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商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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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探析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探析

的理 论 问 题 。其 对 提 高 工 商 执 法 办 案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 具 有 重 要 价 值 和 现实 意义 。
关 于 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标 准
凿, 适用依据 正确 , 程序合 法 , 内容 适 当” 第 三项 “ ; 具体
行 政 行 为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 定 撤 销 、 更 或 者确 认 该 决 变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政 处罚 程 序 中 , 用证 据 证 明 违 法 案 利 件 事 实 和行 政处 罚 程 序 事 实 所 要 达 到 的 程度 。 政 处 罚 行 证 明 标 准 的 确 定 , 行 政 机 关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前 提 。证 是
明标 准 要解 决 的 问 题 是证 据 到 什 么 程 度 时 , 能 认 定 待 才
事 实 过程 中起着 决 定性 的作用 。 ( ) 大诉 讼 的证 明标 准 。 我 国刑 事 、 二 三 在 民事 、 行政
三大诉讼 中 , 均有 “ 以事实 为根 据 , 以法律 为准绳 ” “ 、事
实 清 楚 , 据 确 实 、 分 ” 规定 。 据 案 件 性 质 的 不 同 , 证 充 的 根 对 当 事 人权 益 的影 响 不 同 , 有着 不 同 的 适 用标 准 。刑 又 事案件适用的是 “ 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 ” 排 .民事 案 件 适 用 的 是 “ 势 证 明 标 准 ”行 政 案 件 介 于 二 者 之 间 。 优 。 适 用 的是 “ 楚 而 有 说 服 力 的 证 明标 准 ” 清
的 ;o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 越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的 ;. 体 违 4超 5具
行 政 行 为 明显 不 当 的 ” :

工商执法办案人员应知应会

工商执法办案人员应知应会

延长办案期限未办审批手续。
除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外,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任何事实,都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充足证据来证明——无照案未核实当事人是否有照。
01
未围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查清相关事实,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未查清,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当事人明知他人无照经营而提供便利条件;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应查清货值金额;商标侵权案件,应查清非法经营额。
汇报人姓名
202X年12月20日
本应立案查处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处理。
01
调查取证结束后,才办理立案手续。
02
调查终结后调取的证据材料,未重新撰写调查终结报告、送审送批、告知当事人,就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03
未经法制核审、局领导批准就将拟作处罚告知当事人,或者处罚告知书的成文日期、送达日期,早于调查终结时间、送审时间、核审时间、局领导批准时间。
——拍摄物品时应将其与能证明和当事人相关的场景或人物一同拍下来,尽量避免孤立地拍涉案物品本身 。
利用照片或录像固定证据的要点
——涉案物品已被移离现场或无法与有效参照物一同拍照的,要将冲洗出的照片用证据粘贴单粘好,由违法行为人或涉案物品提供人在照片粘贴处捺骑缝手印、骑缝盖章等方式确认。
照片粘贴后,要注明其证明对象、拍照人、拍照时间、拍照方法等内容。
视听资料作证据,应符合三项要求:一是应提供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是要注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视听资料的制作说明、内容记录,尽量让当事人或提供人确认真实性。
摄影后冲洗的照片,属于复制件而非原件,其原件是底片或数码相机存储器里保存的数据电文。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是什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1)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通常要求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 有效性:证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能是非法获取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口证证言、物证等形式。

2. 充分性: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充分证明被处罚行为的存在及其违法性质。

证据应包括相关的事实、情况、证言、记录等。

3. 符合性:证据必须与被处罚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能够证明行为是否真实存在或者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4. 公正性:证据来源应该公正可信,不能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等行为,证据必须经过鉴定和认定程序。

5. 具体化:证据必须具体化,能够定性、定量地描述被处罚行为的事实和情况,不能是主观臆断或推测。

6. 规范性:证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必须与证据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具体的证据标准可能会因案件性质、行政机关的规定等而有所不同。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考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来确定证据标准的具体要求。

