乙企业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2011年8月,乙企业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某商品以1 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

至2011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

乙企业2011年实现净利润为3 200万元。

为简化起见,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我们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1.先假定甲企业没有其他子公司,无需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第一步,先不考虑内部未实现损益,进行正常处理:A:借:长期股权投资640万(32 00×20%)贷:投资收益640万(32 00×20%)第二步,根据准则规定,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B:借:投资收益80万(4 00×20%)贷:长期股权投资80万(4 00×20%)对于这两步会计处理,可以进行如下分析:首先,为什么只是按照20%进行抵消而不是全额抵消?在此例中,乙企业取得的净利润中有20%应归属于甲企业,当然这里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也应有20%归属于甲企业(因为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最终就包含在乙企业的利润中),而这20%应归属于甲企业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实质上相当于甲企业先自己出高价购得存货(这个“高价”是指相对于存货的成本600而言),再通过投资收益增加弥补自己之前所出的高价,本质上甲企业通过“投资收益”自己赚取了自己的钱,除了粉饰报表没有其他意义。

而对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属于乙企业的其他股东的份额,并不属于甲企业自己与自己交易的范畴,甲企业个别财务报表是可以确认的。

因此,此处只需按照20%进行抵消而不是全额抵消。

其次,说明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分录的意义。

为此,首先需要引入一个概念:单行合并(One-line Consolidation)。

所谓单行合并是相当于完全合并而言的。

按照实体理论的要求,必须把包含联营、合营企业的部分都纳入广义合并范围,可是联营、合营企业因为对其没有控制,不能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常规方法处理(即把联营、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等并入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并抵消损益,以形成合并财务报表),而只能通过单行合并方式进行处理。

即,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合并后整体资产的增加或减少,不能直接增减相应的资产,而只能通过对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式进行反映(例如,联营、合营企业净资产增加了100万,投资企业持股20%,那么投资企业只能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调增20万来反映整体资产的增长,而不能调整具体的资产项目)。

而对于整体资产的虚增,也只能通过抵消长期股权投资来进行反映,而不能抵消具体的资产项目;同理,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合并后整体利润的增加或减少,也只能通过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账面价值的调整进行反映(例如,联营、合营企业利润增加了100万,投资企业持股20%,那么投资企业只能通过对投资收益调增20万来反映整体利润的增长,而不能调整具体的损益项目)。

而对于整体利润的虚增,也只能通过抵消投资收益来进行反映,也不能抵消具体的损益项目。

由此形成一个已经抵消了与联营、合营企业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

在此例中,我们也需要把甲企业与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企业观察。

可以发现,在此项交易中,整体企业利润虚增80万,根据单行合并要求,甲企业只能把投资收益调减80万。

另一方面,整体企业中存货的价值虚增了80万,根据单行合并要求,也只能通过抵消长期股权投资80万来反映整体资产的虚增。

经过抵消内部未实现损益后,甲企业资产增加金额为560万,利润也只增加了560万,都没有出现虚增。

从本质看,抵减的长期股权投资80万,正是甲存货虚增部分金额80万;抵减的投资收益80万也恰是乙企业利润虚增部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