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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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四日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省农村沼气建设要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宗旨,以建设生态家园、实现生态富民为目标,坚持“示范带动、全面发展、质量优先、服务至上、开拓创新、提高水平”的方针,突出抓好建池质量和技术服务,努力实现我省农村沼气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007年全省新增农村户用沼气50万户,培训沼气工10000名,建设沼气服务站1500个;结合养殖业发展,大力推进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

二、工作进度(一)启动阶段(1月1日-3月31日)。

积极开展宣传动员、技术培训和试点建设。

通过召开会议和新闻媒体宣传,让沼气建设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沼气建设氛围。

重点选择有一定基础条件和积极性的村、户开展试点示范建设,加强技术培训。

此阶段完成目标任务的10%。

(二)实施阶段(4月1日-5月31日)。

充分利用气温回升、少雨农闲这一沼气建设的黄金季节,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大力实施,掀起全省沼气建设高潮。

此阶段要完成目标任务的60%。

(三)完成阶段(6月1日-11月15日)。

做好已建池的规范安装和使用,对照任务加大力度,高标准、严要求,按质按量完成扫尾工作。

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年度总结

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年度总结

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年度总结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年度总结一、综述本年度是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二个年度总结,以今年度的工作为基础,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工作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为明年的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在沼气安全生产方面,我们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安全为中心,依法依规,精心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任务,在沼气安全生产取得了积极进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下面分别对沼气安全生产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总结和分析。

二、工作情况1. 完成情况本年度,我们组织全县各乡镇开展沼气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推进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工作。

全年共检查沼气户数1000多户,发现并整改了重大隐患5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我们加大了对农村沼气用户的培训力度,提高了广大农村沼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在各乡镇开展了多场沼气安全宣传讲座,培训了近千名农村沼气用户,有效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安全意识。

2. 制度建设本年度,我们着重加强了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

先后制定了《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健全了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

同时,我们还积极探索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在各乡镇成立了沼气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加强了对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指导。

3. 安全设施建设本年度,我们大力推进了农村沼气设施的建设。

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做好添加剂的采购工作,确保沼气发酵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我们还修建了一批沼气池,完善了农村沼气设施。

通过这些工作,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安全的沼气使用环境。

三、存在的问题1. 安全意识不强在沼气用户中,仍有部分用户对沼气安全生产没有足够的重视,存在使用沼气时不注意安全事项的情况。

这就给沼气安全生产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2. 监管力度不足虽然我们今年设立了沼气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但在监管力度方面还有所不足。

在一些偏远地区的沼气用户中,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还存在不及时的情况。

户用沼气安全管理制度

户用沼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户用沼气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使用户用沼气的农户。

第三条户用沼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沼气生产、储存、使用、维护等环节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户用沼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户用沼气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能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户用沼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负责户用沼气技术培训、推广和指导,提高农户的沼气安全意识。

第三章设施建设与验收第七条户用沼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可靠。

第八条户用沼气设施建设前,需向当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户用沼气设施建成后,应由当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条户用沼气使用前,农户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沼气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户用沼气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确保沼气池、管道等设施完好无损,无泄漏现象;2. 使用沼气时,应保持室内通风良好;3. 禁止在沼气池、管道附近进行明火作业;4. 禁止将沼气管道与可燃气体管道混合使用;5. 定期检查沼气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二条户用沼气设施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发生沼气事故时,农户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关闭沼气阀门,切断沼气供应;2. 疏散人员,确保安全;3. 立即报警,请求救援。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沼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造成沼气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沼气安全管理办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用沼气池的安全管理第三章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安全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组织形式第五章安全管理的监管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沼气安全管理,规范沼气建设、使用和维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行为,确保沼气安全,发挥沼气能源的更大效益,根据有关沼气建设国家、行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石家庄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沼气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将安全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沼气安全管理包括农村户用沼气池(罐)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使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维修的安全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沼气建设及维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二章户用沼气池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农村沼气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T4751—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2—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88)、《家用沼气灶》(GB/T3606—83)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

