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批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验收运行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批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验收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2•【文号】•【施行日期】201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批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验收运行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为加快建成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强化运行管理,切实发挥追溯体系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有关考核验收整改工作(一)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及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要求,于 2013年2月底前,确保列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全部建成追溯系统,达到规定的覆盖率和质量要求。
到期仍未完成试点任务的,当地政府要向商务部、财政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有关处理结果将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扎实开展自测验收。
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商秩字[2011]116号)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扎实开展自测验收。
要督促指导试点企业认真填报测评表,真实反映各摊位设备安装、子系统建设及各项基本功能实现情况。
要选择全部大型批发市场、机械化定点屠宰企业和不少于20%的标准化菜市场、超市和团体消费单位进行实地检查,逐项核对企业报送情况的真实性,以及设备使用率、进场登记率、交易打票率、数据上传等情况。
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确保达到验收要求。
完成自测验收后,要抓紧上报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
(三)认真做好全国验收工作。
从 2013年3月起,商务部、财政部将组织验收工作。
验收采取第三方测评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方测评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主要从技术层面对各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节点子系统基本功能实现情况、执行商务部统一标准情况,以及专用设备性能指标达标情况进行评价。
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按照《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任务与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目标、基本原则、总体框架、追溯流程、追溯实现方式及信息采集、传输、应用等内容,明确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准则和要求。
适用于中央、省级追溯管理平台和试点城市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验收。
一、建设目标及原则(一)建设目标。
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建设以中央、省、市三级追溯管理平台为核心,以生猪屠宰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消费环节及“产销对接”核心企业追溯子系统为支撑,以追溯信息链条完整性管理为重点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实现肉类蔬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提升流通行业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建设原则。
1. 统一技术标准,实现互联互通。
各试点城市按照商务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规程“五统一”,确保不同城市、不同追溯技术模式信息互联互通。
2. 探索多元模式,推行成熟技术。
全面推行技术成熟、成本易控制的IC卡为信息传递载体,将各流通节点信息相关联。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不同包装程度、流通模式及经营者信息化水平,探索采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条码、CPU卡等技术模式。
鼓励企业结合内部管理需要,集成应用有特色的信息化解决方案。
3. 改造交易流程,支撑行业管理。
加强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和经营主体责任控制,运用信息化技术,以批发市场电子化结算为重点,推进流通节点内部管理信息化,优化交易流程,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的电子化,为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管提供支撑。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日常运行管理,保障追溯体系正常运行,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以及试点城市范围内的批发市场和菜市场等节点。
各省(自治区)确定的追溯体系建设城市以及自行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城市,自愿与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并上传数据的,也可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围绕试点城市范围内各环节企业追溯子系统运行、数据报送、日常运维与考核管理等内容,设定量化考核指标,对各城市追溯体系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同时,围绕节点企业内商户运行达标、数据报送及质量等核心指标,对批发市场和菜市场等环节企业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商务部以各城市报送的基础数据为基准,根据中央追溯管理平台汇总数据及掌握的工作情况,以月度、季度、年度为周期,对试点城市整体及批发市场、菜市场等关键环节进行考核打分。
其中,月度为考核的基础周期,根据附表中各项指标直接计算得分;季度、年度得分取当季、当年各月得分平均值。
四、考核结果应用(一)试点城市。
考核总分为100分。
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对同一批试点城市进行排名,形成《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情况报告》,一并通报全国,并抄送各城市人民政府。
对考核中存在问题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予以督查整改。
(二)批发市场和菜市场。
考核总分均为50分。
对于得分40分以上的企业进行全国排名,对排名前10的批发市场和前50名的菜市场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其所在城市给予加分奖励。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2.批发市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3.菜市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附表1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4 / 85 / 8注:①已建成企业:是指正式安装追溯设备、与城市平台对接并实现数据上报功能的节点企业,以考核验收确认的节点数量为基数,如果此后发生变化,商务部根据城市反馈情况及时调整,以下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和考核验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和考核验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6.25•【文号】商办秩函[2014]512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和考核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办秩函[2014]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强化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全过程管理,客观准确评价项目建设成效,我部制定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考核验收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商秩字[2011]116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附件一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为强化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过程质量控制,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现就项目建设中期评估制定本规范。
一、评估对象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城市。
二、评估内容(一)组织实施。
包括落实组织领导及配套政策措施,完成方案修订、动员部署及招标采购等。
(二)城市平台建设。
包括初步建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投入试运行。
(三)节点子系统建设。
包括在屠宰厂、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团体消费单位等各个类型节点,均至少有1家企业建成运行追溯子系统,能有效采集数据并上传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合成完整的追溯链条。
三、评估程序(一)城市自测。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场会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场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06•【文号】•【施行日期】20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场会的通知(2012年6月)为部署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商务部定于6月20-21日在成都市召开2012年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场会,并举行第三批试点城市签约仪式。
届时,姜增伟副部长、房爱卿部长助理将出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总结前期试点工作进展及成效,交流工作经验。
(二)部署2012年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三)研究下一步改进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商务部与第三批试点城市签约仪式。
(五)观摩成都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
