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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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河道的范围内工程建设涉及到许多重要的环节,其中之一便是建设方案审批。

由于河道及其周边环境的脆弱性及重要性,其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需要特别注意。

本文将对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前期准备工作在开始策划、制定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之前,申请者应该首先了解《河道管理条例》、《水利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

此外,申请者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了解当地水文、水利、环保等方面的规划条件,以确定建设方案。

二、建设方案申请材料准备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其副本;2.建设单位的水工程(或水利)施工资质证书及其复印件;3.项目建议书(含预算)及其复印件;4.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评价表)及其复印件;5.施工图纸及说明及其复印件;6.施工计划及管理措施及其复印件;7.相关水文资料、环境资料、环保验收证书等资料及其复印件。

三、建设方案审批流程1.备案阶段建设单位需将准备好的建设方案资料提交至所在地的河道管理机构,进行建设方案登记备案。

在此,建设单位也应根据有关要求,进行评估和审查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通过备案之后,建设单位便可着手进行建设方案的下一步审批工作。

2.审查与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应根据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并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

河道管理机构会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全面的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方案的合理性、完备性、安全性,以及各项审批条件的是否符合要求。

3.批准或者否决阶段经过专家评审和审批人员综合汇报,河道管理机构将根据审查意见和当前法规要求,对建设方案进行批准或否决。

如果建设方案被批准,建设单位便可以依照方案和审批意见的要求,开始下一阶段的建设工作。

如果建设方案被否决,则建设单位需进一步了解不足之处,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规定
1. 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符合《河道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每个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时须详尽地说明涉及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情况;
3.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以河道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为基础,充分平衡运用者的基本权利和河道的资源开发利用权;
4.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与河道内其他可能存在的生态系统、社会文明建设等内容的关系;
5.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重大作业对河湖环境的影响,并按照有关流域保护规划的要求提出有效措施进行审查;
6.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运输安全、堤防防汛安全等因素。

二、技术标准
1.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设计防汛标准》;
2.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重要的技术指标,如水位、河道宽度、河流节水、泥沙截留和清洗等;
3.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河流地质、水文条件、植物和动物营养地、滩涂和水团的影响;
4.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地表水的气候变化和水文调度;
5.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河道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抑制;
6.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防汛设施的有效性;
7.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河流治理设施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
8.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洪水安全防护措施,并采取恰当措施降低洪水风险;
9.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水、泥沙来源,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实施治理;
10.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森林植物及其功能和生态系统等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范文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范文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范文一、前言在河道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是为了提升河道的功能、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水资源的需求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批,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二、工程建设背景本次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背景是XX河道的改造工程。

XX河道是我市重要的水资源供应和生态环境保护地,但由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等因素的影响,XX河道的水量和水质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市拟进行XX河道的改造工程。

该工程的目标是提升XX河道的水量、改善水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并增加对周边地区的供水能力。

三、审批内容本次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内容包括:1. 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2. 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 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4. 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和投资计划;5. 工程项目的运营管理及后续环境监测计划。

四、审批程序1. 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2. 进行专家评审和公众听证;3. 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调整和完善工程建设方案;4. 确定最终的工程建设方案;5. 签发审批文件,并通知申请单位。

五、审批要求在审批过程中,要求申请单位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工程建设方案的编制和调整:1. 充分考虑河道的生态环境和保护需求,合理布局工程设施;2. 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3. 具备可行性和可持续性,考虑到工程建设后的运营和维护成本;4.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造成资源浪费;5. 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工程建设方案与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需求保持一致。

六、审批结果及建议经过审查和评审,对于XX河道改造工程的建设方案提出以下审批结果及建议:1. 同意XX河道改造工程的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并要求申请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适当调整;2. 要求申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3. 要求申请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4. 同意申请单位的资金筹措和投资计划,并要求建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制;5. 要求申请单位制定工程建设后的运营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确保工程建设后的可持续发展。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自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权限划分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13号)规定。

(一)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柳江(柳城至象州三江口)、红水河(忻城至象州三江口)、黔江(象州三江口至武宣)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根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及模表(试行)的函规定:桥梁(公路)单孔跨径≥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30米;桥梁(铁路)桥长﹥20米;码头(内河)≥500吨级;景观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穿河(堤)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隧洞、管道长度﹥500米)。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至豫鲁两省交界处、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跨河、穿河、跨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和办理;北金堤滞洪区内、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小型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和办理。

