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中的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一、教师法律地位的特点在《教育法》和《教师法》未颁行前,“教师”是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
《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二个方面理解: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其含义有二: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对于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
而分属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同医生、律师一样,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即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
这里的“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性格、身体健康状态等。
对于本职工作不是教师,而临时到学校承担一些课程的人员,不能视为教师。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个适用范围,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
他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
所谓“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所谓“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的,即与中小学教育工作紧密相连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馆机构等。
教师包括办公学校教师,也包含办公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予以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
教育法学简答题

教育法学简答题第一章绪论一、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简答)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教育法对法律的作用:教育现代化的日益发展向法律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促使法律体系的完善,受教育者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形成将有助于法律的更加深入。
现代教育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
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进步。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一)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
随着19世纪以来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欧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体制作出相应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中,用立法的手段保障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体制,这就是近代史上的国家化趋势。
(二)国家教育权力产生的必要性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
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2、任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3、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4、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等。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2、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3、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4、指导教育改革工作;5、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2、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教育法学

第一章教育法的概念本章主要讨论教育法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教育法是什么,特点有哪些,功能和作用有哪些,内容和结构是什么,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怎样。
第一节教育法的含义一、教育法的含义概述(一)法律的定义“法”字中文古体是“灋”。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义为:“‘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这一解释表明:第一,中国古代的法和刑是同义的。
第二,把法喻作水意味着法体现着公平。
第三,廌从去,表示正义之义。
(廌zhi 一种独角神兽,生性正直,有着明辨是非的判断力。
)“律”字体现出平均奇一、统一的思想。
这些说明,“法”“律”在中国古代已经存在。
但中国古代的“法”主要作刑律解,而“律”则为刑典之正宗,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清律等。
尽管在文献中偶尔也会出现法律合用,但主要还是重律。
这表明中国古代重律,而不是法。
《辞源》对“法”的解释是:法则、法度、规章;刑法,法律;标准,模式;方法,作法;效法,遵守;佛教的宇宙的本源、道理、法术。
西方主要民族语言中的法,分为主观法和客观法。
主观法主要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客观法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是从整体意义上或抽象意义上来说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利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法视野中的教育教育法主要涉及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教育法律调整的核心是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视野中的教育活动指正规的教育。
所谓正规的教育也即狭义的教育,是指专门的教育者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全面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以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但教育法律不涉及非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教育法的内涵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性质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详细解读PPT模板课件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1
按照章程自按主照管理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按育照教学章活程动自主管理
3
招收学生和按其照他受章教程育自者主管理
•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 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 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
教育的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 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 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 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 起来的。
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 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 法治教的新时期。
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我国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法规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2.教育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教育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4.教育法制的目的: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5.我国教育的性质是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6.教育的社会地位:国家保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7.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8.教育原则:1.与政治相符(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2、与宗教相分离。
9.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10.特殊人群教育: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11.学校教育语言和文字:普通话和规范字。
12.教育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13.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14.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1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6.设立学校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1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权力: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18.学校履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指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种以法律形式规范教育行为和组织教育事务的法律体系。
教育法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教育体系建设、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公平,还与个人的教育权益、职业发展等密切相关。
因此,深入理解和掌握教育法的含义对于教育工作者和普通公民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教育法的含义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法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教育的目标和原则、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机构的组织与管理、教育活动的进行和评估等方面内容。
它不仅对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权益,也对家长、政府和社会有相应的监督和支持作用。
其次,教育法的含义还体现了教育的法治化。
教育法不仅规定了教育活动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还通过制定教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确保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依法履职,保障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教育法的法治化还包括对教育行政和监督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的规定,以及对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和合理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教育法的法治化,可以提高教育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保护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民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教育法的含义还包括对于教育领域的一些重要问题的规定和解决。
教育法从法律角度对教育活动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规定,例如学生的入学与退学、学生的考试与评价、学生的纪律与行为规范、教育机构的质量评估与认证等。
教育法的规定旨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教育环境,保护学生的教育权益,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教育质量。
总之,教育法的含义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管理教育活动,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
教育法不仅规定了教育活动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还体现了教育的法治化和对教育领域一些重要问题的规定。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教育体制建设水平,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因此,我们应不断加强对教育法的研究和了解,以更好地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0章84条)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是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
)《教育法》立法宗旨: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含义如黄色标注)《教育法》法律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教育法》的颁布,为健全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的教育法规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都是"子法".各种单行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以《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抵触.我国教育工作应当全面置于《教育法》的规范之中,它所规定的内容是我们全面依法治教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国依法治教之本.《教育法》主要内容掌握----- 1、适用范围《教育法》总则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这里所称的"各级各类教育",是指国家教育制度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其中的各级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例外是附件中第82条分别进行规定:"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教育的基本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的原则;(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 本法.”由于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 性,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 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法律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 “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受教育者的权利
•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 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 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 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 德的义务.(3)努力学习的义务.(4)遵守其 他制度的义务..
