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2016)
药包材关联审评审批解答

1. 辅料是美国生产的,没有在国内注册过,具体该如何操作?提交什么材料?多久可以获得批文?答:按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二条规定,在药品注册申请时对药包材、药用辅料实行关联审评审批。
也就是说,国家总局不再单独受理药用辅料的申报,只有使用该药用辅料的药品进行注册申报时,按照“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进行审评审批,对于境内上市或未上市制剂使用的药用辅料,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应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药用辅料,应按总局发布的“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进行资料填报,并按“公告”中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进行申报。
药品生产申请获得批准后,关联申报的药用辅料不再核发批文,而是由总局药审中心给予核准编号。
2. 在关联审评审批实施的过渡期内,新的药物制剂在申请时,采用的是已获得注册证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若按照DMF资料要求准备所有材料,是否可以优先审评?答:在目前实施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制度中,尚未规定对药用辅料进行DMF资料备案相关管理要求,因此目前国家药品监管机构不单独接受药用辅料DMF申报资料。
“公告”已由国家总局于2016年8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
“公告”实施后,目前已经上市的药品使用的药用辅料,如果已获得批准文号,在其他同类制剂中使用时,如果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内,特别是高风险制剂用辅料以及国家总局根据需要特别要求监管的药用辅料,仍需进行关联审评;如果不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则无需进行关联审评。
(本期回答问题专家为国家药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副处长洪小栩)3. 已注册药品更换药包材(供应商)、增加备选药包材(供应商)如何申报?如何审评?答: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明确了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应按照公告要求报送资料。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
关联审评和审批的大幕已经开启, 具体的程序有如下九条: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应与药品临床/上市申请关联申报,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获得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授权的前提下, 向相关受理部门同时提交药品临床/上市申请及相关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 包括药品、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申请表。
二、相关受理部门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关联申报的受理工作, 对药品、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申请分别给予受理号, 并将申报资料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药品临床/上市申请时, 可视需要对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实施延伸检查。
三、药审中心在审评药品临床/上市申请时, 对所关联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进行关联审评, 必要时可以要求药品注册申请人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时限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关键工艺参数等信息资料, 也可在药品临床/上市申请受理后由其生产企业凭受理号直接提交至药审中心。
五、药品临床/上市申请批准后, 药审中心将该药品所关联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申请信息纳入备案库并给予备案号, 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六、具备备案号或有效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 在关联申报时可仅提供批准备案号或证明文件号。
七、已获得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应在本公告规
定时间内向药审中心提交新的申报资料, 纳入备案库并给予备案号。
八、已获得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在按照新的申报资料要求提交资料前若发生变更, 按原规定提交资料, 由相应受理部门将申请资料及时报送药审中心。
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

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一、申报资料概述药包材的申报资料是指申请药品包装材料批准的相关文件和材料,旨在确保药品包装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药包材的申报资料要求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药包材产品信息、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资料。
二、申报资料详细要求1.企业基本信息(2)企业的组织机构、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设施等情况的描述。
(3)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GMP认证情况的证明文件。
2.药包材产品信息(1)药包材产品的通用名称、材料成分、制造工艺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2)药包材产品的规格、规范和技术要求等详细信息。
(3)药包材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设施的介绍。
(4)药包材产品的生产工艺验证和产品质量稳定性的证明文件。
3.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1)药包材产品的质量标准的制定依据、内容和验证方法等。
(2)药包材产品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控制方法的描述。
(3)药包材产品的质量控制样品和试用样品的提供。
(4)药包材产品的稳定性研究和贮存条件的说明。
4.其他附加材料(1)药包材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2)药包材产品的销售许可证和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3)药包材产品的相关研究报告和论文的复印件。
(4)其他与药包材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关的支持性文献和材料。
三、申报资料的注意事项1.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隐瞒或夸大事实的情况。
2.申请企业应保证申报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不得将资料泄露给无关人员或机构。
3.申请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材料。
4.申报资料中的技术说明和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如有特殊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证明文件。
5.申请企业应配合卫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和解释。
四、结语药包材的申报资料要求旨在加强对药品包装材料的管理,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申请企业应严格遵守申报要求,提供完备的申报资料,以便顺利获得药包材的批准。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
