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PE产品的运作模式和退出方式研究
信托公司创新案例汇总

12009年部分信托公司创新案例汇总 (根据信托业协会资料整理形成)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注:上述项目除于2009年5月结束的中信开行爱心信托外,其他项目均在存续期内。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业务创新 2009年,北京信托在基金化、系列化信托产品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5月18日第一只具有半开放性的准基金模式的‚北京信托--稳健系列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正式成立,一期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6亿元。
该信托计划的成立,为信托财产实现组合投资,3向半流动性、流动性方向发展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并对下一步探索REITs 业务奠定了基础。
年内,该信托资金已投资王府井酒店、天津滨海湖等若干项目。
与此同时,还陆续推出了多个系列化信托产品,如‚财富‛、‚创赢‛、‚天鸿‛等系列产品。
在新能源基金、环保基金等产业基金设立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
特别是在国家大力支持的节能环保行业开发信托产品实现了零的突破,成功推出了‚低碳财富‛系列化低碳经济领域信托产品品牌。
其中,低碳财富碳资源开发一号信托产品为国内信托行业首个涉足碳资源开发领域的信托产品,在探寻以信托方式支持中国低碳经济财富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针对有家族财富规划管理或家族财富传承需求的高净值人士,设计了家族财富管理信托。
该信托是由委托人将自己家族财富委托给华信信托,华信信托作为受托人,借助于信托特有的制度优势和资深专业资产管理的优势,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帮助委托人合理规划家族财产,使家族财富不断增长,保障家族成员的平稳生活、让家族财富世代相传。
该产品为系列产品,包括家族财富增值信托、养老信托、子女抚养信托、父母赡养信托、家族保障信托、财富传承信托等。
家族财富增值信托和养老信托为自益信托,借助信托公司专业管理的优势,使家族财富稳定增长或保障晚年高品质生活。
子女抚养信托、父母赡养信托、家族保障信托是他益信托,是以4家族中的未成年后代或者需要赡养的老人及其他家族成员为受益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定期按照约定数额和频率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PPP项目退出机制的法律分析——以资产证券化为中心

PPP项目退出机制的法律分析——以资产证券化为中心前言:退出机制是本轮PPP热潮中极具争议的一个问题,退出机制的完善意味着作为财务投资人的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能够在3-5年短期时间内收回投资成本、获取收益,意味着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能够顺利衔接,意味着原始社会投资人在“禁退期”后能够通过股权转让获取收益。
在严禁政府回购、政府兜底的新政下,如何创新开拓退出渠道是PPP模式深化发展必须解决的难题,本文在比较分析PPP项目各类退出途径的基础上,探索了资产证券化这一方式的具体操作方式,以期为推动我国PPP模式深入发展作出有益探索。
一、问题的提出退出机制是本轮PPP热潮中极具争议的一个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PPP项目退出机制不能成为问题,因为运营期满后社会投资人自然将项目移交政府、获取收益;另一种观点认为退出渠道不畅是目前PPP项目无法落地的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视角揭示了部分真相。
通常情况下,社会投资人在运营期满后功成身退是最为理想的结果。
然而,PPP项目合作周期长达几十年、投资金额巨大、风险高,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多数施工单位不具备项目运营经验,施工单位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建设期收益,大量资金沉淀于项目会使其背负沉重的经营负担;即使是资金雄厚的银行、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囿于理财金、信托资金投资期限较短,也将面临期限错配问题;而作为长期资金的社保资金、养老资金、保险资金基于投资稳健的需求,不宜在项目早期作为社会投资人直接介入,因为项目前期失败的风险较大。
因此,畅通的退出渠道、完善的退出机制是解决本轮PPP项目“政府热、社会冷”症结的不二法门。
二、PPP项目退出机制的类别分析理论上,社会投资人投资PPP项目的退出方式有: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清算、企业债、公司债、项目收益债、资产证券化等。
由于清算退出是最为不成功的退出方式,下文仅就上市、债券、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的利弊和适用前景作出分析。
1.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是我国建设项目传统的退出机制,指施工单位带资建设结束之后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地方融资平台或政府指定的运营单位,以收回建设成本并取得收益。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PE)行业发展探讨

些 问题 进 行 了深 入 分析 . 并提 出 了 完善 法 规 政 策 等制 度 环 境 、 构 建 诚 信体 系、 定行 业 自律 标 准 、 制 完善 退 出机 制 等 对 策 建议 。
【 关键词 】 私募股权投资(E P )现状 建议
一
、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现状
近年 来 , 我国 P E行业发展迅猛 , 功案例不断 涌现 : 雷 成 凯
的资金额达 6 6 . 百万美元 , 00 6 3 占总投资额 90 . 6 57 6
4 投资环节和退 出机制 、
投资携程网 , 1. 获 2 5倍回报 ; 摩根 、 鼎晖 、 英联投资蒙牛 , 三年获 2 亿港元回报。2 0 年度 , 6 08 虽受金融危机冲击 , 但与 2 0 年相 07 比, 募资数 目仍增长 了 5 . %, 1 4 募资金额增长了 3 . %。P 6 78 4 E在
投资年度研究报告》20 ) 美国 P ,09。 E资本 的退出则
股 票二板市场——纳斯达克市场上市方式退出 。
二 、 国私 募 股 权 投 资行 业发 展 的 有 利 和不 利 昆 我 1有 利 因素 、
20 06年和 20 年 , 国内地分别成立了 4 只和 6 07 我 0 4只新 P E
英美等主要发达 国家的 P E组织形式主要有 : 合伙 制 、 司 公
