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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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范本(五篇)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范本(五篇)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对象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记录等相关文书。

第四条医疗机构病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的保存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应当确保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的保密,并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七条在病历管理中应优先采用电子病历,逐步减少纸质病历的使用。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病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医疗机构病历的建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的基本信息;(二)患者的病史、现病史和既往病史;(三)体格检查结果;(四)辅助检查结果;(五)诊断和鉴别诊断;(六)治疗方案及其实施情况;(七)护理记录;(八)患者的出院情况、医嘱和建议。

第十条医疗机构病历的书写应规范,应使用规定的病历格式,不得存在涂改、加注、删改的情况。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病历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写明医疗机构、医生和记录者的姓名、职称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病历的纸质病历采用黑色或蓝色书写,字迹清晰、不可模糊。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病历的图表、图片等必须与病历内容相关,必须注明来源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病历的书写应当密切配合其他相关医疗记录,如化验单、病理报告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病历必须保管好,防止遗失、毁损或泄露。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应推动电子病历的应用,提高病历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系统,并确保其功能完善、稳定、安全。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实现病历信息的录入、存储、检索和传输;(二)实现病历信息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三)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病历管理总则 (3)1.1 病历管理的意义与目的 (3)1.1.1 病历管理的意义 (3)1.1.2 病历管理的目的 (3)1.1.3 相关法律法规 (3)1.1.4 政策文件 (4)1.1.5 行业标准 (4)第二章病历的收集与整理 (4)1.1.6 病历收集的范围 (4)1.1.7 病历收集的要求 (4)1.1.8 病历整理的方法 (5)1.1.9 病历整理的流程 (5)第三章病历的归档与保管 (5)1.1.10 病历归档的要求 (5)1.1.11 病历归档的流程 (5)1.1.12 病历保管的环境 (6)1.1.13 病历保管的条件 (6)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6)1.1.14 病历借阅的定义及目的 (6)1.1.15 病历借阅的规定 (7)1.1.16 病历借阅的程序 (7)1.1.17 病历复制申请的条件 (7)1.1.18 病历复制审批程序 (8)1.1.19 病历复制的注意事项 (8)第五章病历的修改与更正 (8)1.1.20 病历修改的条件 (8)1.1.21 病历修改的程序 (9)1.1.22 病历更正的记录 (9)1.1.23 病历更正的监管 (9)第六章病历的保密与隐私保护 (10)1.1.24 病历保密的重要性 (10)1.1.25 病历保密的原则 (10)1.1.26 病历保密的措施 (10)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10)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0)1.1.29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1)1.1.30 《医疗处理条例》 (11)1.1.31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1)第七章病历的电子化管理 (11)1.1.32 系统建立 (11)1.1 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需1.2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版
9.2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未按规定收集、整理病历资料;
(2)未按规定使用、保管病历;
(3)未按规定查阅、复制病历;
(4)未经授权修改、更正病历;
(5)泄露患者隐私。
9.3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
(1)批评教育;
(2)经济处罚;
(3)暂停或取消处方权;
(4)追究法律责任。
九、病历管理培训与宣传
7.3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以下安全功能:
(1)用户身份认证,确保病历信息只能由授权人员访问;
(2)数据加密,保护病历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3)操作审计,记录用户在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便于追踪和审计;
(4)定期备份,确保病历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7.4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隐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患者病历信息;
十二、病历管理规定的修订与更新
13.1随着医疗业务的发展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医疗机构应适时修订和更新病历管理规定。
13.2修订和更新病历管理规定时,应充分征求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意见,确保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十三、病历管理规定的施行
14.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病历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八、病历管理规定的施行日期
19.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病历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2医疗机构应确保病历管理规定的宣传、培训和实施到位,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
11.2自查内容包括病历的收集、整理、保管、查阅、复制、修改、更正、销毁和归档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
11.3评估结果应作为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的依据。
十一、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纸质病历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打印,由医疗机构负责保存。

3.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病历的保存管理,确保病历的安全、保密和便于查阅。

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病历保存期限,并根据以下要求进行保存:(1)住院病历:自患者出院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2)门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3)急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2年;(4)死亡病历:自患者死亡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

5.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坏、篡改、泄露等情况发生。

6.医疗机构应当在病历保存期限届满前,对患者病历进行评估,确需继续保存的,可延长保存期限。

7.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的落实。

8.医疗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依法处理病历资料,确保病历的保存和查阅不受影响。

9.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病历查阅、复制等服务,保障患者权益。

本规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病历书写1.病历书写原则(1)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汇;(3)病历书写应当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及结果;(4)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隐私。