第五条沼气池施工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并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施工。

第六条施工前先检查施工环境,要符合建池安全要求,严禁盲目施工。

池坑开挖后,要安放醒目警示牌,设置明显障碍物。

第七条施工人员着装要符合施工安全要求,佩带安全帽,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坚决杜绝无证施工现象。

农村家用沼气池安全使用方法及管理

农村家用沼气池安全使用方法及管理

农村家用沼气池安全使用方法及管理一、各种剧毒农药、刚喷洒了农药的作物茎叶、刚消过毒的禽畜粪便、中毒死亡的禽畜尸体都不能入池。

如发生这种情况,应将池内发酵料液全部清除,并用清水将沼气池冲洗干净,然后重新加料;不准把油麸、骨粉、棉籽饼和磷矿粉等含磷较高的物质加入沼气池,以防产生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剧毒气体——磷化三氢。

二、沼气池的进出料口要加盖,平时出料、搅拌维修后一定要注意及时封好盖板,防止人畜掉进池内造成伤亡。

三、要经常观察压力表的变化,当池子产气旺盛,沼气压力太高时,要及时用气或放气,以防涨坏气箱,使用膜盒压力表,应装上安全阀,当压力达到一定限度时,可避免冲开池盖、保护管道正常运行。

如池盖一旦被冲开,要立即熄灭沼气池附近的烟火,以免引起火灾。

压力太低时,应尽快检查漏气原因,及时维修;一次进、出料量较多时,应打开输气开关,以免产生负压,损坏池子。

四、禁止在沼气池导气管口和出料口处点火试气,以免引起回火,产生爆炸;禁止使用明火检查各处接头、开关的漏气情况,检查漏气应用洗衣粉或肥皂的泡沫涂刷,发现气泡,说明漏气,要及时处理;禁止向池内丢明火烧余气,防止气与火接触引起池子爆炸。

五、在室内发现漏气或有臭皮蛋味时,不准使用电源开关、火柴、油灯、蜡烛、打火机等明火,应迅速打开门窗,采取扇风、鼓风等方式将沼气排出室外,净化空气,直至异味消失,以防引起火灾,发生意外情况。

六、沼气灯、炉具和输气管应安置在安全、方便、远离柴草、木板等易燃物品存放的地方,以防失火。

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关闭开关,切断电源。

七、使用前请接通气源,紧固各接头,用肥皂水检查各接头是否有漏气现象(灶前压力保证20厘米水柱以上)。

八、新建沼气池或新投料沼气池刚产生一些气后不能使用脉冲或电子点火,因新池产生沼气过程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空气等杂气,故可燃成比例低。

用明火先点一段时间待风门调节到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时能正常燃烧,不脱火后才能用电子点火。

九、发现燃烧不正常时,请调节风门来控制,空气适量时火焰旦蓝色、稳定、清晰;空气不足,火焰发黄而长;空气过量时,火焰短而跳跃,并出现离焰现象。

沼气安全知识

沼气安全知识

农村沼气安全使用和管理常识沼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的生物质能源,在没有掌握安全使用方法的情况下,将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因此,加强沼气安全知识普及,提高用户安全操作是非常必要的。

临漳县生态能源局技术人员经过多年探索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制定了沼气使用“十不准”,用以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1、不准在沼气池导管处点火或试气,以防回火炸伤人畜,正确操作是在安装好的沼气灶上点火试气。

2、不准在沼气炉、沼气灯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防止引发火灾。

3、不准将沼气池天窗口及水压间敞开,应及时加盖,防止人畜掉进池内,造成伤亡。

4、不准在未通过小动物实验,证明池内确实安全的情况下,单独进入沼气池内作业。

若确需进入时,一要保证进、出料口和沼气池主口全部自然通风两天以上;二要进行动物试验,先放置鸡、鸭、狗等小动物进池,未出现异常情况;三要进池人员需腰间系绳,池上有人看护。

