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管的 中央 企业 ,不 适用 本通 知 的相关 规定 。 九 、中央企 业 应 当在 每 年 度 1 3 月 1日前 , 将 本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的企 业 国 有产 权 协 议 转让 事 项
二、 中央企 业在本 企业 内部实 施资产 重组 , 转让 方 和受 让方 均为 中央 企 业及 其直 接 或 间接全 资 拥有 的境 内子 企业 的 ,转让 价格 可 以资 产 评估 或审 计 报告 确认
或 间接 全资 拥 有的境 内子企 业 的 ,转让 价 格 须以 资产 评 估报告 确认 的净 资产值 为基 准 确定 。
三 、 由中央 企业 批 准或 依法 决 定的 国 有产权 协 议
转让 事项 ,资 产评估 备案 由中央企 业 负责 。
以审计 报告确 认的净 资产为基 准确 定转让 价格 的 , 应 当采用 由专 业机 构 出具 的上 一会 计年 度 的年 度 审计 报 告或最 近 时点 的审计 报告 。 四、中央 企业之 间 、 中央企业 与地 方 国资委监 管企 业之 间协 议 转让 国有 产 权应 当 符合 各 自主业 范 围和 发 展战 略规划 , 利于做 强主业 和优化 资 源配置 , 符合 有 并 36 0 号文件 相关规 定 。 让事 项 由中央企 业报 国务院 国 转 资委批 准 后实施 。
●
一
目 匕. ]
国资发产权 10 0 号  ̄ 1 ]1 2 1
各 中央企 业 :
五 、各 中央企 业要严 格执 行相关 法律 、 法规 及 国务院 国资 委关于 企业 国有 产权 转让 的相关 规
为 了推 动 中央企 业 国 有产权 重 组整 合 ,减 少企 业
管理 层级 , 缩短 产权链 条 , 顺产 权关 系 , 高资 源配 理 提
企业国有产权界定法律观点探讨

企业国有产权界定法律观点探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明晰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国有资产进入市场交易和国家出资企业改制成功的前提与保障。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含义,确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权,界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该部法律的实施对企业国有产权界定制度带来了新的思考。
本文就国有产权的界定、国有产权界定的主管部门及国有产权纠纷诉讼主体等问题谈点看法。
一、企业国有资产、国有产权及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将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适用范围,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这一规定体现了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两大特证:一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
出资人是国家,只有国家向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才是本法适用的对象。
国家出资除了是以资本的形式向企业投资,通过资本经营,取得盈利,实现资本的增值,还包括国家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些都属于国家对企业的投资。
二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将企业国有资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加以区别,出资人将其财产投入到企业后,这部分财产就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对该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不再对其出资的具体财产拥有所有权,它的出资财产已转化为权益,它对企业享有的是出资人权利,体现为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2003年,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主要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2003年5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实施,关于国有产权界定问题,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近年来,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成为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国家所有的企业、资产或者资源在未支付或者支付不足企业全部资本金时,划转给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且不得以获取企业所属资源资产价值作为补偿条件的行为。
这一举措对于国家资产的保护和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讨论,其中之一便是涉税问题。
本文将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背景、现状以及涉税问题等角度进行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背景和现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操作程序,包括如何确定产权无偿划转的标准、程序和具体操作细则等。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能涉及到税收问题。
由于产权无偿划转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其涉及的资产交易价值问题将直接引发税收问题。
有必要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当前,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实际操作中,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资产价值往往是无法确定的,这就给涉税问题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资产交易价值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税问题的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涉及税收的主要是资产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价值问题。
在我国税法中,资产的交易往往涉及到资产的评估价值,而这个价值通常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定的。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也就需要依据专业的评估机构的评定结果来确定。
由于产权无偿划转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其实际交易涉及的资产价值是难以确定的。
在涉税问题上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合理的税收减免政策,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给予适当的优惠。
产权无偿划转所涉税问题还需要考虑到不同的产权无偿划转情况和不同的参与主体。
在涉税问题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参与主体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以确保税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国有产权转移法律意见书

国有产权转移法律意见书
背景
最近,公司计划进行国有产权转移的事项,并希望了解与此相关的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国有产权转移的法律基础
国有产权转移是由国家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调整或转让的过程。
在中国,国有产权转移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财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这些法律规定了国有产权转移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国有产权转移合同的签订和生效条件。
法律意见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了解,以下是我们的法律意见:
1. 确保依法进行:公司在进行国有产权转移时,应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转移。
违反法律规定将可能导致转移合同无效的风险。
2.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国有产权转移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完善。
合同条款应明确国有产权转移的财产范围、转移方式、转移价格以及保证法律手续合规性等内容,以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3. 合规审查:在进行国有产权转移前,公司应进行合规审查,确保所转移的财产不存在法律纠纷、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未经审查的转移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和潜在的诉讼问题。
请注意,本意见书仅基于常规法律意见,不考虑具体市场环境和特殊情况。
如有需要,建议公司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和具体的法律意见。
结论
根据我们对相关法律的了解,国有产权转移需要依法进行,并在合同条款和合规审查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请公司在进行国有产权转移时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确保整个过程合法合规。
