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苏价服[2004]258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苏价服[2004]258号)各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全省土地有形市场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江苏省各土地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下同)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用于土地市场的人员经费、办公、业务培训、仪器设备购置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禁止非法交易。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掌握交易信息,努力维护公平、公开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五条各级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收费范围第六条凡依照法律、法规进入江苏省各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应按规定向土地交易市场缴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代理实务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代理实务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100题)1、下列土地登记事项中,不可能发生的是()。
A.原始登记文件可能出错B.原始登记文件不会出错C.土地登记人员审查疏忽或书写错误D.登记申请人的弄虚作假、伪造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准土地登记引发的错误【答案】 B2、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包括()。
A.乡农民集体B.村农民集体C.村民个人D.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答案】 C3、下列关于集体土地产权登记申请人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使用宅基地的城镇、农村居民由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土地登记B.村集体内有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由村集体代办C.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代表申请土地登记D.使用四荒拍卖土地的农村居民由农地使用合同签订人申请土地登记【答案】 A4、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满()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A.1B.2C.3D.4【答案】 B5、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其转让所得价款()。
A.由抵押人自行处理B.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C.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进行平分D.若由于抵押权人的原因无法接受该价款,则可由抵押人自行支配【答案】 B6、关于土地使用权转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将其地上建筑物出售后,土地使用权随之一同转让B.地上建筑物转让时,并不涉及土地权利的转移C.赠与,是指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人将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D.交换,是指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答案】 B7、因处分抵押财产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人不包括()。
A.抵押人B.土地所有者C.抵押权人D.受让人【答案】 B8、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后由()依法进行土地权利的变更。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滁政[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滁政〔2008〕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滁州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滁政〔2008〕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均应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过程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三)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备案工作,对出让结果的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四)负责评标专家库、代理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和管理,建立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当事人参加出让活动的诚信档案;(五)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拍挂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六)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保证金交存情况进行监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并且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执业范围分为全省范围执业和所在市、县(市)范围执业,从业范围包括:(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三)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四)为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五)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六)查证土地产权;(七)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八)办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具体从业内容,由机构从上述范围内分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确定,填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其中,申请的从业内容中包含界址测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具有地籍测绘作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二)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3名。
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2名。
(三)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四)具有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业务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日常管理制度.(五)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程序(一)向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二)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提交材料。
土地界桩设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界桩是土地权利归属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土地权属关系、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土地界桩的设置直接关系到土地权属的明确、土地交易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了规范土地界桩的设置,保障土地权属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土地界桩设置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土地界桩设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依法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土地权属证书应当记载土地权属、面积、用途、四至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条例》是我国土地登记的具体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土地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土地权属证书和土地界桩,确定土地权属的四至。
”3.《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是我国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调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根据土地权属证书和土地界桩,明确土地权属。
”4.《土地登记代理管理办法》《土地登记代理管理办法》是我国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协助土地权利人进行土地界桩的设置。
”三、土地界桩设置的法律规定1.土地界桩的设置原则(1)依法设置:土地界桩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设置。
(2)明确界限:土地界桩应当清晰、准确,能够明确界定土地权属。
(3)统一标准:土地界桩的设置应当遵循国家统一的土地界桩设置标准。
2.土地界桩的设置程序(1)申请: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土地登记机构提出设置土地界桩的申请。
(2)审查:土地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符合规定。
(3)公告:土地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公告,告知周边土地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4)实施:土地权利人根据土地登记机构的意见,设置土地界桩。
(5)备案:土地权利人将土地界桩设置情况报土地登记机构备案。
202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代理实务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代理实务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150题)1、()是指土地权利变动事项是否登记,依当事人双方意愿,政府无强制要求。
A.登记自愿原则B.登记自主主义C.登记自发主义D.登记无强制作用【答案】 D2、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以申请续期,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受让权不予以批准。
A.承租人欲继续享有该土地的受让权B.原土地使用权人把土地租赁给其他权利主体C.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D.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答案】 D3、对土地权利证书进行审核时,其重点是()。
A.报人民政府审批B.查看地籍资料的原始记载C.保证登记过程不会产生土地权属纠纷D.查验证件、证明的真伪以及证件、证明的效力【答案】 D4、由()批准实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A.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国务院【答案】 B5、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房地产时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转让时已经建成的,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C.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30%以上D.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答案】 C6、在土地登记查询中,查询机关对属于不予受理查询范围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告知查询人。
A.3B.5C.10D.15【答案】 A7、下列关于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宅基地变更的说法错误的是()。
