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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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行法律法规对评标方法的要求对评标专家的要求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的中标候选人。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国法》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家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名单中确定。

综行规定》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合七部委( 2003 年 12 号令)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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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各省都陆续出台了大量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我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在此,我们选编了一些比较重要、常用的招投标法规,以方便各位用户查找之用。

由于时间和能力的原因,疏漏、错误在所难免,请不吝指正。

-- 编者招 标 投 标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汇 编类型发布部门序号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名称 发文字号法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行政 小组 1 2002.06.29 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8号21999.08.30 200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号 3 2009.09.28 2009.09.28 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国务院办公厅4 2004.07.12 2004.07.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04〕56号 国务院办公厅5 2000.05.03 2000.05.03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国办发〔 2000 〕34号》发改委等九部委 6 2007.11.01 2008.05.01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发改委等九部委令 2007年第56号 发改委等七部委 7 2005.01.18 2005.03.0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令 2005年第27号 发改委等七部委 8 2004.06.21 2004.08.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发改委等七部委令 2004年第11号 发改委等八部委 92003.06.12 2003.08.0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令 2003年第2号 计委等七部委 10 2003.03.08 2003.05.0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计委等七部委令 2003年第30号 计委等七部委11 2001.07.05 2001.07.0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计委等七部委令 2001年第12号1213 2005.09.19 2004.08.13 2005.11.012004.08.1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发改委令 2005第36号发改委令 2004 第18号部门规章38 2004.11.01 2004.12.0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3号(原)经贸委39 2002.10.29 2002.12.01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2002年第40号40 2002.10.29 2002.12.01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2002年第39号中治工发〔 2009 〕3号14 2003.02.22 2003.04.01 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计委令2003年第29号 15 2002.01.10 2002.02.01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计委令2002年第18号发改委(计委) 16 2001.06.18 2001.06.18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 计委令 2001 年第 9号17 2000.08.17 2000.08.17 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计委令2000年第6号 18 2000.07.01 2000.07.01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计委令2000年第5号 19 2000.07.01 2000.07.01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计委令2000年第4号 20 2000.05.01 2000.05.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令2000年第3号 财政部 21 2004.08.11 2004.09.1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 2004年第18号国土资源部22 2007.09.28 2007.11.0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 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 39号23 2007.01.11 2007.03.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号 住建部(原建设部)24 2001.06.01 2001.06.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89号 25 2000.10.18 2000.10.18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82号 26 2008.07.22 2009.01.01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交通部令 2008年第8号 27 2007.10.16 2008.01.01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7年第8号 28 2006.06.23 2006.08.0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6年第7号29 2006.05.25 2006.07.01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6年第5号 交通部30 2004.10.29 2004.12.01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4年第9号 31 2003.05.13 2003.06.01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3年第4号 32 2002.06.19 2002.08.0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2年第3号 33 2001.08.21 2002.01.01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1年第6号34 2000.09.12 2000.09.12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0年第4号 铁道部 35 2002.08.24 2002.10.01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铁道部令 2002年第8号 水利部36 2001.10.29 2002.01.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2001年第14号商务部37 2005.02.05 2005.03.0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商务部令 2005年第6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 年第1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 年第11号(原)信息产业部43 2000.09.22 2000.09.22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令2000年第2号民用航空总局44 2001.10.31 2001.12.01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3号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5 1998.01.06 1998.01.06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 〕628号发改法规〔2009 〕1361 号发改法规〔2008 〕1531 号发改法规〔2007 〕3419 号50 2005.07.14 2005.09.01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5〕1282号发改委(计委)51 2005.04.27 2005.07.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我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 〕824号52 2004.09.29 2004.12.01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4〕2122号53 2003.11.07 2003.11.0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问发改办投资〔2003 〕1191号纪按键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民政部59 2007.12.13 2007.12.13 《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时未找到文号财政部60 2005.11.01 2005.11.0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 〕103号61 2003.11.17 2003.11.17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62 2010.06.09 2010.06.