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1)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 金和保险期限
n 保险金是当保险危险实际发生时,保险 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的金额。保险金 除与保险金额直接相关外,还与保险标 的的实际损失程度直接相关。因此,保 险金可能等于或小于保险金额,但不能 大于保险金额。
n 国有化或征收的合法性与东道国是否有 权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是相 互联系的两个问题。对于东道国是否有 权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或征收问题, 在现代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回答一 般是肯定的。外国国民,无论其是外国 的自然人,还是公司等法人或其他团体, 一旦进入东道国境内,实际上就处于东 道国法律制度的管辖之下。
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内容
n (l)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范围,一般的两种方式:
一种是简式规定,即简单概括地对适用 范围加以规定。另一种繁式规定,即详 细具体地对适用范围加以规定。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二、国有化或征收
n (一)国有化或征收的概念 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或征
收(exproprixation)是两个相互联系但 又有所区别的概念。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国有化或征收间的主要区别是:
1.国有化是东道国政府代表东道国国家进行的; 而征收既可以由东道国政府代表东道国国家进 行,也可以由东道国的其他权力机关(如军事 当局等)进行。
n 问题:这两家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属于什么险的 范围?该损失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第四节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一 般方面
国际投资法1第一二三章

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间接投资为主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直接投资为主 ? 80年代以后,新的变化:
1、直接投资幅度大提高; 2、流入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上升; 3、发展中国家也开展海外直接投资; 4、亚洲、美洲成为国际投资热点。
国际投资的作用
? 对资本输入国来说,国际投资兼有积极 性(促进经济发展)和消极性(掠夺资 源、占领市场)。
与体系 ? 四、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 五、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一、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投资的作用
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种类
?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 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 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 国际投资可按不同的标准予以分类: 1、政府投资和国际私人投资; 2、长期 投资和短期投资; 3、直接投资和间接投 资;4、海外投资和外国投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是主流。直接投资是指 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 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 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国 家主权的体现;有关国际条约明确规定。
(二)平等互利原则
法律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平等:兼顾 双方利益;适用于国家间关系,也适用于 不同国家的投资者间以及国家与外国投资 者间的关系。
五、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一)保护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风险需要法律保障其 安全
(二)鼓励国际投资 税收优惠等法律规定
(三)管理或管制国际投资 避免国际投资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跨国公司 四、国家与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一)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自然 人的法律能力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ppt课件

合格的投资者
➢ 自然人:国籍标准 ➢ 法人
• 注册登记地和主要营业地复合标准+国籍标准 • 资本控制标准+国籍标准 • 商业经营标准 ➢ 资本来源地标准 东道国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境内组成或其多数 资本由东道国国民所拥有的法人,其投资的资产应 是从东道国境外移入的。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双边投资条约
国际法规范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联大规范性决议
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 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
主要内容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直接投资方式 国际投资的保护与管理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一)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合 营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 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 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主要内容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直接投资方式 国际投资的保护与管理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一.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 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资本输出国 (投资者母国)
资本输入国 (东道国)
1. 国际投资产生的影响
(1)对东道国
回收方式
➢ 外方先分多分收益
➢税前分利
➢加快固定资产折旧
限制 ➢ 承担企业债务
➢ 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 先行收回投资。
3、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 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 内的分支机构。