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国有股权转让⽬的是改进现有企业股权结构,改造其经营机制,增强其活⼒;同时将退出的国有资本投⼊到真正能发挥国民经济主导作⽤的关键领域和命脉⾏业,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的购买⽐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出资⽐例⾏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与名义出资⼈订⽴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发⽣争议的,如⽆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争议,实际出资⼈以其实际履⾏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予⽀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权利的,⼈民法院不予⽀持。
实际出资⼈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式处分,实际出资⼈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为⽆效的,⼈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损失,实际出资⼈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国有产权变动涉及期间损益相关法律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复杂、期间较长,导致国有产权自评估基准日到实质完成交割会经过一定的过渡期间。
在国有资产监管要求项下,对于国有资产保护有严格要求。
实践中,在国有产权变动交易过程中对期间损益作出安排必可不少的条款。
但不同的期间损益归属模式的选择,既关乎交易双方的利益,也关系企业产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
一期间的定义资产转让在一般情况下会涉及四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分别为转让协议的签署日,生效日,基准日和交割日。
其中转让协议的签署日和生效日均可从字面理解,两者一般是分开的,但较为简单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日可约定为协议的签署日;股权或资产转让的基准日为交易双方拟定的标的资产的评估日,该日期确定的股权评估价格为股权转让的初始价格;交割日为标的股权完成变更登记的日期。
基准日和交割已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后,他们之间的时间间隔一般被称之为过渡期,虽然过渡期内标的股权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至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期间损益却是可由交易双方约定的事项,过渡期损益可能会导致股权转让的价格发生变化,并形成产权或资产转让的最终价格。
我国法律仅对上市公司股权收购过程中确定的过渡期起止点有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但在实践中,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仍将上市公司过渡期的起始点设置为基准日,并非完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过渡期的起始日规定为协议的签署日。
同时,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并不需要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约束,交易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约定过渡期的起止点,实践中除将基准日与交割日作为起止点外的另一种常见方式为将基准日与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日作为过渡期的起止点。
二期间损益的理解截至目前,经笔者以关键词“期间损益”“过渡期损益”“过渡期”等搜索,并未找到目前对于期间损益或过渡期损益的明确定义。
211111473_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无偿划转的国资监管政策及税务政策探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国有企业之间的重组事项日益增加。
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优化。
文章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制度,结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境内非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无偿划转这两种常用的重组交易方式,分析相关适用情况及选择建议。
【关键词】产权转让;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政策研究【中图分类号】F275;F235.19一、相关概念(一)产权转让产权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理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分支。
产权大体上与财产权相对应,在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总体上为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出借权和其他与财产相关的权利。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作了规定,明确企业产权转让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的股权,但考虑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任务基本完成,因此,产权主要是指“股权”。
(二)无偿划转无偿划转看似属于产权转让的一种,但其实不同,与产权转让最大的区别在于无偿性。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239号文”),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作了规定,具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无偿划转主要目的在于方便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重组整合,有助于国有资本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并能有效降低相关的重组成本。
二、适用范围及定价依据2014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
国有资产转让价格法律条文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文关键词〕企业国有产权主体合同内容程序〔论文摘要〕在国有企业的改制及重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的产权转让行为。
国家为了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切实有效的保护,对涉及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通过相关法律及政策进行了严格的实体及程序性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要适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合同内容要合法、完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履行相应的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注意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而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的产权转让行为,这些产权转让行为对有效实现企业改制重组起着纽带和桥梁的作用。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的法律问题有待解决。
目前,国家已经对涉及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通过相关法律及政策进行了严格的实体及程序性规范,使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具有更显著的政策指导性和法律强制性。
正确理解和把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开展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企业改制重组项目,确保企业改制重组项目内容的合法有效和项目进程的顺利推进,确保国有产权的安全运行。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要适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当事人。
主体的适格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应当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资产收购项目还是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存续的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包括目标公司、资产收购项目中的资产受让方以及股权转让项目中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
这种合法存续是指交易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合法资格,对于经济组织而言,即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且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了有效的年检手续;对于自然人而言,则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其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对交易客体拥有合法的产权。
产权交易的客体,即企业国有产权。
