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误写与原合同内容不一致,是否有效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分析及改进建议

一、定义:我国新修订的2009年《保险法》第16 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历史上看,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度过“诚信危机”,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而出现的。
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
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
这一条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极大地改善了该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
二、适用性:(一)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险种范围在我国,关于财产保险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其理由包括包括:1、财产保险合同期限通常为 1 年,而不可抗辩条款主要目的是保障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长期期待;2、相对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而言,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更容易举证。
3、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之生存价值,而财产保险,只关注保险标的的财产上价值损益变动的补偿,不涉及对人的生存价值保障。
我们认为不可抗辩条款不仅适用人寿保险,而且同样适用财产保险:第一,从立法目的来看,不可抗辩条款主要是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信赖利益。
第二,不可抗辩条款是发展变化的。
大陆法系的不可抗辩条款,其理论基础是合同法,在采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时候,将其适用到财产保险领域,并无不可。
第三,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条件是保险合同的期限必须是 2 年以上。
理论上,财产保险合同并非固定为短期保险,就像人身保险合同并非一律为长期合同一样,如果当事人将财产保险合同期限确定为 2 年或者 2 年以上,财产保险就有适用的余地。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
有时候实际履行情况可能会与合同约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在这种
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双方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不
一致的问题。
首先,双方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了解约定的具体内容和双
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发现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
如果双方无法就不一致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寻求法律援助。
合
同范本专家建议双方可以寻求法律意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法律专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进行评估,
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总之,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纠纷情况,双方应当保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有需要,可以寻求合同范本专家的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首先,《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既然《保险法》和合同均未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作出规定,就应该认为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从合同成立日起算,以切实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写错字怎么办

合同写错字怎么办
合同是法律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起草和签署合同时,确保准确无误的语言和条款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候在合同中可能会出现拼写错误、语法错误或其他文字错误。
当发现合同中存在错误时,应该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正。
首先,当发现合同中存在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双方应当就错误的具体内容进行沟通,并商讨如何进行修正。
如果双方一致同意修正错误,可以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或修正协议的形式进行修正。
其次,如果错误涉及到重要的法律条款或内容,建议双方寻求法律意见。
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帮助双方评估错误对合同的影响,并提出修正建议。
最后,对于严重的错误或争议,双方可能需要考虑解除合同或重新起草新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范本专家可以提供帮助,确保新合同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总之,当合同中出现错误时,及时沟通、寻求专业意见,并采
取适当的修正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合同范本专家可以帮助双方处理合同中的错误,并确保修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写错字涂改生效吗

合同写错字涂改生效吗
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修改和涂改是有一定规定的。
一般来说,合同一旦签订就应该是完整和准确的,任何未经双方同意的修改和涂改都是无效的。
因此,合同中的错字涂改是不生效的,除非双方经过协商并签署了修改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合同中出现错字或者其他错误,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签署书面的修改协议,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则,未经双方同意的涂改行为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引发纠纷。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建议客户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要格外谨慎,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同时,我也可以为客户提供涂改和修改合同的范本,帮助他们在需要时进行合法有效的修改和补充。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或需求,欢迎随时向我咨询。
合同修改应该怎么样写才有效

一、合同修改应该怎么样写才有效一般情况下,合同修改或变更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合同修改或变更需要全体当事人同意,并签字盖章,否则修改内容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2、合同修改或变更不得与之前特别约定的内容向冲突。
若冲突,需要明确约定以修改或变更后的内容为准等描述。
否则特别约定优先适用。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或变更应当是明确无误的,否则推定为未修改或未变更。
二、合同变更基本特征合同的主体不变,内容改变合同变更并非消灭原合同、设立新合同,而仅仅是在原合同继续存续的基础上对原合同某些权利义务的内容作出修改,学说认为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合同变更的“同一性”决定了合同的变更只能是内容的改变而不包括主体的变化。
如果是主体的变化,则变更后合同失去了同一性,相当于合同的转让,主体改变后的合同与改变前的合同本质上是两个合同。
合同的变更必须是非要素变更合同的变更必须是非要素变更,此特点将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相区分。
我国民法中没有合同更改的概念。
合同更改,又称为合同债务的更替,它不是使旧的债权债务由一方转至另一方,而是消灭旧的债权债务,设定新的债权债务。
简而言之,合同更改就是以一个新的合同代替一个旧的合同。
对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进行区分的关键在于明确变更内容是否是合同的要素,民法理论上据此区分为债的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
如为要素变更,即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则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原合同消灭,旧合同所附着的利益与瑕疵归于消灭,更改后的合同为新合同,称之为合同的更改;如为非要素变更,即给付发生非重要部分的变更,原合同没有失去其同一性,合同债权所附着的利益和瑕疵原则上继续存在,称之为合同的变更,即本词条所指的含义。
重要部分失去同一性的判定,应当依当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
如按照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以及交易观念认为给付的变更已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的,即为债的要素变更,如合同标的的改变、履行数量的巨大变化、价款的重大变化、合同性质的变化等;反之,非要素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如标的物数量的少量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均属此类。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一)分析:(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2)(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分析: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练习题及答案