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 〕88号63 2008.03.21 2008.05.01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住建部(建设部)64 2007.09.21 2007.09.2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65 2005.10.10 2005.10.10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 〕208号66 2003.06.26 2003.09.01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67 2008.08.18 2008.08.18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68 2008.02.29 2008.02.29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 〕40号69 2007.10.22 2007.10.22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厅公路字〔2007〕224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部72 2004.11.22 2004.11.22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4 〕688号80 1999.04.13 1999.04.13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规定》铁建设〔1999〕43号81 2007.12.29 2008.04.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暂时未找到文号82 2006.08.14 2006.09.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83 2004.11.11 2004.11.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水利部84 2004.10.11 2004.10.11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办建管〔2004〕154号85 2004.10.11 2004.10.11 关于公布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等事项的通知办建管〔2004 〕153号54 2003.09.15 2003.09.15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55 2002.04.02 2002.04.02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56 2002.10.15 2003.01.01 《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科技部57 2000.12.28 2000.12.28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监察部58 2008.10.09 2008.10.09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监发〔2008 〕8号70 2006.07.06 2007.01.01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水发〔2006〕333号71 2006.02.26 2006.05.0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的通知》73 2003.11.07 2003.11.07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464号74 2003.03.21 2003.06.01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75 2003.03.11 2003.05.0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03〕70号76 2001.09.29 2002.01.01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公路发〔2001〕582号77 2010.10.31 2010.12.01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暂时未找到文号78 2007.09.23 2007.09.23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7〕64号铁道部79 2000.05.12 2000.05.12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建设〔2000〕56号46 2010.03.29 2010.03.2947 2009.05.26 2009.05.2648 2008.06.18 2009.01.0149 2007.12.13 2007.12.13(原)外经贸部41 2001.12.20 2002.01.01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42 2001.12.20 2002.01.01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386 2002.12.25 2002.12.2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 2002〕587号 87 2002.12.25 2002.12.2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 2002〕585号 882008.08.152008.09.15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 ( 试行)》 商产发〔 2008〕311号 89 2007.10.10 2007.11.10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 2007〕395号 商务部90 2007.08.14 2007.09.14 《 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 商产发〔 2007〕331号91 2006.08.22 2006.09.01《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和质疑处理的规定 ( 试行)商援发〔 2006 〕413号》92 2005.09.16 2005.09.16 《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商贸发〔 2005〕502号 93 2000.11.23 2000.11.23 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 2000〕647号 (原)经贸委94 1999.12.08 1999.12.08 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国经贸投资〔 1999〕1198号95 1999.11.30 1999.11.30 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 1999〕1162号(原)人事部96 2007.04.30 2007.07.01 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国人部发〔 2007 〕63号知(原)国防科工委97 2008.03.27 2008.03.01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科工技[2008]39 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号地方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法规员会公告第 57号100 2003.04.02 2003.06.01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号101 1998.08.03 1998.08.03 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粤府〔1998〕45号 省府102 1995.12.24 1995.12.24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粤发〔1995〕15号103 2010.06.24 2010.06.24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104 2005.03.18 2005.03.18 关于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10 〕37号粤府办〔 2005 〕22号 省府办105 2004.11.07 2005.01.01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粤府办〔 2004〕107号106 2003.07.21 2003.09.01 《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 2003〕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广东省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粤府办〔 2000 〕105号粤发改稽〔 2005 〕256号粤监发〔 2010 〕3号省规章及相关规范性 办法113 2009.12.15 2010.01.0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粤建市〔 2009 〕7号 文件114 2008.09.09 2008.09.09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管理的意见粤建管字〔 2008〕86号118 2005.09.05 2005.09.05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的通知》粤建设字〔 2008 〕67号粤建管函〔 2005 〕515号粤建价字〔 2005 〕139号粤建管字〔 2005 〕98号 119 2001.03.22 2001.03.22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粤建管字〔 2001〕39号 120 2010.09.29 2010.09.29 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 2010〕1373号 121 2006.10.10 2006.11.09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粤交运〔 2006 〕877号123 2005.04.30 2005.04.30 转发交通部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意见的通知124 2003.06.15 2003.06.15 关于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项目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中央、省属驻穗医粤交基函〔 2005 〕549号粤交基函〔 2003 〕851号省卫生厅 125 2005.01.11 2005.02.01 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卫〔2005〕15号省监察厅1102009.07.292009.07.29关于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粤监发〔 2009〕9号省国土厅111 2010.01.21 2010.01.21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 2010〕58号112 2009.12.15 2009.12.15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粤建市〔 2009 〕8号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省交通厅122 2006.04.04 2006.04.04 关于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 2006〕245号107 2000.08.31 2000.08.31 省发改委108 2005.04.112005.04.11109 2010.03.25 2010.03.2598 2009.11.26 2010.03.0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99 2006.06.01 2006.06.01 标管理条例》的决定省住建厅(建设厅)115 2008.07.18 2008.07.18 116 2005.12.22 2005.12.22117 2005.12.122006.01.01。