制、 信托制三种。我国 P E组织形式基本 也属于这三种。20 年 04
额 由 20 0 3年的 1%上升到 2 . 3 6 %。这说明我国的 P 6
热衷于新生期和再生期的企业 。据 V V统计表明 , C
的P E企 业投 资于成长 型企业和扩张型企业 ,而英
信托模式

信托操作模式六大典型操作模式总体而言,中小企业类信托的主流业务形态为,信托公司统一发行信托产品,由政府扶持资金(借助相关主体)、社会资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分别认购,所募集资金投向产业政策扶持的特定行业中小企业群,由相关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有时亦配合其他增信措施。
而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上述形态也表现出不同的操作路径,21世纪信托研究员通过对目前市场上已成立的近百款中小企业信托项目交易结构分析对比,总结出目前此类项目的6种典型模式。
其一,为“一对一模式”,即信托公司直接与中小企业进行对接,将募集的资金贷款给指定的某家中小企业,产品规模一般在5000万-1亿元。
此类业务虽被称为“中小企业信托”,但与普通工商企业贷款并无实质差异,只是企业规模较小,而其中大部分也不符合传统增信条件,需要引入外部担保。
这种业务模式在实际运作中,也有不同的操作路径,既可以由中小企业向信托公司提出贷款意愿后引入担保公司作为增信,也可以是信托公司与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由担保公司推荐企业。
当然,也有部分项目以设备及股权等方式进行增信,而非引入外部担保。
其二,为“打包债模式”,也是最传统的交易结构,简而言之就是将一些融资规模较小的企业捆绑打包,通过统一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之后分配到各家企业,并由担保公司提供增信。
被“打包”的企业,一部分是在行业上具有共性,依托于某一产业链或园区;还有一部分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依托于当地政府的扶植政策。
后一类型目前被运作最多,优点是信托公司可积极寻求政策支持和补贴,所以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一般较低。
例如,长安信托天骄2号中小企业发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5000万元,指定用于向经审核的鄂尔多斯市时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中小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于2011年1月20日成立,一年期,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并按照担保本金10%的数额向信托缴存保证金,4家中小企业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反担保。
PE投资模式比较

PE投资模式比较:信托、银行理财模式研究目前,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逐步重视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我们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将迎来一个非常宽广的发展机遇。
一、政策背景自2005年来,国家积极出台各项政策,推进创投行业发展。
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06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合伙企业法》。
07年6月,《合伙企业法》生效,给中国PE带来一缕新鲜空气,本土的PE组织形式又多了一种国际惯例-有限合伙制。
08年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纷纷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创业投资发展。
08年9月,深交所修改了《股票上市规则》,对比旧规,创投企业在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投资的,锁定期由原来36个月变更为12个月。
社保决定向两家股权投资基金各投资20亿元人民币。
并不排除在未来成立规模达到500亿元人民币的基金。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表示,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引导股权基金方面的政策,积极促进大型人民币基金落地。
2008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的总额达4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在当前背景下,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是深化投资体制和金融改革比较好的结合点和选择。
2009年,下发的《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部分优质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贷款比例年底之前将放宽至50%;以固有资产从事PE业务,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20%。
2009年3月,商务部发出通知,下放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核和管理权限。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
这标志着经过十年筹备的创业板终于启航。
但就目前来看,创投发展中仍有许多市场尚未被完全开发,在上图中,除了红色虚线圈出的部分为创投企业内部运作流程之外,其他部分都较多收到外部政策及投资环境的影响。
一张图看懂PE基金运作模式及流程

一张图看懂PE基金运作模式及流程
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模式:
一支PE基金会投资于多个项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如下图所示。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流程:
PE基金的运作流程可以细分为四个环节:募资、投资、管理、退出。
募资:PE的资金来源广泛而复杂,在国外PE资金主要包括养老金、保险基金、捐赠基金、大公司、金融机构的投资、富裕个人资金,甚至是政府资金、基金中的基金等。
投资:PE在筹足资金成立后,即进入投资阶段。
他们先从投资银行、经纪人、投资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方面获得投资信息,然后进行尽职调查,根据对创业者的素质、市场前景、产品技术、公司管理等方面的判断,选择认为可靠的目标企业,确定投资类型、投资规模、投资策略、投资阶段,并与被投资企业就股份分配、绩效评价、董事会席位分配等达成投资协议后再进行投资,最后真正能够得到PE资本支持的项目仅在1%左右。