投资管理-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精品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并购的情况:(一)股权并购1.股权并购的第一种形式为直接收购国内公司的产权,如甲公司当时注册资本为2000万,法国乙公司直接收购甲公司60%的股权,收购后甲占40%,则该公司需要依法变更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股权并购的第二种形式为:甲公司当时注册资本为2000万,法国乙公司先收购60%股权,则需要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6000万;此时,法国乙公司需认购3600万,甲公司为2400,则法国乙公司先收购60%产权若为1200万,则1200万属于收购价款的支付,支付期限为:若一次付清为3个月;若分期,则前6个月支付比例不低于60%,总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3600万为普通出资期限,若分期,则前3个月不低于各自的15%。
(二)资产并购1.资产并购的第一种形式:例,法国乙先在北京设立外资企业,如果注册资本为1000万。
对于该企业若分期出资,则3个月不低于15%。
之后,通过外资企业收购甲(甲为国有企业)的一个厂房,该厂房为120万,则此120万属于收购价款的支付,若分期则前6个月不低于60%,总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2.资产并购的另一种形式:例,法国的乙公司先从甲国有企业购买一个厂房,厂房为120万。
乙公司用厂房与丙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乙公司共出资220万,境内丙公司出资380万。
则法国乙公司的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比例超过了25%,则120万属于收购价款支付,应在6个月内不低于60%,总期限不能超过一年;50万货币和设备属于普通出资期限,则应在3个月内不低于15%,丙也是3个月内不低于15%。
若丙的出资如果为780万,则注册资本为1000万,那么法国的乙的出资占22%,并没有达到25%,则乙公司应在6个月内不低于60%,50万的货币从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全部交齐;50万的设备从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全部交齐。
【案例7】20XX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20XX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
国际投资法

2、公约的基本情况: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 年生效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 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 资争端
3、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 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 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 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 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 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案例一:“玛芬兹尼诉西班牙”(Maffezini v. Kingdom of Spain)
阿根廷Maffezini
西班牙
投 资
西班牙:化工厂
受理争端
ICSID中心
1991年西-阿BIT:“投资争端必须先寻求当地救济,只有在当地法院 作出裁决后或18个月仍没作出裁决时方可向ICSID提起仲裁。”
主张管辖:(1)西-智利BIT:“争端方经过 6个月的磋商无果后,缔约 一方投资者即可将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诸 ICSID”;(2)西-阿BIT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本条约项下的所有事项,……”
A.准入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 规定,在东道国设立了投资企业后,在从事经营 活动中与东道国投资和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
表现:我国“三资企业法” 采用的“审批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合营 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 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 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第五章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

第五章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第一节外国投资法概述一、外资法的概念与体系(一)外资法的产生货物贸易和资本流动是当今国际间经济交往最主要的两种方式。
在货物贸易领域,各国普遍鼓励商品输出,而在投资领域,各国则普遍鼓励资本输入。
实际上,即使是最发达的国家,建设和发展经济,仍然需要大量的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参与。
资本输入不仅仅限于货币资本、实物资本,还有技术、管理经验等等无形资产的输入,这对于缺钱又缺技术的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极其重要的。
因而,如何有效的引进外资成为各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外资的参与也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国家在鼓励和保护外资的同时,同样需要对外资进行有目的的引导,进行管理,实行一定的限制。
为了实现上述的各种目的,外资法应运而生。
(二)外资法的概念与体系理论上我们这样定义外资法: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也称东道国)制定的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其内容各国规定不尽一致,主要包括外国投资的范围、形式、条件,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对外资的保护、鼓励和管制等等。
考察各国外资法,基本上有三种模式:l. 内外资适用统一法律。
这些国家没有制定关于外国投资的基本法或专门法规,而是通过一般国内法律法规来调整外国投资关系及其活动。
外资在这些国家享受国民待遇。
除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外,大多数发达国家均采取此种做法。
2. 制定专门外资法典。
以专门外资法典作为调整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律,并辅之以其他有关的可适用于外国投资的法律,如阿根廷、加拿大等国。
3. 制定一系列外资法群作为调整外资的法律规范。
这些国家没有统一的外资法,而是制订一个或几个关于外国投资的专门法律或特别法规、法令,由此构成关于外国投资的基本法或法群,辅之适用其他相关法律,如新加坡、毛里求斯等。
二、发达国家外资法。
由于各国经济基础不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发达国家由于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较高,所以对外国投资一般倾向于采取自由开放的政策。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补充学习资料)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 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 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鼓励类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 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 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 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续表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 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 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3.场地使用权
