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奖惩制度
环境保护评价考核奖惩制度

环境保护评价考核奖惩制度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评价考核奖惩制度,以促进和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成效。
该制度将涵盖评价指标、奖励措施和惩罚措施等方面,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得到科学、公正、可行的考核和管理。
评价指标为了综合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们将制定以下评价指标:1. 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2. 废物处理和处置情况3. 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情况4.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5. 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6. 环境投诉处理情况等奖励措施为了激励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表现,我们将采取以下奖励措施:1. 按照考核结果给予环境保护工作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奖金奖励;2. 在单位内部设立环境保护优秀个人和团队的荣誉称号;3. 提供一定的职业晋升机会,以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4. 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等。
惩罚措施为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改进和规范,我们将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 对严重污染行为进行罚款和行政处罚;2. 撤销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职务;3. 取消违法单位的资质和许可证;4. 吊销个人环境保护从业资格证书。
实施与监督为了确保环境保护评价考核奖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监督,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环境保护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考核和管理能力;2. 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评估和监督;3. 定期公开环境保护考核结果,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4.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结论通过制定完善的环境保护评价考核奖惩制度,我们将有效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通过奖励优秀表现和惩罚不合规行为,我们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和改进。
以上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将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环保奖惩管理制度模版(3篇)

环保奖惩管理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已经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推动环保工作的有效开展,本公司特制定了环保奖惩管理制度,旨在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共同建设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二、奖励措施1.个人奖励(1)优秀环保工作者奖:对在环保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评选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参与环保活动、节约资源、环境意识强等。
(2)环保技能竞赛奖:对在环保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环保创新奖:对在环保领域中提出创新性建议和方案,并得到实施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集体奖励(1)先进团队奖:对在环保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评选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集体环保意识强、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率等。
(2)绿色生产示范车间奖:对在生产过程中采取环保措施,达到绿色生产标准的车间给予表彰和奖励。
(3)环保宣传创意奖:对在环保宣传和教育方面创意独特、效果显著的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处罚措施1.个人处罚(1)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对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环境规定违反处罚:对个人违反公司制定的环保管理规定的,根据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减绩效工资等。
(3)无环保意识处罚:对个人在环保意识淡薄、消极怠工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予以相应的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强制参加环保培训、降低职位等级等。
2.集体处罚(1)环境事故处罚:对因团队疏忽大意导致的环境事故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罚款、停工整顿等。
(2)环境污染责任处罚:对因团队违规排放等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3)环保宣传不力处罚:对团队在环保宣传、教育方面做得不好的,予以相应的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减团队奖金等。
环保管理制度—环保奖惩管理制度

环保奖惩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标准,规范管理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充分调动全员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各项污染因子稳定达标排放,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的所有人员。
三、考核原则(1)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2)奖优罚劣、奖罚分明的原则;(3)整改为主、考核为辅的原则;(4)考核单位和考核个人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施办法(1)考核细则:根据各单位实际运行情况,确定考核具体内容,安环部依据考核内容中列出的考核项目和内容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环保监督检查考核:主要采取综合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考核。
(3)环保隐患整改和治理:安环部依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各类环保治理台账,对各单位排查出隐患整改及治理情况登记备案,定期安排专人跟进落实各单位隐患治理情况,对隐患整改及治理不到位、未从根源上解决的给予考核。
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单位隐患整改情况登记备案,对隐患治理不到位、未从根源上解决的责任人给予考核。
隐患治理应从根源上解决,杜绝同类隐患多次重复出现。
针对整改不力致使同类问题多次重复出现的,将依据考核内容予以考核。
五、考核内容1.废水管理(1)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雨污分流的原则。
严禁将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的行为以及将废渣、泥土、沙石、烟头等固体废物排入雨水管网或雨水井的行为,若操作不当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10000元。
(2)各单位必须加强所负责的含污染介质的管线和污水下水系统的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维修部进行维护及检修, 若出现下水堵塞或管线泄漏,须及时报告公司安环部,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处理完。
否则,扣责任单位200元。
(3)各单位临时排污时,必须向安环部汇报确认,否则扣责任单位200元;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控制在安全水位之下,若对环保设备设施造成冲击、损坏的,除扣责任单位500~1000元外,并扣责任单位车间主管500元,涉及工艺原因,考核技术员200~300元。
环境保护奖惩制度