A.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向所在的村民小组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B.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C.农村村民出租、出卖住房后,一般可以再申请宅基地D.出卖或出租建房用地的,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没收全部所得款项,并处以罚款【答案】 C8、现行最全面、最集中规定土地登记程序的文件是()。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宁国土资[2008]44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2008〕446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以印发,并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开展专题讨论活动,深刻领会细则精神。
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土地登记相关业务系统升级开发,年底前完成市本级业务系统的运行测试和完善。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本细则在全局系统试行。
试行中所遇问题请及时与地籍管理处联系,以便不断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二条职能分工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第三条一般程序第四条初始登记第五条变更登记第六条注销登记第七条其他登记第三章土地登记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第十二条土地其它情况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第十四条土地登记申请书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第十六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核查与受理第四章土地登记审查第十七条土地登记初审第十八条土地登记审核第十九条土地登记公告第二十条土地登记批准第五章土地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第二十一条土地登记审批表第二十二条土地登记簿第二十三条土地归户卡第二十四条土地权利证书缮制和颁发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注册文书填写要求第六章印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印章的种类及名称第二十七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第七章登记信息和档案资料管理附件一:土地登记范本(一)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二)单位出让土地初始登记(三)单位划拨土地初始登记(四)个人(或单位)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六)单位租赁土地初始登记(七)土地作价出资初始登记(八)土地授权经营初始登记(九)出让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十)划拨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十一)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十二)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十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十四)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十五)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附件二:收回国有(集体)土地权利公告附件三:各种土地登记类型初审意见附件四: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附件五:土地权利证书废止公告附件六:异议登记告知书及证明书附件七:预告登记证明书附件八:土地登记概念及分类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土地登记行为。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5cffff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42.png)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993]国土[籍]字第33号)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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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并且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执业范围分为全省范围执业和所在市、县(市)范围执业,从业范围包括:(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
(四)为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五)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六)查证土地产权;
(七)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
(八)办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具体从业内容,由机构从上述范围内分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确定,填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其中,申请的从业内容中包含界址测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具有地籍测绘作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
(二)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3名。
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2名。
(三)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其中,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四)具有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业务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五)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向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二)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提交材料。
其中,申请在市、县级范围内执业的,需经所在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办理注册手续,核发《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七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三)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及登记注册号、机构聘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证明、毕业证书、身份证等;
(五)申请的从业内容中包括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的,需提交《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
第八条土地登记代理应当收取佣金,收取数额参照佣金标淮,由代理机构根据代理业务范围与委托人约定。
佣金标准另文下达。
第九条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以及土地登记代理人变更的,应当按原注册申请程
序,向原注册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提交变更材料,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定期查验制度,原则上每二年查验一次。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对其代理业务中所出具的各类文书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注销《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代理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工作失误,造成被代理人严重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变更或年检和变更未获通过和批准的;
(六)终止营业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七)其他应予注销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正面)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背面)
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调查登记代理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土地登记中介代理行为,维护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登记代理试点工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登记代理人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通过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登记注册后,才能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第三条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负责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注册,统一编制登记注册号。
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土地登记代理人每2年应接受不少于16个学时的土地登记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注册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同时进行。
土地登记代理人只能在一个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业,并以机构的名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第六条土地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二)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所在机构聘用合同;
(五)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六)毕业证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
第七条土地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注册申请书》,经聘用机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时需提交的其它材料报当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经当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
(三)经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上予以登记注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不在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业的;
(三)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2年的;
(四)因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分之日起未满2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换执业机构的;
(二)所在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合并、分立的;
(三)其他应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登记: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代理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工作失误,造成被代理人严重损失的;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业的;
(六)脱离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岗位连续2年以上(含2年)的;
(七)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八)连续3年不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
(九)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注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