三个条件完全具备时方可进池作业。

5、不准在已使用过的沼气池内使用明火或抽烟,以防引燃、引爆残留气体而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6、不准用明火检查各处开关的漏气情况,以防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检查漏气,可用洗衣粉或肥皂水检查漏气与否。

7、不准沼气池内压力超过8个单位气压,以压力表上显示的数字为准。

对已投用的沼气池,要避免超过8个单位气压,若出现超过时,应及时使用或放气降压,以防气压过大,瞬间顶出沼气池密封盖伤及人畜。

8、不准用火烤沼气管线。

冬季输气管线容易出现冰冻堵塞,只能用热水消冻疏通,禁止使用火烤。

9、不准在出料和大换料时违规操作。

正确的方法为:在小出料时关闭脱硫器开关,以防脱硫器发生氧化反应而烧坏;在大出料或换料时,必须遵循以下程序:①关闭总开关;②打开放气阀;③抽料,以防负压出现而损坏沼气池,同时人员要远离沼气池。

以1.5立方米为标准,一次性出料量在1.5立方米以上时为大出料,一次性出料量在1.5立方米以下时为小出料。

10、不准把沼气灶安装在脱硫器正下方使用,应偏离脱硫器50公分以上,防止使用时,烧坏脱硫器引发火灾事故。

沼气安全防火制度

沼气安全防火制度

沼气安全防火制度沼气安全防火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是指单池容积50立方米或总体容积100立方米以上,以粪便、秸秆等农村生产、生活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料或向农户集中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沼气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沼气工程的建设、安全运行与监管,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建设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逐级备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安全建设第七条沼气工程建设应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环保、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八条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向省农业厅备案。

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与承担工程相适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九条沼气工程所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沼气工程所用的高压储气设备和锅炉等专用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生产。

第十条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沼气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能够安全运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安全使用第十二条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参加沼气安全生产和技术培训。

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技能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工程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及时排除安全运行隐患。

沼气处理管理制度

沼气处理管理制度

沼气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沼气处理管理,保障沼气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沼气处理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沼气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沼气发电厂、沼气生产基地、农村家庭沼气池等。

三、主管部门沼气处理管理工作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协助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能源部门、农业部门等。

四、规划建设1. 沼气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指导意见,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2. 建设单位需提供详细的建设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确保沼气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 建设单位需在规划建设前与环保部门协商,确定沼气处理设施的选址和设计方案。

五、设施运行1. 沼气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沼气处理设施的运行过程中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沼气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需控制气体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六、环境保护1. 沼气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需加强对周边环境的保护,避免对周边土壤、水体及空气造成污染。

2. 沼气处理设施需定期对废气、废水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3. 沼气处理设施需建立沼渣等固体废物处理和利用制度,实现资源化利用。

七、安全管理1. 沼气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 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定期进行设施的安全评估和改进,提升设施的安全水平。

八、监督检查1. 环保部门对沼气处理设施的运行和排放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建设单位应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相关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九、违法处罚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罚。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涉及沼气处理设施的管理工作,需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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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沼气安全管理办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用沼气池的安全管理第三章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安全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组织形式第五章安全管理的监管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沼气安全管理,规范沼气建设、使用和维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行为,确保沼气安全,发挥沼气能源的更大效益,根据有关沼气建设国家、行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石家庄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沼气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将安全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沼气安全管理包括农村户用沼气池罐)(1.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使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维修的安全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沼气建设及维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二章户用沼气池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农村沼气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2002—GB/T4751、《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2002—GB/T475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农村)2002—87GB/T7636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农村家用87—GB/T7637沼气发酵工艺规程》()、《家用沼气灶》88GB/T9958—()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

83GB/T3606—第五条沼气池施工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并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施工。