管理:不同PE基金对于企业投资后的管理要求有区分,多数PE 不希望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只是在企业决策时积极出谋划策。
基金公司一般会指派专门的股权管理负责人入驻企业的董事会,并要求企业董事会不能过于庞大,以免基金公司无法对企业发展决策起作用。
PE基金与企业会签订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反稀释条款(后进投资人不能稀释之前投资人的股权)、优先清偿条款(企业管理人不得先于基金公司退出企业)等。
退出:PE投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基金都是有存续期限的,存续期满基金就会解散,投资者应得到支付。
因此,在投资伊始PE就开始考虑套现退出的问题。
一般而言,PE投资的退出有四种方式:境内外资本市场公开上市、股权转让、将目标企业分拆出售、清算。
PE基金
一般条款(行业惯例)
GP LP 基金期限 管理费 收益分成 GP认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创投机构) 一般投资者 5+2年 1.5%-3% 20:80分成,其中GP 一般总规模的1%
有限合伙制的优势
1. 避免双重纳税
合伙企业为非纳税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有限 合伙企业的全部收益在分配给每一个合伙人之后,再 由他们按照自己适用的边际税率纳税,避免了公司制 下的双重税赋。
中国???
1、公司制
※ PE基金采用公司制形式,即设立创业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司的
运作机制进行投资运作。
※法律依据《公司法》
※采用的国家:德国、澳大利亚等欧洲国家,中国
各级政府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几 乎都是公司制。
特点:
*股东权利至上 *出资额与话事权对等
2.LP和GP关系清晰、基金运作简洁高效
公司治理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GP管理运
作基金。有限合伙制中LP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
;GP承担无限责任且有最高决策权,既尊重了GP的管
理价值,又保护了LP的权利,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
,同时,也显示了风险与责任对等原则。
3.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决策机制
越多的私营企业和富有个人涌现出来。面对这块虽有风
险,却高回报的“肥肉”,很多人将积累财富的方式转
移向私募股权领域。
越来越多的商界人士或以企业或以个人名义加入LP的大 潮中。
富足个人:高净值客户
目前国内高净值客户30万人,掌管的资产有8.8万亿,如果 其中1%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将有800多亿的资金量进入。 已成为LP的民营企业家特点: 1)拥有中长期可以变现的资产,或者是现金资产 2)在公司实业之外进行过其他的股权投资 3)曾经在资本市场获得过收益
全面解读PE相关术语、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及流程
【资本市场】全面解读PE相关术语、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及流程2015-03-23全面解读PE相关术语、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及流程PE相关术语有限合伙企业:PE基金最常用的组织形式。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由投资管理公司和一部分合格投资者共同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主体,投资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投资管理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也需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GP(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承担基金管理人角色的投资管理机构。
LP(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投资者。
天使投资:是权益资本投资的一种形式,指富有的个人出资协助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一次性的前期投资。
在我国著名的天使投资人有蔡文胜、雷军、周鸿祎、李开复等。
VC(VentureCapital,风险投资):由风险投资机构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即对成长期企业的投资。
PE(PrivateEquity,私募股权投资):与上述VC的定义对比来讲,此处指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
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
而广义的PE指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
主要可以分为三种:PE-Growth:投资扩张期及成熟期企业;PE-PIPE:投资已上市企业;PE-Buyout:企业并购,欧美许多著名私募股权基金公司主要业务。
PE FOFs(私募股权母基金):指将投资人手中的资金集中起来,分散投资于数只PE基金的基金。
这种类型的基金可以根据不同PE基金的特点构建投资组合,有效分散投资风险。
承诺出资制:承诺出资是有限合伙形式基金的特点之一,在资金筹集的过程中,普通合伙人会要求首次成立时一定比例的投资本金到位,而在后续的基金运作中,投资管理人根据项目进度的需要,以电话或者其他形式通知有限合伙人认缴剩余部分本金。
信托股权投资案例评述
信托股权投资案例评述时间:2014/10/30 17:01:47作者:李锐秦茂宪来源:信托理财近年来我国信托资产规模快速扩张,作为与保险、创投与私募股权投资、银行理财、证券投资基金并称为财富管理的“五朵金花”之一的信托行业,在资产规模不断攀升的背后,业务创新的呼声从未停歇。
PE股权投资一直是信托行业重点关注的投资领域和业务类型。
本文拟从6个现实案例出发,讨论在目前法律法规背景下,信托参与PE股权投资的类型方式、制约因素和退出途径等问题。
一、案例简介案例1:华润信托以固有资产间接投资奥康国际根据奥康国际(603001)的招股说明书,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红岭创投持有奥康国际3.33%的股份。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国信证券30%股权,同时也是红岭创投的有限合伙人并担任其财务顾问,占红岭创投出资额的9.08%,投资结构参见图1。