环境保护奖惩制度一、制度引言环境保护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为了在公司内部树立积极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激励员工参与环保活动,特制定此《环境保护奖惩制度》。
通过奖励模范、激励创新,以及实施明确的惩罚机制,确保公司在环保方面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层、办公室员工、生产人员等,以及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承包商和供应商。
所有员工都应遵守并履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的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三、术语和定义3.1环保绩效:指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对环境产生的积极影响,包括资源利用、废物处理等方面的表现。
3.2环保违规:指违反相关法规、公司环保政策或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3.3环保责任人:公司内负责环保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四、环境保护奖励机制4.1月度环保之星4.1.1每月评选出在环境保护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颁发月度环保之星奖。
4.1.2奖励可包括奖金、荣誉证书、企业内部福利等。
4.2环保创新奖4.2.1对提出并实施环保创新方案的员工进行认可和奖励。
4.2.2奖励形式可以是特别奖金、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等。
4.3年度环保先锋4.3.1每年评选出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员工,授予年度环保先锋称号。
4.3.2提供额外的培训机会、晋升机会或特别奖励。
五、环境保护惩罚措施5.1环保违规罚款5.1.1对有环保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团队进行罚款,罚款数额与违规情节相匹配。
5.1.2罚款所得用于公司环境保护项目资金。
5.2环保违规记录5.2.1对有环保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记录,列入个人档案。
5.2.2连续违规者将受到较重的处罚,包括降职、停薪留职等。
5.3吊销环保责任人资格5.3.1公司设立环保责任人,有环境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将被吊销其环保责任人资格。
5.3.2被吊销资格者需重新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重新担任环保责任人。
六、环境保护奖惩流程6.1奖励申请6.1.1个人或团队可向公司环保委员会提出环保奖励申请。
6.1.2奖励申请应包括详细描述和相关证明材料。
环保奖惩管理制度范文(4篇)

环保奖惩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管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励和推动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环保责任感,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本制度的监督管理机构为本企业的环保管理部门。
第二章奖励政策第六条本企业设立环保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环保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第七条对于在环保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或创新的个人或团队,可以给予以下奖励:(一)环保工作先进个人奖金;(二)环保工作先进团队奖金;(三)环保工作专项奖金;(四)其他奖项。
第八条对于在环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按照一定比例提高其绩效考核分数,并给予相应的绩效薪酬奖励。
第九条对于在环保工作中发现并上报违规违法行为的员工,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章处罚政策第十条对于故意违反环保规定或是在环保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员工,可以给予以下处罚:(一)扣除绩效工资;(二)降低绩效考核得分;(三)暂停或解除与环保相关的职务;(四)取消环保奖励资格;(五)其他适当的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环保规定或在环保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员工,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合理范围内向其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企业可以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于环境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企业内部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辞退、赔偿等。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的程序第十四条奖励与处罚的程序分为申请、评选和审批三个阶段。
第十五条员工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环保管理部门申请奖励或举报。
第十六条环保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环保管理部门将报批给企业高层进行最终审批并颁发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环保管理部门将向申请人进行解释并予以告知。
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奖惩制度

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奖惩制度.docx
一、奖励措施:
1. 环保先进企业奖:每年评选出环保工作表现优秀、卓有贡献
的企业,给予荣誉称号和奖金,给予宣传推广和知名度提升的支持。
2. 环境技术创新奖:对于在环保技术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和创新
的企业,给予奖励,包括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
3. 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奖励:对于向企业购买环保设备或使用环
保技术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项目资金支持。
4. 环保典型经验交流奖:鼓励企业之间开展环保经验交流,每
年评选出典型经验,给予一定奖金和宣传推广支持。
二、惩罚措施:
1.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环保法规和标准、造成环境污
染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 不良环境记录奖惩:对于有重大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其列入不良环境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3. 停业整顿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违规、造成严重环境破坏的企业,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并限期整改。
4. 责任人追责:对于环保责任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给予相应追责和处罚。
以上奖惩制度仅为示范,具体制定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补充。
在执行奖惩制度时,要确保公正、公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也要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效果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环保奖惩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环保奖惩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环保奖惩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并且必须遵守。
二、奖励措施1. 优秀环保员工奖:每年评选出在环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的奖励。
2. 环境保护创新奖:对于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提出创新方案或积极参与环保项目的员工,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的奖励。
3. 勤俭节约功勋奖:对于在工作中积极倡导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等环保行为的员工,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的奖励。
4. 先进环保团队奖:对于在环保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团队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的奖励。
三、惩罚措施1.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环保规定、滥用环保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员工,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2. 环境违法惩罚:对于故意破坏环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员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进行内部处罚。
3. 警告通报:对于轻微违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奖惩评定标准1. 优秀环保员工奖:评选范围为一年内,在环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
评定标准包括参与环保项目的积极性、环保意识的培养程度、环保工作的成果等。
2. 环境保护创新奖:评选范围为一年内,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提出创新方案或积极参与环保项目的员工。
评定标准包括创新方案的有效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贡献程度等。
3. 勤俭节约功勋奖:评选范围为一年内,积极倡导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等环保行为的员工。
评定标准包括节约行为的效果、倡导节约的积极性等。
4. 先进环保团队奖:评选范围为一年内,在环保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团队。
评定标准包括团队协作的能力、项目成果的质量等。
五、违规处罚标准1. 轻微违规:口头警告,通报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2. 一般违规:书面警告,通报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3. 严重违规:停职检查,通报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4. 极其严重违规:解聘处理,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环境奖惩制度范本