第六条施工前先检查施工环境,要符合建池安全要求,严禁盲目施工。

池坑开挖后,要安放醒目警示牌,设置明显障碍物。

第七条施工人员着装要符合施工安全要求,佩带安全帽,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坚决杜绝无证施工现象。

第八条施工时,一定要按工程要求进行,严格执行操作规2.程,不能偷工减料,降低标准。

第九条沼气管路和灶具、灯具的安装必须由沼气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安装。

第十条沼气用户要严格按照沼气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必须经常检查输气管、阀门、接头、压力表和活动盖是否漏气。

不准用明火检查各处接头、开关漏气情况。

第十一条在沼气池出料或进池内维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无论进入主池还是出料间水压间,均必须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操作,不得违规下池清掏和维修。

第三章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大中型沼气工程(以下简称沼气工程)使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维修必须严格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标准操作。

2006NY/T1221—第十三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建设施工单位和沼气建设材料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建立健全沼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沼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3.(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五)沼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沼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依法经沼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七)从业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沼气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4.业标准。

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产生、输送、贮存沼气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十八条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了解沼气工程内的各种有害因素与操作及维修工作的厉害关系。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县级新能源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的沼气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使用的贮气柜、发酵罐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要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出口。

5.第四章安全管理的组织形式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负责农村沼气的安全监督,并实行属地管理。

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农村沼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逐级备案,并负责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制度,依法做好农村沼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沼气物业服务站应在县级新能源办公室的指导下,参与管辖区域内的沼气池安全管理工作,有义务对管辖区域内沼气池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利关停已检出安全隐患的沼气设施,并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沼气设施进行维修维护。

第二十三条各大中型沼气工程负责人应在县级新能源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沼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沼气设施进行维修维护。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应在每个项目村设立一名沼气安全员,有沼气物业服务站的村其安全员可由服站人员兼任。

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对各村沼气安全员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村级沼气安全员主要职责是:深入用户宣传沼气安全使用知识,检查用户安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及6.时向相关上级反映情况,同时对已报废(包括因新农村建设拆除)的沼气池妥善处理,年终将报废的沼气池数量以文字形式报告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及沼气物业服务站应当加强沼气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保障沼气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

第五章安全管理的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制度,一级向一级负责,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定期监督。

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每年”“三月份市新能源办公室主任与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主任签订《安全生产任务落实责任状》,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没落实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查处。

第二十七条在沼气池交付使用后,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与沼气物业服务站明确责任义务,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维护维修责任书》,要求沼气物业服务站对危、病、旧池应及时维修维护。

如果在维修的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沼气物业服务站应承担直接责任。

7.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对本辖区内的在建、)(使用、未用的户用沼气、大中型工程进行定期(包括重大活动、重大节日)、不定期检查。

市新能源办公室对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指导,不定期地开展随机抽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对沼气用户建立用户)(档案卡片,逐步实现网络信息化管理,以便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管。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和有条件的沼气物业服)(务站要配备必要的沼气安全监测设备和安全保护装备,逐步实现对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快速监测、快速处置,坚决杜绝次生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每年六月份定为全市沼气安全月。

沼气安全”““月期间,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应对《农村沼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通过明白纸、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做到家喻户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定期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沼气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沼气物业服务站工作人员和村级沼气安全员的安全岗位技能培8.训,做好安全指导与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村沼气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必须对沼气生产工、沼气施工队实行合同管理,要与有资质的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明确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有关沼气建设标准和规范检查验收在交付使用前,要有施工方、农户,双方签字确认,严禁把存在安全隐患的沼气池交付农户使用。

第三十五条若在沼气建设、管理、使用中发生突发事故,要积极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查、处理;同时,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新能源办公室,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沼气是易燃、有毒气体,诱发安全事故的其它因素不易全面预测。

本办法若有未尽规定事项,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沼气物业服务站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责任人及沼气用户对有关突发情况,要根据沼气的特点,结合当时情况,谨慎、灵活地操作和应对,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新能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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