图1案例2:信托计划+有限合伙PE(江信国际-金牛8号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北京共创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增发申购等,通过股权分红、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以及股票在二级市场变现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投资结构参见图2。
图2案例3: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司制PE+股权收益权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分两期发行“乾元一号”医疗保健行业股权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委托给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于建银国际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收益权,投资结构参见图3。
图3案例4:信托计划+有限合伙PE+有限合伙PE+股权投资(“深国投•铸金资本二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深港成长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深港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投资的深圳市松禾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投资结构参见图4。
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PE业务模式比较
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PE业务模式比较从国内外的情况看,PE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有限合伙制、投资公司制、信托制等三种模式。
因此,中国PE可行的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1、合伙制在合伙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该模式的优点是合伙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无该企业层次的所得纳税义务。
该模式的缺点是:(1)国内《合伙企业法》颁布实施不久,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
(2)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
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所谓的承担无限责任,在实践中根本无从落实。
因此,普通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问题难以解决。
(3)税收法规配套不全,实施难度大。
自 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简称“2864号文”)出台后,关于谁是有限合伙制PE 基金合格的LP变得莫衷一是,业界有关出台PE基金合格LP制度的呼声也愈发强烈了。
2864号文的附件《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 (简称《指引》)关于“投资者资格要求”中,“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虽然仅为“建议”,并非强制性要求,但是业界已经传闻如果不满足单个LP最低1000万元的出资,在发改委实际备案时将遭遇阻碍。
把出资人的门槛提高至1000万元,合格的出资人数量必将大幅度减少,目前绝大多数PE是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
2864号文的出台无疑将增加这些PE基金募集资金的难度,PE行业洗牌在所难免。
而各地关于PE基金 LP的投资门槛要比2864号文都要宽松得多,各个地方政府对于LP的要求不同,加之优惠政策不同,而且不执行发改委关于PE基金备案的法律后果不明晰,因此在实践中存在明显选择PE基金注册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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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PE产品的运作模式和退出方式研究
目前,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逐步重视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我们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将迎来一个非常宽广的发展机遇。
政策背景
自2005年来,国家积极出台各项政策,推进创投行业发展。
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006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合伙企业法》。
2007年6月,《合伙企业法》生效,给中国PE带来一缕新鲜空气,本土的PE组织形式又多了一种国际惯例-有限合伙制。
2008年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纷纷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创业投资发展。
2008年9月,深交所修改了《股票上市规则》,对比旧规,创投企业在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投资的,锁定期由原来36个月变更为12个月。
社保决定向两家股权投资基金各投资20亿元人民币。
并不排除在未来成立规模达到500亿元人民币的基金。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表示,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引导股权基金方面的政策,积极促进大型人民币基金落地。
2008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的总额达4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在当前背景下,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是深化投资体制和金融改革比较好的结合点和选择。
2009年,下发的《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部分优质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贷款比例年底之前将放宽至50%;以固有资产从事PE业务,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20%。
