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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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2021年修订稿)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2021年修订稿)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2021年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黑卫监督规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2021年修订稿)的通知黑卫监督规发〔2021〕6号各市(地)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全面优化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我委组织修订《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全面优化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好自2021年7月1日起,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时,不在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严格对照《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2021年修订稿)》有效实施。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黑卫监督规发〔2020〕6号)同时废止。

二、做好宣贯培训,落实供水单位主体责任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全面优化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的培训,使从事审批服务和监督执法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放管服”改革措施,广泛宣传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督促饮用水供水单位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三、强化双随机抽查,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协调好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部门与事中事后监管部门的工作衔接。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一、事项名称市本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发布)、《AA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程》三、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四、申报条件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规范;3.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要求;五、申报材料(1)首次办证1.卫生许可申请书;2. 提供工商部门核定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资质证明、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4.制、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资料。

5.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6.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涉水产品卫生管理制度、检验室及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区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应急预案等);7.供水单位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以及管网平面布局图;8.卫生设施的配置情况,制水、净水及消毒设备清单;9.供水单位自检设备清单、自检项目清单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或委托检测协议书;10.相关涉水产品及消毒药械等必须提供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卫生检测报告;11.供水单位预防性设计审查及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12.提供有计量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首次办证单位水源水应按照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或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出具全分析报告;出厂水应按照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具全分析报告)。

(2)延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申请单位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者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设部与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实施饮用水卫生许可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本行政机关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流程。

第四条依法取得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或者委托一个机构或者部门统一受理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

各受理机构应公布供水单位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具体规定一个部门和人员负责供水单位行政许可的咨询工作。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操作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操作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实行权限和实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办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集中式供水单位(1)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审查:①取水点应设在都市和工矿企业上游;水质应符合卫生原则或卫生规范规定;②水源防护带应设置固定通告牌;③地表水为水源水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以内)严禁从事任何有也许污染水源活动;二级防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到下游100米)不得排放废水和污水,不得堆放也许污染水质物品;④地下水为水源水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5米范围内)以20厘米以上水泥硬化地面并设置隔离墙,在取水点建闭式取水屋;并设有排洪措施;二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30米范围内)用铁丝或刺槐树隔离,闲人不得入内,并设警示牌;(2)生活饮用水生产过程审查:①制定有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备有生活饮用水有关原则、规范和法规;②建设项目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立案;③购置有与生产相适应水处理、消毒设备设施并能正常运行;④生活饮用水输水、配水、蓄水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管道相连;⑤采购和使用涉水产品待有对应卫生许可批件并有验收和出入库记录;⑥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和贮存间应单独设置并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备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⑦生产区应单独设置,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开放性污染源。

(3)从业人员卫生规定审查: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检查从业人员卫生状况。

(4)污染事件汇报处理审查:制定有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备有突发事件水质检查记录和平过渡电话记录本。

(5)质量控制审查:①制定有自检制度;②建立有自检能力检查室,购置有对应检查设备和仪器;③检查人员经专业培训上岗;④检查原始记录完整,数据真实可靠,使使用办法定计量单位。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鲁卫监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监发〔2010〕9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卫生管理,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由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省对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第六条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七条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从事供水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申请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指标的要求。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我单位是一家二次供水单位,现向贵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为了保障水质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我单位将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卫生许可证申请程序,如实提供以下申请信息:
1. 基本情况:我单位成立于XX年,注册资金XX万元,位于XX 地,经营范围为二次供水服务。

2. 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我单位将严格执行《供水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确保水质安全。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我单位将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及时更换老化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我单位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

3. 人员素质:我单位将确保员工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并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以保证供水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4. 签署声明:我单位郑重承诺,在供水过程中,严格执行卫生法规和规定,保证水质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谨此申请,希望贵部门审核通过。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证要求开展二次供水服务,确保公众健康安全。

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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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1、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

2、具有符合供水规模的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3、具有在制水工艺流程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具有能对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仪器设备。

6、所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7、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二、办理材料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实验室设备、人员及检测项目。

4、生产工艺流程图及主要设备清单。

5、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6、供水单位方位图及平面布局图。

7、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材料前往办证机构提交申请。

2、办证机构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核。

3、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制证、颁证。

供水工程办理卫生许可证相关问题上传

供水工程办理卫生许可证相关问题上传

某市市某江水源某区域供水工程办理卫生许可证相关问题一、水质检验报告问题某市市某江水源某区域供水工程出厂水检测报告NO:KR2018T029-SZ001 委托黑龙江科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106项指标,经该检测单位提供资质显示,该单位检测的能力范围无贾地鞭毛虫及隐孢子虫2项指标,其余104项检测指标在其检测能力范围内。

其中出厂水检测结果中溴酸盐、甲醛、臭氧等3项目检测结果未检测、一氯氨1项指标超出限值,其余102项检测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1、溴酸盐、甲醛、臭氧等项目检测结果未检测情况说明。

该供水工程水质调试单位说明:该水厂使用臭氧作为氧化剂,分别于常规处理间进水端(进水井室至混凝加药工艺段),深度处理间进水端(提升泵井室至活性炭滤池进水渠工艺段)投加,进行接触氧化反应。