(1)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 则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 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 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
第五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2)

• (二)外国投资利润和原本的汇出保证 • 1.投资利润的汇出 • 各国对外国投资利润汇出的规定,大体 可分两种情况:
– 一是原则上不作限制,允许税后利润自由汇出; – 二是在允许自由汇出的原则下,附有某种限制 或条件。
• • • • • (1)批准。 (2)时间或金额限制。 (3)对不同的资本形式规定不同的汇出比例; (4)按投资的行业部门规定汇出比例。 (5)出口创汇。
国有化的补偿
• (一)理论原则 • 1、全部赔偿的理论(Hull formula)----”充分 全部赔偿的理论(Hull formula)----” (adequate)、及时(prompt)、 (adequate)、及时(prompt)、有效 (effective)”的补偿 triple (effective)”的补偿---triple standard 的补偿--• 根据 (1)既得权 • (2)不当得利
一、关于征收与国有化问题的保证
• 国有化 (nationalization) 或征收 (expropriation) 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 要对私人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实行征用, 要对私人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实行征用, 收归国家所有。 收归国家所有。 • 典型的征收、国有化或没收通常指东道国 典型的征收、 政府通过颁布有关法令等方式将外国投资 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收归国有。 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收归国有。基本内 容和法律性质相同
•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或征收;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或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 需要, 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 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据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 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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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开放到实行某些限制
–加拿大、澳大利亚最典型:1973年加拿大制定了 加拿大、澳大利亚最典型:1973年加拿大制定了 加拿大 外国投资审查法》1985年制定了 外国投资法》 年制定了《 《外国投资审查法》1985年制定了《外国投资法》, 放宽了政策,减少了对外资的限制。 放宽了政策,减少了对外资的限制。 –澳大利亚1972年制定了《公司(外国接管)法》 澳大利亚1972年制定了《 澳大利亚1972年制定了 公司(外国接管) 1975年通过 外国接管法》 年通过《 1975年通过《外国接管法》设立了外国投资审查委 员会,正式建立对外资的审查机构和审批制度。 员会,正式建立对外资的审查机构和审批制度。
四、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外资政策与立法
– 第一,放宽Leabharlann 外资进入的限制 – 第二,加强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 第三给与外国投资以特殊鼓励
五、我国的外资政策与立法
• (一) 我国外资立法体系
• 我国的外资立法分为三个层次: 我国的外资立法分为三个层次: • 一是宪法性规范,如我国《宪法》第18条规定: 一是宪法性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 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 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 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 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 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 外资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授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三是地方性法规。 三是地方性法规。 • 这部分法规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 及经批准计划单列的城市制定的有关外商 投资的法规。
• (2)三资企业法和其他法律的矛盾。 三资企业法和其他法律的矛盾。
三资企业法除本身规定的不合理,还和我国 三资企业法除本身规定的不合理, 现行的企业法体系有冲突, 现行的企业法体系有冲突,最典型的是它们 与我国《公司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与我国《公司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三资 企业主要采取公司的形式, 企业主要采取公司的形式,但三资企业法所 规定的公司形态与我国《公司法》 规定的公司形态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 许多不统一的地方,对我国以公司法为核心 许多不统一的地方, 的企业法体系的完整性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的企业法体系的完整性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以下几个方面:
• 二是国家专项立法
• 根据宪法的上述精神,就各种投资的方式及 根据宪法的上述精神, 其涉及的各种经济和法律问题,分别制定国 家单行法律规范,如现行有效的主要有: •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鼓励 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 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外资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 下简称《合资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 条例》(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 在我国的涉外投资法体系中,三资企业法居于 核心地位,也存在不少问题。
• 1、三资企业法的法律框架问题。我国现 三资企业法的法律框架问题。 行三资企业法的框架问题可以从三资企业法本
身的问题和它与其他相关法律在协调上的问题 两个方面来说明。
• (1)三资企业法框架本身缺乏系统性。《合资企业 三资企业法框架本身缺乏系统性。 合作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法》、《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配套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体系缺乏系统性, 和配套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体系缺乏系统性,相当的 混乱, 混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整个企业立法中的 矛盾。从我国的国内企业法体系来看, 矛盾。从我国的国内企业法体系来看,有在两种划分标 准下的两套体系, 准下的两套体系,一是按照企业组织形态对企业进行的 划分,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是属于这一类; 划分,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是属于这一类;二是 按用企业的资金来源对企业进行的划分, 按用企业的资金来源对企业进行的划分,我国传统的企 业法体系就是按照这一标准建立的,如我国的《 业法体系就是按照这一标准建立的,如我国的《全民所 有制国有企业法》 集体体企业法》 私营企业法》 有制国有企业法》、《集体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 等。按照这两种划分标准建立的两种企业法体系从根本 上说是不相容的,导致了我国企业法体系的混乱。 上说是不相容的,导致了我国企业法体系的混乱。