二、许可类型前审后批三、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三)《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九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2023年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2023年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2023年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河道的工程建设已经成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河道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本文将对2023年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进行详细介绍,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二、审批流程1.初步设计阶段在初步设计阶段,需要编制详细的工程方案,包括工程的总体布局、内部结构、施工计划等内容。

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估,并提交审批机关进行审核。

2.环境影响评估阶段在初步设计方案中,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详细描述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需要由资质齐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并提交给审批机关进行审阅。

3.公众参与阶段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组织相关的公众参与活动。

公众参与活动的目的是向公众介绍工程建设方案,并听取公众对工程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活动的结果将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提交给审批机关进行审查。

4.审批阶段在经过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估和公众参与等环节后,需要将相关的材料提交给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审批机关将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审批决策。

审批决策的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和相关单位通报。

三、审批意见1.建立科学的审批标准在审批过程中,应建立科学的审批标准,明确工程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审批标准应包括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周边社区的意见等因素,并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保持一致。

2.加强公众参与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组织公众参与活动,向公众介绍工程建设方案,并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活动的结果将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增加审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加强环境保护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过程中,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审查。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充分描述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方案审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方案审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方案审查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2、办理单位:北海市水利局3、办理窗口: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北海市水利局窗口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审查及审查后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决定文件制作及送达时间5、收费标准:免费6、收费依据:7、投诉电话: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10月1日发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发布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发布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水质要求、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污染江河水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三、办理程序:1、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提出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查的申请;2、受理:水利窗口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转承办科室办理;3、审查:由业务科室以现场查看、召开评审会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书面审查意见13个工作日;流程为:业务科室阅处并做好组织审查准备工作2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审查包括熟悉材料、现场勘察、开会评审等、形成书面审查意见11个工作日;4、审批:窗口首席代表或者本机关领导审签2个工作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5、形成答复意见交窗口办理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四、申请材料: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文件原件2份;2、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一式10份,要求具有国家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或省部级科研资质单位编制,编制大纲详见附件1;3、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一式10份,另附电子版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一式10份;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建设方案一式10份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一式5份;6、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协议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一式3份;7、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2份,加盖公章; 8、联系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五、备注一按照河道管理范围管理权限进行建设项目的审批;二行政审批流程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说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附图目录见附件;三申请书式样请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附件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实施主体:北海市水利局不满足审批条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说明参 考目 录1 概述项目背景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2 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概况河道基本情况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3 河道演变河道历史演变概况河道近期演变分析河道演变趋势分析4 防洪评价计算水文分析计算壅水分析计算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河势影响分析计算排涝影响计算其它有关计算专题研究如有可另附5 防洪综合评价与现有水利规划的关系与影响分析与现有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的适应性分析对行洪安全的影响分析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对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与设施影响分析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6 工程影响防治措施与工程量估算 7 结论与建议附件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附图目录参考目录1. 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势图2. 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示意图3. 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它水利设施位置图、规划图4. 涉河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图、主要结构图5. 涉河建筑物所占行洪断面6. 河道演变分析所取断面位置图、各种平面变化和断面变化套绘图7. 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范围图、测站含试验范围、测流断面和垂线位置图、计算分析和试验取样点含取样断面位置图8. 数学模型和物理模型率定与验证取样点含取样断面位置图、率定与验证成果图9. 水位影响等值线图10. 流速影响等值线图11. 断面流速分布影响图12. 主流线影响图13. 工程前后流场图14. 冲淤变化图15. 补救措施工程设计图16. 其它必须的图纸。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规程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规程

ZW/JZDT X X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ZW/XXDT TG 302 SL01—2015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规程2015-XX-XX发布2015-XX-XX实施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XX市水利局提出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XX市水利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范围、职责、项目类别、法定依据、工作流程、所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申请在中型河道、县(市、区)边界河道、城市防洪规划涉及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行政相对人的审批。

2 职责2.1 受理人员职责1)负责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2)负责对被许可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3)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4)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的咨询和有关事项的解释。

2.2 审查人员职责1)负责对该水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2)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3)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工作。

2.3 首席代表职责1)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复审;2)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3)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4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以水政〔1992〕7号颁发);5)《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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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一、审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5、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6、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7、《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8、《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主办单位及部门主办单位:淮河水利委员会办理部门: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建设与管理处,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水利管理处(中、小型项目)。