工商执法办案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制作

工商执法办案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制作

工商执法办案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制作匸商机关执法办案调查取证中现场检查笔录以及询问调查笔录不仅紧密关联案件的调查成败,而II也同其它证据一样作为整个案件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如何办好案件,提升案件质量,使案件经得起复议与诉讼。

下面的证据的意义及种类以及掌握现查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与技巧很值得交流。

一、证据的意义及种类(一)、证据的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证据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真实情况和使案件得丁•处理的基础和依据。

工商行政管机关査处违法违章案件,从立案、调查、定性及处罚,都离不开证据。

没有证据,就不能正确揭露、证明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证实当事人应得到的处罚。

没有证据,整个办案过程就不能依次正常的进行,并最终达到查处的任务和目的,因此,证据问题通常被称为是办案活动中最重要、最实际、最关键的部分,是办案活动的中心问题。

(二)、证据的种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二)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比如,质量不合格的食品等。

(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口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來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比如, 用录音设备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通过法定机构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比如,产品质量鉴定等。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就地进行分析、检查后作出的记录,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李元邃第—部分证据的概念什么是证据?在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换句话讲,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也可以说是用己知的事实去证明未知的事实,前者(已知事实)是后者(未知事实)的证据,后者是前者的证明对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审查属实,并且由特定的机关依法收集认可的事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照这一法定精神,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的有效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一、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不依赖人们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的,或者说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是记载客观真实情况或反映客观真实情况的材料。

任何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情况,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违法违章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不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故意或过失,必然作用于客观外界和引起客观外界的变化,违法当事人销脏灭迹或狡赖、假供、伪证,也改变不了违法时留下的客观事实。

办案人员可以凭借这些客观事实,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罚。

因此,证据的客观性是我国证据制度最本质的特征。

二、相关性(关联性)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事实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反过来讲,证据能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因此,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查证属实,就是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查清证据是否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以及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

实际工作中,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有效证据,必须能够证明违法当事人的情节和事实,即这种违法和那种违法,以及违法情节轻重的事实,或者构成违法行为和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界线区分,也要根据真正的事实来认定。

工商行政执法办案需注意的细节问题

工商行政执法办案需注意的细节问题

3
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职能管辖方面的变化和需注意的问题
1
已取消管辖权的15类案件。
2
低价倾销案件由物价部门管辖。
对此,高院经济庭曾专门有过《答复》(法经〔2000〕24号),“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有字号名称的个体户,确定违法主体称谓时是字号名称还是业主姓名?
工商机关办理这类案件时,如果自行组织抽样,一定要熟悉国家抽样标准。如果对抽样标准不熟悉,最好是将抽样工作一并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而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检测结论必须对抽检批量基数有效。否则,由受托检测机构承担鉴定无效的法律后果。从上述的案例看,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似乎其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但经严格审查,就会发现工商部门在抽样取证(鉴定)上存在问题:
7月15日,工商部门以上述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被封存的货物。上述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工商局抽样鉴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到个案鉴定时,按什么规则抽样、如何组织抽样,是工商执法办案必须切实注意的程序。
主讲人:陈敏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质量来源于细节 --执法办案中的细节问题处理探讨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探析(一)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探析(一)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探析(一)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探析(一)引言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是指用于判断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成立所依据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因此,对于确定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研究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旨在对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进行探析。

一、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定义与特点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法律依据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有明确规定,便于进行证明标准的制定。

2. 案件数量庞大:随着社会的发展,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对于相关部门来说,要处理大量的案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3. 法律适用灵活: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不同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处罚依据和证明要求。

二、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重要性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制定与运用对于法律的适用和公平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平正义:通过制定合理的证明标准,可以保证对于同类型案件进行一致性的判断和处理,从而维护公平正义。

2. 提高工作效率:有了明确的证明标准,相关部门在处理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时可以更加高效地进行工作,提高效率。