公司环境奖惩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公司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奖惩原则(一)奖励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二)惩罚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纠正不良行为,促进员工环保意识的提高。
第三条奖励措施(一)表彰奖励: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公司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经济奖励: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公司予以一定的经济奖励。
(三)晋升提级: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公司予以晋升提级的机会。
第四条惩罚措施(一)通报批评:对违反环保规定的员工,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
(二)经济处罚:对违反环保规定的员工,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降级辞退:对严重违反环保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员工,公司予以降级辞退处理。
第五条奖励条件(一)积极参与公司环保工作,提出有效环保建议并被公司采纳的。
(二)在环保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公司避免重大环境风险的。
(三)积极参与环保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的。
(四)其他对公司环保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惩罚条件(一)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
(二)违反公司环保规章制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故意破坏环保设施,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实施与监督(一)公司环保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二)公司各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实施本制度,并对本部门的环保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三)公司员工有权对本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向环保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制度修订本制度根据公司环保管理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制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九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环保奖惩制度 simultaneously repealed。
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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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奖惩制度环境保护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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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推广、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成效显著的;(四)综合利用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平衡以及在生态环境建设中,成效显著的;(五)防治环境污染、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建设环境保护示范项目,成效显著的;(六)执行环境管理制度,成效显著的;(七)争取或引进环境建设资金,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成效显著的;(八)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贡献突出的;(九)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其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前款规定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奖励所需资金,分别从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当年排污费征收总额中按3-5%的比例提取。
其他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奖励资金,可在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资金中参照前款规定比例提取。
第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不按违章通知书要求接受调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兴办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不按规定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三)拒报(含逾期未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四)不按规定安装排污计量装置、设立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以及规整排污口的;(五)不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不按规定接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证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二)在饮食、娱乐、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中,排放油烟、热辐射及各类有害气体,不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废物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废物或违反规定堆放、贮存、倾倒废物的;(五)在生产、施工、经营活动中违反噪声管理规定或不按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的;(六)集中处理的城市污水排放超标或集中处理垃圾带来二次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违反《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剧毒物等危险品的生产、销售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向接受地和移出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国家转移危险废物其他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污染环境的危险废弃物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对其危险废物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不按规定生产塑料包装品的,没收产品或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销售塑料包装品的,没收产品,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包装品不按规定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环保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的环保产品不符合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使用机动车辆,其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每辆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进口、制造、销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按每辆处1000元的罚款额度和其污染物超标的车辆数量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水体污染或危害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回收船舶残油、废油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将船舶的残油、废油直接排入水体的,根据油量排入水体的吨位,分别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船舶垃圾管理的规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及有毒货物,不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措施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水体污染或危害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临时排放许可证,所排放的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办理排放许可证,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排放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所排放的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所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
第十六条以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处1000元以上应缴纳排污费金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引进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或设备以及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和工艺的,责令改正,没收设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生产或关闭。
将产生严重污染环境或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责令受让人限期拆除,没收转让人的违法所得并处转让人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关闭、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责令重新建设或恢复使用,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重新报批,以及批准的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而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或建成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恢复原状,可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项目试生产时,应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规定期限的,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包括限产、转产、搬迁),除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外,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按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关闭。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有关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致使项目建成后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的,吊销有关资格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有关资质证书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工艺设计和工程建设的,或者骗取、伪造、涂改、转让、租借有关资质证书的,或者超越规定等级、范围从事治理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较大污染事故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除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最高不得超过500000元外,其他污染事故的处罚最高不得超过200000元。
调查处理费用由污染事故责任者承担。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不采取抢救措施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受到警告、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的,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过规定数额的罚款,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过规定数额的罚款,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对现有污染企业责令停产、关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使用,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八条受到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