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通建设项目新增单价管理办法
云南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它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资料,在招标中对所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我省新建、改建、维护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场站枢纽工程及相关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各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第六条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州(市)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未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科学、合理、准确,不得超过批复的相应概算金额,同时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成本费,编制过程及结果须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计价规定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计价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增子目计价行为,公平合理确定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单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以下简称“新增子目”)是指项目实施阶段,由于变更、缺项、漏项等原因新增,未含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且依据合同约定应予计量支付的子目。
第三条新增子目计价实行政府审计、行业管理、法人负责、社会监督等监管制度,遵循合同优先、公平公正的计价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及运营维护项目适用本规定,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应当由具备公路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人员编审并签章。
第二章计价原则第六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新增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单价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一)1.计算公式新增子目单价=原合同综合单价×调整比例新增子目与合同中已有工程量清单子目两者的施工图纸变更,但是施工工艺、方法、施工环境不变的,按照比例分配法计算。
调整比例:变更前后比值。
(二)新增子目与合同中已有工程量清单子目两者仅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仅对材质改变导致的价差进行调整。
1.计算公式新增子目单价=原合同综合单价+(变更后材料价格-原合同材料价格)×报价清单的材料消耗量。
2.新增子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执行原合同工程量清单子目组价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消耗量执行报价清单中的消耗量,对投标报价时的单价分析资料没有的材料单价执行基准日期的指导价。
第七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编制新增子目清单预算价,并考虑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让利幅度。
(一)新增子目属于《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已有子目,其计价规定为:1.计算公式新增子目单价= 新增子目清单预算单价×(1-κ)新增子目清单预算单价:根据《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相应子目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和工程内容,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编制新增子目清单预算价;κ:报价浮动率报价浮动率=(1-签约合同价/招标控制价)×100%;(二)新增子目不属于《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已有子目,其计价规定为:1.设备子目新增子目单价所涉及子目的设备采购应当按规定公开招标采购;对于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遵循优质优价原则,由项目法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定价,所确定的价格应当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省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他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高速公路养护大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公路建设工程中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及条件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标准办法规定费率,单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扣减或隐含在其他项目。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不参与100~700章汇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数额、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形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据合同文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总体使用计划,指导项目建设周期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每月应编制具体投入部位和安全设施设计图纸及详细的使用清单计划,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审核。
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试行(doc10)

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试行(doc10)云交基建[2006]581号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造价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各州市交通局,厅属各单位:随着我省交通差不多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改革的持续深入,为进一步明确我省交通差不多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机构职能,使我省交通差不多建设造价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促进交通建设事业的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治理方法》、《公路建设监督治理方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治理方法》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造价治理方法(试行)》,现予印发,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造价治理方法(试行)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章)主题词:交通造价治理方法通知云南省交通厅2006年9月1 0日印发云南省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造价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云南省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投资操纵与造价治理遵循“合理确定,科学监督与有效操纵”的差不多原则。
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依法成立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差不多建设程序。
按照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投资主体严格分时期逐级报批和备案。
为加大我省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造价监督和治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操纵工程造价,爱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治理方法》、《公路建设监督治理方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治理方法》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造价是指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造价治理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应遵循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并推测建设期工程造价的变化,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治理。
公路工程项目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项目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XX公路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贯彻“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造价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规范施工项目新增工程细目单价(以下简称“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的审批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快速审批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相关合同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路建设工程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施工项目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高效、客观审核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在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编制与审核工作中统一使用XX公路造价系统。
第四条从事XX公路建设施工项目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工作的人员要求有必要的公路工程造价业务水平,没有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参加云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定额站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并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合格证》才能从事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相关的编制与审核工作。
第五条为了规范统一地归档补充单价,新增工程细目单价申报表包括封面、审批分项工程单价分析表、新增材料预算单价计算表和新增机械台班预算单价计算表,统一按附表格式执行,并提供《XX公路造价分析系统》的数据文件方便审核和归档。
第二章资料提交及装订程序第六条封面,一项变更申报一次新增工程细目单价(如果有),封面注明合同段(加盖公章)、里程位置,变更设计编号,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申报序号(一次一个序号,按顺序依次连续编号)、编制时间、编制人、项目经理。
第七条编制说明,详述编制依据,阐述编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已提交资料中未注明的(如材料消耗超定额或特殊工艺超定额等)计算依据和计算办法。
