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保管和销毁制度
药店处方保存管理制度

药店处方保存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药店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药店处方的保存管理。
三、职责1. 药店负责人负责处方保存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和保存。
四、处方保存要求1. 药店应当妥善保存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5 年。
2. 处方保存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统计。
3. 保存处方的环境应当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鼠咬,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处方的登记与归档1. 药师在调配处方后,应当及时对处方进行登记,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处方日期、医师签名等信息。
2. 登记完毕的处方应当按照日期顺序进行归档,每月装订成册,标注月份和年份。
六、处方的查阅与复印1. 药店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处方时,应当经药店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
2. 外部单位或个人查阅处方时,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药店负责人批准,在指定地点查阅,不得带离药店。
3. 患者需要复印处方时,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七、处方的销毁1. 超过保存期限的处方,应当在药店负责人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2. 销毁处方应当登记销毁时间、数量、方式等信息,并永久保存销毁记录。
八、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药店员工进行处方保存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2. 对员工执行处方保存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九、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为准。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处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定义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医疗机构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处方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核对、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的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处方开具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诊断明确、合理用药、安全有效的原则。
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并注明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
第五条处方审核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法、合规、合理。
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权:医师是否具有开具处方的资格;(二)处方格式:处方格式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三)处方内容: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等是否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药物说明书;(四)药物相互作用:开具的药物是否存在相互作用,可能影响疗效或安全性;(五)特殊人群用药:是否考虑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合理选择药物;(六)药物不良反应:是否关注药物的不良反应,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七)用药禁忌:是否违反药物使用的禁忌规定;(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处方调配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医师开具的处方,准确调配药物,并注明调配日期、签名等。
第七条处方核对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调配好的药物进行核对,确保药物品种、剂量、用法等与处方相符。
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并将药物交付患者。
第八条处方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处方,确保处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处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九条处方使用患者应当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使用药物,不得擅自更改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等。
患者对处方有疑问的,可以向医师或药师咨询。
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医院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要遵守一定的处方保管制度。
首先,必须使用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专用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印制完成后,需要移交给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专人、专柜、专管的管理。
管理人员应当清点并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并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用帐册,内容包括日期、收入处方品名、收入数量、处方编号、保管员签字。
除了处方保管制度,医院还需要遵守处方领取制度。
同样需要使用专用处方,并认真填写领用单。
领用人经核对无误后,需要在专用帐册上签字。
保管员需要逐笔记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出入帐,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
登记内容包括领用日期、领用部门、处方品名、处方编号、领用人和发放人签名。
保管员需要按月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情况汇总,汇总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主管院长、医务科和药库。
除了处方保管和领取制度,医院还需要遵守处方使用制度。
执业医师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医师需要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并确保签名与留样一致。
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护士长需要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和使用处方医生。
领用人需要妥善保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作废处方需要交回,空白处方需要按编号使用,如有遗失,需要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医务科和药库,由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进行处理。
最后,医院还需要遵守处方退回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需要登记记录,并由护士长交回给保管员处。
保管员收到各科室退回的作废处方时,需要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民营医疗机构处方保管与销毁制度

民营医疗机构处方保管与销毁制度
一、处方的登记
1、药房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将审核、调剂并签字后的处方储存在处方盒中,当班药师在当日工作结束后,将处方装订整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独装订。
装订好的处方装袋,并对处方数量进行逐日登记。
2、调剂室工作人员按日将装袋的处方装入纸箱保存,在纸箱上注明处方时间、处方类别等信息便于处方保管。
二、处方的保存
1、药房每季度将已装箱的处方交由处方保管室保存,填写交接单并由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处方保管室按照处方的日期及处方的类别对处方进行分类保存。
3、处方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三、处方的销毁
1、超过保存期限的处方每年两次进行统一销毁,销毁方式为锅炉房焚烧,销毁时有专人负责全程监控销毁过程。
2、处方销毁时填写销毁登记表,登记表填写处方数量、类别等信息,并由药房调剂室组长、药剂科主任、主管院长及销毁人签字确认。
处方的销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确保医疗安全,防止处方药物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处方开具、审核、调配、使用和销毁等环节的规范操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处方销毁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处方销毁过程安全、合规、有效。
第二章处方销毁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处方销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处方销毁过程中不会对人员、环境造成危害。
2. 完整原则:确保所有处方均得到妥善销毁,无遗漏。
3. 保密原则:确保处方销毁过程中的信息保密,防止泄露患者隐私。
4. 合法原则:确保处方销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处方销毁的范围第六条以下处方应当进行销毁:1. 患者不再使用的处方药物。
2. 失效或过期的处方药物。
3. 被确定为假药的处方药物。
4. 被医疗机构或药品监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处方药物。
5. 其他需要销毁的处方药物。
第四章处方销毁的程序第七条处方销毁程序如下:1. 收集与整理: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需要销毁的处方药物,并按照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等进行分类整理。
2. 鉴定与确认: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收集的处方药物进行鉴定,确认其需要销毁的原因,并填写《处方药物销毁确认表》。
3. 登记与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将需要销毁的处方药物信息登记在《处方药物销毁登记簿》中,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 销毁实施:医疗机构应当选择合适的场所和时间进行处方药物销毁,并采取以下措施:a. 采用焚烧、化学销毁等方式进行销毁;b. 确保销毁过程符合安全、环保要求;c. 由专人监督销毁过程,确保销毁彻底。
5. 销毁记录:医疗机构应当将销毁过程的相关记录保存至少五年,以备查验。
第五章处方销毁的监督与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销毁的监督机制,确保处方销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处方保管和销毁制度