3. 降低诉讼风险:合理的证明标准可以减少申诉和诉讼的风险,降低企业和个人的法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问题与挑战然而,现实中制定和运用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标准的不统一: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对于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

2. 证据收集的困难:对于某些案件来说,证据的收集可能存在困难,这对于相关部门来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3. 法律适用的难题:在某些案件中,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难题,这对于制定证明标准来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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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商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要求第一节产品质量常见案件证据要求一、销售不符合健康、安全标准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以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等。

㈣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㈤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㈥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㈦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㈧其他相关材料。

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还应当记录现场发现的实际情况。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标注涉案产品执行标准的合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等。

㈣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

㈤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㈥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违法的方式手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㈦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㈧与涉案产品有关的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㈨其他相关材料。

三、销售国家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明令规定涉案产品已被淘汰并停止销售的规范性文件。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讫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㈦其他相关材料。

四、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等以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外观及标识内容、库存情况等。

㈢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

㈣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㈤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讫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㈥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㈦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㈧其他相关材料。

五、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产品标识标注情况、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标识标注情况及库存情况等。

㈢涉案产品标识标注的相关标准。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产品标识标注情况等,经营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㈦其他相关材料。

六、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产品名称、标价及厂名、厂址、产地标注情况、库存产品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产品的产地及厂名、厂址标注情况、库存情况等。

㈢标注产地或厂名厂址的包装、合格证等原件或复制件。

㈣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冒用人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或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证明。

㈤被冒用人出具的认定材料。

㈥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产品的产地、厂名厂址情况,产品标识或包装的印制情况,产品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㈦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㈧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㈨其他相关材料。

七、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产品名称、标价及有关标志标注情况、库存产品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产品及有关质量标志标注情况、库存情况等。

㈢标注有关质量标志的标识、包装、合格证等原件或复制件。

㈣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认证等质量标志的证明材料。

㈤被冒用人出具的认定材料。

㈥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产品的质量标志的来源、标识及包装的印制情况,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能提供确定有关质量标志真伪的证明材料、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㈦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㈧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㈨其他相关材料。

八、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件的主要证据:㈠他人从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㈡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证据。

㈢当事人为他人从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证据。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提供便利条件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提供便利的方式、次数等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明知或应知情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涉案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所得及纳税清单。

㈦其他相关材料。

九、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销售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有无产品进货、销售台账,销售的产品按照产品生产批次有无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是否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㈤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广告管理常见案件证据基本要求十、虚假宣传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经当事人确认的发布广告的证据,如广播电视的音像资料(注明频道、时间)、报刊杂志(注明刊号、时间),户外广告的照片(注明地点)、宣传单等。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发布的情况(广告发布的媒介、时间、次数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过程,广告内容的制作人、制作依据、是否经过审查,广告费用及支付情况等)、是否能够提供确定广告内容真伪的证明材料、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确定广告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

㈤与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广告费用、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㈥其他相关材料。

十一、内容违法或未经审查发布广告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经当事人确认的发布广告的证据,如广播电视的音像资料(注明频道、时间)、报刊杂志(注明刊号、时间),户外广告的照片(注明地点)、宣传单等㈡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发布的情况(广告发布的媒介、时间、次数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过程、广告内容的制作人、制作依据,广告费用及支付情况等)、法定特殊商品广告是否经过审查批准、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证明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该商品、服务禁止发布广告的法律法规依据,其中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定特殊商品广告应提供审查批准证明文件。

㈤与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广告费用、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㈥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节合同管理常见案件证据要求十二、利用合同手段或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主要证据:㈠涉案合同。

㈡举报投诉材料。

㈢证明当事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或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行为的书证。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合同订立、履行的有关情况,违法的手段,利用合同从事的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有无知情人,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涉案合同有关的票据、帐册等资料。

㈦其他相关材料。

十三、格式条款合同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内容案件的主要证据:㈠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㈡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㈢认定属于违法格式条款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格式条款合同的制作、订立、履行情况,工商机关限期改正的情况,当事人逾期拒不改正的情况、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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