(六)对第三批试点城市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会议时间、地点时间:6月20日上午全体大会,下午考察成都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6月21日上午进行培训。
19日全天报到。
地点:成都市世纪城假日酒店(西楼)。
(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208号,电话************)。
三、参会人员(一)邀请嘉宾。
北京、太原、呼和浩特、长春、郑州、长沙、南宁、贵阳、西安、西宁、苏州、芜湖、潍坊、宜昌、绵阳等15个城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请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邀请。
(二)各省代表。
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负责人。
(三)试点城市代表。
第一批、第二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第三批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负责人、财政局相关同志,以及大型肉类蔬菜流通企业代表。
(三)其他城市代表。
沈阳、福州、武汉、广州、拉萨、厦门、深圳等市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负责人。
我国将启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我国将启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作者:暂无来源:《食品安全导刊》 2010年第10期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10月15日表示,商务部21日将在上海举行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暨试点城市签约仪式,正式启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近年来,我国肉类蔬菜等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普遍担忧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从流通领域入手,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提高流通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
我国前9个月吸收外资同比增长16.6%商务部10月15日公布的数据显示,9月份我国实际使用外资83.84亿美元,同比增长6.14%。
前9个月,我国累计吸收外资743.4亿美元,同比增长16.6%。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1至9月份我国实际使用外资水平与2008年同期水平基本持平,表明我国吸引外资已基本恢复到金融危机前水平。
我省政府全部收入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山东省近日召开的全省审计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审计部门要推动构建统一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促使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置于审计监督范围。
我省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在继续关注一般预算的基础上,加强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以及其他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的监督,揭示和纠正财政收支脱离山东府管理、体外循环的问题。
据省审计厅负责人介绍,最近5年来,省审计部门共查处各类违规问题金额1648.7亿元。
西安多家违建单位被清出建筑市场西安市建设部门日前对参与集体土地违法建设的施工、监理等企业进行了通报,并依法将多家建设单位清出了西安建筑市场。
据了解,近期由于西安个别施工、监理等企业,无视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参与占用集体土地进行违法违规建设活动。
西安市建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已责令违法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立即停工整顿,依法将4家违规建设单位清出了西安建筑市场,且在3到5年内禁止准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10.11•【文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全面部署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商务部定于10月21日在上海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并举行试点城市签约仪式。
届时,陈德铭部长、房爱卿部长助理将出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部署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商务部负责同志与试点城市政府负责同志签订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协议书。
(三)各地交流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经验、做法及下一步思路。
(四)现场参观上海市肉菜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
二、会议时间、地点时间:2010年10月21日,20日报到。
地点:上海市虹桥宾馆。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2000号电话:021-62753388)三、参会人员(一)邀请嘉宾。
上海、重庆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大连、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昆明及成都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邀请。
(二)试点城市代表。
大连、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重庆、昆明及成都市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财政主管部门相关同志以及大型肉类蔬菜批发市场负责人。
(三)其他省市代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贵阳、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及乌鲁木齐市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本地区参会人员名单,于10月15日前报商务部并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7月29日,商务部在北京召开了2011年全国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并举行第二批试点城市签约仪式。
会上,齐建中副市长代表济南市与商务部部长助理房爱卿签署了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协议。
为提高肉菜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明白放心消费。
2010年9月26日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选取了上海、重庆、大连、青岛、宁波、南京、杭州、成都、昆明及无锡等10个城市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其主要内容是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肉菜商品流通的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从而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主要目的是提高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和责任意识;改善消费者预期,促进放心消费。
2011年,商务部和财政部又确定了济南、天津、石家庄等10个城市为第二批试点城市。
这次会议商务部要求各试点城市把追溯体系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全力推进,进一步完善落实试点工作方案,大力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会议还组织了追溯体系建设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
我市场作为济南市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的重点单位,市场管理公司总经理王浩、副总经理王世博及蔬菜市场分公司总经理徐宝坤参加了会议。
总经理王浩、副总经理王世博在会议现场
齐建中副市长代表济南市与商务部部长助理房爱卿签署了肉菜流通追
溯体系建设协议
签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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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
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
【发文字号】商秩字[2010]279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商秩字[2010]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解决肉类蔬菜流通来源追溯难、去向查证难等问题,提高肉类蔬菜流通的组织化、信息化水平,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中央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城市进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为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肉类、蔬菜是城乡居民重要的基本生活必需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
国肉类蔬菜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但目前肉类蔬菜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均较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欠缺,管理难度大,质量安全隐患仍然较多。
近年来,肉类蔬菜等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普遍担忧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做到流通节点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完整的流通信息链条和责任追溯链条,有利于提高流通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强化防范措施,形成溯源追责机制,创造放心肉菜渠道品牌;有利于消费者查询和维权,改善消费预期,促进消费;有利于增强政府部门对问题食品的发现和处理能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现代流通体系的不断完善,提高市场运行调控水平;有利于促使生产者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从源头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突出肉类蔬菜流通追踪溯源的基本功能,提高经营者、市场开办者的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为食品安全监管服务。
(二)工作目标。
以肉类、蔬菜“一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