6、《教育法》实施
(2)权利的体现
①九年制义务教育; ②按时入学; ③免试入 学; ④就近入学。
3、权利的保障(保障入学,全面普九) 通过义务 主体的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
(1) 义务主体: 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主要义务:设 置学校;师资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安全 保障。
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主要义务:按 时送子女入学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保障。
5、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1)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 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 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 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在职从业人 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
教育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
《教师法》规定: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 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 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 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 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 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 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 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学校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 2、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3、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三)学校常见的法律纠纷 1、教育行政法律纠纷 2、学校民事法律纠纷 3、刑事法律纠纷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法律 2.教育法 3.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我国教育法律法规 (三)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及方法 1、教育法的调整对象 2、教育法的调整方法 (四)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概念与特点 2、违法行为 3、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教育法律法规解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教育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和保护教育的公平、合法与有序进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教育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一、基本概念和原则教育法律法规是针对教育领域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
其基本概念是通过法制手段,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需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教育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文件,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开展教育活动,依法行使教育权利和履行教育义务。
2. 公平原则:教育法律法规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以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歧视或限制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3. 紧急原则:教育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需针对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及时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阶段的教育需求。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教育法律法规涵盖了多个方面,可以根据内容和性质进行不同的分类。
下面将对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简要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根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教育的任务、目标和原则,以及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它对教育的管理、组织、监督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基础,也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该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实施范围、内容、质量标准等,并明确了政府责任和家长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是培养人才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
该法详细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组织、管理、评估等方面,保障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公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安全法:学校安全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的重要任务。
该法规定了学校安全的责任主体、安全工作的内容、安全设施的建设等,并加强了对校园暴力、欺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教师法对教师的权益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教育法
答:教育法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又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二、教育法渊源及其种类
答:教育法渊源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渊源的种类
(一)制定法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5)法律解释(6)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7)国际条例
(二)非制定法
(1)判例法(2)学理
三、教育法的作用和特征(论述)
答: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除了具有阶级性等法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特点。
(一)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
(二)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
(三)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
(四)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五)教育法是行为法与组织法的结合
教育法的作用:对于教育法的作用,我国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不同分为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联系紧密,但又有一定的区别。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教育法作为行为规则而直接作用于法律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教育法的社会作用则是指教育法作为社会调节手段对社会所
产生的影响。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教育法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影响,可以将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等
教育法的指引和预测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导向、引导作用,以及主体根据法律规范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和有什么行为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
理的安排。
教育法的评价作用和教育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他人行为标准所起的作用以及通过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运作而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正当行为的作用。
教育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教育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来维护教育法律秩序的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第一,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第二,教育法是保证教育改革的需要。
第三,教育法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
第四,教育法还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
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
四、选择、判断知识要点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国家
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和。
(2)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关系依据其特征分为两类: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具有横向平等关性质的教育
民事关系。
(3)教育法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在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其他与教育有关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教育法律规范。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4)我国教育法体系还是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体系。
教育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