评标专家的条件及权利和义务

评标专家的条件及权利和义务

评标专家的条件及权利和义务一、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学校招标工作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3、熟悉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学校招标评审工作;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评审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5、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6、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二、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1、对学校招标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3、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表决权;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评标专家在学校招标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为学校招标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3、严格遵守学校招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4、发现投标人在学校招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中心报告并加以制止;5、解答有关方面对学校招标评审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三)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三)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各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现行有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或其他专业管理部门颁布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负责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工程师。

招标工程师在规定的开标和评标时间后进入开标和评标场所的、委托他人开标和评标的,招投标监管人员应将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参照执行。

二、关于招标文件的会审重大水利工程或水利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应组织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市、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对涉及的施工或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实施会审制度。

其他重大工程或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关于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拒收投标文件:(一)采用资格预审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二)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随意扩大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四、关于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将涉及否决投标的条款集中单列,细化明确。

否决投标的条款未集中单列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文件中其他涉及否决投标的条款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投标的条款不一致的,应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投标条款为准。

五、关于暂估价的设定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中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标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的30%。

超过上述比例的,视为不具备招标条件。

六、关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一)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全文如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XXX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一般规定、评标内容和标准

评标一般规定、评标内容和标准

评标一般规定、评标内容和标准1.本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

1.1技术权重为50%,总分值为50分,评审小组成员对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经充分审核、讨论后,在规定的分值内由评审小组成员单独评定打分。

如果某个单项的打分超过所规定的分值范围,则该张打分表无效,各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为各评审小组成员打分的算数平均值。

1.2报价权重为50%,总分值为50分,由评审小组成员按各投标人的报价统一计算。

1.3评审小组成员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独立打分,评分保留两位小数。

2.评标内容和标准各评审小组成员汇总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供应商的技术标最后有效得分。

(计算分值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2.1投标人报价满分为50分,报价权重50%,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以下内容统一计算打分:2.1.1报价评分应在投标报价范围口径一致的评定价基础上进行。

属招标文件不清楚引起的报价内容和口径不一致的,则按有关规定统一调整投标报价内容和口径,计算出投标人的最终评定价。

属投标人失误造成的报价差错和遗漏,不得调整。

2.1.2最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人不进入报价评分。

2.1.3最终报价有漏项的或报价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要求数量的,其报价无效。

如最终报价有增项的或报价数量多于招标文件要求数量的,不对其投标价格进行修正。

若该投标人中标的,将按其承诺的有利于采购人的增项和数量进行供货,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1.4报价得分按以下顺序方式计算:⑴评标基准价=进入报价评分的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⑵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10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二(评定基准价/投标报价)X报价权重XlO0。

2.2本项目最终得分二技术得分+报价得分;2.3评分时保留小数2位,计算评分值时保留小数2位,小数点采用四舍五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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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综合
《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2003年12号令)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八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按下列原则进行:(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如有缺漏项,评标时须将其它有效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三)除国外贷款项目外,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四)如果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卖出价统一转换成美元。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无特别规定,同上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5年27号令)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无特别规定,同上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建设部2003年2号令)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无特别规定,同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2001年89号令)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年30号令)
第五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商务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
第二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6年7号令)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行业
法律法规
对评标方法的要求
对评标专家的要求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2/3。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及专家的产生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由招标机构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部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1年6号令)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进行。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三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专家进入专家库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推荐。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推荐表"并经推荐单位签章提交招标网,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原经贸委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39号令)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与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第四十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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