臭氧与原水、预处理水接触,目的是氧化不易被处理的水中污染物质,并不是作为消毒剂使用。

并且在调试期间,臭氧投加为间歇性(根据水质需要)少量投加,所以未检测。

上述溴酸盐、甲醛监测项目是在臭氧作为消毒剂时才产生的副产物,所以未检测。

建议: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溴酸盐、甲醛监测项目是在臭氧作为消毒剂时才产生的副产物,可以不检测。

臭氧是消毒剂指标,该水厂处理工艺臭氧不作为消毒剂使用,可以不检测。

2、因检测单位无贾地鞭毛虫及隐孢子虫2项指标检验能力,贾地鞭毛虫及隐孢子虫2项指标委托某市供排水集团检测。

建议:可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3、一氯氨指标超出限值说明黑龙江科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水质检测单位情况说明,一氯胺是消毒剂指标,用氯氨消毒时应检测该指标,该供水工程使用次氯酸钠消毒,可不测试该项指标。

建议:鉴于一氯胺是水质重要卫生指标,一氯氨指标应重新检测。

二、取水许可证问题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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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依据和程序
(一)许可项目设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二)受理对象:在辖区范围内,经营集中式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符合分级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卫生局受理对象:
1、本城区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
2、除本级管辖单位内的二次供水设施。

(三)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2801633。

(四)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办理流程及时限:
1、即办件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现场办结。

(2)办理范围:
①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法定代表人、门牌号变更(非经营权转让或搬迁);
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
③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注销。

(3)办理流程:
2、承诺件
(1)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时间)。

(2)受理对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新办及有效期限延续。

(3)办理流程:申请→ 窗口受理→ 现场审查→许可审批→ 发证。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1、收费标准:自来水厂卫生审查、办证个 200(元);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免费。

2、收费依据:
(七)许可证件类别和有效期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四年。

有效期届满继续供应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有效期限延续。

二、申报材料要求(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一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

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

(一)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拟定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材料;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场所租赁合同、协议书,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
4、场所地理位置图(含经营场所周边25米以内的毗邻建筑);标注面积的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注有主要卫生设施);
5、供管水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含A、卫生管理组织结构图和管理人员名单、工作职责;B、水处理剂和消毒剂使用管理制度;C、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7、承诺书:①声明填写的表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②声明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标准经营;
8、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水处理及供水流程图;
10、涉水产品(含水处理设备和供水管道)卫生许可批件;
11、出厂水及末梢水卫生检测合格报告;
1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13、(限二次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主体的说明;
2、供水场所搬迁变更;
3、供水单位经营权改变。

(六)注销《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注销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注销的原因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4、《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现场卫生审查的主要依据和审查要求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6、《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7、《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8、《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9、《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10、《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现场审查基本要求:
1、集中式供水单位
(1)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的审查:
①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或卫生规范的要求;
②水源的防护带应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③地表水为水源水的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以内)严禁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二级防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不得排放废水和污水,不得堆放可能污染水质的物品;
④地下水为水源水的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5米范围内)以20厘米以上的水泥硬化地面并设立隔离墙,在取水点建封闭式取水屋;并设有排洪措施;二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30米范围内)用铁丝网或刺槐树隔离,闲人不得入内,并设警示牌;
(2)生产过程的审查:
①制定有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
②备有生活饮用水相关标准、规范和法规;
③建设项目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④购置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水处理、消毒设备设施并能正常运行;
⑤生活饮用水的输水、配水、蓄水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管道相连;
⑥采购和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并有验收和出入库记录;
⑦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和贮存间应单独设置并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
⑧生产区应单独设置,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开放性污染源。

(3)水质检验的审查:
①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
②检验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

(4)从业人员卫生的审查
管供水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符合管理要求。

(5)污染事件报告处理的审查
制定有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备有突发事件水质检验记录和电话记录本。

(6)质量控制审查:
①制订有自检制度;
②建立有自检能力的检验室,购置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③检验人员经专业培训上岗;
④检验原始记录完整,数据真实可靠,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7)集中式供水(含自建集中式供水)现场审查表
2、二次供水单位
(1)供水设施的审查:
①周围环境整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低位水池(水箱)周围半径25米范围内无渗水坑、化粪池、污水沟及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
②机泵室与储水池(箱)分开建立,水箱或蓄水池不得与其他用途的蓄水设施混用;
③水箱的容积设计不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专用水箱或蓄水池不渗漏,蓄水池的池壁内壁应采用无毒无害、表面光滑、易清洁的材料涂衬;
④水箱入口高出水箱面5厘米以上加盖加锁,水箱进水管安在水箱上部;
⑤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能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二次供水设施管道不能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不能与非饮用水管道连续;
⑥水箱能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2)水质检验的审查:
①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
②检验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

(3)从业人员卫生的审查
管供水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符合管理要求。

(4)污染事件报告处理的审查
制定有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备有突发事件水质检验记录和电话记录本。

(5)二次供水单位现场卫生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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