保险法练习题及答案1、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不得混业经营。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只有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
4、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在30日内应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应在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不能指定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受益人。
6、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应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8、在财产保险中,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此为赔偿计算标准;如果没有约定保险价值,那么以实际损失为赔偿计算标准。
9、根据《保险法》规定,以下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表述正确的是(A):A.保险代理人既可为单位,也可为个人B.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C.保险代理人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D.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10、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下哪种情形必然导致保险人免责(A):A.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B.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C.被保险人犯罪D.被保险人自杀11、在由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请求。
如果被保险人表示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将产生以下哪种结果(B):A.该放弃行为无效B.保险人不再进行赔偿C.保险人先代位求偿,如不能实现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免责D.保险人可以扣减一部分赔偿金额12、假设___在2009年11月20日填写了一份为期1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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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误写与原合同内容不一致,是否有效篇一:特别约定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为95507或4008895507。
本车营业时出险,不予赔付。
被保险车辆如发生赔付,由保险公司仅在具有资质的修理厂定损,如需在4s特约维修,产生的差额修理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保险车辆出险后,如市场上无法供应维修配件时,以相应的替代件替代使用。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4、在工地内翻车所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5、自卸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车斗处于卸货位置或升起,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6、自卸车行驶区域为宁波大市范围。
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86267111,如驶离现场使保险人无法确定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2、凡具有逃逸情节一律拒赔;3、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请立即核对保单条款及其本特别约定内容,如特别约定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4.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车斗处于卸货位置或升起,造成第三者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5.免赔率从第二次出险开始每次递增百分之五;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86267111,如驶离现场使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2.凡具有逃逸情节一律拒赔;3、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请立即核对保单条款及其本特别约定内容,如特别约定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盗抢险指存货,盗抢险免赔额1000元或百分之十,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保单盗抢险责任仅承担非营业期间,并且有明显的盗抢痕迹的盗抢责任.附宁波市企业财产保险特约条款b,本特约条款是本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不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比例赔付。
本保单已享受折扣优惠,如提前退保,按短期保费计收保险责任期保费本保单死亡、伤残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人民币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人民币1万元.医疗费用每人每次免赔额100元,不支付误工费。
每人每次保险责任事故免赔率为20%,免赔额为1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不支付误工费。
特别约定1.每次保险责任事故的免赔率为20%,但最低免赔额为¥10000元,以高者为准.船舶全损按保险金额的90%赔偿。
2.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为¥29700元,签单后五天内付¥14850元,余款¥14850元在20XX年10月30日前付清。
附加险:拖带责任险。
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免赔率为12。
5%。
附加险:船体意外触及浅滩造成螺旋桨,导流管及尾轴密封损坏。
特别约定1.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部分损失按损失金额的80%定损,每次事故被保险人按全责、主责、同责、次责分别承担10%、8%、6%、5%的免赔率。
船舶全损按保险金额的80%赔偿。
2.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为¥17000元,签单后五天内付清。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本保单车损险,条款,第六条,第三款及三者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均变更为: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折扣均按8折给予有两个事项跟各位通知一下:1.关于行驶区域系数问题,现因新车要打到七折,必须用到这个系数,所以大家请在特别约定里注上本标的行驶区域为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至于老车,大家就不要去用这个系数,可以在ncD里打到-0.2,这样就可以避免这个情况了,主要是怕以后理赔时会发生麻烦;2.关于超十年的车子,车损不足额投保时的打折问题,现大家统一把这个折扣提到7.38折。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接总公司要求,以后填报送审表,须达到以下要求,并以电脑格式打印(领导签名除外)。
要求如下:该企业的具体情况、车辆主要运输范围、安全管理状况、经营情况及历年事故的赔付情况,承保车辆的具体车型,投保险种及车均保费。
送审表的格式小郭都发给你们了,你们保存一下。