2009年3月,商务部发出通知,下放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核和管理权限。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
这标志着经过十年筹备的创业板终于启航。
但就目前来看,创投发展中仍有许多市场尚未被完全开发,在上图中,除了红色虚线圈出的部分为创投企业内部运作流程之外,其他部分都较多收到外部政策及投资环境的影响。
政府政策的逐步完善,为我国创投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投资渠道的分析
目前我国参与PE投资的主要渠道有信托、银行、创投有限合伙制形式、创投公司制形式。
在退出模式方面,鉴于我公司之前相关报告已将创投有限合伙制形式与创投公司制形式运作及退出方式进行过较详尽的比较,现针对信托、银行参与PE的投资,及其退出方式做一比较分析。
信托制PE产品
1.目前产品概况
2007年3月1日,银监会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全文详见中国信托法律网)正式实施。
明确提出,银监会将优先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等创新类业务。
其后的4月份,湖南信托和中信信托分别推出“深圳达晨信托产品系列之创业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和“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
深圳国际信托托管发行国内首只结构式PE信托计划“铸金资本二号”,平安信托推出投资于一级市场的PE产品“辉煌系列”等。
2008年初至今,PE信托产品共发行30款。
其中,湖南信托、交银国信、平安信托、新华信托发行款数较多。
图二: PE信托产品统计(2008.01.01-2009.04.10)
据分析,30款产品的设计结构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单一受益人。
投资者承担相同的本金及收益风险,主要投资股权。
多数约定到期以股权溢价回购为主要还款来源。
(2.)分层受益人。
投资者承担不同的本金及收益风险,以不同形式参与PE投资,分享企业成长、上市的高额回报。
主要产品分列如下:
表一: PE信托产品情况(2008.01.01-2009.04.10)
信托计划名称股权退出方式收益分层募资规模
2. 退出方式
从退出方式上来看,信托制PE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退出方式:
(1)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人公司,将来以合伙人公司的身份入股投资企业,从而避免使用信托公司的名义。
(2)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将上市股东的名义转让给投资顾问,使投资顾问成为名义上的股东,从而规避上市审核监管。
(3)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通过协议转让、购并、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将优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据发达国家数据统计,通常PE真正通过上市渠道完成退出的仅占5%,其余90%以上的项目多为私下并购交易。
甚至从基金设立之初,高达52%的PE基金就被定义为并购基金。
图三:PE基金构成细分(2007年)
产权交易所本身也在积极强化PE交易平台。
例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正有计划地吸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成为特别会员,探索建立上海产权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
目前,上海联交所已由当初的国资产权交易平台,转化为国资与非公
企业产权交易各占半壁江山的格局,已成为PE搜寻、收购项目的重要平台和PE成功转让退出的可靠渠道。
目前包括伦敦亚洲基金、Cerebus、中美风险投资集团、摩根富林基金和扬子基金在内的诸多私募基金机构均与上海联交所建立合作关系。
这些基金分别投资于不同的项目领域,包括中小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业、环保能源企业、基础设施项目、房产企业等。
据上海联交所统计显示,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上海联交所各类投资公司收购项目分别占到产权交易宗数和总金额的12.76%和17.72%。
从退出交易情况看,同期,投资公司转让总数735宗,占比14.49%,成交金额261.35亿元,占比17.09%。
(4)处置关联资产公司提供的抵押资产,按约定执行溢价回购/转让,实现预期收益。
或将该抵押资产打包处理,通过 ABS,或CDO等方式,将抵押资产证券化,将其转卖。
特别的,当抵押资产为土地、物业时,可参照国外已运行成熟的PE投入REITS退出方式,实现股权溢价退出。
(5)通过扶持目标公司海内外上市,实现股权溢价回报。
创业板的推出将为企业上市方式退出提供更便捷的渠道。
(6)按照约定,执行管理层溢价回购股权。
3. PE信托运作模式
目前PE信托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根据两种产品的风险收益不同,可以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风险偏好,具体运作流程见图四。
(1)预计收益类型的PE信托。
一般而言,PE信托退出时主要有两种途径,即IPO和股权收购,此类信托产品承诺投资者,如果不能用此两种途径实现增值退出,则会选择第三方回购以确保实现投资收益。
第三方是事先选定的,通常会是与信托公司或者合作的PE相关联的公司,他们提供一定的抵押担保,以确保在PE信托不能退出时有资产溢价回购。
此模式中受益人的信托资本金是有保障的(在开放日向信托文件规定的第三方转让信托受益权,受让价为信托合同的认购金额;或到期由第三方回购),在信托财产实际收益低于或等于预期收益率时,对受益人免收信托报酬和投资管理顾问费;但其收益也是以预期收益封顶的,超过预期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以及投资管理顾问费。
(2)纯粹的代客理财。
此种模式中,信托不承诺预期收益,作为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和有投资需求者的桥梁和中介。
一些机构客户和高端个人客户除拥有大量资金外,个人素质也较高,对实业投资、金融市场的了解都较深,他们对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的收益率不是很满意,可以承担更高风险。
这些客户本身就是PE信托的目标客户。
这种模式里投资人实际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收益,信托公司和PE不仅收取管理费,还分享信托净收益适当比例的绩效报酬。