其转让方对所交易的资产或者股权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和处置权,即拟转让资产的目标公司或者是股权的出让方是该资产或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的企业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产权,应当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必须注意的是,国有产权的转让具有特殊性,在目标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时,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首先经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是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再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从事该产权交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以上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放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前置条件。
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该股权转让并且决定行使购买权,则股权交易就必须在公司内部进行。
在此情况下,拟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就不具有对外转让的合法主体资格。
[!--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合同内容要合法、完备因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最终要通过合同形式确定转受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转让行为必然受到《合同法》的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条款必须合法和完备。
除此之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于涉及国家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故其条款及其内容还必须遵守特别的规定。
《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和住所;转让标的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方式及付款条件;产权交割事项,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转受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在具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1.职工安置条款。
职工的妥善安置是企业改制中必须认真对待和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条款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
根据《办法》规定,涉及职工利益保护的内容体现在:(1)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利益的内容,应当首先听取目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目标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同等条件下对目标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2.债权债务处理条款。
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意见》和《办法》均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注重杜绝因产权转让导致的债务纠纷。
《意见》规定:金融债务没有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要载明转让目标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处理方案。
3.转让价格及支付条款。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批准和决定后,目标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在此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得到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原则上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给定一次性付清,如果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但是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empirenews.page--]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履行相应的程序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效监控,确保国有资产不致流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履行严格的程序,这些程序主要包括: 1.内部决策程序。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先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董事会审议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目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通过产权交易机构选择受让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当在国家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办法》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并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办法》同时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过对有关事项的充分协商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或草签)产权转让合同。
3.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请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
实践中具体的做法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后,改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结合审计评估结果编制改制重组预案,对企业改制或者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总体思路和方法、步骤等作出具体的安排。
预案的内容首先应当经过聘请的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审查,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产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做出判断和认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4.报请审批程序。
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外部批准程序。
《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其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上一页[1][2][3]下一页5.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这是国家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的强制性管理措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程序与非国有产权的交易存在较大的差别。
同时在交易方式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也有严格的规范要求。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注意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empirenews.page--]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不进场交易的例外情形。
根据《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即通常情况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求在特定的公开场所进行交易。
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审批文件,有些情况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不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经审批确定的特殊情况。
根据《办法》第30条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2.国有企业或公司的增资行为。
国有企业或者公司的增资涉及企业净资产的折价以及相应的企业注册资本或者是公司股权的变化,对于这种情形,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其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的强制性规定。
目标企业或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的方式。
3.主辅分离,对辅业进行改制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根据859号文件的精神,对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者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以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决定。
即此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决定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进行选择,并不强制性要求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