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修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明政〔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明政〔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3日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闽政〔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效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持续优化发展格局,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
尊重科学,分类施策。
系统掌握区域空间生态、水、大气、土壤等各要素和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基础状况,科学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
因地制宜,动态更新。
在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森林公园是指为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保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环境教育和旅游观光的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二条森林公园的管理目标是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自然与人文景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森林公园的管理和建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森林公园实行保护优先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文化景观的传承。
第五条森林公园实行可持续利用原则,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升公园的环境教育和旅游观光功能。
第六条森林公园实行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加强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森林公园管理单位负责。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决策和管理体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公园的可持续管理和发展。
第四章公园建设和管理第九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和文化传承的要求,合理划定公园的边界和分区,并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第十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建设生态步道、观景台和生态展示中心等设施,提供自然观赏和环境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加强对游客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引导,提倡文明观光和环保行为。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园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园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承担修复和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发利用森林公园的自然资源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提升公众环境意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公园是指经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特定区域,用于保护和弘扬自然、文化、历史等价值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森林公园应当秉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理念,促进公众对自然环境、生态文明的认知和尊重。
第四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园的保护、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森林公园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对于森林公园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生态、文化遗产、历史背景等各种要素,确保公园功能的完善性和系统性。
第六条森林公园应当合理划定边界,并建立明确的公园标识,以方便公众识别和区分。
第七条森林公园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严禁非法开采资源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第八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利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森林公园保护与管理第九条森林公园应当设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公园内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森林公园内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实时监测气象、水质、生态等环境指标,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保护。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捕猎、伐木、采矿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严禁随意排放垃圾和污水。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内禁止携带可燃物品和易燃物品,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搭建露天火堆,以确保公园的安全。
第十三条尊重自然,保护动植物资源,禁止捕捉、猎杀和驱赶野生动物,严禁非法采集和销售珍稀植物。
第四章森林公园公众服务第十四条森林公园应当建立健全的公众服务设施,包括观景台、教育展示馆、游客中心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森林公园应当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科学素养。
第十六条森林公园应当制定游览规则和安全指南,提供安全、便捷的游览路线和设施,保障公众的安全。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一、概述森林公园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保护区域,旨在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系统,并为公众提供休闲和娱乐活动的场所。
为了有效管理森林公园,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森林公园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包括公园管理的组织结构、管理责任、游客行为规范等方面。
二、组织结构1. 管理委员会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代表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方针和政策,并监督和评估公园的管理工作。
2. 管理团队森林公园管理团队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生态学家、保护工作者、导游等。
他们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公园巡逻、生态监测、游客引导等。
3. 保洁人员森林公园保洁人员负责公园内的卫生清理工作,包括垃圾收集、道路清扫等。
他们需保持公园的整洁和美观。
三、管理责任1. 生态保护森林公园的首要责任是保护生态环境。
管理团队应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野火和非法砍伐,并定期进行生态监测和评估。
2. 安全管理管理团队应严格控制游客的活动范围,确保游客不违反公园规定,不破坏环境和植物。
同时,应加强游客安全教育,提供紧急救援措施。
3. 游客服务管理团队应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包括制定游览线路、提供解说服务、设立观景台等。
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吸引更多游客感受大自然的魅力。
四、游客行为规范1. 自觉遵守规定游客应自觉遵守森林公园的管理规定,不随意破坏或污染自然环境,保持公园的整洁和安静。
2. 不采集动植物游客不得采集公园内的动植物,包括花草、昆虫、鸟类等。
保护动植物是维护公园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3. 不乱丢垃圾游客应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内,不乱丢垃圾。
保持公园的清洁是每个游客应尽的责任。
4. 不烧火游客不得在森林公园内进行露天烧火,以免引发火灾。
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人的责任。
五、管理措施1. 游客限流为了控制游客数量,管理团队可采用预约制、限流措施等,以确保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不受过度人流的影响。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令第27 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一、引言森林公园是国家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自然生态,提供休闲娱乐场所,满足人们与大自然互动的需求。
为了保证森林公园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利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公园开放时间为了保证游客的安全和体验,森林公园设定以下开放时间:1. 工作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2. 周末和节假日:上午8点至下午6点。
公园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时间,并提前公告。
三、入园规定1. 游客应遵守公园内的规定和管理制度,尊重自然环境,保护植物和动物资源;2. 游客需要提前购买入园票,入园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3.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园;4.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公园,但导盲犬、残疾人辅助动物等特殊情况除外;5. 禁止在公园内吸烟、乱丢垃圾、野外露营、非法砍伐树木等行为;6. 游客需自觉维护公园环境卫生,不得随意涂写、损坏设施设备。
四、环境保护1. 公园管理部门负责采取措施保护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维护动植物的自然生长;2. 游客不得破坏、采集公园内的动植物,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自然地貌;3. 禁止在公园内放飞无人机、燃放烟花爆竹、钓鱼等破坏环境的行为;4. 禁止在公园内使用禁止性药物,禁止非法捕猎、非法盗伐、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5. 游客需遵守公园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要求,爱护自然资源,不乱扔垃圾。
五、安全管理1. 公园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监控和维护游客的安全;2. 游客应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导,遵守安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3. 在公园内不得违规攀爬、游泳、探险等危险行为,不得沿野外小道私自进入禁止区域;4. 游客需自觉保管个人财物,不得随意放置贵重物品,一旦财物损失由游客自己负责;5. 游客在公园内发现安全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六、活动管理1. 在公园内进行特殊活动(如大型演出、野外拓展等)前,需提前向公园管理部门报备并获得许可;2. 公园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游客人数,保证游客的安全和活动的顺利进行;3. 禁止在公园内擅自张贴海报、张贴广告、开设游艺设施等商业活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所在地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把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有林场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国有林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承担。
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管理权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林场人事、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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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2015年4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进行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
源与环境条件,经认定,可供人们游览观光、休闲健身、进行科学技术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
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森林公园的基础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其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第四条森林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
第六条森林公园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鼓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建设森林公园。
对政府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的公益性森林公园,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经认定的森林公园,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或者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在森林公园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认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状况、林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规划建设森林公园;鼓励单位、个人利用其所有或者依法承包、租赁的森林资源建设森林公园。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同的主体享有的,应当征得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
因建设森林公园给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省级森林公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达到一百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但地处城区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除外;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界线清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县级森林公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达到五十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但地处城区或者
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除外;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界线清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建设森林公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总体规划,规划建设期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森林生态保护、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自然景观为主,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能够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并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二)能够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