2.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书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工整;(3)病历书写不得随意涂改、撕毁,确需修改时,应当在原文上划线标注,并在旁边注明修改日期及签名;(4)病历书写中涉及到的诊断、治疗等关键环节,应当有相关医务人员签名确认。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8.2教育宣传
九、病历管理应急预案
9.1应急预案制定
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病历管理应急预案,包括病历资料的紧急备份、恢复、重大事故的处理流程等。
9.2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病历管理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机构应对病历管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保护病历资料的安全。
(注:本文仅提供全文五分之二内容)
七、病历管理与患者权益保护
7.1患者知情权
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在收集、使用、存储病历资料时,应及时告知患者相关事项,包括病历资料的用途、存储期限等。
7.2患者隐私保护
在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传输等过程中,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规定,防止患者隐私信息泄露。
八、病历管理培训与教育
8.1培训制度
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培训制度,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病历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病历管理意识和能力。
11.2技术更新与维护
定期对病历管理系统进行技术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适应不断发展的病历管理需求。
十二、病历管理的跨机构合作
12.1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病历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2.2跨机构协作
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前提下,通过跨机构协作,实现病历资料的高效利用,支持临床科研和教育培训。
十九、实施与评估
19.1实施计划
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重点、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病历管理规定的有序推进和有效落实。
19.2评估体系
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病历管理规定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持续优化管理流程。
二十、结语
(注:本文仅提供全文五分之五内容)
13.3人力资源配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6篇)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6篇)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
10.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务人员在病历管理中的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0.4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历质量控制,确保病历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
10.5各级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病历管理规章制度,履行病历书写、审核、保存等职责。
十一、病历管理的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
11.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控制体系,通过定期检查、评估和反馈,不断提高病历质量。
3.2住院病历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保存,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
3.3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病历复印、打印等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病历资料。
3.4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无故拒绝。
3.5医疗机构提供病历资料时,应当核实患者或其代理人身份,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2.4门(急)诊病历应当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记录、检查检验结果、诊断和治疗措施等。
2.5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病历质量控制部门,负责病历的审核、评价和监督工作。
2.6病历质量控制部门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纳入个人绩效考核。
三、病历的保存与提供
3.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存制度,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易于查找。
九、病历管理与患者权益保护
9.1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病历资料查阅、复制、保密的权利,保护患者隐私。
9.2医疗机构在病历管理中应当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患者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9.3患者对病历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患者。
9.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患者关切,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五、病历的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
5.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病历的编写第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电子病历,医务人员在病人首次就诊时,应当向病人询问病史,并将病人的基本情况、重要症状、初步诊断和治疗计划等内容记录在病历中。

第二条病历应当坚持真实性原则,医务人员在病历中应当照实记录诊治全过程和治疗效果,不得伪造、篡改、删除病历内容。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当将试验室检查结果、影像学检查等医学记录依照规定整理归档,并将结果与病历相关内容进行贴合,确保诊疗关联性的完备性。

第四条病例的书写应当遵从医学、语言、文字、文化等方面的规范,书写要规范、清楚、易于阅读和理解,不得使用口语化、俚语化语言,避开字体、字迹模糊、笔迹潦草影响病历的可读性。

第三章病历的保存与保管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病历库,保管各类病历材料,实行授权实名使用制度。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保存制度,将病历原始数据保存至少20年,将其他病历材料保存至少10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电子存储内容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保障病历信息安全,确保不被泄漏或篡改。

第八条病历材料应当分类存放、整齐划一,依照时间、疾病、科室等分类整理,实现快速检索和查询,病历保存期满后,依据锁定管理制度进行销毁或归档。

第九条病历信息可用于医疗机构的管理、医疗教学和讨论等,但必需事先规定使用的范围和目的,并经过有关程序的审批,同时涉及到病人信息的保密保护,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四章病历的查阅与调取第十条对于某一病人的病历使用,应当实行授权实名制度,并严格掌控查阅权限。

第十一条病人及其家属对于本人的病历有权查看,并有权要求补充、更正病历中的错误、冲突等内容,医务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帮助,并依据程序予以整改。

第十二条病历涉及到外界查询的,医疗机构应当确保病人信息的保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五章病历管理的考核与督查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考核制度,对病历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落实责任,创新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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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12-17国为医发〔2013〕31号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 借阅与复制、封存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 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 2002版共23条,未划分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 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 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 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 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 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 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 窃取病历。
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 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 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 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 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 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
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 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 记录、输血资料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 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 单、病重(病危)患者保护记录。
修订的原则
修订对2002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时在
新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体 现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 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 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 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 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 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1月20日
内 容
修订背景 修订原则 规定条文 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的背景
(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 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调理 额》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原卫生部
于2002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 定》(一下简称《规定》),对规范医疗机构的 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 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 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 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 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 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 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 子页码。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 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 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 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 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 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 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 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 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 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 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 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 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 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的泄露患 者的病历资料。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 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 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制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 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 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 (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修订的背景
(二)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
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 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 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 (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外的意见, 归总修改意见后形成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 定》。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已建立门(急) 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 (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 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 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 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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