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
2016年第134号公告附件1.docx

2016年第134号公告附件1.docx
附件1
实行关联审评审批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范
围(试行)
注:
1.高风险药包材一般包括:用于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的药包材;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测数据特别要求监管的药包材。
2.鼓励按照包装系统进行申请,如果因为一些技术原因不能按照完整的包装系统进行申请,也可以按照包装组件进行申请。
第二部分药用辅料
一、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
二、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
三、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
四、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使用限量;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用辅料。
注:
1.高风险药用辅料一般包括:动物源或人源的药用辅料;用于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的药用辅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测数据特别要求监管的药用辅料。
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按照高风险药用辅料进行管理。
2.已在批准上市的药品中长期使用,且用于局部经皮或口服途径风险较低的辅料,如矫味剂、甜味剂、香精、色素等执行相应行业标准,不纳入本目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一、资料内容要求:
2. 产品信息:包括产品通用名称、化学名称、Cas No.、分子式、分
子量等。
3.质量标准:包括产品的质量要求、质量控制方法等。
4.生产工艺:包括产品的制备工艺、工艺流程等。
5.规格:包括产品的规格要求、检测方法等。
6.质量文件:包括产品的质量控制记录、稳定性研究报告等。
7.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理学研究、急慢性毒性研究、致癌性研究等。
8.临床试验:包括临床试验设计、临床试验结果等。
9.其他相关资料:如药物相互作用、药物代谢、动态药理学等。
二、资料格式要求:
1.资料必须使用正楷字体打印,页面纸张尺寸为A4,页边距为
2.5
厘米。
2.资料需要清晰、规范、完整地编写,有序排列,便于审核查阅。
4.图表、图像等资料需清晰可辨,大小适中,图表标题需清晰标识。
5.资料须按照资料内容的逻辑顺序编排,每个部分内容须有清晰的标题。
6.资料中引用的文献、参考资料需标明出处,遵循相关文献引用的规范。
三、其他要求:
1.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造假、隐瞒等行为。
2.资料的申报人需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质,并对所提交的申报资料负责。
3.资料需通过相关的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符合相关法规、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4.资料需密切关注相关药物法规、标准的更新和修订,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5.资料申报前需进行内部审核和评审,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6.资料申报后需及时跟踪和把握审评工作进展,如有需要,及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回复和补充资料。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附件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一、目录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以下简称包装系统)的基本信息2.1 包装系统名称、类型2.2 包装组件2.3 配方2.4 基本特性2.5 境内外批准及使用信息2.6 国家标准以及境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3.1 生产工艺的开发3.2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3 物料控制3.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5 工艺验证和评价4 包装系统的质量控制4.1 质量标准4.2 分析方法的验证4.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5 批检验报告6 稳定性6.1稳定性总结6.2稳定性数据6.3 包装及选择依据7 安全性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经纬度。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包装系统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境外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注册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提供研究资料保存地址,应精确至门牌号。
如研究资料有多个保存地址的,都应提交。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在进行关联审评之前获得登记号的方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在进行关联审评之前获得登记号的方法(仅供参考)××××有限公司目录(步骤)1、依据2、适用范围3、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4、登记平台过渡期的登记方法5、已受理未完成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册申请登记方法6、药品制剂申请人仅供自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方法7、专供特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方法8、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内容1.依据1.1.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1.1.1.附件1.实行关联审评审批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范围(试行)1.1.2.附件2.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1.2.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1.2.1.附件1.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试行)1.2.2.附件2.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1.2.3.附件3.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研制情形申报表1.2.4.附件4.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研制情形申报表1.3.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1.3.1.附件1.质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销表1.3.2.附件2.质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使用书2.适用范围药品注册申请人在中华群众共和国境内提出的注册分类2.2、2.3、2.4、3、4、5类药品制剂申请所使用的质料药,以及各类药品注册申请所使用的药用辅料、药包材。
3.质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销平台XXX(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建立质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销平台(以下简称为注销平台)与数据库,有关企业或者单位可通过注销平台按本公告要求提交质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销材料,取得质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销号,待关联药品制剂提出注册申请后一并审评。