第八条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汇总表,一项变更中若有多个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应将编制结果按工程量清单格式进行汇总,细目的编号按招标文件第二卷相应章节“支付细目”填写,非标准细目号由合同处统一编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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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理顺交通投融资体制,增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能力,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中央、省级安排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本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各项资金。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路建设的规划编制和立项审批,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二)中央补助项目资金;(三)省级财政安排的交通资金;(四)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养等支出;(二)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有关资金的支出;(三)保障替代由六项交通规费供养的人员及机构运行所需的支出;(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的有关支出;(五)偿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银行贷款本息及投融资等支出;(六)其他用于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有关支出。
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他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高速公路养护大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公路建设工程中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及条件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标准办法规定费率,单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扣减或隐含在其他项目内。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不参与100~700章汇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数额、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形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据合同文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总体使用计划,指导项目建设周期内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每月应编制具体投入部位和安全设施设计图纸及详细的使用清单计划,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审核。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云交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厅造价局、省交发公司: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3月4日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和运营维护项目适用本办法。
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台账管理、工程计量、价款确定、费用支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所属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的行业监管,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计量支付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中的表格样式及要求。
第二章台账管理第六条台账是记录和反映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动态情况的量化资料,包括投资台账、合同台账、征地拆迁台账、统供物资台账、价差调整台账、施工图设计台账、工程变更台账、计量台账、支付台账、计日工台账、废置工程台账、索赔台账等。
合同签约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建立台账,并设专人动态管理。
第七条参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估算、概算和预算批复文件,征地拆迁协议及相关补偿标准,签约合同文件,经批准的图纸,工程变更令,废置工程核定通知书,计日工通知单,计日工报审表、索赔报审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等建立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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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计价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增子目计价行为,公平合理确定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单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以下简称“新增子目”)是指项目实施阶段,由于变更、缺项、漏项等原因新增,未含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且依据合同约定应予计量支付的子目。
第三条新增子目计价实行政府审计、行业管理、法人负责、社会监督等监管制度,遵循合同优先、公平公正的计价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及运营维护项目适用本规定,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应当由具备公路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人员编审并签章。
第二章计价原则
第六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新增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单价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一)新增子目与合同中已有工程量清单子目两者的施工图纸变更,但是施工工艺、方法、施工环境不变的,按照比例分配法计算。
.1.计算公式
新增子目单价=原合同综合单价×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变更前后比值。
(二)新增子目与合同中已有工程量清单子目两者仅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仅对材质改变导致的价差进行调整。
1.计算公式
新增子目单价=原合同综合单价+(变更后材料价格-原合同材料价格)×报价清单的材料消耗量。
2.新增子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执行原合同工程量清单子目组价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消耗量执行报价清单中的消耗量,对投标报价时的单价分析资料没有的材料单价执行基准日期的指导价。
第七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编制新增子目清单预算价,并考虑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让利幅度。
(一)新增子目属于《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已有子目,其计价规定为:
1.计算公式
新增子目单价= 新增子目清单预算单价×(1-κ)
新增子目清单预算单价:根据《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相应子目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和工程内容,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编制新增子目清单预算价;
κ:报价浮动率
报价浮动率=(1-签约合同价/招标控制价)×100%;
(二)新增子目不属于《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已有子目,其计
价规定为:
1.设备子目
新增子目单价所涉及子目的设备采购应当按规定公开招标采购;对于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遵循优质优价原则,由项目法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定价,所确定的价格应当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2.实体工程子目
(1)按照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审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
(2)新增子目批复后方可编制新增子目单价;
(三)需编制补充定额时,依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项目法人依照定额编制规程组织测定、编制补充定额,报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报价浮动率k应当作为签约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计价依据
第九条新增子目单价编制依据:
(一)合同文件;
(二)经批准的设计图纸;
(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现行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
(五)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交通运输工程材料及设备指导价;
(六)现行部、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七)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技术资料等。
第四章报批程序
第十条新增子目单价由承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第三方编制,监理人审核、项目法人审批。
第十一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新增子目单价审批结果应当报备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新增子目单价报备资料:
(一)封面;
(二)编制说明;
(三)新增子目单价审批汇总表;
(四)报价浮动率κ值表;
(五)新增子目清单预算书;
(六)其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批准的设计图纸和说明、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等。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审批完成的新增子目单价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计量支付管理系统报备,具体格式附后。
.
第十四条未经报备的新增子目单价不得计量计价,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封面
云南××公路××工程
新增子目单价计算书 -×××)-(编号:×××-××××××顺序号-合同号年份-造价监督号-
项目名称:(加盖项目法人公章)
日月年填报日期:
编制说明
)(要求详见《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
1
表新增子目单价审批汇总表
合同段:项目名称:新增子目单价(元)
变更承包人(或承包单位子目号子目名称令号人委托的第三项目法人审批监理人审核方)编制
κ2
表新增子目单价报价浮动率值表
签约合同价招标控制价说明κ报价浮动率合同段值2=3/4 5
4
1 3
(保留两位小数)合同1 合同2 ………
备注:仅第一次上报时提交本建设项目所有合同段κ值。
新增子目清单预算书
)(要求详见《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
编制:(签章)
复核:(签章)
年月日
1.新增子目单价分析表
)(要求详见《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 2.新增材料预算单价计算表
(要求详见《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
3.新增机械台班单价计算表
)(要求详见《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