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
简讯

下面请听一组简讯:记者日前从省合作交流办公室获悉,1月至7月,我省利用省外资金保持平稳增长,全省亿元以上在建省外投资项目5564个,实际到位资金4455.0亿元,增长17.8%。
增长迅猛的科技信息业成为省外投资的新热点,前7个月在建亿元以上项目101个,实际到位资金84.0亿元,同比增长150.1%。
新任教师“凡进必考”、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建立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
在教师节来临之际,安徽省教育厅向社会通报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未来将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考试改革,积极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
来自国家商务部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1-8月份芜湖港集装箱运量24.62万标箱,同比增长29.5%;其中8月份当月,芜湖港集装箱运量突破3.91万标箱,同比增长57.74%,创单月集装箱运量历史新高。
据了解,芜湖港作为我省经济发展、沿江产业布局、城市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对外贸易重要口岸,近年来集装箱量一直占全省70%以上。
按照芜湖市确定的目标,芜湖港口吞吐量今年将突破1亿吨。
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近日利用自主创新技术与核心装备建设的电子信息显示超薄玻璃基板生产线一次拉引0.3mm电子显示超薄浮法玻璃成功,成为国内首家生产出0.3mm超薄玻璃的企业,打破了国外垄断。
9月6日上午12时,六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正式并网发电。
据悉,该发电厂耗资2.4898亿元,年可售电量将达0.6亿千瓦时。
合肥市商务局近日发布消息称,目前合肥市已经完成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在全市26个菜市场和45个超市,市民可以购买到可追溯的蔬菜和肉类。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实现了肉菜流通的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从而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合肥市中心血站昨天发布消息称,血站在今天将开展了“献血迎中秋,真情享团圆”无偿献血活动,今天献血的市民均可获赠月饼一份。
合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合商秩〔2018〕140号

合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正文:----------------------------------------------------------------------------------------------------------------------------------------------------合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合商秩〔2018〕140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试点企业: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商办秩函〔2015〕601号)和《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秘〔2018〕37号)要求,为加强我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确保追溯数据全面、及时、有效上传至中央追溯管理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上报对象纳入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屠宰厂、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团体消费单位、配送单位等节点企业。
二、数据上报标准纳入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节点企业,将相关溯源信息录入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子系统,上传至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保证进场数据、交易数据规范完整,具体标准是:(一)屠宰厂环节每月至少15天要有进场数据,每月至少20天要有不少于5笔交易数据。
(二)批发市场环节肉类经营户达标:每月至少20天要有不少于1笔进场数据、5笔交易数据。
蔬菜经营户达标:每月至少10天要有不少于1笔进场数据、5笔交易数据。
月度市场达标:每月达标经营户数大于基础业户数的60%。
(三)菜市场环节当日进场达标:每天至少有1笔进场数据的零售商户数大于基础业户数的60%;当日交易达标:每天至少有5笔交易数据的零售商户数大于基础业户数的60%;月度市场达标:每月至少有15天进场达标,且至少有20天交易达标。
(四)超市环节月度超市达标:每月至少20天要有不少于1笔肉类进场数据、20笔蔬菜进场数据。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和考核验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和考核验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6.25•【文号】商办秩函[2014]512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和考核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办秩函[2014]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强化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全过程管理,客观准确评价项目建设成效,我部制定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考核验收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商秩字[2011]116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附件一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为强化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过程质量控制,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现就项目建设中期评估制定本规范。
一、评估对象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城市。
二、评估内容(一)组织实施。
包括落实组织领导及配套政策措施,完成方案修订、动员部署及招标采购等。
(二)城市平台建设。
包括初步建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投入试运行。
(三)节点子系统建设。
包括在屠宰厂、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团体消费单位等各个类型节点,均至少有1家企业建成运行追溯子系统,能有效采集数据并上传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合成完整的追溯链条。
三、评估程序(一)城市自测。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合政[2005]124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县、区人民政府、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原则和“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地方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制度;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机构,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活动,依法取缔私宰窝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0.08•【文号】商办秩函[2012]1030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商务部、财政部审核确定了第三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为使各试点城市全面落实各项试点任务,确保工作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完善相关方案,理清试点工作思路要根据《通知》、《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修改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工作方案要进一步明确试点目标,细化试点任务和内容,明确责任主体,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科学安排工作进度,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技术方案要重点明确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各流通节点子系统的框架结构、功能需求、技术模式、追溯流程、设备选型与数量、数据采集传输与应用、操作办法、资金预算等内容。
二、抓好关键环节,确保试点工作效果(一)加强调研与动员部署。
要抓紧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当地肉类蔬菜流通节点企业数量、交易及管理模式等基本情况,确定合理的试点范围,并针对不同节点、不同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确定适合的追溯流程、信息化改造及设备配置方案。