特别约定:残疾程度与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见附表,残疾等级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XX.费率可能还是按这样合适,年薪按每人每年5万元计算,保额按死亡、伤残最高赔付72个月这一档计算,则费率可以按折后4.41%计算,每人每年保险费为2205元。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见附表,残疾等级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XX2、本保险每人每年死亡、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30万,其中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6万元。
3、医疗费用范围按照医保规定,免赔额为400元。
3000总吨(含)以下宁波、舟山船籍沿海航行货运船舶(包括散货船、集装箱船、冷藏运输船、多用途船、油船、化学品船)基准承保条件1.船(: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误写与原合同内容不一致,是否有效)壳险基准费率和免赔总吨基准费率(一切险)基准免赔200(含)以下1.6%免赔额2万元或损失的20%,以高者为准。
特约全损免赔率10%。
船龄三年以上特约全损免赔率20%201~500(含)1.4%501~1000(含)1.2%1001~1600(含)0.9%1601~3000(含)0.7%免赔额3万元或损失的15%,以高者为准。
特约全损免赔率10%。
船龄三年以上特约全损免赔率15%2.船壳险费率调整方式船龄三年以上各公司应酌情加费。
3.承保险别限制(1)船龄25年(不含)以上的船舶限承保全损险,全损险的费率按照以上一切险费率的60%计收;全损险附加3/4碰撞、施救、救助及共损附加险按照以上一切险的90%计收。
(2)不得免费承保附加险,附加险的最低收费标准如下:3/4碰撞、触碰责任:按全损险费率的30%1/4碰撞、触碰责任:按主险费率的10%(3)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按1‰计收,并设每次事故免赔额Rmb2万元或损失的10%,以大者为准。
(4)不得免费扩展桥梁、养殖设施碰撞、触碰责任。
4.拖轮、工程船(含绞吸式挖泥船、耙吸式挖泥船、工程驳船、起重打捞船、打桩船、港口工作船)、客渡轮、公务船按各自总公司报备保监会的费率条件执行。
自卸车:1、因车厢未落行驶、行驶中车厢自动举升或超载所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2、在装卸过程中任何原因造成液压升降系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水泥罐车:因意外事故致使罐体停转,使水泥凝固而导致的罐体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泵车:1、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基不牢或人为误操作致使水泥输送臂架系统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超过限制高度所引起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吊车:1、在起吊作业过程中,任何情况造成臂吊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保险车辆举、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或被吊物品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超过限制高度所引起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附浙江省雇主(船员)责任保险特别约定为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船员为实名制,附船员清单。
浙江省雇主险(船东)责任保险特别约定一、本保单所称“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从事沿海、内河、远洋船舶运输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合法注册的员工。
二、扩展责任条款:1、紧急运输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重受伤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的20%。
2、扩展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责任。
三、航运企业实行不记名投保,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每船实际人数投保,投保时须提供各船舶名单及每船投保人员数量,无须具体姓名。
不能提供船舶名单的则实行记名投保。
理赔以工资单、上船调令和船员服务簿上的任解职签证记录或专业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船员身份。
理赔时需提供出险船员所在船舶出险时船员清单,如实际上船员数量高于投保船员人数,将视为不足额投保,具体处理按下面公式:赔款=损失金额*(投保人数/实际上船人数)四、船员失踪案理赔约定:发生船员海上失踪案件,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宣告失踪判决为准,保险人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付。
但在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书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予以赔付。
若船员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的,被保险人应于船员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之日起30日内全额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
六、本保单项下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索赔,如依法能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获得赔偿时,本保险仅对不足额部分以赔偿。
七、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保险金额的20%以内予以支付。
八、预付赔款:对于保险责任明确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赔案,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保险人应支付预付赔款,预先支付金额为估损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50%。
1、对于责任明确,估损金额超过10万元的伤残赔付案件,在伤残等级不能及时确定的情况下,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支付预付赔款,每次事故最高预付赔款不超过估损金额的50%。
2、发生船员死亡事故,被保险人提供了医院临床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及当地有关部门证明,未提供户籍注销证明的,预付赔偿限额50%。
3、发生特大海难事故,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五天内应提供死亡、失踪总人数五分之二赔偿限额的预付赔款。
九、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每人2万元,免赔条件: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免赔率:人民币300元或15%,以高者为准。
十、出险时,船员所在船舶用于海上运沙、运AD00000081(邵晓君)16:18:20石、伤亡最高赔付限额按所投保赔偿限额的二分之一为限。
十一、被保险人其它员工也可以按本条件投保,但应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十二、上船实习生不另收保费,但最高赔付限额以所投保责任限额的二分之一为限,并需上船前如实告知保险经纪人和首席承保人,同时提供实习证明材料。
系统:1、投保车辆在"营运"期间的风险,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全损参考市场重置价和投保价,低为准,维修以旧件,替代件定损。
3、标的车未投保专修厂附加险,仅以具有资质的非4s 修理厂标准定损,如需指定,差额自行承担。
4、在投保车辆未领取正式号牌号码前,本保险单不负盗抢险赔偿责任5、不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比例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