三、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建设项目类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五、审查权限及范围(一)在淮河流域干、支流修建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至江苏省三江营(包括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沿线的行洪区以及濛洼、城西湖、城东湖和瓦埠湖);2、洪汝河:河南省新蔡县班台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3、沙颍河:河南省周口市区至安徽省阜阳市区;4、新汴河:跨皖苏省段,从安徽省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江苏省溧河洼;跨豫皖省段:河南省永城县至安徽省濉溪县岱桥闸;5、涡河:河南省鹿邑县城至安徽省亳州市区。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大、中、小型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沂河: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支流祊河入沂河河口上游39公里;2、沭河:青峰岭水库以下至新沂河;支流汤河入沭河河口上游6公里处;3、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4、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包括石梁河水库);5、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滩上;6、中运河、韩庄运河:韩庄闸至骆马湖;7、分沂入沭:彭家道口闸至大官庄闸;8、南四湖及骆马湖;9、淮河流域跨省干支流的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各类大、中、小型建设项目。

六、工作程序1、在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报主办部门组织评审(申报材料见七第(一)项);2、防洪评价报告经评审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并完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相应建设方案作补充修改评价,并明确评价结论。

修改完善后的防洪评价报告连同其他相关申请材料作为申请附件(申请材料见七第(二)项)一并报送淮委及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3、淮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办理受理、补正、征求意见、审查与决定等环节;4、建设项目审查后,审查意见由淮委寄送建设单位;5、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淮委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施工监督;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施工须符合水利工程有关施工及管理要求;6、建设项目完工后,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由淮委或其委托单位组织专项验收,有关单位参加。

七、申请材料要求(一)、防洪评价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淮委报送防洪评价报告评审申请函(样文参考见例1),同时附送防洪评价报告一式20份。

注明有关建设单位、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1、申请文件(样文参考见例2);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河部分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包括项目所在流域河段工程位置图、河势图、拟建工程与现有防洪工程相对位置图、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纸);4、防洪评价报告(内附专家评审意见及签名表);5、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样文参考见例3);6、取水工程提供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排污口提供环保部门批准文件;边界工程应提供有关协议。

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上述材料(包括图纸)的数字化电子光盘一套,以备查询。

申请材料要求:规范,符合公文办理有关要求。

上述材料报送主办部门一式三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水利管理部门各一份。

八、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申办文件例文例1:关于报请评审××国道跨××河××特大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申请淮河水利委员会:××工程位于××河××处(河道桩号),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年一遇,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级。

桥梁长度约××km,桥宽××m,跨径组合采用××m,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一致,桥梁与×××河堤防立交,堤顶净空为4.5m (简述建设项目所在河流及基本情况、设计指标)。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单位委托××公司(水利咨询甲级)编制完成了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现报上,请予评审。

附件:××国道跨××河××特大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单位(章)二××年××月××日关于印发《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打印】【页面调色版】信息来源:办公室发布时间:2008-08-18淮委水政资〔2008〕285号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已经淮委2008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行政许可办法通知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7月15日印发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水利部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委系统实施水行政许可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淮委负责实施水行政许可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水行政许可,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或委托实施。

第四条淮委根据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公布淮委水行政许可事项,确定淮委水行政许可主办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淮委水行政许可事项分别由下列部门(单位)主办:淮委规划计划处负责主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淮委水政水资源处负责主办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淮委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主办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一级堤防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坝顶兼作公路批准、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主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淮委水文局负责主办设立或撤销专用水文测站批准、水文监测资料审查。

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主办沂沭泗水利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河道采砂批准、沂沭泗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二级及二级以下堤防戗台兼作公路批准、沂沭泗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沂沭泗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中小型建设项目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第六条淮委水政水资源处归口管理水行政许可工作,承办下列事项:(一)组织制订水行政许可制度;(二)审查涉及水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审查和评价水行政许可的设定;(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五)承办有关水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淮委交办的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淮委办公室负责驻蚌主办单位办理的水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统一接收、分办、公文运转监督,行政许可决定的统一送达和水行政许可信息发布;主办单位应明确专人做好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办理水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具体事项。

第八条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办理其主办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等事宜。

第三章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水行政许可。

第十条主办单位应当将其承办的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等材料的免费索取和下载服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或者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申请人依法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主办单位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水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主办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淮委办公室接收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淮委行政许可职责分工,转交主办单位办理;淮委办公室接收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同一个水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业务的,由主办单位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同一个水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办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水行政许可时,由先收到水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单位与相关的水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单位协商,并会签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预先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淮委的职权范围;(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四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先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行政许可,主办单位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直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不再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阶段的有关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主办单位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淮委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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