4.注销平台过渡期的注销方法4.1.在登记平台建立的过渡期,药审中心在门户网站以表格方式对社会公示“原料药登记数据”“药用辅料登记数据”“药包材登记数据”,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登记号、品种名称、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国产/进口、包装规格、登记日期、更新日期、关联药品制剂审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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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
(仅适用于新申报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
第二部分药用辅料的资料要求
品种名称:XXXXX
申请人:XXXXX
制剂应用情况:□境内外尚未使用
□已在境外使用尚未在境内使用
□已在境内制剂使用
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口服□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其他
承诺
一、目录
1 企业基本信息
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
2 辅料基本信息
2.1 名称
2.2 结构与组成
2.3 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
2.4 境内外批准信息及用途
2.5 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
3 生产信息
3.1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3.2 物料控制
3.3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3.4 工艺验证和评价
3.5 生产工艺的开发
4 特性鉴定
4.1 结构和理化性质研究
4.2 杂质研究
4.3 特能特性
5 质量控制
5.1 质量标准
5.2 分析方法的验证
5.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6 批检验报告
7 稳定性研究
7.1 稳定性总结
7.2 稳定性数据
7.3 包装及选择依据
8 药理毒理研究
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
1 企业基本信息
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和经纬度。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
境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企业同时持有其他类型许可证,也应同时提供其复印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认证文件等。
(2)对于申请药用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的国内生产企业,需另提供:①申请药用空心胶囊的,应提供明胶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用明胶的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检验报告、药用明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②申请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的,应提供明胶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标准等相关资料和证明。
境外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
(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4)申报药用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等牛源性药用辅料进口的,须提供制备胶囊的主要原材料——明胶的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等相关资料和证明,并提供制备原料来源于没有发生疯牛病疫情国家的政府证明文件。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
提供药用辅料研究资料的保存地址,应精确至门牌号。
如研究资料有多个保存地址的,都应提交。
2 辅料基本信息
2.1 名称
提供辅料的中文通用名(如适用,以中国药典名为准)、英文通用名、汉语拼音、化学名、化学文摘(CAS)号。
如有UNII号及其他名称(包括国内外药典收载的名称)建议一并提供。
混合辅料应明确所使用的单一辅料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描述,可提交典型配方用于说明,实际应用的具体配方应根据使用情况作为附件包括在申请资料中或在药品注册时进行提供。
2.2 结构与组成
提供辅料的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大分子辅料的需填写分子量范围。
胶囊等系列辅料需填写主要成分;有立体结构和多晶型现象应特别说明。
混合辅料应提交每一组份的结构信息。
2.3 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
提供辅料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具体信息如:性状(如外观,颜色,物理状态)、熔点或沸点、比旋度、溶解性、溶液pH、粒度以及功能相关性指标等。
混合辅料应提交产品性状等基本特性信息。
2.4 国内外批准信息及用途
2.4.1 其他国家的相关证明文件
提供申请注册产品在国外作为药用辅料获得过的批准证明文件(如适用)。
2.4.2 用途信息
提供申请注册产品的给药途径信息以及最大每日参考剂量及参考依据。
使用该辅料的药品已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应提供该药品的剂型、给药途径等;尚未有使用该辅料的药品获准上市的,应提供该药用辅料的预期给药途径以及正在使用该辅料进行注册的药品信息。
如有生产商已知的不希望的给药途径,也应予以明确。
注1:说明生产该批次的目的和样品用途,例如工艺验证/稳定性研究。
注2:说明表中所列批次的生产工艺是否与3.2项下工艺一致,如不一致,应明确不同点。
4 特性鉴定
已知杂质需提供结构确证资料。
降解产物可结合加速稳定性和强力降解试验来加以说明。
对于最终质量标准中是否进行控制以及控制的限度,应提供依据。
对于大分子辅料,应重点研究残留单体、催化剂以及生产工艺带来的杂质。
4.3 功能特性
结合辅料在制剂中的用途及给药途径,说明该药用辅料的主要功能特性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
5 质量控制
5.1 质量标准
提供药用辅料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
5.2 分析方法的验证
提供质量标准中各项目的方法学验证资料。
5.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说明各项目设定的考虑,总结分析各检查方法选择以及限度确定的依据。
如和已上市产品进行了质量对比研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及结果。
质量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6 批检验报告
提供不少于三批连续生产样品的检验报告。
如果有委托外单位检验的项目需说明。
7 稳定性研究
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用辅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描述针对所选用包材进行的相容性和支持性研究。
7.1 稳定性总结
总结所进行的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对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贮存条件和有效期。
7.2 稳定性数据
以表格形式提供稳定性研究的具体结果,并将稳定性研究中的相关图谱作为附件。
7.3 说明辅料的包装及选择依据
8 药理毒理研究
一般需提供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包括:
(1)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对拟应用药物的药效学影响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3)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6)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7)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具体研究内容和方法参照相关的药物研究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