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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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粤公路函〔2015〕729号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粤公路函〔2015〕729号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管理局2015年9月24日以粤公路函〔2015〕729号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施工、养护、增设、撤除、变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充分发挥路网功能。

第四条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属于公路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监督管理以及全省高速公路、国道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委)主管辖区内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工作。

各市、县公路(管理)局及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所管辖公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从事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公路新建、改建或大中修时,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设计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详尽的路网调查,掌握路网中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城市主干道、相交叉道路的情况,对周边路网已有交通标志信息、道路指引影响因素等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设计总体方案(重点是远、中、近端地名信息的选取,互通立交、相交路段之间的相互指引),建设单位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广东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加强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运营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兼顾效率与效益原则,遵循依法管理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公众责任】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属于公路附属设施、交通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行为。

第五条【行业主管与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的有关制度,直接对省管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实施管理,各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及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管理。

第六条【法律与法规效力】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生产、检测、认证、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运营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七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效力】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生产、认证、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运营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八条【地方标准的制定与效力】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生产、检测、认证、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运营等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省技术监督部门发布。

第十条【产品认证】生产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产品,应当经过有资质认证机构的合格评定。

以及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路政许可。

以及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路政许可。

在地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以及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路政许可。

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指南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五十四条;2、《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3、《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2008年7月13日修订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开工日期、施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2、《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书》;3、设置位置平面图;4、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5、版面设计效果图(包括标明板面材料、尺寸);6、申请单位及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8、公路产权单位书面意见或申请人与公路管理(产权)单位签订的合同。

办理程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路政许可服务窗口登记受理(审查资料)→对申请事项内容进行现场勘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签订行政合同→申请单位交纳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发路政管理许可证→材料归档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文)的具体收费标准;按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文)的具体收费标准。

办理地点顺德区大良风翔工业区成业路2号交通综合楼17、18号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施工、养护、增设、撤除、变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充分发挥路网功能。

第四条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属于公路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监督管理以及全省高速公路、国道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委)主管辖区内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工作。

各市、县公路(管理)局及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所管辖公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从事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公路新建、改建或大中修时,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设计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详尽的路网调查,掌握路网中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城市主干道、相交叉道路的情况,对周边路网已有交通标志信息、道路指引影响因素等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设计总体方案(重点是远、中、近端地名信息的选取,互通立交、相交路段之间的相互指引),建设单位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设计单位在设计总体方案的框架下,进行交通标志位置、内容、版面、支撑方式等细化设计。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沿线县级政府、乡镇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旅游部门及相交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意见。

县乡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旅游部门可以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相匹配,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实施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发展为导向,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明确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照明等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交[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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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34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广州、珠海、汕头、惠州港口(务)局,省道
路运输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省航运集团: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7页(P52-58)
【作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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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广告设施和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69号、第1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商业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商业广告以外的标识的其他各种载体。

第四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第五条广告设施的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

第六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一)公路建筑控制区;(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

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公路两侧广告设施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一)省管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规划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规划;其他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除外,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广告设施和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公路条例》、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69号、第1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的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商业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商业广告以外的标识的其他各种载体。

第四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第五条广告设施的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

第六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一)公路建筑控制区;(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围;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围;(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

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JTG 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公路两侧广告设施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一)省管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规划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规划;其他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除外,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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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广告设施和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69号、第1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商业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商业广告以外的标识的其他各种载体。

第四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第五条广告设施的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

第六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
(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
(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

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
(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
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
(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公路两侧广告设施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
(一)省管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规划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规划;
其他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除外,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二)国道、省道沿线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三)县道、乡道沿线两侧,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第九条广告设施规划方案,应当包括《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设施规划方案表》(见附件)、全线规划位置示意彩图、分段(区域)规划位置详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条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划位置设置和施工,并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省管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广州、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省管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由省公路管理局委托广州、深圳市政府审批。

其他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

(二)国道、省道沿线两侧的广告设施,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

(三)县道、乡道沿线两侧的广告设施,由县级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设置标牌设施,参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广告标牌设施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
(二)设置位置平面图;
(三)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设计);
(四)版面设计效果图(标明板面材料、尺寸);
(五)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用地协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申请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确保其在施工、拆除、正常使用及发生意外造成倾覆、损坏等可能的状况下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公路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

互通立交区的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原则上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主线或者匝道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

第十四条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和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
(二)设计图案、颜色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三)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
(四)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制作和安装,参照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五)广告标牌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审批机关发出的管理编号、设施所有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广告标牌设施首次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延续设置不超过3年。

广告标牌设施设置申请批准后,须在6个月内设置。

第十六条广告标牌设施设置期限届满,被许可人应当自行拆除;需延续设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续设置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延续设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设置申请书;
(二)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关于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用地协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申请的除外)。

第十八条广告标牌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设置:
(一)广告标牌设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广告版面大面积破损或者广告标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被许可人拒不整改;
(三)影响公路改扩建;
(四)广告标牌设施规划调整;
(五)其他不予延续设置的情形。

第十九条广告标牌设施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许可人应当定期检查广告标牌设施,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脱色、破损、陈旧的广告标牌,确保安全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转让广告标牌设施的,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广告标牌设施妨碍公路改扩建工程实施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造成广告标牌设施损坏,不及时处理将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行车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处理,排除隐患,并通知被许可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
(二)不按照批准条件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
(三)广告标牌设施期限届满未办理延续设置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合法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被许可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国道、省道不含高速公路。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关于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若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广东省交通厅印发的《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粤交法〔2003〕12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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