处方保管和销毁制度
Ⅰ目的
加强对处方的管理,规范处方保管工作中的各项环节。
Ⅱ范围
适用于药学部处方保管和销毁。
Ⅲ制度
一、处方在合适的储藏场所妥善保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条件;处方保存在药房的铁皮文件柜内,由各药房组长负责,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二、建立处方出入柜登记制度,包括处方日期、册(或本)数、出入库日期、保管人签名等内容。
三、处方查阅必须经医院药学部主任签字许可。
四、调剂室每日下午下班前,由药房值班人员统一整理当天处方,整理成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独装订,盖封面,交给药房组长保管保存。
五、处方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六、处方管理人员及各相关责任人等要高度负责、恪尽职守,发现有人私自“统方”收取回扣者,一经查实,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处罚,构成违法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处方的销毁
(一)超过保存期限的处方每年进行统一销毁,销毁方式为粉碎毁形后锅炉房焚烧,销毁时有专人负责全程监控销毁过程。
(二)处方销毁时填写销毁登记表,登记表填写处方数量、类别等信息,并由药房组长、药学部主任、主管院长及销毁人、监销人签字确认。
Ⅳ参考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53号)。
医院药房的处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药房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处方权限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方可开具处方。
2. 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在指导医师的监督下,可开具处方。
3. 实习医师在指导医师的监督下,可开具处方,但需经指导医师签字确认。
4. 退休医师在回聘期间,经批准后方可开具处方。
5.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需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处方书写规范1. 处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书写,字迹清晰、端正。
2. 处方内容应完整,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就诊科室、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日期等。
3. 处方中的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应与药品说明书一致。
4. 处方中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调剂1. 药房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处方,确认处方内容无误后方可调剂。
2. 药房工作人员在调剂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制度,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3. 药房工作人员对处方中的不合理用药、配伍禁忌等问题,应及时与医师沟通,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五、处方保存与销毁1. 处方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门诊处方为1年,住院处方为2年。
2. 保存期满后,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销毁。
六、监督检查1.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
2. 药房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处方管理培训,提高处方管理水平。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制度,我院药房将进一步加强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处方销毁管理制度

处方销毁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行业涉及的处方药品种类和使用量越来越大。
而一些过期的、损坏的或者不需要的处方药需要进行销毁,以防止不当使用或者滥用,从而造成安全隐患。
因此,建立科学的处方销毁管理制度对于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安全至关重要。
二、制度目的1.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有效销毁处方药可以防止患者在医院外部获取非法处方药,从而避免患者用药不当或者滥用。
2.减少药品浪费。
医院拥有大量处方药库存,定期清理并销毁不需要的处方药品,可以减少药品浪费,节约医疗资源。
3.遵守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有责任对处方药品进行安全销毁,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三、管理职责1.院长负责本机构处方销毁管理制度的全面实施和有效运行。
2.行政人员负责监督处方销毁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3.临床药剂师负责对处方药品进行分类、整理和记录,确保处方销毁工作的规范进行。
4.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确认销毁处方药品的准确数量和金额。
5.相关科室负责收集和整理损坏、过期或者不需要的处方药品,准备进行销毁。
四、处方销毁流程1.分类整理。
临床药剂师定期对库存处方药进行检查和整理,将过期、损坏或者不需要的药品区分开来,并进行记录和标记。
2.审批核准。
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不需要的处方药品的销毁申请。
3.销毁准备。
相关科室将待销毁的处方药品进行分类和包装,准备进行销毁。
4.销毁操作。
医院与合法的销毁单位签订协议,在对处方药品进行统一销毁。
销毁过程应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确保环境和人员安全。
5.销毁确认。
销毁单位应向医院提供销毁证明和销毁记录,医院负责人确认销毁的数量和药品种类。
五、处方销毁管理制度的完善1.加强政策法规学习。
医院管理人员应不断学习有关药品销毁的政策法规,清晰了解相关要求和规定。
2.建立健全的档案记录。
对每一次销毁的处方药品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销毁的数量、种类、销毁单位和销毁时间等信息,建立完善的销毁档案。
3.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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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保管和销毁制度
一、处方是医疗过程中的法定文书,为了规范处方的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处方的保管和销毁。
二、门诊处方由门诊药房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3年。
三、处方按天整理,药房组长安排专人或专班整理打包,封口上注明处方日期,用纸箱统一装箱,按时间顺序放置,箱子用记号笔标写清楚,内容包括:处方类别、时间段和处方数量。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专人保存,单独放置,其余规定与普通处方相同。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满后,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销毁登记表》,经药房负责人、药剂科主任、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时间、地点、方式、销毁人签名。
六、其他处方保存期满后,填写《处方销毁登记表》,经药房负责人、药剂科主任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处方时间段、处方数量、销毁时间、地点、方式、销毁人签名。
七、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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