要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宣传试点政策精神及有关工作安排,调动企业和经营者积极性。
尤其要综合运用政策支持、协议引导、法规约束、宣传教育等手段,推动批发市场实行电子化结算,确保经营商户全面使用电子秤,遵守有关追溯管理制度。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1]137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26【实施日期】2011.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为提高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切实做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合肥市人民政府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协议》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建设市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为中心,以屠宰、批发、零售为重点环节,以完善追溯信息链条为重点内容,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做到购销台账、结算的电子化,实现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的基本功能,做到肉类蔬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二、建设目标力争在2012年5月底以前,初步建成覆盖建成区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系统,包括2家大型肉类蔬菜批发市场、8家机械化屠宰企业、20家标准化菜市场、45家大中型超市、48家团体消费单位。
至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建成区内所有大型肉类蔬菜批发市场、机械化屠宰厂、标准化菜市场、大中型超市和团体消费单位全覆盖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至“十二五”末,建成覆盖县(市)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关于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关于深入推进“惠民菜篮子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2]49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4【实施日期】2012.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关于深入推进“惠民菜篮子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1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关于深入推进“惠民菜篮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深入推进“惠民菜篮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受资源和农业生产资料等成本不断上升的影响,农产品价格上涨压力增大,保障农产品供应、稳定价格仍然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2011年以来,我市实施“惠民菜篮子工程”,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推动产销对接,鼓励和引导企业销售平价蔬菜,取得了积极成效,社会各界反应良好。
为稳定市场价格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深入推进“惠民菜篮子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运作相结合、价格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短期措施与长效机制相结合、实行价格优惠与加强价格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产销对接、保障供应为核心,以价格调节基金为支撑,通过契约方式约定相关方的责、权、利,综合运用政府倡议、基金补贴、规范管理、加强服务、舆论引导等多种手段,加快推进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专区(柜)”建设步伐,建立完善稳定“菜篮子”价格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全市设立“惠民菜篮子工程”商店(含超市平价区、集贸市场平价区等)80家左右,重点在农产品消费量较大和地产农产品供应相对薄弱的地区,以及人口密集、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开店。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9.25•【文号】财办建[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4]63号)山西、内蒙古、辽宁、山东、湖北、贵州、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进一步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推进诚信经营,促进放心消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财政部、商务部决定2014年继续支持在部分地区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及原则以肉类、蔬菜、中药材为重点品种,支持部分省市建设覆盖各类流通节点和经营主体,并延伸到部分种植养殖、加工和消费环节的信息化追溯体系,逐步实现对肉类蔬菜中药材产、运、批、零的全链条信息化管理,促进诚信经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流通运行和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做好顶层设计,科学规划确定总体目标和任务;针对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确定目标与任务,有序推进。
(二)标准统一,形式多样。
在确保标准统一、信息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允许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因地制宜探索多样化的追溯解决方案,注重追溯体系运行的效能和可持续性。
(三)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投入,形成稳定的多元化投入与保障机制,保证追溯体系长期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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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商秩[2013]19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3.06.28
【实施日期】2013.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合商秩〔2013〕19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民生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2013〕1号),制定《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2、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指标表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商务局
2013年6月28日
附件1
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民生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2013〕1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安排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遵循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绩效评价指标包括组织实施情况、政策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实施效果情
况等四个方面,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指标详见附件)。
第六条绩效评价依据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指标表,采取项目自评与市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项目自评。
由被评价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按照要求完成《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绩效评价指标表》。
(二)市级评价。
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组成绩效评价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组或中介机构负责现场检查评定、核实相关信息并量化评分,形成全市总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评价等级。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优≥90分、80分≤良<90分、60分≤中<80分、差<60分。
第八条结果运用,市财政局、商务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支持各县(市)、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合肥市肉类蔬菜追溯体系绩效评价指标表
评价单位:评价等级:优良中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