第五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1)
第一节 外国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外资进入的条件
• 2005年6月23日,中海油宣布以185亿美元现 金标购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尤尼科石油公司。 结果,雪弗龙以总值170亿美元的现金和股份 完成对尤尼科的收购。 • 中海油收购Unocal折戟 。2005年8月22日, 在中海油撤回对尤尼科的投标三星期后,哈石 油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建议,他们接受中石油全 资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国际公司提出的 41.8 亿美元的收购报价。10月底,中石油以 4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哈萨克斯坦PK石油 公司。这项收购是中国目前金额最大、并最终 得以完成的海外收购案。
•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 世纪60年代末 年代
–发展中国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的 发展中国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 发展中国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 法律;70年代某些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 加拿大、 年代某些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 法律;70年代某些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西班牙 等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 等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颁布 有关合营企业法。 有关合营企业法。
–1950年日本颁布《关于外资的法律》 1950年日本颁布《关于外资的法律》 1950年日本颁布 –1952年叙利亚颁布《外国投资法》 1952年叙利亚颁布 1952年叙利亚颁布《外国投资法》 –1955年伊朗颁布《伊朗鼓励与保护外国投资法》 1955年伊朗颁布 1955年伊朗颁布《伊朗鼓励与保护外国投资法》
• 二、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 • 发达国家对外资的政策态度和立法也不尽相同, 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 (一)始终自由开放
– 对外资进入未实行一般投资审查制 – 外国投者及其投资在美国享有国民待遇。 外国投者及其投资在美国享有国民待遇。 – 基于国家安全及经济利益的需要,对某些关键部门 基于国家安全及经济利益的需要, 中的外国投资给予一定的限制
•
在对我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进行调整的框 又是以“三资企业法”为主体, 架,又是以“三资企业法”为主体,辅之 以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 以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登记设 立、出资的时间和方式和税收伏惠等问题 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的。 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的。这些涉外投资 法规大多体现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法规大多体现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同时也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作了若 干的限制, 干的限制,形成了对外资的鼓励与限制并 存的局面。 存的局面。
• 我国的三资企业法也是按照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 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金来源这两个标准对外商投 资企业加以区分的,它同样存在缺乏系统性的问题, 资企业加以区分的,它同样存在缺乏系统性的问题, 在三资企业法的框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在三资企业法的框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 一是相互之间内容重复。 合资企业法》 一是相互之间内容重复。《合资企业法》、《合 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这三个基本法之间, 作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这三个基本法之间, 在设立的基本程序、出资的方式和期限、 在设立的基本程序、出资的方式和期限、国家对其 提供的税收和外汇方面的优惠与管制以及清算和解 散的程序等方面重复规定的条文占到一半以上, 散的程序等方面重复规定的条文占到一半以上,而 反映在其他规定中的如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等 问题的规定也有很多是重复的。 问题的规定也有很多是重复的。
• (二)外资法的概念与体系 • 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 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 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范围、 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范围、形 条件、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对外资的保护、 式、条件、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对外资的保护、鼓励 和管制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和管制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 三种立法体制和形式; 三种立法体制和形式;
• 二是互相之间的规定不统一。由于我国三资企业立 二是互相之间的规定不统一。 法过程中缺乏统一规划, 法过程中缺乏统一规划,还导致了法律对相同情况 作出不统一的规定, 作出不统一的规定,甚至连法律规定中的用语也不 规范, 规范,如我国的三资企业法对审批期限的规定分别 个月、45天和90天 天和90 为3个月、45天和90天,对一个期限的问题有的按 月计,有的按天计,很不规范。 月计,有的按天计,很不规范。 • 三是相互之间的关系难以理顺。从三资企业法的规 三是相互之间的关系难以理顺。 定来看,《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是从企 定来看, 合资企业法》 合作企业法》 业组织形式的角度加以规定的, 外资企业法》 业组织形式的角度加以规定的,《外资企业法》则 是从出资主体的角度即资金来源加以规定的, 是从出资主体的角度即资金来源加以规定的,但在 合资企业法》中又含有资金来源的规定, 《合资企业法》中又含有资金来源的规定,如外国 投资者的投资必须达到25 才可以设立合资企业。 25% 投资者的投资必须达到25%才可以设立合资企业。
• (三)从保守到逐步开放
–以日本最为典型。1949年制定《外汇及外贸管理 法》、1950年《关于外国资本的法律》。1967年、 1975年通过了《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决议》及《关于 技术引进自由化决议,逐步开放市场。1980年修订 〈外汇与外贸管理法〉,进一步放宽了外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